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育德
- 選任辯護人
- 林助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16793 、21773 號),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3 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記載,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