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參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參字第2號
- 聲請人
- 即第三人
- 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詹益洲
- 代理人
- 王素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王芳英等詐欺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511號),聲請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芳英、張巨成、王振峰、羅元暉、詹益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認聲請人有因被告等之違法行為取得不法利益,併聲請法院對聲請人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故聲請人財產恐有遭沒收之慮,為保障聲請人權益,爰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等語。
二、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王芳英、張巨成、王振峰、羅元暉、詹益權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據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被告張巨成係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泰公司)實際負責人,其與國軍臺中總醫院醫師即被告王芳英共謀,而將威泰公司代理販售之高分子聚乙烯人工膝關節墊片,未經由醫院而私下銷售予病患,做為病患之非健保給付(即自費)手術材料,除向病患收取價金,另藉由被告王芳英登載不實手術紀錄文書偽造手術係使用健保給付特材之西美人工膝關節墊片手術材料之方式,以威泰公司名義向國軍臺中總醫院請領貨款,以健保醫令點數計算所得為新臺幣23,335,398元。參諸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款之規定,威泰公司所取得之利益係屬被告張巨成為威泰公司實行違法行為,威泰公司因而取得者,因此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即威泰公司所有,本院認威泰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應屬合法,爰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以保障其權利。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