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訴字第10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茂盛 選任辯護人 蘇靜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字第2038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周茂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參年,扣案之污泥處理設備壹組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周茂盛自民國101 年間,受僱於劉春寶(業經本院通緝中);劉春寶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之寶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寶聯公司,已解散)之負責人,並同時僱用王水來、陳耀昇。周茂盛與劉春寶、王水來、陳耀昇均明知寶聯公司並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處理、清除。劉春寶竟自102 年1 月10日起,自不詳事業機構收受事業產生之銅污泥等有害事業廢棄物,並於上開廠區內自製廢棄物篩選、過濾及處理設備,再命王水來、陳耀昇(上述2 人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106號判決確定)以水洗方式處理上開銅污泥等有害事業廢棄物,抽取該有害事業廢棄物中有價之重金屬銅,所過濾出之銅再載往不明處所鎔鍊成銅錠,販售得利。而於上開製程中產生剩餘無利用價值且含有重金屬之廢棄物,劉春寶即於102 年2 月5 日命陳耀昇、王水來與周茂盛共同清理,周茂盛即基於與劉春寶、陳耀昇、王水來共同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之犯意聯絡,先由劉春寶以行動電話聯絡不知情之辰達企業行負責人李保華,委託李保華代為清除,李保華再命其不知情之員工賴錦村,於102 年2 月5 日上午8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用曳引車(子車車牌號碼00-00號)前往寶聯公司上開廠區,由周茂盛駕駛鏟土機將上開剩餘無利用價值,且含有重金屬之廢棄物清運上車,再由賴錦村將上開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含銅污泥約180 公噸載運至辰達企業行位於臺中市○○區○○路○○巷000 號對面之堆置場(即臺中市○○區○○○段000 ○00○000 ○00地號土地)堆置。嗣於102 年2 月6 日上午11時50分許,由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局第二中隊員警當場查獲賴錦村駕駛上開車輛自寶聯公司上開廠區載運上開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辰達企業行上開堆置場傾倒,並在寶聯公司廠區查獲周茂盛、王水來、陳耀昇操作堆高機、鏟土機等機具清除、整理上開處理過之污泥等有害事業廢棄物,並扣得污泥處理設備1 組、堆高機1 台(NISSAN)、挖土機1 台(KH-026 )、鏟土機2 台(7 -SDK 、743 )、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曳引車(含子車、均責付李保華)、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已責付金銅山科技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麗卿)。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分別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春寶、陳耀昇、王水來及證人賴錦村、李保華、楊瑪麗分別於警詢、偵訊、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 ㈢、扣案之污泥處理設備1 組、堆高機1 台(NISSAN)、挖土機1 台(KH-026 )、鏟土機2 台(7 -SDK 、743 )、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曳引車(含子車、均責付李保華)、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已責付金銅山科技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麗卿)可資佐證。 ㈣、卷附員警職務報告書暨檢附「寶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工廠內設之處理污泥設備,並堆置大量之不名污泥廢棄物、員警職務報告書暨「寶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查獲現場照片(見徑搜卷第3 頁、第5 頁、7 頁、第9 頁)、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臺中高分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1815號刑事判決(見他卷第2 頁至第10頁)、臺中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周茂盛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現場照片、臺中市環境保護局101 年11月1 日中市環稽字第1010100252號函暨臺中市環境保護局檢測報告、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2048號刑事判決、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6 號刑事判決、進廠同意書、【銅鼎企業有限公司】桃園縣政府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暨附表、寶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101 年8 月3 日101 寶廢字第1010803002號函暨寶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廢棄物清理計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寶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公司及獨資/ 合夥事業登記資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1 年8 月17日中市環廢字第1010073731號函、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臺中市環境保護局檢測報告、經濟部100 年12月12日經授中字第10032872940 號函暨寶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現場照片、臺中地檢署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暨銀行回應明細資料、寶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展竑國際有限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02 年2 月6 日履勘現場筆錄、102 年2 月8 日履勘現場筆錄(見101 年度偵字第24007 號卷一第4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3頁、第95頁至第105 頁、第111 頁至第118 頁、第165 頁至第167 頁、第172 頁至第207 頁、第215 頁、第231 頁至第236 頁、第238 頁至第244 頁、第299 頁至第352 頁、第356 頁之1 至第356 頁之2 、第357 至第359 頁、第364 頁、第366 頁、第370 頁至第377 頁、第392 頁至第393 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督察對象:辰達企業行;督察時間:102 年2 月6 日)、現場照片暨犯罪嫌疑人指認照片【賴錦村指認】、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辰達企業社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指認照片(周茂盛指認)、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遠傳資料查詢、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劉春寶101 年6 月至12月通聯紀錄、周茂盛101 年6 月至12月通聯紀錄(見中檢101 年度偵字第24007 號卷二第35頁、第157 頁至第167 頁、第175 頁至第179 頁、第183 頁、第217 頁至第247 頁、第249 頁、第251 頁、第253 頁、第267 頁至第271 頁、第275 頁、第309 頁至第351 頁、第353 頁至第361 頁;第363 頁至第511 頁、第513 頁至第637 頁)、現場照片(周茂盛指認)、102 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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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 月27日中市環廢字第1020025499號函、磨碎玻璃纖維簡介資料、出口報單2 紙、仁聖和回元科技科技業有限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中檢101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三第7 至19頁、第33至第37頁、第39頁、第41至第43頁、第45至第113 頁、第135 頁至第153 頁、第157 頁、第159 頁、第161 頁至第167 頁、第169 頁至第177 頁、第197 頁、第199 頁、第201 頁、第213 頁至第216 頁、(第217 頁至第219 頁、第221 頁至第223 頁、第225 頁至第237 頁、第239 頁、第241 頁、第243 頁、第245 頁至第249 頁、第251 頁至第254 頁、第269 頁、第271 頁至第274 頁、第276 頁至第277 頁、第285 頁至第291 頁、第293 頁至第327 頁、第337 之1 頁至第337 之2 頁、第371 頁、第373 頁、第375 頁、第405 頁至第462 頁、第463 頁至第471 頁、第473 頁至第479 頁、第481 頁至第493 頁、第495 頁至第497 頁、第519 頁至第521 頁、第523 頁、第525 頁、第529 頁、第531 頁)、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3 月26日中業存字第1020003405號函暨檢附劉春寶101 全年度交易明細、員警職務報告書、【金銅山科技業有限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0000000000號遠傳資料查詢、【仁聖和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現場照片6 張、【業上環保新材料企業有限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業上環保新材料企業有限公司】1111人力銀行網頁介紹公司基本資料、1111人力銀行塑膠相關產業查詢結果、業上環保新材料企業有限公司相關照片、【1016-ZV 】、【4756-B7 】車輛詳細資料查詢、員警職務報告書、「辰達企業行」移置「寶聯金屬有限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照片、臺中市環境保護局稽查紀錄( 1)稽查日期:102 年3 月12日;稽查對象:李保華( 2)稽查日期:102 年3 月12日;稽查對象:大里區詹厝園段256-11地號、256-63土地( 3)稽查日期:102 年3 月12日;稽查對象:寶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中隊102 年4 月3 日環警二中刑字第1022000478號函、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則附保管收據、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查扣機具場查扣機具發還證明單、查扣車輛255-SN(半拖車76-TK )發還作業現場照片、桃園縣環境保護局102 年4 月1 日桃環事字第1020018985號函暨檢送現場照片及傳票、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1 年6 月13日桃環事字第1010036224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4年12月26日環署督字第0940104867號函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95年1 月26日投環局廢字第0950001905號函暨、劉嘉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處分書、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工作紀錄、鄭蒼文與劉春寶房屋租賃契約書、地籍圖影本、現場照片影本、南投縣政府94年12月30日府授環廢字第09402523050 號函、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95年1 月17日投環局廢字第0950001256號函、南投縣事業廢棄物處理稽查紀錄工作單【稽查日期:95年1 月12日;稽查對象:鄭蒼文】【稽查日期:95年1 月21日;稽查對象:劉春寶】、內政部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稽查日期:95年1 月27日;稽查對象:劉春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3 月24日環署督字第0950023340號函、偵辦案件報告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3 月13日環署督字第0950019630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2 月17日環署督字第0950013521號函、內政部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環境稽查工作紀錄2 份⑴稽查日期:95年2 月8 日;稽查對象:劉春寶⑵稽查日期:95年2 月23日;稽查對象:劉春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大隊圖聘檔案資料、鄭蒼文與劉春寶房屋租賃契約書、剪報資料【監控地下水質擬社監測井網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5 月9 日環署督字第0950036822號函、臺中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8685號不起訴處分書、內政部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環境稽查工作紀錄3 份⑴稽查日期:95年5 月3 日;稽查對象:劉春寶;⑵稽查日期:95年4 月17日;稽查對象:劉春寶;⑶稽查日期:95年4 月17日;稽查對象:劉春寶、統一發票影本1 紙、出口報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5 月17日環署督字第0950039225號函、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27號不起訴處分書、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偵字第1227號起訴書、昕東勇有限公司、碩泰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約影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5年12月13日經中三字第09531002 040號函暨昕東勇公司、宇鑫實業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影本、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⑴執行日期:102 年4 月24日;受執行人:劉春寶,地點:金銅山科技股份有限工司⑵執行日期:102 年4 月24日;受執行人:劉春寶;地點:大肚區大德一街28號⑶執行日期:102 年4 月24日;受執行人:劉春寶;地點:大肚區大德一街28號0326-ZZ車內,暨上揭扣押物品扣押物品資料影本、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4 月26日中業存字第1020005124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自101 年3 月26日起至106 年4 月26日已付款票據正反面影本、存摺存款憑條(中檢101 年度偵字第24007 號卷四第1 頁至第13頁、第15頁至第17頁、第21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53頁、第55頁、第57頁、第59至第60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79頁至第80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91頁、第113 頁至第131 頁、第139 頁至第143 頁、第149 頁、第151 頁、第153 頁、第155 頁、第157 頁至第159 頁、第161 頁至第163 頁、第16 5頁、第167 頁、第200 頁至第221 頁、第225 頁正反面第229 頁至第238 頁、第246 頁至第247 頁、第249 頁、第26 4頁第267 頁、第271 頁至第278 頁、第283 頁至第284 頁、第286 頁至第291 頁、第312 頁至第313 頁、第316 頁至第331 頁、第355 頁至第358 頁、第360 頁至第363 頁、第365 頁至第367 頁、第369 頁至第487 頁、第489 頁、第491 頁至第527 頁)、辰達企業社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指認照片、犯罪嫌疑人指認照片(劉春寶、周茂盛、陳耀昇、王水來指認)、經濟部100 年12月12日經授中字第10032872940 號函、買受人為寶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1 紙、【聯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彰化縣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暨附表影本、事業廢棄物清除服務合約書立書人:寶聯金工業有限公司、聯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葉珮如、李萬全、0000000000號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刑案現場照片(經周茂盛指認)、現場照片暨犯罪嫌疑人指認照片【賴錦村指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臺中市大里區地籍圖查詢資料、【慶華開發有限公司】臺中縣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暨附表、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督察對象:辰達企業行;督察時間:102 年2 月6 日)、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筆錄、寶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現場蒐證照片、寶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及辰達企業行廢棄物採樣照片及檢驗報告、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02 年2 月21日清地資第0000000000號函暨地籍謄本及地籍圖1 份(見中檢102 年度偵字第8903號卷第97頁至第106 頁;第147 頁至第162 頁;第205 頁至第237 頁;第255 頁至第287 頁、第107 頁至第109 頁、第111 頁、第113 至129 頁、第163 頁至第165 頁、第179 頁至第191 頁、第307 頁至第319 頁、第327 頁、第329 頁、第331 頁、第333 頁、第335 頁、第337 頁至第339 頁、第341 頁、第343 頁、第345 頁、第347 頁至第351 頁、第353 頁、第377 頁至第405 頁、第407 頁至第455 頁、第457 頁至第517 頁)、扣案機具移交狀況紀錄(第1 頁至第2 頁)、臺中地檢署102 年12月22日中檢秀賓字第102 偵8903字第103640號函附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查扣機具資料卡、內政部警政署保護警察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機具移交現況照片(見102 訴1106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證物移交資料卷第1 頁至第30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 年4 月12日環署督字第1020029800號函暨檢送仁聖和回元科技股份有限工司事業廢棄物申報情形統計表、金銅山科技業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申報情形統計表、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仁聖和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流向及申報情形頁)再利用申報資料、金銅山科技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偵查報告、公司章影本、寶聯加工明細資料、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表、寶聯公司資本額投資比例分配表、寶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股東名冊及資本額(本院102 聲羈字第339 卷第26頁至第51頁、第56頁至第57頁、第84頁至第90頁)、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局警察隊第二中隊102 年5 月22日環警二中刑字第1022000795號函暨檢送扣案車輛9462-D 3責付保管條收據、責付物品明細清單及經濟物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查扣機具發還證明單及照片、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查扣機具資料卡、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辰達企業行】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02 訴字第1106號卷一第49頁至第56頁、第77頁至第82頁反面、第94頁、第76頁)、臺中市環境保護局103 年7 月16日中市環稽字第1030070027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見本院102 訴字第1106號卷二第3 頁至第8 頁)、扣案物品移交紀錄(中高分院103 上訴第1815號卷第24頁至第45頁)、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查扣機具資料卡(本院卷第31頁至34頁)可參。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業經總統於106 年1 月18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5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1 月20日施行。本件被告周茂盛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然修正後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被告等為本件犯行時之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規定予以論處。 ㈡、按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廢棄物,分左列二種:1.一般廢棄物:垃圾、糞尿、動物屍體或其他非事業機構所產生足以污染環境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2.事業廢棄物:⑴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⑵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又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查,廢棄物清理法就「清除」、「處理」行為並未加以定義,然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 項之授權所頒定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之定義分別如下:「一、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二、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三、處理:指下列行為:㈠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㈡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 規定者。」上開辦法既係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制定頒行之行政命令,並仍有效施行之中,自應依其定義認定廢棄物相關業務各項行為之性質。再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規定:「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該款後段係處罰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固無疑義,然前段並未限縮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依文義觀之,凡未領有許可證或核備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即該當之,從而事業機構固為處罰之對象,自然人亦在處罰之列;再從目的解釋而言,廢棄物清理法之立法目的,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該法第1 條定有明文,而非屬公、民營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機構,未領得許可文件即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其對環境衛生危害不亞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如該條款解釋上僅規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未將包括個人之非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列入適用範圍,顯無法落實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周茂盛所為,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㈢、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周茂盛與同案被告劉春寶、陳耀昇、王水來間,就上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寶聯公司未依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仍依劉春寶之指示,駕駛鏟土機將寶聯公司自不詳事業機構收受事業之銅污泥等有害事業廢棄物加工後殘餘無利用價值且含有重金屬廢棄物之含銅污泥約180 公噸載運至「辰達企業行」位於臺中市○○區○○路○○巷000 號對面之堆置場(臺中市○○區○○○段000 ○00○000 ○00地號土地)堆置,影響環境整潔及衛生,其行為殊值非難;惟兼衡被告犯罪後,已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於本案亦自始坦承犯行,足見其尚知悔悟,犯後態度尚佳,暨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從事鐵工、廢棄物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本院卷第63頁反面)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沒收部分 1、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2、「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3、扣案之污泥處理設備1 組,係屬同案被告劉春寶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同案被告陳耀供明在卷,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予宣告沒收之。 4、扣案之堆高機1 台(NISSAN)、挖土機1 台(KH-026 )、鏟土機2 台(7 -SDK 、743 ),均係同案被告劉春寶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惟上開扣案物,價值不斐,相較於被告於本案犯行清理本案廢棄物之時間及數量,若將上開堆高機、挖土機、鏟土機均予沒收,顯將對於同案被告劉春寶之財產權產生嚴重侵害,可能影響其之生計,而有過苛之虞,為符比例原則,本院認為尚無宣告沒收之必要,併此敘明。 5、另扣案之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曳引車(含子車,子車車牌號碼00-00號、均責付李保華),係不知情之李保華、賴錦華所使用,用以載運本案之廢棄物,且渠等2 人業經本院另案以102 年度訴字第1106號判決無罪確定,亦非屬被告、同案被告劉春寶、王水來、陳耀昇等人所有之物,本案依法自不得宣告沒收之,併此敘明。 6、至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已責付金銅山科技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麗卿),係被告劉春寶向不知情之謝英銘借用,並非屬被告或同案被告劉春寶、王水來、陳耀昇等人所有之物,本案依法自不得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㈥、查被告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被告,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已坦承犯行,其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修正前)、刑法第2 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蘋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修正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