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8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8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俊年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20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俊年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陳俊年於臺北富邦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2年7月18日中檢秀歲102他292字第130737號函凍結扣押之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7至18行所載「共下注簽賭而贏得賭金合計388萬2700元」應補充更正為「共下注簽賭而贏得如附表所示之賭金合計380萬7200元」,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則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以當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俊年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輸入前開職棒賭博網站之帳號、密碼,登入不特定公眾得出入之簽賭網站相互對賭,該簽賭網站之性質等同以無形空間供公眾賭博財物。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7月上旬某日止,先後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前開職棒簽賭網站賭博之行為,因其於相同職棒簽賭網站賭博,且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復行為時間接近,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自102年4月間起至同年7月間止,在賭博網站下注簽賭,影響社會風氣,且賭博金額甚巨,犯罪情節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參酌本件被告之資力,及其賭博所得利益遠遠超過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所處最高罰金(即新臺幣3萬元)甚多,爰依刑法第58條規定,於被告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其罰金,兼衡本件被告犯罪之手段、目的、動機及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被告102年9月18日調查筆錄)等一切情狀,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查,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7月18日中檢秀歲102他292字第130737號函凍結扣押被告於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現金新臺幣103萬2861元(見偵查卷第6至9頁),據被告供承自附表所示之陳國棟、余瑞玉、林欽舜等帳戶匯入其上開帳戶內之金額,均為其與上開職棒賭博網站對賭所贏得之款項,是前揭103萬2861元自屬被告因犯本案之所得且尚未費失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8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58條 (罰金之酌量)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 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 範圍內酌量加重。 附表: ┌──┬───────┬─────────────┬───────┐ │編號│ 匯入日期 │匯出之帳戶(含戶名及帳號)│金額(新臺幣)│ ├──┼───────┼─────────────┼───────┤ │ 1 │102年4月20日 │陳國棟之元大銀行帳號202820│558,700元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2 │102年4月22日 │陳國棟之元大銀行帳號202820│45,400元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3 │102年4月22日 │陳國棟之元大銀行帳號202820│444,000元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4 │102年4月24日 │陳國棟之元大銀行帳號202820│627,800元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5 │102年5月1日 │余瑞玉之第一銀行帳號407680│300,000元 │ │ │ │42291號帳戶 │ │ ├──┼───────┼─────────────┼───────┤ │ 6 │102年5月1日 │陳國棟之元大銀行帳號202820│414,900元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7 │102年5月20日 │林欽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33│229,700元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8 │102年6月10日 │林欽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33│285,300元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9 │102年6月22日 │余瑞玉之第一銀行帳號407680│385,800元 │ │ │ │42291號帳戶 │ │ ├──┼───────┼─────────────┼───────┤ │ 10 │102年6月24日 │林欽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33│83,200元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11 │102年7月1日 │林欽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33│320,600元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12 │102年7月8日 │林欽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33│111,800元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合 計 │3,807,2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