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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玉琪羅國鴻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永祥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076、10077 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14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永祥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謝永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趨吉避凶乃人之常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否認犯行部分,尚待詰問,有串證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規定,於106 年6 月3 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裁定自106 年9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就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雖本院業於106 年10月2 日宣判,然宣判後,尚有上訴或執行之程序,是仍有繼續羈押,以保全審判或執行之必要。從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11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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