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易字第45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勝壕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吳建寰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555號、第535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孫超凡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黃勝壕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且應於判決確定日起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並得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扣案之電腦主機拾玖台、螢幕叁拾叁台、手機貳拾支、隨身碟貳拾叁個、筆記本拾肆本、平板電腦貳台、履歷表壹份、裝潢工程委託書壹份、隨身硬碟壹個、員工薪資簽收條壹包、面試人員資料壹份、房屋租賃契約書貳本、賴國樑健保卡影本壹張、公司設立函壹份、報稅印領清冊壹份、公司應徵考卷壹份、105年5月至12月收據陸份、玉山銀行臺中分行存簿壹本、105年度收據壹份、投保切結證明書壹份、 QQ聯絡帳號壹份、門禁遙控器壹個、監視器主機壹台、監視器隱藏鏡頭壹座、門鈴壹組、打卡機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勝壕、賴國樑(由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聯絡,謀議開發「速報比分網」之跟盤程式,供作「九州娛樂城」(網址:ju888.net)、「九州現金網」(網址:tx5588.com)簽賭網站賠率資訊,供不特定人簽賭;該集團 內年籍不詳之人先於不詳時間,承租臺中市○○區市○○○路000號24樓之1作為辦公室使用,另由賴國樑僱用黃勝壕擔任工程師主管,黃勝壕即自民國104年11月間起迄至105年12月間止,陸續招募張晟憲、陳智信、劉承緯、郭彥均、陳佳萍、劉信甫、陳佑耕、楊竣凱、高勝億、吳宗勳、林德軒、張哲豪、李青青等人擔任工程師,負責開發「速報比分網」之跟盤程式,並僱用張雨雯(所涉賭博部分,由檢察官另為 不起訴處分)擔任行政助理及櫃檯人員,該集團內之年籍不 詳男子則於105年2月間,成立易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易穎 公司),推由賴國樑擔任易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嗣於105年9月間,再由年籍不詳之人承租臺中市○○區市○路000號25樓之7之大樓辦公室,提供予黃勝壕等工程師使用,黃勝壕 即指示不知情之李青青、郭彥均、張哲豪、林德軒、吳宗勳、高勝億、張晟憲、楊竣凱、陳佑耕、陳佳萍、劉信甫、劉承緯、陳智信等人(渠等所涉賭博部分,由檢察官另為不起 訴處分)撰寫「速報比分網」跟盤程式,該程式係蒐集國內 外各賭博網站之運動賽事比分、盤口、賠率等資訊,供九州娛樂城、九州現金網簽賭網站之控盤人員參考,藉以即時修改賠率,再由該集團內不詳成員,提供前開賭博網站供會員登入下注,而以國內外運動競賽結果作為簽注標的,如賭贏則依上開賭博網站規定之賠率,贏取賭資,如賭輸則下注之金額全歸網站經營者所有;黃勝壕即以此方式,提供「速報比分網」跟盤程式予大陸地區之賭博集團成員操作使用,並由該集團成員以「九州娛樂城」、「九州現金網」賭博網站招募不特定人員登入下注簽賭,該集團成員並每月支付不詳金額予黃勝壕,再由黃勝壕分配用以支付前開工程師之薪資及租金或其他開銷使用;嗣經警方於106年1月11日15時36分許,持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市○路000號25樓之7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電腦主機19號台、螢幕33台、手機20支、隨身碟23個、筆記本14本、平板電腦2台、履歷表1份、裝潢工程委託書1份、隨身硬碟1個、員工薪資簽收條1包、面試人員 資料1份、房屋租賃契約書2本、賴國樑健保卡影本1張、公 司設立函1份、報稅印領清冊1份、公司應徵考卷1份、105年5月至12月收據6份、玉山銀行臺中分行存簿1本、105年度收據1份、投保切結證明書1份、QQ聯絡帳號1份、門禁遙控器1個、監視器主機1台、監視器隱藏鏡頭1座、門鈴1組、打卡 機1台等物,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8條後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二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孫超凡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