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易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鈞沇 被 告 黃奎鈞 被 告 林弘毅 (原住民) 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814號、105 年度偵字第30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鈞沇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刑;又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黃奎鈞、林弘毅犯詐欺取財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鈞沇於民國96年間起至103 年12月底,在派斯威特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下稱派斯威特公司)擔任中南營業處之經理,負責派斯威特公司中南營業處倉儲進出貨調配、倉庫管理,並因商品銷售而領取保管派斯威特公司倉儲內之存貨,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103 年4 月3 日、103 年9 月15日,另設立咏樂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0號7 樓,下稱咏樂公司)及帝寶寵物用品生活館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下稱帝寶公司)後,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派斯威特公司出貨流程之漏洞,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將附表二所示之貨品,予以侵占入己。楊鈞沇於業務侵占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於104 年2 月24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八、十一、十二部分之侵占事實,而接受裁判;再經派斯威特公司進行盤點,而循線發現如附表二編號三、五至七、九、十部分之侵占事實,始悉上情。 二、黃奎鈞於103 年4 月至12月間,擔任在派斯威特公司之業務兼送貨司機,林弘毅則103 年7 月起在派斯威特公司擔任送貨司機。楊鈞沇、黃奎鈞及林弘毅明知派斯威特公司設有全勤獎金制度,除公假、病假外,需當月份未請休假始可請領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全勤獎金,楊鈞沇、黃奎鈞及林弘毅相約於103 年11月20日至同年月23日,至日本國旅遊,渠等竟各自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楊鈞沇、黃奎鈞各自向派斯威特公司代表人丁家強佯稱103 年11月20日、21日需至南部出差云云,林弘毅則佯稱103 年11月20日、21日其身體不適云云(黃奎鈞、林弘毅之假別均由楊鈞沇於權限內核准),使派斯威特公司代表人丁家強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而給付楊鈞沇等3 人11月份之全勤獎金各2000元(楊鈞沇等3 人所詐得2000元均已返還派斯威特公司)。 三、案經楊鈞沇自首、派斯威特公司代表人丁家強委由蔡其展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嗣最高法院104 年第3 次刑事庭決議認本條之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檢察官、被告楊鈞沇、黃奎鈞、林弘毅及其辯護人對於本案下述引用之傳聞證據,均陳明同意有證據能力,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03 頁背面至106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客觀情況均無不當,與待證事實攸關,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業務侵占部分,業據被告楊鈞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9頁、第107 頁背面),並經派斯威特公司代表人丁家強指述在卷(見偵字第5814號卷第42頁背面至43頁、第106 頁背面),且有咏樂公司、帝寶公司設立登記表(見交查字第738 號卷第9 至13頁)、派斯威特公司物流效益明細表、出庫單、被告楊鈞沇製作之侵占貨物說明書各1 份附卷可稽(以上書證出處詳如附表二所示),足認被告楊鈞沇此部分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綜上所述,被告楊鈞沇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上開犯罪事實二詐欺取財部分,訊據被告楊鈞沇、黃奎鈞對於上開詐欺取財犯行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0頁背面、第69頁、第107 頁背面),被告林弘毅固坦承以請病假方式到日本旅遊,並領得全勤獎金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派斯威特公司代表人丁家強事後知悉伊到日本旅遊,但是仍願發給全勤獎金,伊沒有詐欺取財云云(見本院卷第69頁)。惟查,被告林弘毅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上開詐欺取犯行,供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30頁背面),又被告楊鈞沇、黃奎鈞、林弘毅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業據證人即派斯威特公司代表人丁家強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見本院卷第56至59頁),且有林弘毅之請假單(見偵字第5814號卷第36頁)、被告楊鈞沇3 人之員工薪資統計表(見偵字第 5814號卷第176 至178 頁、第212 頁)、被告楊鈞沇3 人之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見偵字第5814號卷第196 至198 頁)附卷可稽,核與被告楊鈞沇、黃奎鈞、林弘毅(準備程序)自白相符,足認被告楊鈞沇、黃奎鈞、林弘毅此部分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被告林弘毅事後翻異之詞,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被告楊鈞沇、黃奎鈞、林弘毅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亦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楊鈞沇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另業務侵占罪係侵害財產權之犯罪,其「侵占」之行為態樣,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認其本質上必然具有複數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特色,自不得論以集合犯,行為人反覆多次對被害人施以侵占行為,其各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即應一罪一罰,分論併罰,是以被告楊鈞沇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犯行,應分論併罰。又接續犯之所以僅成立實質上一罪,非僅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尚由於其所著手實行之自然意義上數行為,或因係於同一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在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即學理上所謂「重覆性接續犯」,或因係組成犯罪行為之各動作,先行之低度行為,因尚未能完成其犯罪,而再繼續後行之高度行為,以促成其犯罪結果,致先行之低度行為應為後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即學理上所謂「相續性接續犯」,其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所致。故重覆進行之數個同種類行為,需具有足令社會上一般人均認其不具獨立性,而應將之視為單一犯罪行為予以評價之時空上密切關係,始得認係重覆性接續犯。而業務侵占罪,旨在被害人財產,行為人反覆多次對被害人施以侵占行為,其各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顯難認不具獨立性而應將之全部視為一體僅論以單一犯罪。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楊鈞沇所為業務侵占犯行為接續犯,容有誤會。 ㈡核被告楊鈞沇、黃奎鈞、林弘毅等3 人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楊鈞沇等3 人係分別起意,事前並無謀議,亦無行為分擔等情,業據被告楊鈞沇等3 人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07 頁),自無庸科以共同正犯,併此敘明。被告楊鈞沇所犯上開業務侵占罪及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於業務侵占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於104 年2 月24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八、十一、十二部分之侵占事實,而接受裁判,有刑事自首狀、侵占貨物說明(誤載為名)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 、17頁),就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八、十一、十二部分核與自首要件相符,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以被告楊鈞沇等3 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楊鈞沇、黃奎鈞、林弘毅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為貪己用,被告楊鈞沇竟利用擔任派斯威特公司經理之機會,將所保管之貨物侵吞入己,被告楊鈞沇、黃奎鈞、林弘毅復為取得全勤獎金,擅自編造差假,製造不實差假紀錄,向派斯威特公司詐取全勤獎金,所為均非足取,惟衡被告楊鈞沇、黃奎鈞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被告林弘毅坦承部分犯行,並將全勤獎金返還派斯威特公司代表人丁家強,被告楊鈞沇則願賠償派斯威特公司之損失,但與派斯威特公司未能達成和解金額,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本案所侵占、詐欺金額之高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楊鈞沇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就被告楊鈞沇所犯業務侵占各罪所宣告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楊鈞沇、黃奎鈞、林弘毅所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以為被告沒收之依據,先予敘明。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楊鈞沇就犯罪事實一業務侵占部分,取得之犯罪所得,依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且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楊鈞沇、黃奎鈞、林弘毅就犯罪事實二詐欺取財部分,取得之犯罪所得2000元,被告楊鈞沇等3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已返還派斯威特公司代表人丁家強,有派斯威特公司代表人丁家強簽收之收據1 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9、73頁),此部分自無庸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62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修正後)第38條 之1第1項、第40條之2,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楊鈞沇業務侵占部分) ┌──┬────────┬───────────────────────┐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 │ 一 │如附表二編號1 所│楊鈞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示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貓砂參佰包、│ │ │ │水晶沙伍拾包、罐頭伍拾箱、尿布捌拾包均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二 │如附表二編號2 所│楊鈞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示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貓砂參佰伍拾│ │ │ │包、水晶沙捌拾包、罐頭陸拾箱、尿布肆拾包均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三 │如附表二編號3 所│楊鈞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示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三彩貓隧道貳│ │ │ │拾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四 │如附表二編號4 所│楊鈞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示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貓砂參佰捌拾│ │ │ │包、水晶沙壹佰包、罐頭捌拾箱、跳台伍拾組均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五 │如附表二編號5 所│楊鈞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示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貓跳台-雙層│ │ │ │圓形山洞共參拾陸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六 │如附表二編號6 所│楊鈞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示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貓跳台-組合│ │ │ │式雙層方形山洞共肆拾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七 │如附表二編號7 所│楊鈞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示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貓跳台-三層│ │ │ │扇形貓爬架共肆拾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八 │如附表二編號8 所│楊鈞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示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貓砂肆佰包、│ │ │ │水晶沙壹佰包、罐頭壹佰箱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九 │如附表二編號9 所│楊鈞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示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貓跳台-腳印│ │ │ │滾輪遊戲台參拾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十 │如附表二編號10所│楊鈞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示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貓跳台-腳印│ │ │ │滾輪遊戲台拾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十一│如附表二編號11所│楊鈞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示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貓砂貳佰包、│ │ │ │水晶沙壹佰伍拾包、罐頭壹佰伍拾箱均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十二│如附表二編號12所│楊鈞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示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貓砂壹佰包、│ │ │ │水晶沙壹佰伍拾包、罐頭壹佰箱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 附表: ┌──┬──────┬──────┬────────┬─────┬─────────────┐ │編號│ 時間 │侵占之商品 │ 侵占之方式 │備註 │備註證據所在 │ ├──┼──────┼──────┼────────┼─────┼─────────────┤ │1 │103年6月間某│貓砂300 包、│於派斯威特公司倉│參被告製作│(見104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日 │水晶沙50包、│儲進出貨時,將職│之「侵占貨│ 第17頁) │ │ │ │罐頭50箱、尿│務所掌管之存貨載│物說明書」│ │ │ │ │布80包價值8 │離倉庫,載運至零│ │ │ │ │ │萬2300元) │售商變賣或贈與其│ │ │ │ │ │ │往來廠商。 │ │ │ ├──┼──────┼──────┼────────┼─────┼─────────────┤ │2 │103年8月間某│貓砂350 包、│於派斯威特公司倉│參被告製作│(見104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日 │水晶沙80包、│儲進出貨時,將職│之「侵占貨│ 第17頁) │ │ │ │罐頭60箱、尿│務所掌管之存貨載│物說明書」│ │ │ │ │布40包(價值│離倉庫,載運至零│ │ │ │ │ │9萬2800元) │售商變賣或贈與其│ │ │ │ │ │ │往來廠商。 │ │ │ ├──┼──────┼──────┼────────┼─────┼─────────────┤ │3 │103年9月25日│三彩貓隧道20│將下游廠商「寵物│參告證八之│「派斯威特物流效益明細表」│ │ │ │個(價值4000│好市多」寄放在告│「派斯威特│(見104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 │元) │訴人倉庫內貨品,│物流效益明│ 第170頁) │ │ │ │ │以該廠商名義辦理│細表」及「├─────────────┤ │ │ │ │出貨,載運至零售│103 年9 月│「103 年9 月25日出庫單」 │ │ │ │ │商變賣或贈與其往│25日出庫單│(見104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 │ │來廠商,盤缺則調│」 │ 第115頁) │ │ │ │ │配存貨填補。 │ │ │ ├──┼──────┼──────┼────────┼─────┼─────────────┤ │4 │103年10月間 │貓砂380 包、│於派斯威特公司倉│參被告製作│(見104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某日 │水晶沙100 包│儲進出貨時,將職│之「侵占貨│ 第17頁) │ │ │ │、罐頭80箱、│務所掌管之存貨載│物說明書」│ │ │ │ │跳台50組(價│離倉庫,載運至零│ │ │ │ │ │值14萬3400元│售商變賣或贈與其│ │ │ │ │ │ │往來廠商。 │ │ │ ├──┼──────┼──────┼────────┼─────┼─────────────┤ │5 │103年11月6日│貓跳台-雙層 │將下游廠商「寵物│參告證八之│「派斯威特物流效益明細表」│ │ │ │圓形山洞共36│好市多」寄放在告│「派斯威特│(見104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 │組(價值1萬 │訴人倉庫內貨品,│物流效益明│ 第171頁) │ │ │ │1520元) │以該廠商名義辦理│細表」及「├─────────────┤ │ │ │ │出貨,載運至零售│103 年11月│「103 年11月6 日出庫單」 │ │ │ │ │商變賣或贈與其往│6 日出庫單│(見104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 │ │來廠商,盤缺則調│」 │ 第116頁) │ │ │ │ │配存貨填補。 │ │ │ ├──┼──────┼──────┼────────┼─────┼─────────────┤ │6 │103 年11月13│貓跳台-組合 │將下游廠商「寵物│參告證八之│「派斯威特物流效益明細表」│ │ │日 │式雙層 山│好市多」寄放在告│「派斯威特│(見104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 │洞40個(價值│訴人倉庫內貨品,│物流效益明│ 第172頁) │ │ │ │1萬4400元) │以該廠商名義辦理│細表」及「├─────────────┤ │ │ │ │出貨,載運至零售│103 年11月│「103 年11月13日出庫單」 │ │ │ │ │商變賣或贈與其往│13日出庫單│(見104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 │ │來廠商,盤缺則調│」 │ 第116頁) │ │ │ │ │配存貨填補。 │ │ │ ├──┼──────┼──────┼────────┼─────┼─────────────┤ │7 │103 年11月26│貓跳台-三層 │將下游廠商「寵物│參告證八之│「派斯威特物流效益明細表」│ │ │日 │扇形貓爬架共│好市多」寄放在告│「派斯威特│ (見104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40個(價值2 │訴人倉庫內貨品,│物流效益明│ 第173頁背面) │ │ │ │萬2400元) │以該廠商名義辦理│細表」及「├─────────────┤ │ │ │ │出貨,載運至零售│103 年11月│「103 年11月26日出庫單」 │ │ │ │ │商變賣或贈與其往│26日出庫單│(見104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 │ │來廠商,盤缺則調│」 │ 第117頁) │ │ │ │ │配存貨填補。 │ │ │ ├──┼──────┼──────┼────────┼─────┼─────────────┤ │8 │103年11月間 │貓砂400 包、│於派斯威特公司倉│參被告製作│(見104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某日 │水晶沙100 包│儲進出貨時,將職│之「侵占貨│ 第17頁) │ │ │ │、罐頭100 箱│務所掌管之存貨載│物說明書」│ │ │ │ │(價值11萬50│離倉庫,載運至零│ │ │ │ │ │00元) │售商變賣或贈與其│ │ │ │ │ │ │往來廠商。 │ │ │ ├──┼──────┼──────┼────────┼─────┼─────────────┤ │9 │103 年12月4 │貓跳台-腳印 │將下游廠商「寵物│參告證八之│「派斯威特物流效益明細表」│ │ │日 │滾輪遊戲台共│好市多」寄放在告│「派斯威特│ (見104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30個(價值81│訴人倉庫內貨品,│物流效益明│ 第174頁) │ │ │ │00元) │以該廠商名義辦理│細表」及「├─────────────┤ │ │ │ │出貨,載運至零售│103 年12月│「103 年12月4 日出庫單」 │ │ │ │ │商變賣或贈與其往│4 日出庫單│(見104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 │ │來廠商,盤缺則調│」 │ 第117頁) │ │ │ │ │配存貨填補。 │ │ │ ├──┼──────┼──────┼────────┼─────┼─────────────┤ │10 │103 年12月16│貓跳台-腳印 │將下游廠商「寵物│參告證八之│「派斯威特物流效益明細表」│ │ │日 │滾輪遊戲台共│好市多」寄放在告│「派斯威特│(見104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 │10個(價值27│訴人倉庫內貨品,│物流效益明│ 第175頁) │ │ │ │00元) │以該廠商名義辦理│細表」及「├─────────────┤ │ │ │ │出貨,載運至零售│103 年12月│「103 年12月16日出庫單」 │ │ │ │ │商變賣或贈與其往│16日出庫單│(見104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 │ │來廠商,盤缺則調│」 │ 第118頁) │ │ │ │ │配存貨填補。 │ │ │ ├──┼──────┼──────┼────────┼─────┼─────────────┤ │11 │103 年12月份│貓砂200 包、│於派斯威特公司倉│參被告製作│「侵占貨物說明書」(104 年│ │ │19日至23日間│水晶沙150 包│儲進出貨時,將職│之「侵占貨│度偵字第5814號卷第17頁) │ │ │之某日 │、罐頭150 箱│務所掌管之存貨載│物說明書」├─────────────┤ │ │ │(價值共12萬│離倉庫,載運至零│、被告於 │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翻拍照片│ │ │ │4500元) │售商變賣或贈與其│103 年12月│(見104 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 │往來廠商。 │19日在告訴│第215 至217 頁、本院卷第35│ │ │ │ │ │人公司倉庫│至38頁) │ │ │ │ │ │內將貨品搬│ │ │ │ │ │ │上其所駕駛│ │ │ │ │ │ │自用小客車│ │ │ │ │ │ │監視器錄影│ │ │ │ │ │ │檔案光碟片│ │ │ │ │ │ │1片 │ │ ├──┼──────┼──────┼────────┼─────┼─────────────┤ │12 │103 年12月份│貓砂100 包、│於派斯威特公司倉│參被告製作│「侵占貨物說明書」(104 年│ │ │19日至23日間│水晶沙150 包│儲進出貨時,將職│之「侵占貨│度偵字第5814號卷第17頁) │ │ │之某日 │、罐頭100 箱│務所掌管之存貨載│物說明書」├─────────────┤ │ │ │(價值共8萬 │離倉庫,載運至零│、被告於10│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翻拍照片│ │ │ │9500元) │售商變賣或贈與其│3年12月19 │(見104 年度偵字第5814號卷│ │ │ │ │往來廠商。 │日至23日在│第215 至217 頁、本院卷第35│ │ │ │ │ │告訴人公司│至38頁) │ │ │ │ │ │倉庫內將貨│ │ │ │ │ │ │品搬上其所│ │ │ │ │ │ │駕駛自用小│ │ │ │ │ │ │客車監視器│ │ │ │ │ │ │錄影檔案光│ │ │ │ │ │ │碟片1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