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6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正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正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正倫前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7月1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3條定有明文。是合於定執行刑之數罪,若有已經執行完畢者,法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執行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則於檢察官指揮執行其執行刑時,予以扣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周正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234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65號判處罪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436號、107年度交上訴字第445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復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6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周正倫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9年7月10日所簽立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揆諸上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肇事逃逸 │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 │ │ │(判2次) │(判3次)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2月09日 │106年03月14日至106│106年04月06日至106│ │ │ │年03月15日 │年04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375號 │字第11849號等 │字第11849號等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交訴字第159│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 │實│ │號 │436號、107年度交上│436號、107年度交上│ │ │ │ │訴字第445號 │訴字第445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05月31日 │107年08月02日 │107年08月02日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交訴字第159│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 │決│ │號 │4168號 │1468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6月26日 │107年10月25日 │107年10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10946號(發監 │字第17173號(編號2│字第17173號(編號2│ │ │執行完畢) │至5定刑1年10月) │至5定刑1年10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詐欺 │ 肇事逃逸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04月06日 │106年05月18日 │105年06月02日至105│ │ │ │ │年06月0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849號等 │字第11849號等 │偵字第16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少上訴字第 │ │實│ │436號、107年度交上│436號、107年度交上│6號 │ │ │ │訴字第445號 │訴字第445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08月02日 │107年08月02日 │109年02月25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9年度台上字第 │ │決│ │4168號 │4168號 │2690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25日 │107年10月25日 │109年05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 │ │ │字第17173號(編號 │字第17173號(編號 │刑執字第14號 │ │ │2至5定刑1年10月) │2至5定刑1年10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