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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0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0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忠勇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6年度聲字第1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忠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周忠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民國)    │案號            │            │
├─┼─────┼────┼──────┼────────┼──────┤
│1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5 年7 月14│本院105 年度審訴│106 年3 月6 │
│  │制條例    │10月    │日          │字第1933號判決  │日          │
├─┼─────┼────┼──────┼────────┼──────┤
│2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5 年7 月14│本院105 年度審訴│106 年3 月6 │
│  │制條例    │4月     │日          │字第1933號判決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06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