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2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培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培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8月13日上午7時許,攜帶客觀上足供作兇器使用之鐵條1 支(未扣案),撬開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2 樓告訴人張信堂所經營之「風鬋髮坊」伸縮鐵捲拉門,進入該處髮坊內,竊取告訴人所有之ACER廠牌、AS10D61型號筆記型電腦1 臺及ASUS廠牌、X555L型號之筆記型電腦1 臺(價值共計新臺幣3萬元),得手後,旋即逃逸。 嗣告訴人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循線追查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以上開方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ACER廠牌、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各1 臺之犯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0月3日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易字第380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107年1月22日確定等情,此經本院調閱前案106 年度易字第3800號卷宗全卷核閱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執義字第3110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佐。準此,本案顯係檢察官就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重複起訴,本案與前案既為同一案件,而前案業經有罪判決確定,檢察官就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提起公訴,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