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浩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浩洋因犯詐欺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浩洋因犯詐欺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即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99 號刑事判決之附表一編號9 、11、13、18、19所示各宣告刑,其餘部分均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非字第23號撤銷而不存在),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