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2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志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88 號、106 年度執字第431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雍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張志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志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以下空白)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5月28日 │105年5月8日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毒│ ││ │偵字第3469號 │偵字第4258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 案 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審 │ │1522號 │1657號 │ ││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22日 │106年1月26日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判決│ 案 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1522號 │1657號 │ ││ ├────┼────────┼────────┼────────┤│ │確定日期│105年11月30日 │106年2月18日 │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6 年│臺中地檢署106 年│ ││ │執字第634號 │執字第4313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2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