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67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權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佳權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佳權前因贓物案件,分別經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30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及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7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2 案件復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4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4年至105年間,任職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洋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洋基公司)擔任業務員,負有載送貨品予客戶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然陳佳權因自身經濟困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接續犯意,自104 年10月起至105年5月止,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收取應給付予洋基公司之貨款後,未按規定繳回洋基公司,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嗣於105年5月間某日遭洋基公司發覺上情,陳佳權為能藉從事上開業務之機會持續侵占收取之貨款,即向洋基公司承諾將於105年8月20日前返還上開侵占之貨款,經洋基公司同意其繼續在洋基公司任職後,仍承前侵占之接續犯意,將其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廠商收取應給付予洋基公司之貨款,未按規定繳回洋基公司,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979,924元。 二、案經洋基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佳權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見偵卷第75至77頁,本院卷第13至14頁、第17頁反面),且經證人莊家財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2頁、第75至77頁),並有被告簽署之侵占款項明細資料、洋基公司應收對帳單及出貨單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至16、20至71頁),足認被告陳佳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四、論罪科刑及沒收方面 (一)核被告陳佳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被告自104年10月至105年10月間,利用擔任洋基公司業務員,負責載送貨品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同一機會,將其所收取持有之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之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係為達同一目的,實施同一手段,而侵害同一法益,且被告於105年5月間雖遭洋基公司發覺侵占附表一所示之貨款,然其為能藉從事上開業務之機會持續侵占收取之貨款,而向洋基公司承諾還款,並利用繼續在洋基公司任職之機會侵占附表二所示之貨款,足見被告係承前侵占之犯意接續為之,是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三)被告前因贓物案件,分別經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30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及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7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2 案件復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103年4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陳佳權為圖得一己私利,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洋基公司貨款,動機可議,法治觀念偏差,違反員工忠誠義務,損害洋基公司,所為實無可取,兼衡被告侵占之款項不少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能將侵占款項償還告訴人、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8條之1、第38條之2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增訂,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是本案沒收部分,應適用105年7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38條之2規定。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侵占之款項共計979,924 元,為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惟並未扣案,且依告訴代理人莊家財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被告至今完全未返還侵占之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14頁),足見被告案發後迄未將侵占之款項返還予告訴人洋基公司,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廠商名稱 │帳款月份│金 額│ ├──┼────────┼────┼─────┤ │1 │胖虎炸雞 │104.04 │ 177,514│ │ │ │ 至 │ │ │ │ │105.04 │ │ ├──┼────────┼────┼─────┤ │2 │一郎食堂 │105.04 │ 45,045│ │ │ │ 至 │ │ │ │ │105.05 │ │ ├──┼────────┼────┼─────┤ │3 │313飯堂 │105.05 │ 84,456│ ├──┴────────┴────┼─────┤ │ 共計 │ 307,015│ └────────────────┴─────┘ 【附表二】 ┌──┬────────┬────┬─────┐ │編號│廠商名稱 │帳款月份│金 額│ ├──┼────────┼────┼─────┤ │ 1 │御膳房 │105.06 │ 20,942│ ├──┼────────┼────┼─────┤ │ 2 │品味會客 │ │ 16,373│ ├──┼────────┼────┼─────┤ │ 3 │星星自助餐 │105.07 │ 65,843│ │ │ │ 至 │ │ │ │ │105.09 │ │ ├──┼────────┼────┼─────┤ │ 4 │楊記太平 │ │ 67,384│ ├──┼────────┼────┼─────┤ │ 5 │名家香北屯 │ │ 19,500│ ├──┼────────┼────┼─────┤ │ 6 │真耶穌教會 │ │ 29,293│ ├──┼────────┼────┼─────┤ │ 7 │李林烤肉之家 │105.08 │ 9,470│ ├──┼────────┼────┼─────┤ │ 8 │儂來 │ │ 6,940│ ├──┼────────┼────┼─────┤ │ 9 │帝珍燒雞公 │105.08 │ 7,260│ ├──┼────────┼────┼─────┤ │10 │開品快餐 │ │ 18,110│ ├──┼────────┼────┼─────┤ │11 │鄉香梧棲 │ │ 26,434│ ├──┼────────┼────┼─────┤ │12 │讚不絕口-樹德旗 │105.09 │ 17,336│ │ │艦店 │ │ │ ├──┼────────┼────┼─────┤ │13 │咕魯咕魯原味串燒│ │ 1,905│ │ │-大雅店 │ │ │ ├──┼────────┼────┼─────┤ │14 │讚不絕口-靜宜店 │105.09 │ 2,800│ ├──┼────────┼────┼─────┤ │15 │彭記鵝肉 │105.09 │ 11,866│ ├──┼────────┼────┼─────┤ │16 │宜欣自助餐 │105.09 │ 6,040│ ├──┼────────┼────┼─────┤ │17 │讚不絕口-大里成 │105.10 │ 5,090│ │ │功店 │ │ │ ├──┼────────┼────┼─────┤ │18 │新安青果行 │105.09 │ 10,565│ ├──┼────────┼────┼─────┤ │19 │讚不絕口-豐原店 │ │ 3,250│ ├──┼────────┼────┼─────┤ │20 │讚不絕口-圓東店 │105.09 │ 5,600│ │ │ │105.10 │ │ ├──┼────────┼────┼─────┤ │21 │龍富牛排 │105.09 │ 32,400│ ├──┼────────┼────┼─────┤ │22 │馬岡黃昏市場 │105.09 │ 1,400│ ├──┼────────┼────┼─────┤ │23 │福軒自助餐 │105.09 │ 51,916│ ├──┼────────┼────┼─────┤ │24 │果漾而複合式餐飲│105.09 │ 2,800│ ├──┼────────┼────┼─────┤ │25 │家鄉大興 │ │ 25,975│ ├──┼────────┼────┼─────┤ │26 │高佳自助餐 │105.09 │ 26,265│ ├──┼────────┼────┼─────┤ │27 │池上飯包 │105.09 │ 87,318│ ├──┼────────┼────┼─────┤ │28 │阿琴便當 │105.09 │ 8,640│ ├──┼────────┼────┼─────┤ │29 │澎湖麵食館 │105.09 │ 9,880│ ├──┼────────┼────┼─────┤ │30 │好所在 │ │ 14,320│ ├──┼────────┼────┼─────┤ │31 │讚不絕口-社頭店 │105.10 │ 2,900│ ├──┼────────┼────┼─────┤ │32 │讚不絕口-大同店 │105.10 │ 2,800│ ├──┼────────┼────┼─────┤ │33 │讚不絕口-南陽店 │ │ 2,050│ ├──┼────────┼────┼─────┤ │34 │讚不絕口-梅亭店 │105.10 │ 3,650│ ├──┼────────┼────┼─────┤ │35 │讚不絕口-中華店 │ │ 6,150│ ├──┼────────┼────┼─────┤ │36 │嗎哪便當 │105.10 │ 3,230│ ├──┼────────┼────┼─────┤ │37 │讚不絕口-東榮店 │105.10 │ 5,150│ ├──┼────────┼────┼─────┤ │38 │讚不絕口-中興店 │105.10 │ 850│ ├──┼────────┼────┼─────┤ │39 │九番燒烤生猛海鮮│105.10 │ 1,980│ ├──┼────────┼────┼─────┤ │40 │全味香 │ │ 13,656│ ├──┼────────┼────┼─────┤ │41 │國華烤肉 │ │ 14,158│ ├──┼────────┼────┼─────┤ │42 │食上屋 │105.09 │ 3,420 │ │ │ │105.10 │ │ ├──┴────────┴────┼─────┤ │ 共計 │ 672,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