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67號原 告 王○恩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慧玲 被 告 蕭能昌 銓鴻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張春滿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蕭能昌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