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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簡附民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林源森林芳如尚安雅

  • 當事人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吳秉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智簡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宏志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吳秉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 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業經判決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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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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