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鄧舜文
- 選任辯護人
- 陳孟彥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1頁第1 、2 行「鉦杭公司未曾銷售主軸或軸承給鉦杭公司,亦未對元嘉企業社提供主軸維修或設備整修服務」之記載,應更正為「告訴人公司未曾銷售主軸或軸承給鉦杭公司,亦未對鉦杭公司提供主軸維修或設備整修服務」。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誤寫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