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號原 告 林孟如 代 理 人 曾珮君 被 告 賴坤松 睿宇人力工程行即賴俊傑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賴坤松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