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簡芳潔、吳金玫、簡佩珺
- 法定代理人張家誠
- 原告林鑫佑
- 被告宏懋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60號原 告 林鑫佑 被 告 宏懋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家誠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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