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0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基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21號),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1日所為刑事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及2.備註欄所載「執更」之記載,應更正為「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裁定正本於附表編號1.及2.備註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正本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