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王賢燈 被 告 洪億峻 集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鄭麗雪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3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