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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李宜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玉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玉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玉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意旨編號1 之備註欄所載「(執行中)」應予刪除),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葉玉萍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行之刑。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223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葉玉萍所犯前述2 罪均係施用毒品之案件,又犯罪時間前後歷時約7 個月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 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10月30日 │105年6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 │偵字第4066號 │偵字第3659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5年度審訴緝字 │105年度審訴字第 ││ │ │第11號 │1634號 ││事實審├────┼────────┼────────┤│ │判 決 │105年08月03日 │105年11月17日 ││ │日 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5年度審訴緝字 │105年度審訴字第 ││ │ │第11號 │1634號 ││判 決├────┼────────┼────────┤│ │判 決│105年08月22 │105年11月23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字第14223號 │字第635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璇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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