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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易字第1030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怡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易字第103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淵畯
被告
梁雅嵐
被告
周芩安
被告
李珮如
被告
陳世賢
被告
王崇安
被告
巫國鈺
被告
林欽舜
被告
劉欣婷
被告
羅孟瀅
被告
李佳橞
被告
吳佳芳
被告
蔡駿燁(原名蔡明霖)
被告
張志豪
被告
蔡欽智
被告
莊文軒
被告
張雅政
被告
張怡中
被告
陳秀貞
被告
江筑鈞
被告
羅元評
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梁郁翎律師
被告
陳舜鈺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三、(六)1.第43行「附表九之1 編號7 所示之現金10萬2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九之1 編號7 所示之現金10萬1200元」;附表九之1 編號7 扣案物品數量欄「新臺幣10萬2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0萬12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三、(六)1.第43行「附表九之1 編號7 所示之現金10萬2000元」之記載,及附表九之1 編號7 扣案物品數量欄「新臺幣10萬2000元」之記載,均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判決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分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易字第103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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