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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胡芷瑜江彥儀黃龍忠

原告
林孟如
代理人
曾珮君
被告
賴坤松

      睿宇人力工程行即賴俊傑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賴坤松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龍忠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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