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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842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楊文廣郭德進李宜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84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明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明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文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84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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