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皇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352號、106 年度執字第11858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皇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皇裕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附表:受刑人林皇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6 月 │├─────┼─────────┼─────────┼─────────┤│犯罪日期 │ 105 年4 月4 日 │ 105 年4 月25日 │ 105 年9 月13日 │├─────┼─────────┼─────────┼─────────┤│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及案號 │第544 號 │第912 號 │第172 號 │├──┬──┼─────────┼─────────┼─────────┤│ │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號│105 年度嘉簡字第 │105 年度易字第378 │106 年度中簡字第 ││ 事 │ │1384 號 │號 │1467號 ││ 實 ├──┼─────────┼─────────┼─────────┤│ 審 │判決│105年9月29日 │105年10月17日 │106年6月30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號│105 年度嘉簡字第 │105 年度易字第378 │106 年度中簡字第 ││ 判 │ │1384號 │號 │1467號 ││ 決 ├──┼─────────┼─────────┼─────────┤│ │確定│105 年11月3 日 │105 年10月17日 │106 年7 月24日 ││ │日期│ │ │ │├──┴──┼─────────┼─────────┼─────────┤│是否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會勞動 ││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備註 │1.編號1 至2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 │2.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213 號 │執字第1185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