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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游秀雯

  • 被告
    賴姝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姝榛 李志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址設臺中市○○區○○里○○街00巷0 號1 樓「宇峰印刷設計企業社」(下稱宇峰企業社)之負責人。被告甲○○係被告乙○○之配偶,亦係宇峰印刷設計企業社之受雇人。被告甲○○於民國103 年間,受不知情之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附設私立北屯幼兒園(下稱私立北屯幼兒園)以新臺幣(下同)4500元委託製作廣告文宣,其明知如附件圓圈處所示之圖樣(下稱系爭圖樣),係著作財產權人韓國EASTNINE INC專屬授權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典匠公司)行使權利之美術著作,竟未獲得告訴人典匠公司之同意,於103 年5 月間某日,以大圖輸出方式,擅自重製系爭圖樣,作成廣告看板,懸掛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私立北屯幼兒園旁,侵害告訴人典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告訴人典匠公司於105 年3 月間發現後,乃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自然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乙○○經檢察官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自然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100 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並依同法第101 條第2 項「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之規定,對行為人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行為人之受雇人。茲經告訴人典匠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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