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原 告 和昕工程行即林俊和 林俊和 被 告 陳慧潔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交簡字第315 號(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44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