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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4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4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建男
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律師
選任辯護人
參與訴訟人 鴻時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秋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鴻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鴻時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鴻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為「鴻時科技有限公司」之誤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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