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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林德鑫
  • 法定代理人
    曾文耀

  • 原告
    黃星豪
  • 被告
    劉志儀富崐冷凍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53號原   告 黃星豪 被   告 劉志儀 被   告 富崐冷凍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文耀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劉志儀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 字第6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01號被告劉志儀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黃星豪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開意旨,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被告劉志儀部分既經駁回,原告請求被告富崐冷凍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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