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10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律安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402號),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金礪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及理由、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律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貳捌陸零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糖粉壹包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及理由:
㈠陳律安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其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復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俟於89年11月17日停止戒治處分出所,並於90年5 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強制戒治部分,於92年2 月4日執行完畢而釋放;起訴部分,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45號、98年度訴字第3153號、98年度訴字4049號、98年度訴字第4142號等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1年、11月確定;於98年間、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368 號、99年度中簡第29號等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5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49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其經入監執行,於102 年1 月14日假釋出監,並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至102 年8 月2 日,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1 月3 日晚間9 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0號旁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於針筒內摻水稀釋後,以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6 年1 月3 日晚間9 時45分許,其駕駛上揭車輛,在上揭地點,為警攔檢盤查並經其同意搜索,當場扣得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2860公克、106年度毒保字第88號)、注射針筒1 支、糖粉1 包,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可待因、嗎啡之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㈡證據部分增列:
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6 月5 日中檢宏仁106 毒偵2061字第062090號函(未因被告供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之上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1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