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69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崇邦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程昱凱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選任辯護人 彭敬元律師 被 告 王升富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謙瀚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997號、105年度偵字第8750號、105年度偵字第1150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崇邦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部分,並執行之。 程昱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部分,並執行之。 王昇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沒收部分,並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李崇邦與程昱凱(即小凱、凱哥)為朋友;程昱凱、王升富則分別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飛訊通訊行」(登記負責人為伊永儁,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實際負責人及員工。詎李崇邦、程昱凱為圖賺取電信業者核撥予通訊行業者之佣金及通訊服務,先由李崇邦向不詳之人取得如附表所示「陳世帆」等30人名義所偽造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全民健康保險卡(下稱健保卡)影本,再交由程昱凱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程昱凱再將其中附表編號1-10、13、19、23之「陳世帆」等13人名義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資料交給王升富辦理,遂由李崇邦、程昱凱2人共犯或由李崇邦、程昱凱 、王升富三人以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程昱凱或王升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前之不詳時間,在飛訊通訊行將「陳世帆」等人不實之個人基本資料,填載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等文件上,並檢附偽造之「陳世帆」等人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再偽簽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陳世帆」等人署名,而偽造用以表示「陳世帆」等人欲依該申請書之內容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及相關電信服務之意之申請書、確認書等私文書,繼之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申請日期,分別將上開偽造之文件交付給大呼小叫通信有限公司、光威通信有限公司等上游通訊行轉交給台灣大哥大公司以行使之,致使臺灣大哥大公司承辦人員誤信係「陳世帆」等人申請而陷於錯誤,同意核准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門號服務之申請,並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及佣金,並予以接通 電信服務,使李崇邦等人因而詐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通話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陳世帆」等人及台灣大哥大公司對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審核及管理之正確性。嗣因部分門號開始欠費,台灣大哥大公司因聯繫門號申請人未果,經清查該等申請人資料發現有冒名之情形後,始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台灣大哥大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取捨之意見: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現,於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同條第二項之除外情形,或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者外,自不採為論罪之依據。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檢察官指出之證據方法,只要被告及辯護人無異議,即可使用,縱或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亦得作為證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之」;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是於簡式審判程序,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合先敘明。 貳、實體認定方面: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華皇傑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 ⑴、告訴人提出之損失明細表(見他卷第7-9頁)。 ⑵、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年11月6日健保承字第1040067933號函送之被告王升富投保資料(見他卷第103-104頁) 。 ⑶、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陳世帆」等30人之「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資費方案同意書、「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 」、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影本各1份(見他卷第122-314頁)。 ⑷、附表各編號所示「陳世帆」等30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查詢條件:身分證字號)共30張(見偵11508卷第370-398頁)。 ⑸、附表各編號所示申請書上填載之代辦人、申請人電話於103 年間之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他卷第97-97頁背面、偵11508卷第355-362頁)。被告程昱凱、王升富在申請書上之聯繫 電話,除附表編號1、2代辦人電話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 同案被告伊永儁外,其餘均胡亂填載之事實。填載情形如下: (一)代辦人電話部分: 1、附表編號1、2代辦人王升富之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伊永儁。 2、附表編號3-11、13、15-17、19-24、26代辦人王升富、附表 編號27、28代辦人「周偉丞」、附表編號30代辦人「羅可辰 」之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臺中市警察局。 3、附表編號12代辦人王升富之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中華電信臺中營運處。 4、附表編號14代辦人王升富之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徐維隆(非使用中)。 5、附表編號18代辦人王升富之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中華電信台中營運處。 6、附表編號25代辦人王升富之00-00000000號:申登人查無資料。 7、附表編號29代辦人「周偉丞」之00-00000000號:申登人查無資料。 (二)申請人電話部分: 1、附表編號1「陳世帆」之00-0000000號;附表編號2「陳欣怡 」之00-00000000號;附表編號4「李建世」、編號11「蔡家 竣」之00-00000000號;附表編號5「黃守俊」之00-00000000號;附表編號9「張琦君」之00-0 0000000號;附表編號15「謝傑宏」、編號19「陳南豪」之00- 00000000號;附表編號 21「林嘉成」之00-0000000號;附表編號22「賴嘉仁」之00-00000000號;附表編號24「蔡家銘」之00-00000號;附表編 號26「黃建輝」之0-00000000號;附表編號28「黃成豪」之 00-0000 000號;附表編號30「陳喬虹」之00-00000000號: 申登人均查無資料。 2、附表編號3「林秀雯」、編號6「陳家俊」之00-00000000號;附表編號7「文曉薇」、附表編號14「梁瑩涼」、編號17「楊忠祥」之00-00000000號:申登人均為中華電信臺中營運處。3、附表編號8「陳家謙」之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中華電信 南台中營運處。 4、附表編號12「高彥威」、附表編號18「洪明得」之00-0000000號:申登人為臺中市警察局。 5、附表編號10「韓正翔」之00-00000000號;附表編號25「游亭茹」之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臺中市消防局。 6、附表編號13「蔡雅云」之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李素鳳(使用中)。 7、附表編號16「陳政義」之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中區營運處(非使用中)。 8、附表編號20「周偉丞」之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陳春梅(使用中)。 9、附表編號23「黃雅妮」之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董正宗(非使用中)。 10、附表編號27「羅可辰」之00-00 000000號:申登人為中華電信中區分公司(非使用中)。 11、附表編號29「賴嘉仁」之00-00 000000號:申登人為保誠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⑹、附表各編號所示30個門號曾使用過之手機序號清單一覽表(見他卷第61-62號):①附表編號1「陳世帆」之門號0000 -000000號、②附表編號8「陳家謙」之門號0000-000000號 、③附表編號17「楊忠祥」之門號0000-0 00000號、④附表編號19「陳南豪」之門號0000-000000號、⑤附表編號30「 陳喬虹」之門號0000-000 000號,均曾插卡使用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該2序號手機為被告李崇邦及其親人使用之手機)。 ⑺、門號0000-000000、0000-00 0000及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基本資料及雙向通聯(見他卷第64-73頁):①、左列3門號之申登人均係楊瑞文。②、門號0000-000000號插卡使用之 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號。③、門號0000-000000號插 卡使用之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④、門號0000-000000號插卡使用之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 ⑻、楊瑞文、李寶珠之個人戶籍資料(見他卷第74-75頁)被告 李崇邦、楊鶴立之個人戶籍資料:①1、楊瑞文、李寶珠為 夫妻。②、李寶珠則為被告李崇邦、楊鶴立之母。 ⑼、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 察書及譯文:門號0000-000000號實際持機人為楊鶴立(被 告李崇邦之弟)、門號0000-000000號實際持機人為李寶珠 (被告李崇邦之母)、門號0000-000000號實際持機人為被 告李崇邦。 ⑽、告訴人台灣大哥大公司提供之申裝書填寫及檢附證件審查作業規範(見偵7997卷第11-1 3頁背面)、台灣大哥大公司 105年9月6日法大字第105079174號函(見偵7997卷第26頁)告訴人台灣大哥大公司規範門市於受理用戶申辦作業,須落實查核本人備齊有效「雙證」正本、若委託代理人辦理需備齊門號登記人雙證件及代理人出示身分證正本供台哥大公司核對,經審查無誤及符合申辦資格後,請用戶填寫申請書後簽章,再由門市人員核對並登載用戶資料後,始提供通話服務。 二、按國民身分證原屬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而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 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依其內容係針對國民身分證之偽造、變造所為之立法,相較於刑法第212條偽、變造之客體,則泛指所有特種文書而 言,當為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又按刑法第212條所謂「 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係指與關於品行、能力、服務之證書、介紹書相類似之文書而言(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62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健保卡係由主管機關核發作為本國人士健康保險之證明,屬於品行能力相類之證書,而為刑法第212條所指之特種文書。次按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係行動電話用戶識別卡(證),電信公司於出租行動電話門號予消費者使用時,即同時附帶提供晶片卡給消費者作為門號使用之介面,故電信公司接受消費者申辦門號並將該門號開通上線時,該晶片卡之所有權已移轉於消費者,為有體物,係具財產上價值,合先敘明。 (一)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 使偽造國民身分證、刑法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文(國民身分證上之內政部印)、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健保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等文件)、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SIM卡、佣金)、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電信通信服務費用)、同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等罪。 (二)被告等3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申請文件上,分別偽簽 「陳世帆」等30人之署名,而偽造各該私文書,其等偽造署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而其等偽造附表各編號所示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三)被告李崇邦、程昱凱、王升富3人間,就附表一編號1-10 、13、19、23所示之犯行;另被告李崇邦、程昱凱2人間 就附表編號11、12、14-18、20-22、24-30所示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李崇邦、程昱凱、王升富等3人就附表一編號1-10、13、19、23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戶籍法第75條 第2項、第1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刑法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文、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僅附表一編號13)、同法第339條 之4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之加重 詐欺取財罪論處;另被告李崇邦、程昱凱等2人就附表一 編號11、12、14-18、20-22、24-30所示之犯行,均係以 一行為觸犯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刑法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文、刑法第216條、 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僅附表一編號11、12、17、24-30)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刑 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五)又被告李崇邦、程昱凱、王升富等3人將附表一編號1、2 所示之申請文件(申請日期均為103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6、7所示之申請文件(申請日期均為103年11月15日 )、附表編號8-10所示之申請文件(申請日期均為103年 11月18日)係同日交付給告訴人台灣大哥大公司進行門號申請開通,均係以一行為而同時為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所侵害之被害人法益不同,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各均以一罪論;另被告李崇邦、程昱凱2人將附表一編號18、19所示之申請文件(申請日期 均103年11月14日)、附表編號20、21所示之申請文件( 申請日期均103年11月19日),同日交付給告訴人台灣大 哥大公司進行門號申請開通,亦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行使各該偽造私文書及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所侵害之被害人法益不同,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附表編號、19部分(公訴人贅列編號18)應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0、21部分,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六)被告李崇邦、程昱凱所犯9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即附表一 編號1、2部分、編號6、7部分、編號8、9、10部分各以一罪論、編號3、4、5、13、19、23各成立1罪等共9罪)、 15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即編號20、21部分以一罪論,編號11、12、14-17、22、24-30各成立1罪等共15罪;另編號 18與上開編號19為想像競合犯,業已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等共24罪間;被告王升富所犯9次加重詐欺取財罪 (即附表一編號1、2部分、編號6、7部分、編號8、9、10部分各以一罪論、編號3、4、5、13、19、23各成立1罪等共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1、犯罪之動機、目的。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3、犯 罪之手段。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10、犯罪後之態度。」此為刑法第57條所明定。故法院於依職權自由裁量科刑時,仍應受依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科刑標準審酌及須合於比例原則、公平原則之限制,並本於修復式司法之理念,兼顧被害人權益,以確保其受害之彌補,以求比例及公平原則,並合乎社會之期待。本院審酌上述量刑標準,參酌被告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後已與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9頁),因而屬一罪一罰,惡性非重,情輕法重,定其執行刑自不宜過重,以合乎比例原則,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又被告李崇邦曾於97年間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98年3月15日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告王昱凱曾於101年因案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4年,於106年4月12日本案起訴時已緩刑期滿;被 告王升富並無前科,分別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附卷可佐,本院審酌被告3人為爭取電信業績,一時失慮 觸犯刑典,信被告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併各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然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 涉案程度,及為加強約束被告之行為,認有命向公庫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期能促其知啟警惕,確切記取其行為所造成損害之教訓及彌補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附表一編號1、2、11、12、13、17、24、25、26、27、28、30之未扣案傭金犯罪所得,雖有共同被告之2人或3人,惟被告李崇邦陳明願由其1人負責繳回,本院認定被告李崇邦對 於上揭犯罪所得具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且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爰諭知如附表二所示李崇邦之該傭金之犯罪所得沒收,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另詐欺所得之SIM 卡,因未扣案,且該SIM卡上均已經台灣大哥大公司列為無 效,已不能再使用,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不諭知沒收。又本案附表一積欠台灣大哥大之帳單款項,因被告已與台灣大哥大成立調解,賠償其損失,認已實際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亦不諭知沒收。又本案供犯罪所用之偽造國民身分證及健康保險卡影印本,由於均係影印本,並交付給台灣大哥大,已非被告所有,亦不諭知沒收,且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上之公印,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亦不諭知沒收。又附表一各編號「偽造之文書及署名」欄所示之文書,經被告等持交告訴人台灣大哥大公司而行使,已非屬被告所有,爰不諭知沒收。至其上偽造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署名,依附表二所示,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18條第1項、第216條、第212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 之4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3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煒容提起公訴,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冒名 │申請日期 │合約書│偽造之文書及署名 │詐得財物 │共犯 │ │號│ ├─────┤所載代│ │ │ │ │ │ │申請門號 │辦人 │ │ │ │ ├─┼───┼─────┼───┼────────────────┼─────┼───┤ │1 │陳世帆│103.10.11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及│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佣金3300元│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陳世帆」署名1枚 │ │王升富│ │ │ │ │ │(見他卷第122頁) │ │ │ │ │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 │ │ │ │ │ │ │造「陳世帆」署名2枚(見他卷第123│ │ │ │ │ │ │ │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陳世帆」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126頁) │ │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 │ │欄偽造「陳世帆」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 │ │第127頁) │ │ │ ├─┼───┼─────┼───┼────────────────┼─────┼───┤ │2 │陳欣怡│103.10.11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及│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佣金3300元│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陳欣怡」署名1枚 │ │王升富│ │ │ │ │ │(見他卷第128頁) │ │ │ │ │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 │ │ │ │ │ │ │造「陳欣怡」署名2枚(見他卷第129│ │ │ │ │ │ │ │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陳欣怡」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132頁) │ │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 │ │欄偽造「陳欣怡」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 │ │第133頁) │ │ │ ├─┼───┼─────┼───┼────────────────┼─────┼───┤ │3 │林秀雯│103.11.10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 │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林秀雯」署名1枚 │ │王升富│ │ │ │ │ │(見他字卷第134頁) │ │ │ │ │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 │ │ │ │ │ │ │造「林秀雯」署名2枚(見他卷第135│ │ │ │ │ │ │ │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林秀雯」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138頁) │ │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 │ │欄偽造「林秀雯」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 │ │第139頁) │ │ │ ├─┼───┼─────┼───┼────────────────┼─────┼───┤ │4 │李建世│103.11.11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 │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李建世」署名1枚 │ │王升富│ │ │ │ │ │(見他卷第140頁) │ │ │ │ │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 │ │ │ │ │ │ │造「李建世」署名2枚(見他卷第141│ │ │ │ │ │ │ │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李建世」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144頁) │ │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 │ │欄偽造「李建世」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 │ │第145頁) │ │ │ ├─┼───┼─────┼───┼────────────────┼─────┼───┤ │5 │黃守俊│103.11.12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 │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黃守俊」署名1枚 │ │王升富│ │ │ │ │ │(見他卷第146頁) │ │ │ │ │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 │ │ │ │ │ │ │造「黃守俊」署名2枚(見他卷第147│ │ │ │ │ │ │ │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黃守俊」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150頁) │ │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 │ │欄偽造「黃守俊」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 │ │第151頁) │ │ │ ├─┼───┼─────┼───┼────────────────┼─────┼───┤ │6 │陳佳俊│103.11.15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 │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陳佳俊」署名1枚 │ │王升富│ │ │ │ │ │(見他卷第152頁) │ │ │ │ │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 │ │ │ │ │ │ │人簽章欄偽造「陳佳俊」署名2枚、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陳佳俊」署名1 │ │ │ │ │ │ │ │枚(見他卷第153-155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陳佳俊」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158頁) │ │ │ ├─┼───┼─────┼───┼────────────────┼─────┼───┤ │7 │文曉薇│103.11.15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 │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文曉薇」署名1枚 │ │王升富│ │ │ │ │ │(見他卷第159頁) │ │ │ │ │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 │ │ │ │ │ │ │人簽章欄偽造「文曉薇」署名2枚、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文曉薇」署名1 │ │ │ │ │ │ │ │枚(見他卷第160-162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文曉薇」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165頁) │ │ │ ├─┼───┼─────┼───┼────────────────┼─────┼───┤ │8 │陳家謙│103.11.18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 │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陳家謙」署名1枚 │ │王升富│ │ │ │ │ │(見他卷第166頁) │ │ │ │ │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 │ │ │ │ │ │ │人簽章欄偽造「陳家謙」署名2枚、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陳家謙」署名1 │ │ │ │ │ │ │ │枚(見他卷第167-169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陳家謙」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172頁) │ │ │ ├─┼───┼─────┼───┼────────────────┼─────┼───┤ │9 │張琦君│103.11.18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 │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張琦君」署名1枚 │ │王升富│ │ │ │ │ │(見他卷第173頁) │ │ │ │ │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 │ │ │ │ │ │ │人簽章欄偽造「張琦君」署名2枚、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張琦君」署名1 │ │ │ │ │ │ │ │枚(見他卷第174-176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張琦君」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179頁) │ │ │ ├─┼───┼─────┼───┼────────────────┼─────┼───┤ │10│韓正翔│103.11.18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 │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韓正翔」署名1枚 │ │王升富│ │ │ │ │ │(見他卷第180頁) │ │ │ │ │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 │ │ │ │ │ │ │人簽章欄偽造「韓正翔」署名2枚、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韓正翔」署名1 │ │ │ │ │ │ │ │枚(見他卷第181-183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韓正翔」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186頁) │ │ │ ├─┼───┼─────┼───┼────────────────┼─────┼───┤ │11│蔡家竣│103.10.25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及│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佣金8000元│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蔡家竣」署名1枚 │、帳單342 │ │ │ │ │ │ │(見他卷第187頁) │元 │ │ │ │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 │ │ │ │ │ │ │造「蔡家竣」署名2枚(見他卷第188│ │ │ │ │ │ │ │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蔡家竣」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190頁) │ │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 │ │欄偽造「蔡家竣」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 │ │第191頁) │ │ │ ├─┼───┼─────┼───┼────────────────┼─────┼───┤ │12│高彥威│103.10.28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及│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佣金8000元│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高彥威」署名1枚 │、帳單337 │ │ │ │ │ │ │(見他卷第192頁) │元 │ │ │ │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 │ │ │ │ │ │ │造「高彥威」署名2枚(見他卷第193│ │ │ │ │ │ │ │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高彥威」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196頁) │ │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 │ │欄偽造「高彥威」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 │ │第197頁) │ │ │ ├─┼───┼─────┼───┼────────────────┼─────┼───┤ │13│蔡雅云│103.10.29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及│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佣金7200元│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蔡雅云」署名1枚 │、帳單894 │王升富│ │ │ │ │ │(見他卷第198頁) │元 │ │ │ │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 │ │ │ │ │ │ │造「蔡雅云」署名2枚(見他卷第199│ │ │ │ │ │ │ │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蔡雅云」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202頁) │ │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 │ │欄偽造「蔡雅云」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 │ │第203頁) │ │ │ ├─┼───┼─────┼───┼────────────────┼─────┼───┤ │14│梁瑩淳│103.11.3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 │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梁瑩淳」署名1枚 │ │ │ │ │ │ │ │(見他卷第204頁) │ │ │ │ │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 │ │ │ │ │ │ │造「梁瑩淳」署名2枚(見他卷第205│ │ │ │ │ │ │ │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梁瑩淳」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208頁) │ │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 │ │欄偽造「梁瑩淳」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 │ │第209頁) │ │ │ ├─┼───┼─────┼───┼────────────────┼─────┼───┤ │15│謝傑宏│103.11.6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 │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謝傑宏」署名1枚 │ │ │ │ │ │ │ │(見他卷第210頁) │ │ │ │ │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 │ │ │ │ │ │ │造「謝傑宏」署名2枚(見他卷第 │ │ │ │ │ │ │ │211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謝傑宏」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214頁) │ │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 │ │欄偽造「謝傑宏」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 │ │第215頁) │ │ │ ├─┼───┼─────┼───┼────────────────┼─────┼───┤ │16│陳政義│103.11.7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 │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陳政義」署名1枚 │ │ │ │ │ │ │ │(見他卷第216頁) │ │ │ │ │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 │ │ │ │ │ │ │造「陳政義」署名2枚(見他卷第 │ │ │ │ │ │ │ │217頁) │ │ │ ├─┼───┼─────┼───┼────────────────┼─────┼───┤ │17│楊忠祥│103.11.9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帳單890元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楊忠祥」署名1枚 │ │ │ │ │ │ │ │(見他卷第220頁) │ │ │ │ │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 │ │ │ │ │ │ │造「楊忠祥」署名2枚(見他卷第221│ │ │ │ │ │ │ │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楊忠祥」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224頁) │ │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 │ │欄偽造「楊忠祥」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 │ │第225頁) │ │ │ ├─┼───┼─────┼───┼────────────────┼─────┼───┤ │18│洪明得│103.11.14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 │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洪明得」署名1枚 │ │ │ │ │ │ │ │(見他卷第226頁) │ │ │ │ │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 │ │ │ │ │ │ │造「洪明得」署名2枚(見他卷第 │ │ │ │ │ │ │ │227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洪明得」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230頁) │ │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 │ │欄偽造「洪明得」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 │ │第231頁) │ │ │ ├─┼───┼─────┼───┼────────────────┼─────┼───┤ │19│陳南豪│103.11.14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 │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陳南豪」署名1枚 │ │王升富│ │ │ │ │ │(見他卷第232頁) │ │ │ │ │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 │ │ │ │ │ │ │造「陳南豪」署名2枚(見他卷第 │ │ │ │ │ │ │ │233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陳南豪」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236頁) │ │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 │ │欄偽造「陳南豪」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 │ │第237頁) │ │ │ ├─┼───┼─────┼───┼────────────────┼─────┼───┤ │20│周偉丞│103.11.19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 │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周偉丞」署名1枚 │ │ │ │ │ │ │ │(見他卷第238頁) │ │ │ │ │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 │ │ │ │ │ │ │人簽章欄偽造「周偉丞」署名2枚、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周偉丞」署名1 │ │ │ │ │ │ │ │枚(見他卷第239-241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周偉丞」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244頁) │ │ │ ├─┼───┼─────┼───┼────────────────┼─────┼───┤ │21│林嘉成│103.11.19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 │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林嘉成」署名1枚 │ │ │ │ │ │ │ │(見他卷第245頁) │ │ │ │ │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 │ │ │ │ │ │ │人簽章欄偽造「林嘉成」署名2枚、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林嘉成」署名1 │ │ │ │ │ │ │ │枚(見他卷第246-248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林嘉成」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251頁) │ │ │ ├─┼───┼─────┼───┼────────────────┼─────┼───┤ │22│賴嘉仁│103.11.20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 │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賴嘉仁」署名1枚 │ │ │ │ │ │ │ │(見他卷第252頁) │ │ │ │ │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 │ │ │ │ │ │ │人簽章欄偽造「賴嘉仁」署名2枚、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賴嘉仁」署名1 │ │ │ │ │ │ │ │枚(見他卷第253-255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賴嘉仁」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258頁) │ │ │ ├─┼───┼─────┼───┼────────────────┼─────┼───┤ │23│黃雅妮│103.11.24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 │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 │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黃雅妮」署名1枚 │ │王升富│ │ │ │ │ │(見他卷第259頁) │ │ │ │ │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 │ │ │ │ │ │ │人簽章欄偽造「黃雅妮」署名2枚、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黃雅妮」署名1 │ │ │ │ │ │ │ │枚(見他卷第260-262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黃雅妮」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265頁) │ │ │ ├─┼───┼─────┼───┼────────────────┼─────┼───┤ │24│蔡家銘│103.12.11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及│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佣金7200元│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蔡家銘」署名1枚 │、帳單265 │ │ │ │ │ │ │(見他卷第266頁) │元 │ │ │ │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 │ │ │ │ │ │ │人簽章欄偽造「蔡家銘」署名2枚、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蔡家銘」署名1 │ │ │ │ │ │ │ │枚(見他卷第267-269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蔡家銘」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272頁) │ │ │ ├─┼───┼─────┼───┼────────────────┼─────┼───┤ │25│游亭茹│103.12.14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及│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佣金7200元│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游亭茹」署名1枚 │、帳單211 │ │ │ │ │ │ │(見他卷第273頁) │元 │ │ │ │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 │ │ │ │ │ │ │人簽章欄偽造「游亭茹」署名2枚、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游亭茹」署名1 │ │ │ │ │ │ │ │枚(見他卷第274-276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游亭茹」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279頁) │ │ │ ├─┼───┼─────┼───┼────────────────┼─────┼───┤ │26│黃建輝│103.12.16 │王升富│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及│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佣金7200元│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黃建輝」署名1枚 │、帳單175 │ │ │ │ │ │ │(見他卷第280頁) │元 │ │ │ │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 │ │ │ │ │ │ │人簽章欄偽造「黃建輝」署名2枚、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黃建輝」署名1 │ │ │ │ │ │ │ │枚(見他卷第281-283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黃建輝」署名1枚(見 │ │ │ │ │ │ │ │他卷第286頁) │ │ │ ├─┼───┼─────┼───┼────────────────┼─────┼───┤ │27│羅可辰│103.12.6 │周偉丞│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及│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佣金7200元│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羅可辰」署名1枚 │、帳單350 │ │ │ │ │ │ │、代理人簽章欄偽造「周偉丞」署名│元 │ │ │ │ │ │ │1枚(見他卷第287頁) │ │ │ │ │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 │ │ │ │ │ │ │人簽章欄偽造「羅可辰」署名2枚、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羅可辰」署名1 │ │ │ │ │ │ │ │枚、代理人簽章欄偽造「周偉丞」署│ │ │ │ │ │ │ │名3枚(見他卷第288-290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羅可辰」署名1枚、受 │ │ │ │ │ │ │ │委託人欄偽造「周偉丞」署名1枚( │ │ │ │ │ │ │ │見他卷第293頁) │ │ │ ├─┼───┼─────┼───┼────────────────┼─────┼───┤ │28│黃成豪│103.12.10 │周偉丞│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及│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佣金7200元│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黃成豪」署名1枚 │、帳單285 │ │ │ │ │ │ │、代理人簽章欄偽造「周偉丞」署名│元 │ │ │ │ │ │ │1枚(見他卷第294頁) │ │ │ │ │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 │ │ │ │ │ │ │人簽章欄偽造「黃成豪」署名2枚、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黃成豪」署名1 │ │ │ │ │ │ │ │枚、代理人簽章欄偽造「周偉丞」署│ │ │ │ │ │ │ │名3枚(見他卷第295-297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黃成豪」署名1枚、受 │ │ │ │ │ │ │ │委託人欄偽造「周偉丞」署名1枚( │ │ │ │ │ │ │ │見他卷第300頁) │ │ │ ├─┼───┼─────┼───┼────────────────┼─────┼───┤ │29│賴嘉仁│103.12.21 │周偉丞│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帳單1090元│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賴嘉仁」署名1枚 │ │ │ │ │ │ │ │、代理人簽章欄偽造「周偉丞」署名│ │ │ │ │ │ │ │1枚(見他卷第301頁) │ │ │ │ │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 │ │ │ │ │ │ │人簽章欄偽造「賴嘉仁」署名2枚、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賴嘉仁」署名1 │ │ │ │ │ │ │ │枚、代理人簽章欄偽造「周偉丞」署│ │ │ │ │ │ │ │名3枚(見他卷第302-304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賴嘉仁」署名1枚、受 │ │ │ │ │ │ │ │委託人欄偽造「周偉丞」署名1枚( │ │ │ │ │ │ │ │見他卷第307頁) │ │ │ ├─┼───┼─────┼───┼────────────────┼─────┼───┤ │30│陳喬虹│103.12.4 │羅可辰│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SIM卡1張及│李崇邦│ │ │ ├─────┤ │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佣金7200元│程昱凱│ │ │ │0000000000│ │請人簽章欄偽造「陳喬虹」署名1枚 │、帳單355 │ │ │ │ │ │ │、代理人簽章欄偽造「羅可辰」署名│元 │ │ │ │ │ │ │1枚(見他卷第308頁) │ │ │ │ │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 │ │ │ │ │ │ │人簽章欄偽造「陳喬虹」署名2枚、 │ │ │ │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陳喬虹」署名1 │ │ │ │ │ │ │ │枚、代理人簽章欄偽造「羅可辰」署│ │ │ │ │ │ │ │名1枚(見他卷第309-311頁) │ │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 │ │書人欄偽造「陳喬虹」署名1枚、受 │ │ │ │ │ │ │ │委託人欄偽造「羅可辰」署名1枚( │ │ │ │ │ │ │ │見他卷第314頁) │ │ │ └─┴───┴─────┴───┴────────────────┴─────┴───┘ 附表二: ┌─┬───┬────────────────┬───────┬───────────┐ │編│共犯 │偽造之文書及署名 │所犯法條 │ 處刑 │ │號│ │ │ │ │ ├─┼───┼────────────────┼───────┼───────────┤ │1 │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共同犯加重詐欺取│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王升富│請人簽章欄偽造「陳世帆」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 │(見他卷第122頁) │、第216條、第2│仟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12條、第210條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造「陳世帆」署名2枚(見他卷第123│、第339條之4第│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 │ │ │頁) │2款 │造之「陳世帆」之署押共│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伍枚,均沒收。 │ │ │ │書人欄偽造「陳世帆」署名1枚(見 │ │程昱凱、王升富共同犯加│ │ │ │他卷第126頁) │ │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徒刑壹年。偽造之「陳世│ │ │ │欄偽造「陳世帆」署名1枚(見他卷 │ │帆」之署押共伍枚,均沒│ │ │ │第127頁) │ │收。 │ ├─┼───┼────────────────┼───────┼───────────┤ │2 │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共同犯加重詐欺取│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王升富│請人簽章欄偽造「陳欣怡」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 │(見他卷第128頁) │、第216條、第2│仟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12條、第210條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造「陳欣怡」署名2枚(見他卷第129│、第339條之4第│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 │ │ │頁) │2款 │造之「陳欣怡」之署押共│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伍枚,均沒收。 │ │ │ │書人欄偽造「陳欣怡」署名1枚(見 │ │程昱凱、王升富共同犯加│ │ │ │他卷第132頁) │ │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徒刑壹年。偽造之「陳欣│ │ │ │欄偽造「陳欣怡」署名1枚(見他卷 │ │怡」之署押共伍枚,均沒│ │ │ │第133頁) │ │收。 │ ├─┼───┼────────────────┼───────┼───────────┤ │3 │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王升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 │王升富│請人簽章欄偽造「林秀雯」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 │ │ │(見他字卷第134頁) │、第216條、第2│之「林秀雯」之署押共伍│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12條、第210條 │枚,均沒收。 │ │ │ │造「林秀雯」署名2枚(見他卷第135│、第339條之4第│ │ │ │ │頁) │2款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書人欄偽造「林秀雯」署名1枚(見 │ │ │ │ │ │他卷第138頁)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欄偽造「林秀雯」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第139頁) │ │ │ ├─┼───┼────────────────┼───────┼───────────┤ │4 │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王升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 │王升富│請人簽章欄偽造「李建世」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 │ │ │(見他卷第140頁) │、第216條、第2│之「李建世」之署押共伍│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12條、第210條 │枚,均沒收。 │ │ │ │造「李建世」署名2枚(見他卷第141│、第339條之4第│ │ │ │ │頁) │2款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書人欄偽造「李建世」署名1枚(見 │ │ │ │ │ │他卷第144頁)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欄偽造「李建世」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第145頁) │ │ │ ├─┼───┼────────────────┼───────┼───────────┤ │5 │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王升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 │王升富│請人簽章欄偽造「黃守俊」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 │ │ │(見他卷第146頁) │、第216條、第2│之「黃守俊」之署押共伍│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12條、第210條 │枚,均沒收。 │ │ │ │造「黃守俊」署名2枚(見他卷第147│、第339條之4第│ │ │ │ │頁) │2款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書人欄偽造「黃守俊」署名1枚(見 │ │ │ │ │ │他卷第150頁)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欄偽造「黃守俊」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第151頁) │ │ │ ├─┼───┼────────────────┼───────┼───────────┤ │6 │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王升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 │王升富│請人簽章欄偽造「陳佳俊」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 │ │ │(見他卷第152頁) │、第216條、第2│之「陳家俊」之署押共伍│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12條、第210條 │枚,均沒收。 │ │ │ │人簽章欄偽造「陳佳俊」署名2枚、 │、第339條之4第│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陳佳俊」署名1 │2款 │ │ │ │ │枚(見他卷第153-155頁)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書人欄偽造「陳佳俊」署名1枚(見 │ │ │ │ │ │他卷第158頁) │ │ │ ├─┼───┼────────────────┼───────┼───────────┤ │7 │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王升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 │王升富│請人簽章欄偽造「文曉薇」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 │ │ │(見他卷第159頁) │、第216條、第2│之「文曉薇」之署押共伍│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12條、第210條 │枚,均沒收。 │ │ │ │人簽章欄偽造「文曉薇」署名2枚、 │、第339條之4第│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文曉薇」署名1 │2款 │ │ │ │ │枚(見他卷第160-162頁)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書人欄偽造「文曉薇」署名1枚(見 │ │ │ │ │ │他卷第165頁) │ │ │ ├─┼───┼────────────────┼───────┼───────────┤ │8 │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王升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 │王升富│請人簽章欄偽造「陳家謙」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 │ │ │(見他卷第166頁) │、第216條、第2│之「陳家謙」之署押共伍│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12條、第210條 │枚,均沒收。 │ │ │ │人簽章欄偽造「陳家謙」署名2枚、 │、第339條之4第│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陳家謙」署名1 │2款 │ │ │ │ │枚(見他卷第167-169頁)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書人欄偽造「陳家謙」署名1枚(見 │ │ │ │ │ │他卷第172頁) │ │ │ ├─┼───┼────────────────┼───────┼───────────┤ │9 │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王升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 │王升富│請人簽章欄偽造「張琦君」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 │ │ │(見他卷第173頁) │、第216條、第2│之「張琦君」之署押共伍│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12條、第210條 │枚,均沒收。 │ │ │ │人簽章欄偽造「張琦君」署名2枚、 │、第339條之4第│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張琦君」署名1 │2款 │ │ │ │ │枚(見他卷第174-176頁)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書人欄偽造「張琦君」署名1枚(見 │ │ │ │ │ │他卷第179頁) │ │ │ ├─┼───┼────────────────┼───────┼───────────┤ │10│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王升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 │王升富│請人簽章欄偽造「韓正翔」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 │ │ │(見他卷第180頁) │、第216條、第2│之「韓正翔」之署押共伍│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12條、第210條 │枚,均沒收。 │ │ │ │人簽章欄偽造「韓正翔」署名2枚、 │、第339條之4第│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韓正翔」署名1 │2款 │ │ │ │ │枚(見他卷第181-183頁)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書人欄偽造「韓正翔」署名1枚(見 │ │ │ │ │ │他卷第186頁) │ │ │ ├─┼───┼────────────────┼───────┼───────────┤ │11│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請人簽章欄偽造「蔡家竣」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見他卷第187頁) │、第216條、第2│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12條、第216條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造「蔡家竣」署名2枚(見他卷第188│、第210條、第 │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 │ │ │頁) │339條第1項、第│之「蔡家竣」之署押共伍│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2項 │枚,均沒收。 │ │ │ │書人欄偽造「蔡家竣」署名1枚(見 │ │程昱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 │他卷第190頁) │ │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柒│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月。偽造之「蔡家竣」之│ │ │ │欄偽造「蔡家竣」署名1枚(見他卷 │ │署押共伍枚,均沒收。 │ │ │ │第191頁) │ │ │ ├─┼───┼────────────────┼───────┼───────────┤ │12│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請人簽章欄偽造「高彥威」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見他卷第192頁) │、第216條、第2│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12條、第216條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造「高彥威」署名2枚(見他卷第193│、第210條、第 │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 │ │ │頁) │339條第1項、第│之「高彥威」之署押共伍│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2項 │枚,均沒收。 │ │ │ │書人欄偽造「高彥威」署名1枚(見 │ │程昱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 │他卷第196頁) │ │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柒│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月。偽造之「高彥威」之│ │ │ │欄偽造「高彥威」署名1枚(見他卷 │ │署押共伍枚,均沒收。 │ │ │ │第197頁) │ │ │ ├─┼───┼────────────────┼───────┼───────────┤ │13│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共同犯加重詐欺取│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王升富│請人簽章欄偽造「蔡雅云」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見他卷第198頁) │、第216條、第2│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12條、第216條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造「蔡雅云」署名2枚(見他卷第199│、第210條、第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 │ │ │頁) │339條第2項、第│造之「蔡雅云」之署押共│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339條之4第2款 │伍枚,均沒收。 │ │ │ │書人欄偽造「蔡雅云」署名1枚(見 │ │程昱凱、王升富共同犯加│ │ │ │他卷第202頁) │ │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徒刑壹年。偽造之「蔡雅│ │ │ │欄偽造「蔡雅云」署名1枚(見他卷 │ │云」之署押共伍枚,均沒│ │ │ │第203頁) │ │收。 │ ├─┼───┼────────────────┼───────┼───────────┤ │14│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共同犯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 │ │ │請人簽章欄偽造「梁瑩淳」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期徒刑柒月。偽造之「梁│ │ │ │(見他卷第204頁) │、第216條、第2│瑩淳」之署押共伍枚,均│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12條、第210條 │沒收。 │ │ │ │造「梁瑩淳」署名2枚(見他卷第205│、第339條第1項│ │ │ │ │頁)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書人欄偽造「梁瑩淳」署名1枚(見 │ │ │ │ │ │他卷第208頁)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欄偽造「梁瑩淳」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第209頁) │ │ │ ├─┼───┼────────────────┼───────┼───────────┤ │15│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共同犯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 │ │ │請人簽章欄偽造「謝傑宏」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期徒刑柒月。偽造之「謝│ │ │ │(見他卷第210頁) │、第216條、第2│傑宏」之署押共伍枚,均│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12條、第210條 │沒收。 │ │ │ │造「謝傑宏」署名2枚(見他卷第 │、第339條第1項│ │ │ │ │211頁)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書人欄偽造「謝傑宏」署名1枚(見 │ │ │ │ │ │他卷第214頁)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欄偽造「謝傑宏」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第215頁) │ │ │ ├─┼───┼────────────────┼───────┼───────────┤ │16│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共同犯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 │ │ │請人簽章欄偽造「陳政義」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期徒刑柒月。偽造之「陳│ │ │ │(見他卷第216頁) │、第216條、第2│政義」之署押共伍枚,均│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12條、第210條 │沒收。 │ │ │ │造「陳政義」署名2枚(見他卷第 │、第339條第1項│ │ │ │ │217頁) │ │ │ ├─┼───┼────────────────┼───────┼───────────┤ │17│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共同犯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 │ │ │請人簽章欄偽造「楊忠祥」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期徒刑柒月。偽造之「楊│ │ │ │(見他卷第220頁) │、第216條、第2│忠祥」之署押共伍枚,均│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12條、第216條 │沒收。 │ │ │ │造「楊忠祥」署名2枚(見他卷第221│、第210條、第 │ │ │ │ │頁) │339條第1項、第│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2項 │ │ │ │ │書人欄偽造「楊忠祥」署名1枚(見 │ │ │ │ │ │他卷第224頁)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欄偽造「楊忠祥」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第225頁) │ │ │ ├─┼───┼────────────────┼───────┼───────────┤ │18│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共同犯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 │ │ │請人簽章欄偽造「洪明得」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期徒刑柒月。偽造之「洪│ │ │ │(見他卷第226頁) │、第216條、第2│明得」之署押共伍枚,均│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12條、第210條 │沒收。 │ │ │ │造「洪明得」署名2枚(見他卷第 │、第339條第1項│ │ │ │ │227頁)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書人欄偽造「洪明得」署名1枚(見 │ │ │ │ │ │他卷第230頁)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欄偽造「洪明得」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第231頁) │ │ │ ├─┼───┼────────────────┼───────┼───────────┤ │19│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王升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 │王升富│請人簽章欄偽造「陳南豪」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 │ │ │(見他卷第232頁) │、第216條、第2│之「陳南豪」之署押共伍│ │ │ │②資費方案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欄偽│12條、第210條 │枚,均沒收。 │ │ │ │造「陳南豪」署名2枚(見他卷第 │、第339條之4第│ │ │ │ │233頁) │2款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書人欄偽造「陳南豪」署名1枚(見 │ │ │ │ │ │他卷第236頁) │ │ │ │ │ │④臺灣大哥大用戶確認書上用戶簽名│ │ │ │ │ │欄偽造「陳南豪」署名1枚(見他卷 │ │ │ │ │ │第237頁) │ │ │ ├─┼───┼────────────────┼───────┼───────────┤ │20│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共同犯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 │ │ │請人簽章欄偽造「周偉丞」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期徒刑柒月。偽造之「周│ │ │ │(見他卷第238頁) │、第216條、第2│偉丞」之署押共伍枚,均│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12條、第210條 │沒收。 │ │ │ │人簽章欄偽造「周偉丞」署名2枚、 │、第339條第1項│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周偉丞」署名1 │ │ │ │ │ │枚(見他卷第239-241頁)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書人欄偽造「周偉丞」署名1枚(見 │ │ │ │ │ │他卷第244頁) │ │ │ ├─┼───┼────────────────┼───────┼───────────┤ │21│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共同犯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 │ │ │請人簽章欄偽造「林嘉成」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期徒刑柒月。偽造之「林│ │ │ │(見他卷第245頁) │、第216條、第2│嘉成」之署押共伍枚,均│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12條、第210條 │沒收。 │ │ │ │人簽章欄偽造「林嘉成」署名2枚、 │、第339條第1項│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林嘉成」署名1 │ │ │ │ │ │枚(見他卷第246-248頁)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書人欄偽造「林嘉成」署名1枚(見 │ │ │ │ │ │他卷第251頁) │ │ │ ├─┼───┼────────────────┼───────┼───────────┤ │22│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共同犯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 │ │ │請人簽章欄偽造「賴嘉仁」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期徒刑柒月。偽造之「賴│ │ │ │(見他卷第252頁) │、第216條、第2│嘉仁」之署押共伍枚,均│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12條、第210條 │沒收。 │ │ │ │人簽章欄偽造「賴嘉仁」署名2枚、 │、第339條第1項│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賴嘉仁」署名1 │ │ │ │ │ │枚(見他卷第253-255頁)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書人欄偽造「賴嘉仁」署名1枚(見 │ │ │ │ │ │他卷第258頁) │ │ │ ├─┼───┼────────────────┼───────┼───────────┤ │23│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王升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 │王升富│請人簽章欄偽造「黃雅妮」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 │ │ │(見他卷第259頁) │、第216條、第2│之「黃雅妮」之署押共伍│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12條、第210條 │枚,均沒收。 │ │ │ │人簽章欄偽造「黃雅妮」署名2枚、 │、第339條之4第│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黃雅妮」署名1 │2款 │ │ │ │ │枚(見他卷第260-262頁)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書人欄偽造「黃雅妮」署名1枚(見 │ │ │ │ │ │他卷第265頁) │ │ │ ├─┼───┼────────────────┼───────┼───────────┤ │24│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請人簽章欄偽造「蔡家銘」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見他卷第266頁) │、第216條、第2│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12條、第216條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人簽章欄偽造「蔡家銘」署名2枚、 │、第210條、第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蔡家銘」署名1 │339條第1項、第│偽造之「蔡家銘」之署押│ │ │ │枚(見他卷第267-269頁) │2項 │共伍枚,均沒收。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程昱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 │書人欄偽造「蔡家銘」署名1枚(見 │ │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柒│ │ │ │他卷第272頁) │ │月。偽造之「蔡家銘」之│ │ │ │ │ │署押共伍枚,均沒收。 │ ├─┼───┼────────────────┼───────┼───────────┤ │25│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請人簽章欄偽造「游亭茹」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見他卷第273頁) │、第216條、第2│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12條、第216條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人簽章欄偽造「游亭茹」署名2枚、 │、第210條、第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游亭茹」署名1 │339條第1項、第│偽造之「游亭茹」之署押│ │ │ │枚(見他卷第274-276頁) │2項 │共伍枚,均沒收。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程昱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 │書人欄偽造「游亭茹」署名1枚(見 │ │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柒│ │ │ │他卷第279頁) │ │月。偽造之「游亭茹」之│ │ │ │ │ │署押共伍枚,均沒收。 │ ├─┼───┼────────────────┼───────┼───────────┤ │26│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請人簽章欄偽造「黃建輝」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見他卷第280頁) │、第216條、第2│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12條、第216條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人簽章欄偽造「黃建輝」署名2枚、 │、第210條、第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黃建輝」署名1 │339條第1項、第│偽造之「黃建輝」之署押│ │ │ │枚(見他卷第281-283頁) │2項 │共伍枚,均沒收。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程昱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 │書人欄偽造「黃建輝」署名1枚(見 │ │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柒│ │ │ │他卷第286頁) │ │月。偽造之「黃建輝」之│ │ │ │ │ │署押共伍枚,均沒收。 │ ├─┼───┼────────────────┼───────┼───────────┤ │27│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請人簽章欄偽造「羅可辰」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代理人簽章欄偽造「周偉丞」署名│、第216條、第2│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 │ │1枚(見他卷第287頁) │12條、第216條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第210條、第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人簽章欄偽造「羅可辰」署名2枚、 │339條第1項、第│偽造之「羅可辰」之署押│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羅可辰」署名1 │2項 │共伍枚、偽造之「周偉丞│ │ │ │枚、代理人簽章欄偽造「周偉丞」署│ │」之署押共伍枚,均沒收│ │ │ │名3枚(見他卷第288-290頁)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程昱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 │書人欄偽造「羅可辰」署名1枚、受 │ │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柒│ │ │ │委託人欄偽造「周偉丞」署名1枚( │ │月。偽造之「羅可辰」之│ │ │ │見他卷第293頁) │ │署押共伍枚、偽造之「周│ │ │ │ │ │偉丞」之署押共伍枚,均│ │ │ │ │ │沒收。 │ ├─┼───┼────────────────┼───────┼───────────┤ │28│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請人簽章欄偽造「黃成豪」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代理人簽章欄偽造「周偉丞」署名│、第216條、第2│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 │ │1枚(見他卷第294頁) │12條、第216條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第210條、第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人簽章欄偽造「黃成豪」署名2枚、 │339條第1項、第│偽造之「賴嘉仁」之署押│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黃成豪」署名1 │2項 │共伍枚、偽造之「周偉丞│ │ │ │枚、代理人簽章欄偽造「周偉丞」署│ │」之署押共伍枚,均沒收│ │ │ │名3枚(見他卷第295-297頁)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程昱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 │書人欄偽造「黃成豪」署名1枚、受 │ │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柒│ │ │ │委託人欄偽造「周偉丞」署名1枚( │ │月。偽造之「賴嘉仁」之│ │ │ │見他卷第300頁) │ │署押共伍枚、偽造之「周│ │ │ │ │ │偉丞」之署押共伍枚,均│ │ │ │ │ │沒收。 │ ├─┼───┼────────────────┼───────┼───────────┤ │29│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程昱凱共同犯行│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 │ │ │請人簽章欄偽造「賴嘉仁」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期徒刑柒月。 │ │ │ │、代理人簽章欄偽造「周偉丞」署名│、第216條、第2│偽造之「賴嘉仁」之署押│ │ │ │1枚(見他卷第301頁) │12條、第216條 │共伍枚、偽造之「周偉丞│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第210條、第 │」之署押共伍枚,均沒收│ │ │ │人簽章欄偽造「賴嘉仁」署名2枚、 │339條第1項、第│。 │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賴嘉仁」署名1 │2項 │ │ │ │ │枚、代理人簽章欄偽造「周偉丞」署│ │ │ │ │ │名3枚(見他卷第302-304頁)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 │ │ │ │書人欄偽造「賴嘉仁」署名1枚、受 │ │ │ │ │ │委託人欄偽造「周偉丞」署名1枚( │ │ │ │ │ │見他卷第307頁) │ │ │ ├─┼───┼────────────────┼───────┼───────────┤ │30│李崇邦│①「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 │戶籍法第75條第│李崇邦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程昱凱│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 │2項、第1項,刑│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請人簽章欄偽造「陳喬虹」署名1枚 │法第218條第1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代理人簽章欄偽造「羅可辰」署名│、第216條、第2│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 │ │1枚(見他卷第308頁) │12條、第216條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②「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上本 │、第210條、第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人簽章欄偽造「陳喬虹」署名2枚、 │339條第1項、第│偽造之「陳喬虹」之署押│ │ │ │立同意書人欄偽造「陳喬虹」署名1 │2項 │共伍枚、偽造之「羅可辰│ │ │ │枚、代理人簽章欄偽造「羅可辰」署│ │」之署押共叁枚,均沒收│ │ │ │名1枚(見他卷第309-311頁) │ │。 │ │ │ │③「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上立委託│ │程昱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 │書人欄偽造「陳喬虹」署名1枚、受 │ │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柒│ │ │ │委託人欄偽造「羅可辰」署名1枚( │ │月。偽造之「陳喬虹」之│ │ │ │見他卷第314頁) │ │署押共伍枚、偽造之「羅│ │ │ │ │ │可辰」之署押共叁枚,均│ │ │ │ │ │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