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英舒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被 告 陳幸蕙 選任辯護人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林子琪 林淑貞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洪翊恩 陳雯琪 吳保明 符家豪 王蓮珠 許秀玲 陳氏翠紅 瓦歷斯‧比拉葛(原名:張學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參 與 人 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 南北流企業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代 表 人 廖英舒(年籍資料同上) 參 與 人 福柴流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幸蕙(年籍資料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3880、6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英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貳年、肆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陳幸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壹年陸月、貳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林子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壹年參月、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淑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壹年參月、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洪翊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壹年壹月、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 陳雯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壹年貳月、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保明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肆月、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符家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柒月、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王蓮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壹年壹月、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 許秀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陳氏翠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壹年貳月、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 瓦歷斯‧比拉葛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所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5 至7 、9 、10、13至16、24、25、33至35、55、59、64、67至70所示之物及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3 、5 、8 至10、13、14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肆拾玖萬捌仟參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南北流企業有限公司、福柴流通有限公司所有財產均不予沒收。犯罪事實 一、廖英舒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0 號1 樓「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政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該公司工廠設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且以五穀雜糧、農產品、南北貨買賣、零售為主要營業項目。廖英舒之妻陳幸蕙則負責政豐公司之行政管理及銀行往來、帳務等業務,有時亦參與產品分裝。另政豐公司僱用員工數人,其中林子琪(自民國89年7 月起任職)擔任會計,負責進貨、出貨、採購、處理部分帳務業務、打印生產單交付生產線進行生產及相關行政業務;林淑貞(自91年4 月起任職)擔任生產線主管;陳雯琪(自95年1 月起任職)擔任人事,負責人事、行政、賣場報價等業務,有時亦參與貼上產品標籤等事務;洪翊恩(自103 年5 月起任職)負責公司出貨、商品管理等業務;吳保明(自104 年11月起任職)、符家豪(自100 年11月起任職)負責揀貨、搬運、鋪貨及管理倉庫等業務;許秀玲(自101 年9 月起任職)、王蓮珠(自104 年10月起任職)、陳氏翠紅(自96年底起任職)及瓦歷斯‧比拉葛(原名:張學庭,自105 年5 月10日起任職)則均擔任生產部門作業員。 二、廖英舒明知政豐公司所進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於進貨時產品上已標示保存期限,且如因包裝破損、產品逾保存期限可能因變質而有影響食用者健康之虞,不得販賣,為減少產品因逾保存期限或包裝、品質不良而無法販賣或遭退貨等所造成之損失,竟自97年1 月1 日起至105 年11月29日止,先後與陳幸蕙、林子琪、林淑貞、陳雯琪、陳氏翠紅、符家豪(自100 年11月起)、許秀玲(自101 年9 月起)、洪翊恩(自103 年5 月起)、王蓮珠(自104 年10月起)、吳保明(自104 年11月起)、瓦歷斯‧比拉葛(自105 年5 月10日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欺騙他人,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聯絡,由廖英舒直接或間接指示陳幸蕙、林子琪、林淑貞、洪翊恩、陳雯琪、吳保明、符家豪、王蓮珠、許秀玲、陳氏翠紅、瓦歷斯‧比拉葛於出貨前,以機器打印機封口、打印或蓋用可調式日期章之方式,製作以出貨日起1 年後為有效期限之不實商品標記標籤,再打印或黏貼於分裝後之各該包裝袋上,而就前開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廠商陷於錯誤,誤認標籤上所標示日期確為該產品實際有效期限,政豐公司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分別出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產品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廠商,並收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貨款。 三、嗣於105 年11月29日,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前開工廠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 至66所示之物,廖英舒另於105 年12月6 日同意提出如附表四編號67至70所示之物扣案。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及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本院93年臺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時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時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之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同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此為本院最近所採之見解(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許秀玲於偵查中依檢察官指示所整理之退貨耗損率,雖係文書之外觀,然核其性質,實屬證人即被告許秀玲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係屬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是本院審酌證人許秀玲此部分陳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被告許秀玲於案發初始即已認罪,亦無不實記錄之動機,揆諸上開說明,證人許秀玲所整理之退貨耗損率,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應有證據能力。惟被告廖英舒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明確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有本院106 年3 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參本院卷二第72頁反面),於歷次審理中就此部分亦曾未提出任何證據請求調查,卻於最後一次審理期日始主張前開證據無證據能力(參本院卷四第249 頁),其於審理程序近終結前始恣意更改證據能力有無之答辯,完全不尊重準備程序蒐集及決定證據能力有無之程序功能,反覆之舉實無可取,附此敘明。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於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茲查,本件檢察官、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林淑貞、瓦歷斯‧比拉葛及渠等辯護人、被告洪翊恩、陳雯琪、吳保明、符家豪、王蓮珠、許秀玲、陳氏翠紅對於以下本案卷內其餘相關證人之證述(含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未就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且上述證人之證述(含書面陳述)亦經本院審理期日中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要旨,本院復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筆錄之製成,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上述之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至本案其餘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林淑貞、瓦歷斯‧比拉葛及渠等辯護人、被告洪翊恩、陳雯琪、吳保明、符家豪、王蓮珠、許秀玲、陳氏翠紅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淑貞、洪翊恩、瓦歷斯‧比拉葛、吳保明、符家豪、王蓮珠、許秀玲、陳氏翠紅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固坦承政豐公司有以前開方式製作有效期限標籤打印、黏貼於如附表一、二所示產品後出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被告廖英舒辯稱:伊是自主管理設定有效期限,雜糧類本無真正有效期限,且伊給產品重新包裝之材質可以延長保存狀態云云;被告陳幸蕙辯稱:伊雖然知情但並未參與云云;被告陳雯琪辯稱:並未參與商品分裝云云;被告林子琪辯稱:不知前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云云。另被告廖英舒、陳幸蕙之辯護人及被告陳雯琪、林子琪原選任之辯護人(已於106 年3 月9 日解除委任)為被告廖英舒、陳幸蕙、陳雯琪、林子琪辯稱:如附表一、二所示產品均屬糧食管理法第3 條所規範之穀物、雜糧,縱違反該法關於標示之規範,僅有行政罰,其具體保存期限如何訂定,本即委由業者自行依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規定之方式決定及修正保存期限,且政豐公司就向信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成公司)、登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登農公司)採購產品保存期限均為2 年,被告廖英舒已自行縮短為1 年再行販售,而被告許秀玲所整理退貨耗損率是否與實際上之數量吻合,亦屬有疑,另被告廖英舒係依據原料、產品製程與是否經實質轉型之加工、產品特性等因素,自行評估制訂具體保存日期,在所決定之有效日期內,擔保商品之品質,若有發生味道、質地和風味或營養之衰減,被告廖英舒亦以所營公司負擔退貨更換或民法瑕疵擔保責任,僅為不完全給付之民事問題,難認有不法所有意圖,且被告廖英舒所販售產品為市面常見產品,一般民眾可比較挑選,被告廖英舒亦顯然未使民眾就保存期限造成誤信而施以詐術而取得不合理之利潤可言,此外,保存期限久暫關涉產品品質,類型應與品質標示不實相同,被告所為應無逾越刑法第225 條第2 項之不法內涵而得論以詐欺取財罪,此外,被告陳幸蕙、陳雯琪分別負責政豐公司財務及行政、人事業務,對於政豐公司如何處理進、退貨商品,無充分瞭解及認識之必要,難認渠等有共同犯罪之欲念,並對所有在共同知與欲相互作用範圍內之全部犯罪貢獻,而得認屬共同正犯云云。惟查: ㈠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於偵查中,及被告林淑貞、洪翊恩、吳保明、符家豪、王蓮珠、許秀玲、陳氏翠紅、瓦歷斯‧比拉葛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於本院審理時坦稱上情,核與證人即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買家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店總經理林義舜、證人即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公司)平鎮分公司銷售廠務林雪麗、證人即大潤發公司斗南店食品部經理周志明、證人即大潤發公司臺南分公司臨安店生鮮部經理李坤哲、證人即大潤發公司頭份分公司蔬果課課長溫炳昌、證人即政豐公司愛買復興店駐場人員黃玉環、證人即大買家公司北屯分公司蔬果課副課長黃秉震、證人即大買家公司採購專員黃文祥、證人即大潤發公司臺中分公司倉管課課長張芷菱於調查員詢問時,及證人即被告林子琪、陳雯琪、洪翊恩、陳氏翠紅、瓦歷斯‧比拉葛、證人即合進順企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呂汝賢、證人即信成公司業務專員邱毓幃、吳佳政、證人即登農公司業務經理楊原誠於偵查中,及證人即被告林淑貞、吳保明、符家豪、王蓮珠、許秀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產品及現場照片、政豐公司銷售資料、貨品銷退貨明細報表、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商品訂購單、訂單系統查詢、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買家)網路銷售明細、進銷存明細、訂單系統查詢、商品下架通知單、商品退貨單、商品訂單系統、進銷貨數量明細、退貨單、托運單、通知下架電子郵件、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生產表翻拍照片、產品數量對照表、被告林子琪所製作甲、乙、丙類商品表、乙類商品進貨期限、食品加工廠標籤、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進退貨明細報表、進貨廠商資料、貨品託售明細報表、農藥許可證、原料供貨產地證明書、貨品銷退貨明細報表、貨品進退貨明細報表、許秀玲整理退貨耗損率、專櫃出貨明細、乙類商品進貨期限資料、乙類商品專櫃出貨數量資料、乙類商品廠商進貨數量資料、乙類商品全聯出貨數量資料、丙類商品大潤發、全聯退貨數量資料、廠商進貨明細表、進貨驗收單等件在卷可稽(參警卷第72至84、555 至568 頁、105 年度他字第6405號偵查卷三第38至76、77頁反面至98、100 頁反面至116 、119 頁反面至120 、139 至140 、150 至152 頁、卷四第1 至2 、15頁反面至20、24至27、29至31、33至35、37至39、41至43、48至50、55至57、59至62、64至66、68至70、72至74、82至86頁、105 年度偵字第30403 號偵查卷一第111 至116 、182 至184 頁、卷二第92至133 、134 頁反面至144 、154 至187 頁、卷三第28至30、34至42、153 至163 、218 至222 頁、卷四第5 至16、32至315 頁、卷五第10至12、23至30、39至41、100 至114 頁、卷六第1 至286 頁、同上偵查卷- 許秀玲整理退貨耗損率、同上偵查卷- 專櫃出貨明細、同上偵查卷- 甲、乙類進貨期限、同上偵查卷- 總表甲、乙類【專櫃出貨數量】、同上偵查卷- 甲、乙類【廠商進貨數量】、同上偵查卷- 甲、乙類【全聯出貨數量】、同上偵查卷- 丙類【大潤發、全聯退貨數】、同上偵查卷- 廠商進貨明細表【驗收】、同上偵查卷-102年等進貨驗收單【黑豆等】),並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5 至7 、9 、10、13至16、24、25、33至35、55、59、64、67至70所示之物可資為憑,足認被告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林淑貞、洪翊恩、吳保明、符家豪、王蓮珠、許秀玲、陳氏翠紅、瓦歷斯‧比拉葛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嗣後雖翻異前詞,與被告廖英舒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如附表一、二所示產品內,僅有「黑糯米」屬糧食管理法第3 條所規範之糧食,其餘均不適用糧食管理法之規定,且該法關於保存期限之訂定方式亦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意涵一致,由業者依據產品特性及保存方法標示合理之保存期限,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6 年5 月2 日農糧銷字第1061035805號函1 份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二第170 頁),而下游業者向上游製造商進貨未標示有效日期之產品,倘屬包裝產品,上游製造商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標示有效日期,若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規範之散裝食品,雖得不標示有效日期,但下游業者仍應向上游製造廠商要求提供有效日期資訊,又所謂包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由原製造工廠依其使用之原料、產品製程、產品特性等因素,據以制訂,而有效日期除廠商為其產品品質之保證外,更有對該產品在效期內負責之意義,不得擅自制訂或更改,是產品倘僅經下游業者重新更換包裝,未再經進一步之加工製程,恐已增加食品安全風險,為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不得逾越原廠所訂之有效日期等情,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5 月1 日FDA 食字第1060013830號函1 份附卷可憑(參本院卷二第171 頁)。而政豐公司所販售如附表一、二所示產品均係向登農公司、合進順公司、信成公司等各該上游廠商進貨後分裝出售,政豐公司並未實際生產、製造任何產品,亦未就上游廠商之產品有為任何之加工製程,業據被告12人供明在卷,則依前開函釋,政豐公司既非其所出售產品之製造廠商,亦未進行加工製程,顯無從自行制訂產品之保存期限,而僅得依據上游廠商提供有效日期記載或縮短之;又起訴意旨就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均已剔除原製造廠商標示保存期限為2 年部分,業據證人即被告林子琪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參105 年度偵字第30403 號偵查卷四第2 至3 頁),亦無被告廖英舒所稱自行縮短保存期限之情,是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此部分辯解,實無可採。另渠等辯護人雖援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6 號、智慧財產法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3號判決意旨,認被告廖英舒應得以自行判斷、決定保存期限,惟該案被告廠商為稻米碾製場(參本院卷二第82至90頁),本為前開函釋意旨所指之製造廠商,而得自行依相關法規決定保存期限,與本案情形截然有別,自不得逕予比附援引而對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為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此外,不論政豐公司得否自行制訂保存期限,政豐公司內就所販售如附表一、二所示產品有效日期之訂定,實際上亦無任何品質管控及標準程序可依循,而係無差別以出貨日前1 日為生產日來計算有效日期,就產品良窳亦僅依賴現場員工以傳承或自身經驗判斷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許秀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是負責真空包裝,平常依被告林淑貞指示工作,賣場退貨的商品都是處理的人自行判斷有無壞掉來決定是否丟棄,伊都是以肉眼判斷有無長蟲、發霉等,並未使用儀器檢測,如果發霉或有長粉,都是整包丟棄,但如果是長蟲,則會除蟲後再包裝出貨,而平常工廠內原料都是室溫通風保存,並無恆溫控制等語(參本院卷三第172 頁反面至178 頁),及證人即被告符家豪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是擔任倉庫揀貨員,有時會處理退貨,退貨時都是伊自行以肉眼判斷產品有無腐壞,如果只是單純長蟲就會過篩處理,篩選過退貨產品後,有時會直接重新包裝,有時則再送回倉庫存放,但倉庫並無濕度、溫度控制,至於改標則是指要改到符合進賣場的標準,就是以出貨日期來決定有效日期,不會參考原進貨廠商提供的日期,而且出貨時只會大致看外觀有無問題,伊無法確認產品何時會變質,公司也從來沒有因為退貨情形檢討過有效日期的調整等語(參本院卷三第179 至186 頁),及證人即被告吳保明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和被告符家豪工作內容相同,標示有效日期和退貨處理都是工作內容的一部分,伊之前表示被告林子琪、林淑貞是伊上級的原因,是因為他們都會指派工作給伊,而退貨回來的產品如果發霉就會整包丟掉,如果長蟲就會燻藥,但都是由伊自行肉眼判斷,不會再交由其他人檢視,而公司有2 個冷藏庫和1 個室溫倉庫,室溫倉庫並無溫度、濕度的控制,冷藏庫是拿來冰存豆子,至於何時要冰冷藏,伊都是依照被告林淑貞指示辦理,另外公司所有產品都是以出貨日為製造日來標示有效日期,公司也從未調整過保存期限等語(參本院卷三第187 頁反面至193 頁),及證人即被告王蓮珠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負責雜糧產品包裝,偶爾也會支援退貨處理,工作都是依照被告林淑貞指示進行,一般退貨產品都是看有無發霉、長蟲、潮濕,但並不會看有效日期,伊處理的部分從來沒有退貨給廠商,而處理好或過篩後,會看當時訂單狀況優先出貨,但如果放回倉庫是放在室溫倉庫,至於伊要出貨時都是從常溫倉庫拿出,保存期限都是依照公司佈告欄上的公告,伊也從來未在出貨前判斷過產品品質等語(參本院卷三第194 至198 頁),及證人即被告林淑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擔任倉管,有負責包裝和收貨,包括廠商進貨和賣場退貨都是由伊簽收,進貨的產品如果是穀類或有機產品會放在冷藏庫,其他會放在常溫倉庫,伊忘記是誰告訴伊要這樣處理了,但現場是由伊判斷哪些產品要放進冷藏庫,而冷藏庫的產品會在包裝前一天拿到常溫倉庫,因為伊之前發現產品會濕濕的,有問被告廖英舒為何會這樣,被告廖英舒才告訴伊可以前一天拿出來放在室溫,有效日期則是依據包裝袋上產品標籤的記載依當天日期打印,至於退貨簽收完大部分豆類是交由被告許秀玲處理,伊也會找其他員工來支援,但退貨後不會馬上整理,可能會放一段時間,而伊也是以肉眼檢視產品有無發霉、長蟲,如果發霉或蟲長很多就會直接丟掉,退貨處理過的會再放回原料區,但會優先出貨等語綦詳(參本院卷三第200 至207 頁),足見政豐公司雖有分成冷藏庫及室溫倉庫,惟除部分產品放置於冷藏庫外,擺放大部分產品之室溫倉庫並無任何溫度、濕度之控制,而如何判斷該批產品應存放何處,係交由並無專業知識及判斷能力之被告林淑貞依其先前處理方式為之,亦未曾調整過保存期限之設定,僅一律以出貨日前一日為生產日來計算有效日期之無差別設定方式,甚就因失真空、將逾期、已逾期等因素遭退貨產品,亦未曾經過任何嚴格篩檢方式即重新包裝並標示有效日期後再行出貨,顯與被告廖英舒辯稱之嚴謹自主管理有違。至證人即被告許秀玲、符家豪、吳保明、王麗珠、林淑貞等人雖均證稱:有以藥劑除蟲,看到發霉、長粉的也都會剔除等語,惟渠等亦證稱:渠等都是以肉眼自行判斷,廠內並無任何儀器可供檢測等語,則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結果,該所函覆稱:雜糧作物等產品均可能因保存不當或存放過久而有變異可能,若受潮嚴重造成微生物滋長,則有產生有害物質之可能,且雜糧是否產生微量有毒物質,需以檢驗方式判斷,無法以外觀直接判定雜糧是否變質,有該所107 年5 月28日食研檢字第1070002414號函1 份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三第83至84頁),又經本院函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結果,該院函覆稱雜糧作物常見的微生物污染為黴菌,如黃麴菌,而除了黴菌污染外,也可能伴有其他微生物污染,當雜糧作物其中一部分發霉或變質,有些部位可以用肉眼辨識是否發霉,可是有些肉眼看起來正常的部位可能也會有菌絲體或微生物的存在,而無法以肉眼判斷,黃麴菌會產生黃麴毒素,具有肝毒性,長期暴露會引起慢性肝炎、肝硬化,使肝細胞變成癌細胞,若再加上酒精或病毒性肝炎的促進,會大大增加罹患惡性肝癌的風險,有該院107 年12月5 日長庚院林字第1071051400號函1 份在卷可稽(參本院卷四第13至14頁),而證人林義舜、周志明、李坤哲、溫炳昌、黃秉震、黃文祥、張芷菱於調查員詢問時亦均證稱如果知道政豐公司會改包裝再販賣,公司不會購買等語(參105 年度偵字第30403 號偵查卷三第1 至2 、6 至14、17至25頁),則被告廖英舒本已無權自行制訂保存期限,卻無視雜糧作物如因發霉變質可能對人體造成之危害,僅委諸無專業知識及儀器之員工以肉眼辨識退貨產品良窳,再以無差別方式標示有效日期後包裝出貨,渠等所為顯係欺瞞各該下游廠商,而非基於前開有效期限評估指引所定之製程、成分等因素,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此部分辯解,亦無可採。 ⒊再按刑法第255 條之罪,以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及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始可成立,均與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或使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為其犯罪成立要件者,並不相同,亦無高度、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324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上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或以此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始能構成,且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事實上之不告知,使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亦可成立詐欺罪,依一般不作為犯之原則,須法律上負有告知義務者,始克相當;惟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告知義務,非就公序良俗之評價標準或基於倫理、道德、宗教、社會等理由而認定之防止或作為義務,均可認於法律上即負有告知義務,以免有違刑法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即仍須視其不告知之程度是否已逾交易上所容認之限度,是否逾越社會上可認相當之範圍。查:被告廖英舒等12人故意欺瞞如附表一、二所示下游廠商,使各該廠商誤認所購買之產品均係出貨前1 日所生產,距離有效日期尚遠,可供售予一般消費者;然有關產品保存期限,實屬交易上必要之點,攸關買賣雙方交易與否及價格議定,一般消費者於市面上選購產品時,除品牌、價格外,保存期限之長短亦為消費者重要考量之點,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是賣場於採購進貨時,自會將保存期限之長短列為必要考量,且被告廖英舒亦自承:大潤發有設定允收日,拒收保存期限剩下3 分之1 的雜糧商品等語(參105 年度偵字第30403 號偵查卷四第314 至319 頁),對此實難諉為不知,被告廖英舒等12人就此必要之點在法律上依買賣關係自負有告知義務,更為交易相對人決定購買與否之重要依據,已逾交易上所容認之限度,渠等所負責任非僅單純為物之瑕疵擔保而已,若有違反,係屬詐術行為,即應擔負刑法上詐欺取財罪行。是被告廖英舒等12人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之買賣,對各該廠商施以詐術而變更保存期限,使之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產品,核屬詐欺行為,要無疑義;被告廖英舒、陳幸蕙、陳雯琪、林子琪辯稱僅屬民事買賣瑕疵或僅構成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云云,洵屬無據,不足採信。 ⒋又辯護意旨雖認附表二中丙類商品數量均由被告許秀玲自行評估,惟被告廖英舒自承政豐公司電腦資料中就退貨重新出貨部分並無相關紀錄等語,而證人即被告許秀玲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證稱:退貨是由被告林淑貞簽收後,再由伊清點後放在退貨區,有空再拿到包裝區去整理,伊是依照自己的工作經驗抓的報廢率,伊覺得每年的報廢率都差不多等語(參105 年度偵字第30403 號偵查卷一第97至105 頁、卷三第63至64頁、本院卷四第51至54頁);證人即被告林子琪亦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證稱:退貨是由被告許秀玲整理的,所以要依據被告許秀玲的經驗及認定,否則伊沒有帳可以依據等語(參同上偵查卷三第110 至112 頁、本院卷四第51至53頁),是被告許秀玲既為政豐公司於本案查獲時仍在職之退貨處理員工,每年退貨報廢率亦無特別差異,其依據日常工作經驗推估整理歷年退貨耗損率,尚難認有何不可採之處,此部分辯護意旨尚難對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為有利之認定。 ⒌另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陳幸蕙、陳雯琪雖辯稱並未參與前開犯行,被告陳幸蕙辯稱:伊僅負責大潤發發票開立、銀行往來業務及零用金支出等,但公司出貨量大時會幫忙包裝云云(參本院卷四第302 頁);被告陳雯琪辯稱:伊負責報價單、賣場往來文件、還有有機認證等,所以會去問有效日期的標註方式,有時則會幫忙貼標籤等語(參105 年度偵字第30403 號偵查卷一第118 至119 頁、本院卷四第301 至302 頁),惟政豐公司之出貨模式原即係無差別以出廠日前一日為製造日,被告陳幸蕙、陳雯琪亦坦稱對此知之甚詳,則被告陳幸蕙、陳雯琪縱未專職負責包裝、打印、出貨等業務,渠等於該公司所負責之財務、行政等業務,亦係為政豐公司出貨予如附表一、二下游廠商而遂行本案犯行之必要角色,更遑論渠等亦均曾參與包裝前開產品,是被告陳幸蕙、陳雯琪顯係與政豐公司其他員工在渠等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取財、販賣虛偽標記商品、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渠等詐取財物之目的,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被告陳幸蕙、陳雯琪此部分辯解僅為事後卸責之詞,自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12人前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5119號、102 年度臺上字第3910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林淑貞、陳雯琪、陳氏翠紅自97年1 月1 日起、被告符家豪自100 年11月起、被告許秀玲自101 年9 月起、被告洪翊恩自103 年5 月起即為前揭詐欺取財行為,並接續至105 年11月29日止始終了,期間雖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刑法第339 條,並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而於同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然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林淑貞、陳雯琪、陳氏翠紅、符家豪、許秀玲、洪翊恩上開行為終了既於前揭法條修正公布施行後,揆諸前揭說明,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可言,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復按製作、分裝商品販售,商品包裝上之標示係屬其本於業務作成之文書。又依商品標示法第9 條第1 項第4 款所定,商品經包裝出售者,應於包裝上標明「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所謂「製造日期」,是指該項商品完成最終生產或加工階段的日期;「有效日期、有效期間」,是指該商品製造日期開始計算,可以保證該項商品不致產生或喪失功效的日期或期限,基此,於包裝上標明「有效日期」,應有品質標示之意涵。再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倘出於一個犯罪意思決意,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認係『同一行為』,而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454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林淑貞、洪翊恩、陳雯琪、吳保明、符家豪、王蓮珠、許秀玲、陳氏翠紅、瓦歷斯‧比拉葛於分裝如附表一、二所示產品時,於業務上共同製作虛偽不實有效日期之商品標示並張貼或打印於前開產品上,而售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廠商,核被告1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55 條第2 項、第1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被告12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被告12人虛偽標記商品之行為,亦為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前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而移送併辦部分,與犯罪事實欄所示起訴並有罪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亦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林淑貞、陳雯琪、陳氏翠紅、符家豪(自100 年11月起)、許秀玲(自101 年9 月起)、洪翊恩(自103 年5 月起)、王蓮珠(自104 年10月起)、吳保明(自104 年11月起)、瓦歷斯‧比拉葛(自105 年5 月10日起)間就前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另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12人就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製作虛偽不實有效日期之商品標示並張貼或打印於前開產品上後出售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廠商,渠等各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販售虛偽標記商品、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尚屬密接,分別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 ㈤又被告12人為達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以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業務上製作登載不實有效日期之文書後張貼於商品包裝上,渠等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業據前述,是被告12人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加重詐欺取財、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起訴意旨雖未就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犯行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當庭告知所涉法條(參本院卷四第197 頁),使當事人有一併辯論之機會,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而被告12人對被害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愛買量販店、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時間、地點雖屬密接,惟被告12人係詐取不同被害人之財物,侵害法益並非同一,尚與前開接續犯之要件不符,起訴意旨認此部分亦應論以接續犯,尚有未洽。被告12人所為3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㈦再按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第2 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揆其立法目的,係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既稱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而非繫於必須將其他正犯或共犯予以判決定罪,只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供情節並非明顯不合情理,亦非為圖減輕或免除刑責,故意對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為不實之供述,或虛構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有效偵查起訴該正犯或共犯,即有上開法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57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吳保明、符家豪於偵查中分別列為秘密證人錢二、孫三,並檢舉證述本件關於共犯即被告廖英舒等人之犯罪事證,並經檢察官當庭告知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有該次偵訊筆錄及年籍資料對照表附於105 年度他字第6405號不公開偵查卷內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9 月11日中檢達樸105 偵30403 字第1089096482號函附於本院卷四彌封證物袋內可憑,被告吳保明、符家豪之證述於本案自屬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並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共犯,復經檢察官事先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故就被告吳保明、符家豪即應適用該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按刑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 分之1 。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 分之2 )。 ㈧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並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451號、第7390號判決意旨參照)。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查:被告林淑貞、瓦歷斯‧比拉葛之辯護人雖分別為被告林淑貞、瓦歷斯‧比拉葛請求本院予以酌減其刑,惟渠等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尚非過重,且辯護意旨所依憑理由即渠等參與時間、情節等情,亦均屬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於法定刑範圍內審酌為科刑事由之範疇,尚難據以為適用刑法第59條之理由,故認被告林淑貞、瓦歷斯‧比拉葛尚無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併予敘明。 ㈨爰審酌被告廖英舒為政豐公司負責人,所販售產品均為供一般社會大眾日常食用,出貨之下游廠商亦銷售通路眾多,卻僅為減少退貨、過期等產品耗損,即於未能確認實際產品品質情形下,一律以前開登載不實有效日期方式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下游廠商,使廠商及消費者無法確認所購買產品品質,進而導致消費市場混亂,對食品安全無從信賴,所生危害實難謂輕,且政豐公司就產品包裝流程毫無品質控管可言,業據前開認定,被告廖英舒於犯罪後卻未曾體認其所為所造成之危害,不但矢口否認犯行,更以所謂精緻包裝延續雜糧生命、身為農家子弟幫助小農拓展市場介紹予消費者等語托辭,自居為推行農業精緻化而無辜受累之人,犯後態度實屬惡劣;而被告陳幸蕙、陳雯琪、林子琪雖非主要負責撿貨、包裝業務,然均知情也曾參與包裝,被告林子琪並負責訂單彙整等業務,且被告陳雯琪、林子琪於偵查中、被告陳幸蕙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犯行,表示體認錯誤,被告林子琪、陳雯琪復協助檢察官釐清卷證整理進出貨資料,卻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不知道這樣做有罪云云,犯後態度亦難謂佳;而被告林淑貞、洪翊恩、吳保明、符家豪、王蓮珠、許秀玲、陳氏翠紅、瓦歷斯‧比拉葛均僅為公司基層員工,渠等為求餬口,聽命被告廖英舒而為本案犯行,所為雖有不當,惟犯罪後均坦承犯行,被告許秀玲、洪翊恩、林淑貞曾協助檢察官釐清卷證整理進出貨資料,被告符家豪、吳保明並主動檢舉本案,避免對社會大眾食品安全之進一步危害,犯後態度均屬良好;暨審酌被告12人前開犯行所銷售予各該被害人大潤發公司、愛買量販店、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額、被告12人各自參與期間、參與程度、自承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參本院卷四第312 至313 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渠等應執行之刑。 ㈩又被告林淑貞、洪翊恩、吳保明、符家豪、王蓮珠、許秀玲、陳氏翠紅、瓦歷斯‧比拉葛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本院認渠等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上開對渠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吳保明、符家豪緩刑2 年、被告洪翊恩、王蓮珠、許秀玲、瓦歷斯‧比拉葛緩刑3 年、被告林淑貞、陳氏翠紅緩刑4 年,以啟自新,併觀後效。沒收: ⒈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起訴意旨認被告廖英舒、陳幸蕙先後設立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南北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南北流公司)、福柴流通有限公司(下稱福柴公司)以為前開犯行,是本院依職權於108 年8 月26日裁定命第三人政豐公司、南北流公司、福柴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參本院卷四第99至100 頁),合先敘明。 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5 至7 、9 、10、13至16、24、25、33至35、55、59、64、67至70所示之物均係政豐公司所有,且分別係供及預備供被告12人為前開犯行所用之物,政豐公司既係無正當理由提供及取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下游廠商所支付予政豐公司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價金合計5819萬7558元,性質屬於被告12人為政豐公司實施前開犯行取得之犯罪所得,業據前述,其中如附表五所示之帳戶業經檢察官函請扣押,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第3 項之規定,就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3 、5 、8 至10、13、14所示帳戶內之金額合計69萬9250元宣告沒收,及就其餘未扣案之金額5749萬8308元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又被告廖英舒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均係由政豐公司出貨,下游廠商貨款也都是交予政豐公司等語(參本院卷四第87頁),卷內亦查無參與人南北流公司、福柴公司有因被告12人前開犯行而取得任何犯罪所得,尚無從沒收南北流公司、福柴公司之財產,爰均宣告不予沒收。 ⒌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至4 、8 、11、12、17至23、26至32、36至54、56至58、60至63、65、66所示之物均非屬被告12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起訴意旨認如附表四編號11、12所示之物亦應予以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⒍末按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林子琪、林淑貞、洪翊恩、陳雯琪、吳保明、符家豪、王蓮珠、許秀玲、陳氏翠紅、瓦歷斯‧比拉葛均為政豐公司員工,渠等於任職期間所領取之薪資,雖屬因前開犯行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同時亦屬其等提供勞務所得對價,為維持其等生活條件所必要者,如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前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林淑貞、瓦歷斯‧比拉葛、洪翊恩、陳雯琪、吳保明、符家豪、王蓮珠、許秀玲、陳氏翠紅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就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在不知真正保存期限之情況下,自行捏造「以出貨日前1 日為製造日起算1 年」之保存期限,以機器打印機封口、打印或蓋用可調式日期章之方式,製作登載有不實有效日期之商品標示,打印或黏貼在商品上。再將該等貼、印有不實保存期限標示之商品,持以行使並販售予不知情之大潤發、愛買、全聯等下游廠商,致該等下游廠商誤以為該等商品均未逾有效日期且標示真實保存期限而買受(銷售數量、金額詳如附表三所示),共計出貨9 萬4055包、金額合計418 萬7515元。因認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林淑貞、瓦歷斯‧比拉葛、洪翊恩、陳雯琪、吳保明、符家豪、王蓮珠、許秀玲、陳氏翠紅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 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12人涉有此部分加重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12人均坦稱:確有打印自出貨日前1 日起計算1 年之有效日期於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上後,出貨予如附表三所示廠商等情,並據證人即被告林子琪、林淑貞、洪翊恩、陳雯琪、王蓮珠、瓦歷斯‧比拉葛、許秀玲、陳氏翠紅、證人吳佳政於偵查中,及證人即被告吳保明、證人邱毓幃、楊原誠、呂汝賢於調查員詢問時及偵查中,及證人李坤哲、周志明、林雪麗、林義舜、張芷菱、黃文香、黃文祥、黃玉環、黃秉震、溫炳昌於調查員詢問時證述綦詳,復有有機每日生產翻拍照片、現場出貨人員使用之產品數量對照表、現場查獲之改分裝改標後之黑糯米食品翻拍照、決明子原料翻拍照、小薏仁食品翻拍照、現場經改標完成照片、竹炭花生翻拍照片、黑糯米原料現場照、其它經改標重包裝之產品翻拍照、政豐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號電話及被告廖英舒所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紀錄、105 年員工薪資表、客戶訂貨資料、客戶訂貨單、大潤發出貨表⑴、⑵、政豐公司銷退貨明細表㈠、㈡、南北流公司銷退貨明細表㈠、㈡、應付帳款資料、產品目錄表、每日生產表、總表甲、乙類(專櫃出貨數量)、甲、乙類(廠商進貨數量)、(甲、乙類)進貨期限、甲、乙類(全聯出貨數量)、貨品銷、退貨明細報表- 冬瓜茶600g等、丙類(大潤發、全聯退貨數量)、廠商進貨明細表(驗收)(附明細一)、專櫃出貨明細、102 年(等)進貨驗收單- 黑豆等、102 年(等) 進貨驗收單- 冬瓜茶等、102 年(等) 進貨驗收單- 油蔥酥、102 年(等) 進貨驗收單- 決明子、開心果、杏仁果、巧克力(退貨單) 、102 年(等) 進貨驗收單- 仙草茶等、許秀玲整理退貨損耗率、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報表㈠、㈡、㈢、㈣、被告林子琪整理之甲、乙、丙類商品明細表等件在卷可憑,及扣案被告林子琪所使用電腦主機、被告陳雯琪所使用筆記型電腦、被告陳雯琪所使用電腦主機、被告陳幸蕙所使用筆記型電腦、被告洪翊恩所使用電腦主機、磷化鋁gastoxin、日期章7 個可資為憑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12人均坦稱:確有打印自出貨日前1 日起計算1 年之有效日期於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上後,出貨予如附表三所示廠商等情,惟如附表三所示產品進貨時既無保存期限或有效日期之記載,檢察官即應舉證如附表三所示產品於出貨時,所標示有效日期確已逾該產品保存期限,然至今卷內仍查無任何證據得證明此情,自難認被告12人有「捏造」保存期限,而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情,而得以該相繩,惟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起訴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如附表一、二所示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455 條之26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255 條第2 項、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裕峯、楊仕正、楊舒涵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裕峯移送併辦,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出貨時間 │ 出貨品名 │出貨對象 │出貨數量│出貨總價 │ │號│ │ │ │(公斤)│ │ ├─┼───────┼──────┼─────┼────┼──────┤ │1 │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大潤發流通│4453.8 │45萬5977元 │ │ │105年12月31日 │黑豆600g/包 │事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下│ │ │ │ │ │ │稱:大潤發│ │ │ │ │ │ │) │ │ │ ├─┼───────┼──────┼─────┼────┼──────┤ │2 │102年5月6日至 │黑豆(散賣)│大潤發專櫃│1265.5 │14萬4267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3 │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量販店│694 │7萬9116元 │ │ │105年12月31日 │ │(下稱愛買│ │ │ │ │ │ │)專櫃 │ │ │ ├─┼───────┼──────┼─────┼────┼──────┤ │4 │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全聯實業股│6146.7 │49萬1965元 │ │ │99年12月31日 │黑豆350g/包 │份有限公司│ │ │ │ │ │ │(下稱:全│ │ │ │ │ │ │聯) │ │ │ ├─┴───────┴──────┴─────┴────┼──────┤ │ 小計:1萬2560公斤│117萬1325元 │ ├─┬───────┬──────┬─────┬────┼──────┤ │5 │101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大潤發 │9963 │76萬3000元 │ │ │105年12月31日 │小薏仁 │ │ │ │ │ │ │600g/包 │ │ │ │ ├─┼───────┼──────┼─────┼────┼──────┤ │6 │102年5月6日至 │小薏仁 │大潤發專櫃│826.6 │4萬4636元 │ │ │105年12月31日 │(散賣) │ │ │ │ ├─┼───────┤ ├─────┼────┼──────┤ │7 │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340.5 │1萬8387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8 │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全聯 │3萬4089.│228萬4257元 │ │ │102年12月31日 │小薏仁 │ │5 │ │ │ │ │500g/包 │ │ │ │ ├─┴───────┴──────┴─────┴────┼──────┤ │ 小計:4萬5219.6公斤│311萬280元 │ ├─┬───────┬──────┬─────┬────┼──────┤ │9 │99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營養│大潤發 │1萬171 │88萬6767元 │ │ │105年12月31日 │十味養生米 │ │ │ │ ├─┼───────┤1000g/包 ├─────┼────┼──────┤ │10│97年1月1日至 │ │全聯 │3萬4825 │285萬4872元 │ │ │102年12月31日 │ │ │ │ │ ├─┼───────┼──────┼─────┼────┼──────┤ │11│105年5月6日至 │十味養生米 │大潤發專櫃│90.7 │1萬340元 │ │ │105年12月31日 │(散賣) │ │ │ │ ├─┼───────┤ ├─────┼────┼──────┤ │12│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63 │7182元 │ │ │104年12月31日 │ │ │ │ │ ├─┴───────┴──────┴─────┴────┼──────┤ │ 小計:4萬5149.7公斤│375萬9161元 │ ├─┬───────┬──────┬─────┬────┼──────┤ │13│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大潤發 │9598.5 │82萬2681元 │ │ │105年12月31日 │決明子麥茶 │ │ │ │ │ │ │300g/包 │ │ │ │ ├─┼───────┼──────┼─────┼────┼──────┤ │14│102年5月6日至 │決明子 │大潤發專櫃│522.9 │2萬8237元 │ │ │105年12月31日 │(散賣) │ │ │ │ ├─┼───────┤ ├─────┼────┼──────┤ │15│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358 │1萬9332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16│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全聯 │2萬4774.│210萬8862元 │ │ │103年12月31日 │決明子 │ │3 │ │ │ │ │300g/包 │ │ │ │ ├─┴───────┴──────┴─────┴────┼──────┤ │ 小計:3萬5253.7公斤│297萬9112元 │ ├─┬───────┬──────┬─────┬────┼──────┤ │17│98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營養│大潤發 │3萬3484 │315萬8979元 │ │ │105年12月31日 │黑糯米 │ │ │ │ ├─┼───────┤1000g/包 ├─────┼────┼──────┤ │18│97年1月1日至 │ │全聯 │4萬990 │410萬9143元 │ │ │103年12月31日 │ │ │ │ │ ├─┼───────┼──────┼─────┼────┼──────┤ │19│102年5月6日至 │黑糯米 │大潤發專櫃│2010.5 │22萬9197元 │ │ │105年12月31日 │(散賣) │ │ │ │ ├─┼───────┤ ├─────┼────┼──────┤ │20│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558.8 │6萬3703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小計:7萬7043.3公斤│756萬1022元 │ ├─┬───────┬──────┬─────┬────┼──────┤ │21│101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大潤發 │5112 │70萬5289元 │ │ │103年12月31日 │薏仁600g/包 │ │ │ │ ├─┼───────┼──────┼─────┼────┼──────┤ │22│102年5月6日至 │薏仁 │大潤發專櫃│735.2 │8萬3813元 │ │ │103年12月31日 │(散賣) │ │ │ │ ├─┼───────┤ ├─────┼────┼──────┤ │23│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1250.9 │14萬2603元 │ │ │104年12月31日 │ │ │ │ │ ├─┼───────┼──────┼─────┼────┼──────┤ │24│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全聯 │3萬7636 │406萬9042元 │ │ │103年12月31日 │薏仁500g/包 │ │ │ │ ├─┴───────┴──────┴─────┴────┼──────┤ │ 小計:4萬4734.1公斤│500萬747元(│ │ │起訴書誤載為│ │ │500萬746元)│ ├─┬───────┬──────┬─────┬────┼──────┤ │25│102年5月6日至 │毛綠豆 │大潤發專櫃│1071.1 │12萬2105元 │ │ │105年12月31日 │(散賣) │ │ │ │ ├─┼───────┤ ├─────┼────┼──────┤ │26│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85 │9690元 │ │ │103年12月31日 │ │ │ │ │ ├─┼───────┼──────┼─────┼────┼──────┤ │27│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全聯 │6萬9935.│584萬741元 │ │ │103年12月31日 │毛綠豆 │ │5 │ │ │ │ │500g/包 │ │ │ │ ├─┴───────┴──────┴─────┴────┼──────┤ │ 小計:7萬1091.6公斤 │597萬2536元 │ ├─┬───────┬──────┬─────┬────┼──────┤ │28│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全聯 │2萬9391.│210萬8451元 │ │ │103年12月31日 │綠豆500g/包 │ │8 │(起訴書誤載│ │ │ │ │ │ │為210萬9076 │ │ │ │ │ │ │元) │ ├─┴───────┴──────┴─────┴────┼──────┤ │ 小計:2萬9391.8公斤│210萬8451元 │ ├─┬───────┬──────┬─────┬────┼──────┤ │29│101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大潤發 │7939.7 │84萬5836元 │ │ │103年12月31日 │紅豆600g/包 │ │ │ │ ├─┼───────┼──────┼─────┼────┼──────┤ │30│102年5月6日至 │紅豆 │大潤發專櫃│765 │8萬7210元 │ │ │102年12月31日 │(散賣) │ │ │ │ ├─┼───────┼──────┼─────┼────┼──────┤ │31│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全聯 │9萬4102 │1205萬4808元│ │ │103年12月31日 │紅豆500g/包 │ │ │ │ ├─┴───────┴──────┴─────┴────┼──────┤ │ 小計10萬2806.7公斤 │1298萬7854元│ ├─┬───────┬──────┬─────┬────┼──────┤ │32│101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大潤發 │7,121.5 │82萬3584元 │ │ │105年12月31日 │粉圓500g/包 │ │ │ │ ├─┼───────┤ ├─────┼────┼──────┤ │33│97年1月1日至 │ │全聯 │33,023.5│237萬5388元 │ │ │103年12月31日 │ │ │ │ │ ├─┴───────┴──────┴─────┴────┼──────┤ │ 小計:4萬145公斤│319萬8972元 │ ├─┬───────┬──────┬─────┬────┼──────┤ │34│101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大潤發 │5214 │33萬7024元 │ │ │103年12月31日 │非基因改造黃│ │ │ │ │ │ │豆600g/包 │ │ │ │ ├─┼───────┼──────┼─────┼────┼──────┤ │35│102年5月6日至 │非基因改造黃│大潤發專櫃│894 │4萬8276元 │ │ │103年12月31日 │豆(散賣) │ │ │ │ ├─┼───────┤ ├─────┼────┼──────┤ │36│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1187.2 │6萬4109元 │ │ │104年12月31日 │ │ │ │ │ ├─┼───────┼──────┼─────┼────┼──────┤ │37│98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全聯 │4萬5317 │362萬4477元 │ │ │103年12月31日 │非基因改造黃│ │ │ │ │ │ │豆500g/包 │ │ │ │ ├─┴───────┴──────┴─────┴────┼──────┤ │ 小計:5萬2612.2公斤│407萬3886元 │ ├─┬───────┬──────┬─────┬────┼──────┤ │38│98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大潤發 │2569 │111萬2369元 │ │ │105年12月31日 │腰果300g/包 │ │ │ │ ├─┼───────┤ ├─────┼────┼──────┤ │39│97年1月1日至 │ │全聯 │5284.2 │252萬1927元 │ │ │103年12月31日 │ │ │ │ │ ├─┴───────┴──────┴─────┴────┼──────┤ │ 小計:7853.2公斤│363萬4296元 │ ├───────────────────────────┼──────┤ │ 總計:56萬3860.9公斤│5555萬7642元│ │ │(起訴書誤載│ │ │為5555萬8267│ │ │元) │ └───────────────────────────┴──────┘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退貨名稱│ 退貨時間 │退貨數量│退貨廠商│重新出貨時間│重新出貨│重新出貨│重新出貨數│ │號│ │ │(公斤)│ │ │品名 │對象 │量(公斤)│ │ │ │ │ │ │ │ │ ├─────┤ │ │ │ │ │ │ │ │ │重新出貨總│ │ │ │ │ │ │ │ │ │價 │ ├─┼────┼──────┼────┼────┼──────┼────┼────┼─────┤ │1 │政豐活量│98年1月1日至│1349 │大潤發 │98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200 │ │ │營養十味│105年12月31 │ │ │103年12月31 │營養十味│ ├─────┤ │ │養生米 │日 │ │ │日 │養生米 │ │1萬5600元 │ ├─┤1000g │ │ │ ├──────┤1000g ├────┼─────┤ │2 │ │ │ │ │98年1月1日至│ │全聯 │278 │ │ │ │ │ │ │102年12月31 │ │ ├─────┤ │ │ │ │ │ │日 │ │ │2萬2738元 │ ├─┤ │ │ │ ├──────┼────┼────┼─────┤ │3 │ │ │ │ │98年1月1日至│十味養生│大潤發專│171 │ │ │ │ │ │ │105年12月31 │米(散裝│櫃、愛買├─────┤ │ │ │ │ │ │日 │)/公斤 │專櫃 │1萬9494元 │ ├─┤ ├──────┼────┼────┼──────┼────┼────┼─────┤ │4 │ │97年1月1日至│5896 │全聯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905 │ │ │ │102年12月31 │ │ │102年12月31 │營養十味│ ├─────┤ │ │ │日 │ │ │日 │養生米 │ │7萬0590元 │ ├─┤ │ │ │ │ │1000g ├────┼─────┤ │5 │ │ │ │ │ │ │全聯 │1810 │ │ │ │ │ │ │ │ │ ├─────┤ │ │ │ │ │ │ │ │ │14萬8041元│ ├─┤ │ │ │ │ ├────┼────┼─────┤ │6 │ │ │ │ │ │十味養生│大潤發專│905 │ │ │ │ │ │ │ │米(散裝│櫃、愛買├─────┤ │ │ │ │ │ │ │)/公斤 │專櫃 │10萬3170元│ ├─┼────┼──────┼────┼────┼──────┼────┼────┼─────┤ │7 │政豐活量│98年1月1日至│1492 │大潤發 │98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217 │ │ │營養黑糯│105年12月31 │ │ │105年12月31 │營養黑糯│ ├─────┤ │ │米1000g │日 │ │ │日 │米1000g │ │1萬7360元 │ ├─┤ │ │ │ ├──────┤ ├────┼─────┤ │8 │ │ │ │ │98年1月1日至│ │全聯 │229 │ │ │ │ │ │ │102年12月31 │ │ ├─────┤ │ │ │ │ │ │日 │ │ │2萬3365元 │ ├─┤ │ │ │ ├──────┼────┼────┼─────┤ │9 │ │ │ │ │98年1月1日至│黑糯米(│大潤發專│184 │ │ │ │ │ │ │105年12月31 │散裝)/ │櫃、愛買├─────┤ │ │ │ │ │ │日 │公斤 │專櫃 │2萬0976元 │ ├─┤ ├──────┼────┼────┼──────┼────┼────┼─────┤ │10│ │97年1月1日至│7283 │全聯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804 │ │ │ │103年12月31 │ │ │102年12月31 │營養黑糯│ ├─────┤ │ │ │日 │ │ │日 │米1000g │ │6萬4320元 │ ├─┤ │ │ │ ├──────┤ ├────┼─────┤ │11│ │ │ │ │97年1月1日至│ │全聯 │1745 │ │ │ │ │ │ │103年12月31 │ │ ├─────┤ │ │ │ │ │ │日 │ │ │17萬8043元│ ├─┤ │ │ │ ├──────┼────┼────┼─────┤ │12│ │ │ │ │97年1月1日至│黑糯米(│大潤發專│876 │ │ │ │ │ │ │103年12月31 │散裝)/ │櫃、愛買├─────┤ │ │ │ │ │ │日 │公斤 │專櫃 │9萬9864元 │ ├─┼────┼──────┼────┼────┼──────┼────┼────┼─────┤ │13│政豐活量│101年1月1日 │265.2 │大潤發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46 │ │ │農場黑豆│至105年12月 │ │ │至105年12月 │農場黑豆│ ├─────┤ │ │600g │31日 │ │ │31日 │600g │ │3330元 │ ├─┤ │ │ │ ├──────┼────┼────┼─────┤ │14│ │ │ │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全聯 │29 │ │ │ │ │ │ │至102年12月 │農場黑豆│ ├─────┤ │ │ │ │ │ │31日 │350g/包 │ │2342元 │ ├─┤ │ │ │ ├──────┼────┼────┼─────┤ │15│ │ │ │ │101年1月1日 │黑豆(散│大潤發專│36 │ │ │ │ │ │ │至105年12月 │裝)/公 │櫃、愛買├─────┤ │ │ │ │ │ │31日 │斤 │專櫃 │4104元 │ ├─┼────┼──────┼────┼────┼──────┼────┼────┼─────┤ │16│政豐活量│97年1月1日至│1817.55 │全聯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228 │ │ │農場黑豆│99年12月31日│ │ │99年12月31日│農場黑豆│ ├─────┤ │ │350g │ │ │ │ │600g │ │1萬7055元 │ ├─┤ │ │ │ │ ├────┼────┼─────┤ │17│ │ │ │ │ │政豐活量│全聯 │453 │ │ │ │ │ │ │ │農場黑豆│ ├─────┤ │ │ │ │ │ │ │350g/包 │ │3萬6940元 │ ├─┤ │ │ │ │ ├────┼────┼─────┤ │18│ │ │ │ │ │黑糯米(│大潤發專│229 │ │ │ │ │ │ │ │散裝)/ │櫃 ├─────┤ │ │ │ │ │ │ │公斤 │ │2萬6106元 │ ├─┼────┼──────┼────┼────┼──────┼────┼────┼─────┤ │19│政豐活量│101年1月1日 │454.2 │大潤發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110 │ │ │農場非基│至105年12月 │ │ │至105年12月 │農場非基│ ├─────┤ │ │因改造黃│31日 │ │ │31日 │因改造黃│ │6154元 │ │ │豆600g │ │ │ │ │豆600g/ │ │ │ │ │ │ │ │ │ │包 │ │ │ ├─┤ │ │ │ ├──────┼────┼────┼─────┤ │20│ │ │ │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全聯 │23 │ │ │ │ │ │ │至102年12月 │農場非基│ ├─────┤ │ │ │ │ │ │31日 │因改造黃│ │1840元 │ │ │ │ │ │ │ │豆500g │ │ │ ├─┤ │ │ │ ├──────┼────┼────┼─────┤ │21│ │ │ │ │101年1月1日 │非基因改│大潤發專│56 │ │ │ │ │ │ │至105年12月 │造黃豆(│櫃、愛買├─────┤ │ │ │ │ │ │31日 │散裝)/ │專櫃 │3024元 │ │ │ │ │ │ │ │公斤 │ │ │ ├─┼────┼──────┼────┼────┼──────┼────┼────┼─────┤ │22│政豐活量│98年1月1日至│2361.5 │全聯 │98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544 │ │ │農場非基│103年12月31 │ │ │103年12月31 │農場非基│ ├─────┤ │ │因改造黃│日 │ │ │日 │因改造黃│ │3萬736元 │ │ │豆500g │ │ │ │ │豆600g/ │ │ │ │ │ │ │ │ │ │包 │ │ │ ├─┤ │ │ │ ├──────┼────┼────┼─────┤ │23│ │ │ │ │98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全聯 │1075 │ │ │ │ │ │ │102年12月31 │農場非基│ ├─────┤ │ │ │ │ │ │日 │因改造黃│ │8萬5981元 │ │ │ │ │ │ │ │豆500g │ │ │ ├─┤ │ │ │ ├──────┼────┼────┼─────┤ │24│ │ │ │ │98年1月1日至│非基因改│大潤發專│540 │ │ │ │ │ │ │103年12月31 │造黃豆(│櫃、愛買├─────┤ │ │ │ │ │ │日 │散裝)/ │專櫃 │2萬9160元 │ │ │ │ │ │ │ │公斤 │ │ │ ├─┼────┼──────┼────┼────┼──────┼────┼────┼─────┤ │25│政豐活量│101年1月1日 │1018.5 │大潤發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219 │ │ │農場粉 │至105年12月 │ │ │至105年12月 │農場粉圓│ ├─────┤ │ │圓500g │31日 │ │ │31日 │500g/包 │ │1萬5396元 │ ├─┤ │ │ │ ├──────┤ ├────┼─────┤ │26│ │ │ │ │101年1月1日 │ │全聯 │215 │ │ │ │ │ │ │至102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1萬2466元 │ ├─┤ │ │ │ ├──────┼────┼────┼─────┤ │27│ │ │ │ │101年1月1日 │粉圓(散│大潤發專│216 │ │ │ │ │ │ │至105年12月 │裝)/公 │櫃、愛買├─────┤ │ │ │ │ │ │31日 │斤 │專櫃 │1萬1664元 │ ├─┤ ├──────┼────┼────┼──────┼────┼────┼─────┤ │28│ │97年1月1日至│4075.5 │全聯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429 │ │ │ │103年12月31 │ │ │103年12月31 │農場粉圓│ ├─────┤ │ │ │日 │ │ │日 │500g/包 │ │7629 │ ├─┤ │ │ │ ├──────┤ ├────┼─────┤ │29│ │ │ │ │97年1月1日至│ │全聯 │988 │ │ │ │ │ │ │102年12月31 │ │ ├─────┤ │ │ │ │ │ │日 │ │ │1萬4263元 │ ├─┤ │ │ │ ├──────┼────┼────┼─────┤ │30│ │ │ │ │97年1月1日至│粉圓(散│大潤發專│492.5 │ │ │ │ │ │ │103年12月31 │裝)/公 │櫃、愛買├─────┤ │ │ │ │ │ │日 │斤 │專櫃 │2萬6595元 │ ├─┼────┼──────┼────┼────┼──────┼────┼────┼─────┤ │31│政豐活量│101年1月1日 │925.2 │大潤發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185 │ │ │農場紅豆│至105年12月 │ │ │至105年12月 │農場紅豆│ ├─────┤ │ │600g │31日 │ │ │31日 │600g/包 │ │1萬9096元 │ ├─┤ │ │ │ ├──────┼────┼────┼─────┤ │32│ │ │ │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全聯 │105 │ │ │ │ │ │ │至102年12月 │農場紅豆│ ├─────┤ │ │ │ │ │ │31日 │500g/包 │ │1萬2523元 │ ├─┤ │ │ │ ├──────┼────┼────┼─────┤ │33│ │ │ │ │101年1月1日 │紅豆(散│大潤發專│77 │ │ │ │ │ │ │至105年12月 │裝)/公 │櫃 ├─────┤ │ │ │ │ │ │31日 │斤 │ │8778元 │ ├─┤ │ │ │ ├──────┤ ├────┼─────┤ │34│ │ │ │ │102年1月1日 │ │愛買專櫃│53 │ │ │ │ │ │ │至105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6042元 │ ├─┤ ├──────┼────┼────┼──────┼────┼────┼─────┤ │35│ │97年1月1日至│2951 │全聯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93 │ │ │ │103年12月31 │ │ │至102年12月 │農場紅豆│ ├─────┤ │ │ │日 │ │ │31日 │600g/包 │ │9548元 │ ├─┤ │ │ │ ├──────┼────┼────┼─────┤ │36│ │ │ │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全聯 │886 │ │ │ │ │ │ │102年12月31 │農場紅豆│ ├─────┤ │ │ │ │ │ │日 │500g/包 │ │10萬5665元│ ├─┤ │ │ │ ├──────┼────┼────┼─────┤ │37│ │ │ │ │97年1月1日至│紅豆(散│大潤發專│385 │ │ │ │ │ │ │103年12月31 │裝)/公 │櫃 ├─────┤ │ │ │ │ │ │日 │斤 │ │4萬3890元 │ ├─┤ │ │ │ ├──────┤ ├────┼─────┤ │38│ │ │ │ │102年1月1日 │ │愛買專櫃│41 │ │ │ │ │ │ │至102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4674元 │ ├─┼────┼──────┼────┼────┼──────┼────┼────┼─────┤ │39│政豐活量│101年1月1日 │829.2 │大潤發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177 │ │ │農場綠豆│至105年12月 │ │ │至104年12月 │農場綠豆│ ├─────┤ │ │600g │31日 │ │ │31日 │600g/包 │ │1萬1210元 │ ├─┤ │ │ │ ├──────┼────┼────┼─────┤ │40│ │ │ │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全聯 │66 │ │ │ │ │ │ │至102年12月 │農場綠豆│ ├─────┤ │ │ │ │ │ │31日 │500g/包 │ │5889元 │ ├─┤ │ │ │ ├──────┼────┼────┼─────┤ │41│ │ │ │ │101年1月1日 │綠豆(散│大潤發專│83 │ │ │ │ │ │ │至104年12月 │裝)/公 │櫃 ├─────┤ │ │ │ │ │ │31日 │斤 │ │4482元 │ ├─┤ │ │ │ ├──────┤ ├────┼─────┤ │42│ │ │ │ │102年1月1日 │ │愛買專櫃│70 │ │ │ │ │ │ │至104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3780元 │ ├─┤ ├──────┼────┼────┼──────┼────┼────┼─────┤ │43│ │97年1月1日至│3720 │全聯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140 │ │ │ │103年12月31 │ │ │至102年12月 │農場綠豆│ ├─────┤ │ │ │日 │ │ │31日 │600g/包 │ │8854 │ ├─┤ │ │ │ ├──────┼────┼────┼─────┤ │44│ │ │ │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全聯 │1082 │ │ │ │ │ │ │102年12月31 │農場綠豆│ ├─────┤ │ │ │ │ │ │日 │500g/包 │ │9萬6537元 │ ├─┤ │ │ │ ├──────┼────┼────┼─────┤ │45│ │ │ │ │97年1月1日至│綠豆(散│大潤發專│515 │ │ │ │ │ │ │103年12月31 │裝)/公 │櫃 ├─────┤ │ │ │ │ │ │日 │斤 │ │2萬7810元 │ ├─┤ │ │ │ ├──────┤ ├────┼─────┤ │46│ │ │ │ │102年1月1日 │ │愛買專櫃│30 │ │ │ │ │ │ │至102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1620元 │ ├─┼────┼──────┼────┼────┼──────┼────┼────┼─────┤ │47│政豐活量│101年1月1日 │531.6 │大潤發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78 │ │ │農場薏仁│至105年12月 │ │ │至105年12月 │農場薏仁│ ├─────┤ │ │600g │31日 │ │ │31日 │600g/包 │ │1萬800元 │ ├─┤ │ │ │ ├──────┼────┼────┼─────┤ │48│ │ │ │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全聯 │76 │ │ │ │ │ │ │至102年12月 │農場薏仁│ ├─────┤ │ │ │ │ │ │31日 │500g/包 │ │9681元 │ ├─┤ │ │ │ ├──────┼────┼────┼─────┤ │49│ │ │ │ │101年1月1日 │薏仁(散│大潤發專│47 │ │ │ │ │ │ │至104年12月 │裝)/公 │櫃 ├─────┤ │ │ │ │ │ │31日 │斤 │ │5358元 │ ├─┤ │ │ │ ├──────┤ ├────┼─────┤ │50│ │ │ │ │102年1月1日 │ │愛買專櫃│33 │ │ │ │ │ │ │至104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3762元 │ ├─┼────┼──────┼────┼────┼──────┼────┼────┼─────┤ │51│政豐活量│97年1月1日至│1165.5 │全聯 │102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57 │ │ │農場薏仁│99年12月31日│ │ │至102年12月 │農場薏仁│ ├─────┤ │ │500g │ │ │ │31日 │600g/包 │ │1萬440元 │ ├─┼────┼──────┼────┤ ├──────┼────┼────┼─────┤ │52│政豐活量│101年1月1日 │446.1 │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全聯 │479 │ │ │農場薏仁│至103年12月 │ │ │102年12月31 │農場薏仁│ ├─────┤ │ │400g │31日 │ │ │日 │500g/包 │ │7萬5091元 │ ├─┤ │ │ │ ├──────┼────┼────┼─────┤ │53│ │ │ │ │97年1月1日至│薏仁(散│大潤發專│229.1 │ │ │ │ │ │ │103年12月31 │裝)/公 │櫃 ├─────┤ │ │ │ │ │ │日 │斤 │ │2萬6117元 │ ├─┤ │ │ │ ├──────┤ ├────┼─────┤ │54│ │ │ │ │102年1月1日 │ │愛買專櫃│26 │ │ │ │ │ │ │至102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2964元 │ ├─┼────┼──────┼────┼────┼──────┼────┼────┼─────┤ │55│政豐活量│101年1月1日 │285 │大潤發 │102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60 │ │ │農場小薏│至105年12月 │ │ │至105年12月 │農場小薏│ ├─────┤ │ │仁600g │31日 │ │ │31日 │仁600g/ │ │3900元 │ │ │ │ │ │ │ │包 │ │ │ ├─┤ │ │ │ ├──────┼────┼────┼─────┤ │56│ │ │ │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全聯 │33 │ │ │ │ │ │ │至102年12月 │農場小薏│ ├─────┤ │ │ │ │ │ │31日 │仁500g/ │ │2262元 │ │ │ │ │ │ │ │包 │ │ │ ├─┤ │ │ │ ├──────┼────┼────┼─────┤ │57│ │ │ │ │102年1月1日 │小薏仁(│大潤發專│33 │ │ │ │ │ │ │至104年12月 │散裝)/ │櫃 ├─────┤ │ │ │ │ │ │31日 │公斤 │ │1782元 │ ├─┤ │ │ │ ├──────┤ ├────┼─────┤ │58│ │ │ │ │102年1月1日 │ │愛買專櫃│9 │ │ │ │ │ │ │至102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486元 │ ├─┼────┼──────┼────┼────┼──────┼────┼────┼─────┤ │59│政豐活量│97年1月1日至│3816 │全聯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173 │ │ │農場小薏│102年12月31 │ │ │至102年12月 │農場小薏│ ├─────┤ │ │仁500g │日 │ │ │31日 │仁600g/ │ │2萬2230元 │ │ │ │ │ │ │ │包 │ │ │ ├─┤ │ │ │ ├──────┼────┼────┼─────┤ │60│ │ │ │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全聯 │1310 │ │ │ │ │ │ │102年12月31 │農場小薏│ ├─────┤ │ │ │ │ │ │日 │仁500g/ │ │10萬4691元│ │ │ │ │ │ │ │包 │ │ │ ├─┤ │ │ │ ├──────┼────┼────┼─────┤ │61│ │ │ │ │97年1月1日至│小薏仁(│大潤發專│516 │ │ │ │ │ │ │102年12月31 │散裝)/ │櫃 ├─────┤ │ │ │ │ │ │日 │公斤 │ │2萬7864元 │ ├─┤ │ │ │ ├──────┤ ├────┼─────┤ │62│ │ │ │ │102年1月1日 │ │愛買專櫃│56 │ │ │ │ │ │ │至102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3024元 │ ├─┼────┼──────┼────┼────┼──────┼────┼────┼─────┤ │63│政豐活量│97年1月1日至│299.4 │大潤發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68.4 │ │ │農場決明│105年12月31 │ │ │105年12月31 │農場決明│ ├─────┤ │ │子麥茶 │日 │ │ │日 │子麥茶 │ │6531元 │ ├─┤300g │ │ │ ├──────┤300g ├────┼─────┤ │64│ │ │ │ │98年1月1日至│ │全聯 │81 │ │ │ │ │ │ │102年12月31 │ │ ├─────┤ │ │ │ │ │ │日 │ │ │7933元 │ ├─┤ ├──────┼────┼────┼──────┤ ├────┼─────┤ │65│ │97年1月1日至│989.1 │全聯 │98年1月1日至│ │大潤發 │144 │ │ │ │103年12月31 │ │ │103年12月31 │ │ ├─────┤ │ │ │日 │ │ │日 │ │ │1萬3715元 │ ├─┤ │ │ │ ├──────┤ ├────┼─────┤ │66│ │ │ │ │97年1月1日至│ │全聯 │330 │ │ │ │ │ │ │102年12月31 │ │ ├─────┤ │ │ │ │ │ │日 │ │ │3萬2318元 │ ├─┼────┼──────┼────┼────┼──────┼────┼────┼─────┤ │67│政豐活量│98年1月1日至│201.6 │大潤發 │98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52.5 │ │ │農場腰果│105年12月31 │ │ │105年12月31 │農場腰果│ ├─────┤ │ │300g │日 │ │ │日 │300g │ │2萬1525元 │ ├─┤ │ │ │ ├──────┤ ├────┼─────┤ │68│ │ │ │ │98年1月1日至│ │全聯 │45 │ │ │ │ │ │ │102年12月31 │ │ ├─────┤ │ │ │ │ │ │日 │ │ │2萬1916元 │ ├─┤ ├──────┼────┼────┼──────┤ ├────┼─────┤ │69│ │97年1月1日至│2114.1 │全聯 │98年1月1日至│ │大潤發 │216 │ │ │ │103年12月31 │ │ │103年12月31 │ │ ├─────┤ │ │ │日 │ │ │日 │ │ │8萬8560元 │ ├─┤ │ │ │ ├──────┤ ├────┼─────┤ │70│ │ │ │ │97年1月1日至│ │全聯 │786 │ │ │ │ │ │ │102年12月31 │ │ ├─────┤ │ │ │ │ │ │日 │ │ │38萬2782元│ ├─┼────┼──────┼────┼────┼──────┼────┼────┼─────┤ │71│政豐開心│105年1月1日 │300.4 │大潤發、│105年1月1日 │政豐開心│大潤發專│280 │ │ │果1KG │至105年12月 │ │愛買 │至105年12月 │果(散裝│櫃、愛買├─────┤ │ │ │31日 │ │ │31日 │)/公斤 │專櫃 │13萬2720元│ ├─┼────┼──────┼────┼────┼──────┼────┼────┼─────┤ │72│政豐杏仁│105年1月1日 │302.9 │大潤發 │105年1月1日 │政豐杏仁│大潤發專│280 │ │ │果1KG │至105年12月 │ │ │至105年12月 │果(散裝│櫃、愛買├─────┤ │ │ │31日 │ │ │31日 │)/公斤 │專櫃 │13萬2720元│ ├─┴────┴──────┴────┴────┴──────┴────┴────┴─────┤ │ 總計 4萬4889.55公斤 總計 2萬3738.5公斤│ │ (起訴書誤載為4萬5139公斤) (起訴書誤載為2萬4042公斤)│ │ 263萬9916元│ │ (起訴書誤載為266萬1229元)│ └──────────────────────────────────────────────┘ 附表三:(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出貨時間 │出貨品名│出貨對象 │出貨數量│ 出貨金額 │ │號│ │ │ │ │ │ ├─┼───────┼────┼─────┼────┼──────┤ │1 │97年1月1日至 │冬瓜茶 │大潤發 │7624塊 │31萬3495元 │ │ │105年12月31日 │600g/塊 │ │ │ │ ├─┼───────┤ ├─────┼────┼──────┤ │2 │102年5月6日至 │ │大潤發專櫃│7090塊 │24萬3187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3 │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5083塊 │17萬4347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4 │97年1月1日至 │ │全聯 │1萬3451 │60萬3849元 │ │ │103年12月31日 │ │ │塊 │ │ ├─┴───────┴────┴─────┴────┼──────┤ │ 小計 33248塊 │133萬4878元 │ ├─┬───────┬────┬─────┬────┼──────┤ │5 │99年1月1日至 │黑糖冬瓜│大潤發 │6209塊 │27萬7774元 │ │ │105年12月31日 │茶 │ │ │ │ ├─┼───────┤600g/塊 ├─────┼────┼──────┤ │6 │102年5月6日至 │ │大潤發專櫃│7000塊 │26萬9501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7 │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2400塊 │9萬2400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8 │97年1月1日至 │ │全聯 │2萬1641 │104萬2267元 │ │ │103年12月31日 │ │ │塊 │ │ ├─┴───────┴────┴─────┴────┼──────┤ │ 小計:3萬7250塊│168萬1942元 │ ├─┬───────┬────┬─────┬────┼──────┤ │9 │101年1月1日至 │油蔥酥 │大潤發 │8914包 │39萬0575元 │ │ │105年12月31日 │300g/包 │ │ │ │ ├─┼───────┤ ├─────┼────┼──────┤ │10│102年5月6日至 │ │大潤發專櫃│80包 │2800元 │ │ │103年12月31日 │ │ │ │ │ ├─┼───────┤ ├─────┼────┼──────┤ │11│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1110包 │3萬8850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小計:1萬104包│43萬2225元 │ ├─┬───────┬────┬─────┬────┼──────┤ │12│98年1月1日至 │苦茶 │大潤發 │1467包 │5萬1200元 │ │ │105年12月31日 │100g/包 │ │ │ │ ├─┼───────┤ ├─────┼────┼──────┤ │13│105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40包 │1520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14│97年1月1日至 │ │全聯 │2195包 │8萬4960元 │ │ │100年12月31日 │ │ │ │ │ ├─┴───────┴────┴─────┴────┼──────┤ │ 小計:3702包 │13萬7680元 │ ├─┬───────┬────┬─────┬────┼──────┤ │15│97年1月1日至 │仙草茶 │大潤發 │3065包 │20萬3413元 │ │ │105年12月31日 │100g/2入│ │ │ │ ├─┼───────┤ ├─────┼────┼──────┤ │16│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516包 │1萬9608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17│97年1月1日至 │ │大潤發專櫃│5包 │190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小計:3586包 │22萬3211元 │ ├─┬───────┬────┬─────┬────┼──────┤ │18│97年1月1日至 │青草茶 │大潤發 │5300包 │34萬5279元 │ │ │105年12月31日 │100g/2入│ │ │ │ ├─┼───────┤ ├─────┼────┼──────┤ │19│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860包 │3萬2110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20│97年1月1日至 │ │大潤發專櫃│5包 │190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小計:6165包 │37萬7579元 │ ├─────────────────────────┼──────┤ │ 總計:9萬4055包│418萬7515元 │ └─────────────────────────┴──────┘ 附表四:(時間:民國) ┌─┬──────┬───────┬───────────────┬──────┐ │編│扣案時間 │扣案地點 │ 扣案物 │ 備註 │ │號│ │ │ │ │ ├─┼──────┼───────┼───────────────┼──────┤ │1 │105年11月29 │臺中市大肚區中│電腦主機(會計)1臺 │ │ ├─┤日上午10時許│蔗路13號 ├───────────────┤ │ │2 │ │ │客戶通訊資料1冊 │ │ ├─┤ │ ├───────────────┤ │ │3 │ │ │產品目錄表1冊 │ │ ├─┤ │ ├───────────────┤ │ │4 │ │ │105年員工薪資表1冊 │ │ ├─┤ │ ├───────────────┤ │ │5 │ │ │客戶訂貨資料1冊 │ │ ├─┤ │ ├───────────────┤ │ │6 │ │ │每日生產表1冊 │ │ ├─┤ │ ├───────────────┤ │ │7 │ │ │客戶訂貨單1冊 │ │ ├─┤ │ ├───────────────┤ │ │8 │ │ │106年糖果業績及銷售額資料1冊 │ │ ├─┤ │ ├───────────────┤ │ │9 │ │ │大潤發出貨表(1)1冊 │ │ ├─┤ │ ├───────────────┤ │ │10│ │ │大潤發出貨表(2)1冊 │ │ ├─┤ │ ├───────────────┤ │ │11│ │ │南北流公司銷退貨明細表(一)1冊 │ │ ├─┤ │ ├───────────────┤ │ │12│ │ │南北流公司銷退貨明細表(二)1冊 │ │ ├─┤ │ ├───────────────┤ │ │13│ │ │政豐公司銷退貨明細表(一)1冊 │ │ ├─┤ │ ├───────────────┤ │ │14│ │ │政豐公司銷退貨明細表(二)1冊 │ │ ├─┤ │ ├───────────────┤ │ │15│ │ │磷化鋁gastoxin 1罐 │ │ ├─┤ │ ├───────────────┤ │ │16│ │ │應付帳款資料9箱 │ │ ├─┤ │ ├───────────────┤ │ │17│ │ │改標前包裝(開心果)12袋 │ │ ├─┤ │ ├───────────────┤ │ │18│ │ │開心果(改標後)3箱(1箱4袋) │ │ ├─┤ │ ├───────────────┤ │ │19│ │ │枸杞第2次改標前包奘1袋 │ │ ├─┤ │ ├───────────────┤ │ │20│ │ │監視器主機(含電源線)1臺 │ │ ├─┤ │ ├───────────────┤ │ │21│ │ │開心果改標後標籤3張 │ │ ├─┤ │ ├───────────────┤ │ │22│ │ │2013年生產有機燕麥仁2包 │ │ ├─┤ │ ├───────────────┤ │ │23│ │ │有效日期106年有機燕麥仁1包 │ │ ├─┤ │ ├───────────────┤ │ │24│ │ │日期章7個 │ │ ├─┤ │ ├───────────────┤ │ │25│ │ │五穀雜糧標籤1冊 │ │ ├─┤ │ ├───────────────┤ │ │26│ │ │餅乾標籤1冊 │ │ ├─┤ │ ├───────────────┤ │ │27│ │ │南北貨標籤1冊 │ │ ├─┤ │ ├───────────────┤ │ │28│ │ │106年到期花豆1包 │ │ ├─┤ │ ├───────────────┤ │ │29│ │ │106年11月28日到期蕎麥1包 │ │ ├─┤ │ ├───────────────┤ │ │30│ │ │106年11月29日到期黑糖玫瑰四物1│ │ │ │ │ │箱(1箱2包) │ │ ├─┤ │ ├───────────────┤ │ │31│ │ │未標示有效日期玉米粒1包 │ │ ├─┤ │ ├───────────────┤ │ │32│ │ │未標示有效日期粉圓1包 │ │ ├─┤ │ ├───────────────┤ │ │33│ │ │未標示有效日期小薏仁1箱(1箱3 │ │ │ │ │ │包) │ │ ├─┤ │ ├───────────────┤ │ │34│ │ │未標示有效日期黑糯米1箱(3包)│ │ ├─┤ │ ├───────────────┤ │ │35│ │ │106年11月28日到期綠豆仁1包 │ │ ├─┤ │ ├───────────────┤ │ │36│ │ │106年11月28日到期糯小米1包 │ │ ├─┤ │ ├───────────────┤ │ │37│ │ │106年11月29日到期黑糖玫瑰蔓越 │ │ │ │ │ │莓1箱(3包) │ │ ├─┤ │ ├───────────────┼──────┤ │38│ │ │巴西迷你巧克力水果糖10包 │衛生局責付業│ ├─┤ │ ├───────────────┤者保管 │ │39│ │ │巴西迷你硬糖7包 │ │ ├─┤ │ ├───────────────┤ │ │40│ │ │綜合果干(純素)5.5包 │ │ ├─┤ │ ├───────────────┤ │ │41│ │ │巴西草莓夾心糖1包 │ │ ├─┤ │ ├───────────────┤ │ │42│ │ │巴西迷你硬糖1包 │ │ ├─┤ │ ├───────────────┤ │ │43│ │ │巴西迷你水果夾心糖2包 │ │ ├─┤ │ ├───────────────┤ │ │44│ │ │日月潭紅茶禮盒54盒 │ │ ├─┤ │ ├───────────────┤ │ │45│ │ │日月潭紅茶2袋 │ │ ├─┤ │ ├───────────────┤ │ │46│ │ │散裝蜜餞果乾系列2包 │ │ ├─┤ │ ├───────────────┤ │ │47│ │ │瑪奇妮水果風味軟糖(夾心)1包 │ │ ├─┤ │ ├───────────────┤ │ │48│ │ │巴西水果迷你水果夾心糖3包 │ │ ├─┤ │ ├───────────────┤ │ │49│ │ │巴西草莓夾心糖4包 │ │ ├─┤ │ ├───────────────┤ │ │50│ │ │黑胡椒切片3包 │ │ ├─┤ │ ├───────────────┤ │ │51│ │ │竹炭花生4包 │ │ ├─┤ │ ├───────────────┤ │ │52│ │ │巧克力味奶片糖1包 │ │ ├─┤ │ ├───────────────┤ │ │53│ │ │麥戀燕麥味奶片糖果1包 │ │ ├─┤ │ ├───────────────┤ │ │54│ │ │有機葵花子1箱 │ │ ├─┤ │ ├───────────────┤ │ │55│ │ │毛綠豆2包 │ │ ├─┤ │ ├───────────────┤ │ │56│ │ │巧克力63箱 │ │ ├─┤ │ ├───────────────┤ │ │57│ │ │金幣巧克力82箱 │ │ ├─┤ │ ├───────────────┤ │ │58│ │ │夏威夷軟糖1箱 │ │ ├─┤ │ ├───────────────┤ │ │59│ │ │五穀類24箱 │ │ ├─┤ │ ├───────────────┤ │ │60│ │ │菊花17箱 │ │ ├─┤ │ ├───────────────┤ │ │61│ │ │仙草茶、苦茶、青草茶1包 │ │ ├─┤ │ ├───────────────┤ │ │62│ │ │油蔥酥502包 │ │ ├─┤ │ ├───────────────┤ │ │63│ │ │糖果110箱 │ │ ├─┤ │ ├───────────────┤ │ │64│ │ │穀類(燕麥、小米、紅豆、黃豆、│ │ │ │ │ │糙米、紅豆)40箱 │ │ ├─┤ │ ├───────────────┤ │ │65│ │ │有機糙米36箱 │ │ ├─┤ │ ├───────────────┤ │ │66│ │ │有機糙米1包 │ │ ├─┼──────┼───────┼───────────────┼──────┤ │67│105年12月6日│臺中市大肚區中│陳雯琪所使用筆記型電腦1臺 │ │ ├─┤上午11時55分│蔗路13號之1 ├───────────────┤ │ │68│許 │ │陳雯琪所使用電腦主機1臺 │ │ ├─┤ │ ├───────────────┤ │ │69│ │ │陳幸蕙所使用筆記型電腦1臺 │ │ ├─┤ │ ├───────────────┤ │ │70│ │ │洪翊恩所使用電腦主機1臺 │ │ └─┴──────┴───────┴───────────────┴──────┘ 附表五:(金額:新臺幣) ┌─┬─────────────────┬─────┬─────────┐ │編│ 帳戶 │ 金額 │ 備註 │ │號│ │ │ │ ├─┼─────────────────┼─────┼─────────┤ │1 │政豐公司所申設三信商業銀行帳號 │65萬5454元│參106年度聲扣字第2│ │ │0000000000號帳戶 │ │號偵查卷第6頁 │ ├─┼─────────────────┼─────┼─────────┤ │2 │政豐公司所申設元大商業銀行帳號 │0元 │參本院卷四第363頁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3 │政豐公司所申設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522元 │參本院卷四第365頁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4 │政豐公司所申設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已結清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5 │政豐公司所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92元 │參本院卷四第367頁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6 │政豐公司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元 │參本院卷四第369至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373頁 │ ├─┼─────────────────┼─────┤ │ │7 │政豐公司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元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8 │政豐公司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3萬1026元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9 │政豐公司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7353元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10│政豐公司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11元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11│政豐公司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已結清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12│政豐公司所申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元 │參本院卷四第375頁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13│政豐公司所申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139元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14│政豐公司所申設凱基商業銀行帳號 │4653元 │參本院卷一第226頁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15│政豐公司所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已結清 │參本院卷四第377頁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16│政豐公司所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元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17│政豐公司所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元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