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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興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1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興華犯賭博罪,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凍結扣押在證人李玟潔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華江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內之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伍拾參元,沒收。

事實

一、李興華明知以張淵畯(另經本院以104年度重易字第10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為首之「九州娛樂城」集團經營之賭博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2年2月間某日起,至102年7月間某日止,以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虛擬公共場所之上開網路賭博網站,以其向九州娛樂城所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上開賭博網站後下注,而與九州娛樂城經營之賭博網站對賭。其賭博方式係以各類球類賽事之比賽結果作為簽注之標的,如賭贏則依上開賭博網站規定之賠率,自九州娛樂城獲取所贏之賭資,如賭輸則所下注之金額全歸九州娛樂城所有。期間,李興華並使用其不知情之姐姐李玟潔(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請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與九州娛樂城用以與下游組頭及賭客對匯佣收及賭資之陳國棟(另經本院以105年度中簡字第56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淵畯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欽舜(另經本院以104年度重易字第103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欽舜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對匯賭資,迄102年7月8日止,共下注簽賭而贏得賭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3萬5500元(如附表所示)。嗣經警方於102年7月18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2及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4搜索,查獲九州娛樂城之機房及辦公所在地,並經凍結扣押上開李玟潔之帳戶新臺幣7萬3953元,再傳喚李玟潔及李興華到案說明,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有關網路犯罪管轄權之問題,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蓋網際網路不同於人類過去發展之各種網路系統(包括道路、語言、有線、無線傳播),藉由電腦超越國界快速聯繫之網路系統,一面壓縮相隔各處之人或機關之聯絡距離,一面擴大人類生存領域,產生新穎之虛擬空間。是故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問題,即生爭議。在學說上有採廣義說、狹義說、折衷說及專設網路管轄法院等四說,若採廣義說,則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如此幾乎在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若採狹義之管轄說,強調行為人之住居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置等傳統管轄,又似過於僵化。又我國尚未有採專設網路管轄法院,即便採之,實益不大,亦緩不濟急,故今各國網路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解,亦即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361號判決亦同此見解。從而,本件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2及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4查得九州娛樂城經營之賭博網站之機房與辦公處所,並扣得相關電腦、螢幕、伺服器、存摺及文件等資料,是九州娛樂城所經營之賭博網站係透過設在上址之機房及辦公處所提供網路簽賭服務及存放相關文書、檔案,顯見已有管轄權之因素,依前揭臺灣高等法院之見解,自有管轄權。另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但仍須電腦主機等物理上之場所、設備方能達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應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興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證人李玟潔之證述、另案被告梁雅嵐及周芩安與李珮如暨蔡明霖之證述、另案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客戶資料表、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華江分行105年4月25日上華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104年度重易字第1030號判決書、105年度中簡字第563號判決書、103年度中簡字第1847號判決書、103年度中簡字第2066號判決書、104年度中簡字第729號判決書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李興華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刑法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如以網站供人賭博財物者,該網站亦屬賭博場所之一種(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1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九州娛樂城所架設之上開賭博網站雖為虛擬空間,然該等賭博網站可供不特定之公眾透過一定之電腦設備、網際網路連結至上開賭博網站對賭財物,是上開賭博網站屬賭博場所,故被告李興華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上開賭博網站進行對賭,即該當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核被告李興華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四、查被告賭博所得利益超過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所處最高罰金(即新台幣3萬元)甚多,爰依刑法第58條規定,於被告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其罰金,兼衡本件被告犯罪之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本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在證人李玟潔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華江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內之新臺幣7萬3953元(見105年度偵字第5959號卷,第131頁),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8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附表:
附表:
┌──┬───────────┬──────┬─────────────────────┐
│編號│所贏賭金數額(新臺幣)│匯入日期    │匯款來源帳戶                              │
├──┼───────────┼──────┼─────────────────────┤
│ 1  │5500元                │102年3月4日 │陳國棟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  │1萬1700元             │102年3月11日│陳國棟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  │2400元                │102年4月29日│陳國棟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  │27萬8600元            │102年5月1日 │陳國棟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  │1萬1400元             │102年5月27日│張淵畯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  │1萬3200元             │102年6月10日│林欽舜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  │2萬200元              │102年6月17日│林欽舜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  │4萬4200元             │102年6月24日│林欽舜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  │4萬8300元             │102年7月8日 │林欽舜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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