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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425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斐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2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雅政

具 保 人 吳世璿(原名吳櫂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3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世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第2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雅政前因犯賭博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於具保人吳世璿(原名吳櫂哲)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張雅政因犯賭博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於具保人吳世璿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嗣前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重易字第10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703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執字第15145 號案件以受刑人之戶籍地址南投縣○○鎮○○路000 ○0 號、居所地址南投縣○○鎮○○路0 巷00號對其傳喚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亦經通知具保人吳世璿(原名吳櫂哲)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乃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而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綜上,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斐琪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42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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