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財產所有人 產力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千鐘
- 統一編號:00000000
- 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7
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618號被告黃千鐘、黃硯熙、林駿程、陳仲
仁等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產力實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千鐘、黃硯熙、林駿程、陳仲仁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而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黃千鐘、黃硯熙因向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施用詐術,而詐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29萬1,144 元,係由第三人產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產力公司)取得,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產力公司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618號被告黃千鐘、黃硯熙、林駿程、陳仲仁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訂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上午9 時50分許、108 年4 月3 日上午9 時50分許,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第三人產力公司應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第三人產力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