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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江錫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2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金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下同)107年2月12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07年2月2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錫麟

書記官 楊慶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29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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