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7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泓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泓漳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曾科博因遭被告余泓漳詐騙後(被告所犯詐欺犯行,另行審結),於民國106年2月22日上午11時許,前往被告余泓漳之母位在臺中市西屯區之「呷尚飽」早餐店內,欲找尋被告余泓漳理論,詎被告余泓漳因不滿告訴人曾科博到場,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曾科博之手部,致告訴人曾科博受有雙手多處擦挫傷、左小指遠端疑似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余泓漳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上開犯罪事實部分,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7年6月14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附件:106年度偵字第13101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