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5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4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史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史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史濟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史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公共危險 │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 ││ │新臺幣20,000元 │新臺幣2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7日 │ 106年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速偵字第4889號 │106年度速偵字第5164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豐交簡字第879號│106年度豐交簡字第1011 ││實│ │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6年9月6日 │ 106年10月20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豐交簡字第879號│106年度豐交簡字第1011 ││決│ │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9月30日 │ 106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臺中地檢 ││ │16010號(已執畢) │ 106年度執字第1833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