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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3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黃光進廖純卿王姿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寶維

      鄒靖國

      韋錦琳

      林婉菁

      劉峻宇

      邱文俊

      張志傑

      官文英

      劉建興

      莊易千

      宋柏翰

      鄧基紘

      賴順傑

      江亞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壹編號5、7、附表參編號10、11、附表伍編號3、附表柒編號2、3、4、附表拾肆編號6主刑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壹編號5、7、附表參編號10、11、附表伍編號3、附表柒編號2、3、4、附表拾肆編號6主刑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三、㈢核被告張寶維、韋錦琳、劉峻宇、張志傑、江亞峰等人所為之記載,以及附表一編號5、7、32、33、34、37、38、43所犯法條欄之記載,均已載明上開被告等就各該犯罪事實所犯之法條及罪名,足見原判決附表壹編號5、7、附表參編號10、11、附表伍編號3、附表柒編號2、3、4及附表拾肆編號6主刑欄之記載為顯然錯誤,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姿婷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壹
┌──┬───┬────────┬─────────┬─────────┐
│編號│被害人│犯罪行為        │主刑              │沒收              │
├──┼───┼────────┼─────────┼─────────┤
│5   │溫庭宇│附表一編號5即起 │張寶維三人以上共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㈠            │布犯詐欺取財罪,累│,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伍月。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7   │李麗美│附表一編號7即起 │張寶維三人以上共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訴書犯罪事實欄四│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臺幣壹萬元沒收,於│
│    │      │、㈢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月。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附表參
┌──┬───┬────────┬─────────┬─────────┐
│編號│被害人│犯罪事實        │主刑              │沒收              │
├──┼───┼────────┼─────────┼─────────┤
│10  │張哲淵│附表一編號37即起│韋錦琳三人以上共同│附表三編號1、2、附│
│    │      │訴書犯罪事實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 │
│    │      │(一)          │期徒刑壹年伍月。  │沒收。            │
│    │      │                │                  │                  │
├──┼───┼────────┼─────────┼─────────┤
│11  │張晏慈│附表一編號38即起│韋錦琳三人以上共同│附表三編號1、2、附│
│    │      │訴書犯罪事實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 │
│    │      │(二)          │期徒刑壹年伍月。  │沒收。            │
│    │      │                │                  │                  │
└──┴───┴────────┴─────────┴─────────┘
附表伍
┌──┬───┬────────┬─────────┬─────────┐
│編號│被害人│犯罪事實        │主文              │沒收              │
├──┼───┼────────┼─────────┼─────────┤
│3   │李麗美│附表一編號7即起 │劉峻宇三人以上共同│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 │
│    │      │訴書犯罪事實欄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物沒收;未扣案之犯│
│    │      │(三)            │期徒刑壹年陸月。  │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附表柒
┌──┬───┬────────┬─────────┬─────────┐
│編號│被害人│犯罪事實        │主刑              │沒收              │
├──┼───┼────────┼─────────┼─────────┤
│2   │葉碧芳│附表一編號32即起│張志傑三人以上共同│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 │
│    │      │訴書犯罪事實欄│犯詐欺取財罪,累犯│物沒收。          │
│    │      │㈠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月。              │                  │
│    │      │                │                  │                  │
├──┼───┼────────┼─────────┼─────────┤
│3.  │洪日川│附表一編號33即起│張志傑三人以上共同│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 │
│    │      │訴書犯罪事實欄│犯詐欺取財罪,累犯│物沒收。          │
│    │      │㈡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月。              │                  │
├──┼───┼────────┼─────────┼─────────┤
│4.  │葉月娥│附表一編號34即起│張志傑三人以上共同│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 │
│    │      │訴書犯罪事實欄│犯詐欺取財罪,累犯│物沒收。          │
│    │      │㈢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月。              │                  │
│    │      │                │                  │                  │
└──┴───┴────────┴─────────┴─────────┘
附表拾肆
┌──┬───┬────────┬─────────┬─────────┐
│編號│被害人│犯罪事實        │主刑              │沒收              │
├──┼───┼────────┼─────────┼─────────┤
│6   │鍾秀娥│附表一編號43即起│江亞峰三人以上共同│                  │
│    │      │訴書犯罪事實欄│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                  │
│    │      │                │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3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