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8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84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明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明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