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7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7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申川鋒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申川鋒與告訴人吳淑娟係品嘉企業社之前同事。被告申川鋒於民國106年3月29日上午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F15B廠P5棟1樓組合屋員工餐廳內,與告訴人吳淑娟因工作處理糾紛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前開在場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當場以「幹妳娘」等語(臺語)辱罵告訴人吳淑娟,足以貶損告訴人吳淑娟之人格。因認被告申川鋒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吳淑娟告訴被告申川鋒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106年10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