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舜文 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1頁第1 、2 行「鉦杭公司未曾銷售主軸或軸承給鉦杭公司,亦未對元嘉企業社提供主軸維修或設備整修服務」之記載,應更正為「告訴人公司未曾銷售主軸或軸承給鉦杭公司,亦未對鉦杭公司提供主軸維修或設備整修服務」。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誤寫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