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2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金洋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下同)107年2月12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07年2月2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