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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8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鍾貴堯王品惠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舜文
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1頁第1 、2 行「鉦杭公司未曾銷售主軸或軸承給鉦杭公司,亦未對元嘉企業社提供主軸維修或設備整修服務」之記載,應更正為「告訴人公司未曾銷售主軸或軸承給鉦杭公司,亦未對鉦杭公司提供主軸維修或設備整修服務」。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誤寫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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