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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8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斐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8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岳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9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 項及第362 條前段規定參照。從而法院因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852號判決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4日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岳霆之同居人林坤進簽名收訖,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堪認上開判決確已於斯時合法送達被告。而被告固已於上訴期間內即同年月22日具狀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有被告書立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1 枚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本院乃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106 年10月20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該裁定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正本於同年10月27日送達被告之受僱人即漢陞圓山管理委員會,此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狀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堪認上開補正裁定確已於斯時合法送達被告,然被告收受該補正裁定已逾7 日(並加計在途期間),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綜此堪認被告之上訴不符法律上程式,揆諸前揭說明,依法即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斐琪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85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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