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兆唐 賴清釗 李芃璇 上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健智律師 被 告 莊睿航 第 三 人 鍵僑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兆唐 第 三 人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清釗 第 三 人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備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清釗 第 三 人 義豐昌國貿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兆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15059號、105年度偵字第30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兆唐犯如附表二編號39-4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編號39及41-45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即附表編號40及46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均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支付公庫新台幣貳拾萬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賴清釗犯如附表二編號1-4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編號1-28、30-39及41-45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即附表編號29、40及46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李芃璇犯如附表二編號17-28及30-3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叄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支付公庫新台幣伍萬元。 莊睿航犯如附表二編號29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第三人鍵僑實業有限公司如附表二編號1交易金額欄所示犯罪所 得,沒收如主文欄所示。 第三人義豐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如附表二編號2-14、16-17及40 交易金額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如主文欄所示。 第三人臺灣特優達物流設備有限公司如附表二編號15、19-21、 23-36及38-39交易金額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如主文欄所示。 第三人義豐昌國貿事業有限公司如附表二編號42及44交易金額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如主文欄所示。 事 實 一、緣莊耀輝(已於民國100年1月19日死亡)於92年7月17日申 請設立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義豐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於102年10 月15日解散,但尚未清算,下稱義豐昌國際公司),至其死亡時止均擔任實際及登記負責人;另於96年4月3日起擔任址設臺中縣豐原市(現改制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0 ○0號1樓之鍵僑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羅兆唐,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鍵僑公司)實際負責人,至鍵僑公司於99年9月1日解散為止(尚未清算);再於99年6月1日申請設立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之2之「臺灣特優 達物流設備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於102 年8月29日解散,但尚未清算,下稱臺灣特優達公司),至 其死亡時止均擔任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林秀雲為莊耀輝之母)。義豐昌國際公司與鍵僑公司、臺灣特優達公司為母子公司關係。羅兆唐為莊耀輝再娶對象羅佳玲(後改名羅胤佳)之胞兄,於101年10月25日申設址設臺中市○區○○街 00號1樓之「義豐昌國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下稱義豐昌國貿公司),並擔任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賴清釗、羅兆唐、莊睿航(即莊耀輝之子)及李芃璇,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期間,擔任義豐昌國際公司、臺灣特優達公司、義豐昌國貿公司、鍵僑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負責人、總經理、工務部經理及會計人員等職位(莊睿航於擔任義豐昌國際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之101年3月6日入伍服役)。 義豐昌國際公司、臺灣特優達公司及義豐昌國貿公司(下合稱義豐昌國際公司等3家公司),均經營銷售進口中古堆高 機業務,而進口之中古堆高機,車身出廠時均固定有由原廠(如TOYOTA公司)所製作,用以標示堆高機型號、製造編號、出廠年份(以西元標示)以及其他如車身尺寸、最大負重量等技術規格資訊之金屬銘板,莊耀輝、賴清釗、羅兆唐、李芃璇及莊睿航,就該等進口之中古堆高機車身銘板,均非有製作權之人。賴清釗、羅兆唐、莊睿航、李芃璇均明知中古堆高機之出廠或製造年份,如同中古汽車買賣之里程數,將影響客戶決定是否購買之意願及所願支付價金之多寡,為使義豐昌國際公司、臺灣特優達公司、義豐昌國貿公司出售之中古堆高機更易於銷售,以及提高售價,竟或與莊耀輝間,或相互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一)於98年12月間起至100年1月19日莊耀輝死亡時止,由莊耀輝將空白之金屬銘板以及寫有欲修改之堆高機出廠年份(均係改為較原出廠、製造實際年份為新之年份)與其他相關資訊之紙條,親自或於99年7月間起由李芃璇交予(或 取回)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不知情之「勇 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勇鼎公司),以鐳射雕刻之方式,將包含上開不實年份在內之資訊,鑴刻在空白銘板上,重新製作車身銘板,而偽造附表二編號1至27號所示 之銘板,再由賴清釗將上開偽造出廠(或製造)年份之銘板,固定在堆高機車身上,表彰該堆高機不實之出廠年份,以此方式行使偽造之銘板,並隱瞞堆高機銘板所示出廠年份業經渠等更改此一事實,對附表二編號1至27號所示 之27名對象施用詐術,使附表二編號1至27(除編號18、 22以外)所示之對象陷於錯誤,而願意購買或以較該堆高機更改前出廠年份合理售價更高之價格,購買各該編號所示之堆高機,而附表二編號18、22所示之對象,則因另有考量,若知年份遭更改,仍願意購買而未遂(李芃璇未參與99年7月前即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偽造銘板部分)。(二)賴清釗、李芃璇復於莊耀輝死亡後,自100年2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繼續延用莊耀輝上開(一)所述相同之方式, 改由賴清釗將含有所欲更改之出廠年份等資訊寫在紙條上,再由李芃璇轉交(或取回)勇鼎公司所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8至38所示之堆高機車身銘板(李芃璇未參與附表二編號29部分,係由賴清釗與莊睿航共同為之,詳後(四)所述),並隱瞞銘板年份經更改乙情,以此方式對附表二編號28至38號所示之11名對象施用詐術,使附表二編號28至38(除編號37以外)所示之對象陷於錯誤,而願意購買或以較該堆高機更改前出廠年份合理售價更高之價格,購買各該編號所示之堆高機,而附表二編號37所示之對象,則因另有考量,若之年份遭更改,仍願意購買而未遂。 (三)賴清釗、羅兆唐再於100年9月起至102年8月間遭查獲時止,以與上開(一)所述相同之方式,由賴清釗、羅兆唐共同決定更改之年份後,將含有所欲更改出廠年份等資訊寫在紙條上,親自或由不知情之不詳員工交予勇鼎公司偽造附表二編號39至45之堆高機車身銘板,並隱瞞銘板年份經更改乙情後,以此方式對附表二編號39至45號所示之7名 對象施用詐術,並使附表二編號39、40、42、44所示之對象陷於錯誤,而願意購買或以較該堆高機更改前出廠年份合理售價更高之價格,購買各該編號所示之堆高機,而附表二編號41、43、45所示之對象,則因另有考量,若知年份遭更改,仍願意照價購買而未遂。 (四)莊睿航於100年4月間,與賴清釗以與上開(一)所述相同之方式,偽造堆高機車身銘板,並隱瞞銘板年份經更改乙情後,以此方式對附表二編號29號所示之對象陷施用詐術,使之於錯誤,以較實際出廠年份堆高機合理價格更高之價格,購買該編號所示之堆高機。 二、莊耀輝死亡前為掩飾其上開偽造車身銘板之詐術,遂於不詳時、地偽造印文為「臺中關稅局業務一組簽證文件專用章(甲);證明文件簽發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日期可調整之公印,以及印文為「中關局林日光6492」(職務章)、「周建成」(私章)之印章(均未扣案),再將透過不知情之宏昌報關行申報進口,所取得義豐昌國際公司或臺灣特優達公司某批中古堆高機之某編號進口報單「進口證明聯」掃描至電腦後,使用電腦軟體將該進口報單上所記載,出售予特定客戶之特定堆高機出廠年份,更改為與前已偽造之車身銘板上相同年份後,將更改後進口報單圖檔使用接近真正進口報單之紙張、墨色印製為紙本,復蓋用上開偽造之公印及林日光、周建成印章,偽造進口報單證明聯,並視客戶需求,交付所偽造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正本或影本予該客戶而行使之。賴清釗前因與莊耀輝長期共事,且又共同偽造車身銘板,而知悉莊耀輝上開偽造進口報單之作法,竟單獨或與莊睿航、羅兆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一)於100年3月間出售如附表二編號29之堆高機予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連公司)時,由賴清釗指示莊睿航以上開方式將編號DA/99/GN15/0009號進口報單進口證 明聯上之「TOYOTA 02-7FD00-00000」型號堆高機,出廠 年份(YEAR)「2003」,配合已偽造之銘板改為「2006」,而偽造該進口報單證明聯《上有偽造編號之「臺中關稅局業務一組簽證文件專用章(甲)」公印文1枚》,並於 交車時連同發票等相關文件交予中連公司,作為該堆高機之進口證明而行使之。 (二)於100年11月間出售附表二編號40之堆高機予新日興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新日興公司)時,賴清釗、羅兆唐為配合已偽造之銘板內容,遂共同以上開方式偽造不存在之編號BD/100/WM05/3050號進口報單進口證明聯,並將該進口證明聯上之「TOYOTA MODEL:02-7FD25」、「21774」型號 堆高機之出廠年份(YEAR)擅自記載為「2007」,而偽造該進口報單正本《上有偽造之「臺中關稅局業務一組簽證文件專用章(甲)」公印文、「中關局日光6492」、周建成」印文各1枚》,並於交車時連同發票等相關文件交予 新日興公司,作為該堆高機之進口證明而行使之。 (三)於101年1月30日,以義豐昌國際公司之名義出售TOYOTA 5FD00-00000、7FDK00-00000型號之中古堆高機2台予凱美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美公司)時,由賴清釗、羅兆唐共同以上開方式,偽造不存在之編號DA/100/V349/0012號、BD/100/WM05/3050號進口報單證明聯2紙《上均 有偽造之「臺中關稅局業務一組簽證文件專用章(甲)」公印文、「中關局林日光6492」、「周建成」印文各1枚 》,並於交車時連同發票等相關文件交予凱美公司,作為該堆高機之進口證明而行使之(此交易查無更改銘板之相關紀錄)。 三、嗣法務部調查局接獲檢舉後,於102年8月12日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對義豐昌國貿公司、勇鼎公司進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並循線通知被害人到案說明後,始查悉上情。羅兆唐、賴清釗、李芃璇及莊睿航之公司即鍵僑公司、義豐昌國際公司、臺灣特優達公司及義豐昌國貿公司因而各取得如附表二交易金額欄所示不法犯罪所得(鍵僑公司如附表二編號1、義豐昌國際公司如附表二編號2-14、16-17及40、臺灣特優達公司如附表二編號15、19-21、23-36及38-39、第三人義豐昌國貿公司如附表二編號42及44所示;編號 18、22、37、41、43、45及46部分無犯罪所得)。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該署檢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條第2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依其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該4 條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 年台上18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業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而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二、又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故均具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兆唐(見103偵15059號卷一第80頁、本院卷第282及295頁反面)、賴清釗(見103偵15059號卷一第45-48、80頁、103偵15059號卷三第128-129頁、本院卷第282及295頁反面)、李芃璇(見103偵15059號卷三第135 反面-136頁、本院卷第282及295頁反面)及莊睿航(見103 偵15059號卷三第113反面-115頁、本院卷第139、165頁反面、206頁反面、282及295頁反面)坦承不諱。 二、核與下列證人所證及證物相符: (一)宏昌報關行員工王丕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三第111頁反面-112頁反面)、勇鼎公司負責人李原恒於調 查局詢問之陳述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調查局卷第62-64頁、 103偵15059號卷一第57頁正反面)、勇鼎公司廠長蕭宏政及生產管理人員陳金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一第64-65頁反面)、義豐昌國際公司員工陳文忠於調查局詢 問時之陳述(見調查局卷第65-68頁)。 (二)東岳精密有限公司(下稱東岳公司)負責人葉時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9-12頁反面、86-90頁)及 鍵僑公司出貨請款單、JU00000000號發票影本(見103偵 15059號卷二第26-27頁)。 (三)竣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竣淵公司)負責人陳勝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9-12頁反面、86-90頁 )及竣淵公司與義豐昌國際公司簽立之買賣合約書、義豐昌國際公司交車確認單、JU00000000號發票影本(見103偵 15059號卷二第124-125頁)。 (四)全安科技建材工廠有限公司(下稱全安公司)員工陳紫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9-12頁反面、86-90 頁)及全安公司與義豐昌國際公司簽立之買賣合約書、義豐昌國際公司維修服務簽認單(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28-29 頁)。 (五)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大公司)員工陳家莉、林柏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9-12頁反面、86-90頁)及建大公司與義豐昌國際公司簽立之合約書、義豐 昌國際公司出貨請款單、交車確認單影本(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152、154、161頁)。 (六)帝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帝碩公司)員工邱健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9-12頁反面、86-90頁) 及義豐昌國際公司出貨請款單、交車確認單、KU00000000號發票影本(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135-138頁)。 (七)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宇公司)員工林道和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9-12頁反面、86-90 頁)及中宇公司與義豐昌國際公司KU0000 0000號發票影本 (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45-48頁)。 (八)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東公司)員工陳國周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9-12頁反面、86-90頁) 。 (九)潭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潭佳公司)員工陳啟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9-12頁反面、86-90 頁)及潭佳公司與義豐昌國際公司KU0000 0000號發票影本 (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145-1至146頁)。 (十)展松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展松公司)負責人楊佳蓁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181-184頁)及展松公司所 提供義豐昌國際公司交車時交付之偽造DA/99/F351/0030號 進口報單證明聯影本(偽造進口報單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215-216頁)。 (十一)協盛紡織有限公司(下稱協盛公司)員工陳志昌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248-253頁)及協盛公司 與義豐昌國際公司簽立之買賣合約書、義豐昌國際公司交車確認單、出貨請款單影本(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286-288頁)。 (十二)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瀅公司)員工陳國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9-12頁反面、86-90 頁)及「豐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造公司)與義豐昌國際公司簽立之買賣合約書、世瀅公司及豐造公司之登記資料、義豐昌國際公司「銷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下稱專案調檔)明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36-37 頁、卷三166-200頁)。 (十三)好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加公司)負責人曾裕佶於調查局詢問之陳述(見調查局卷第148-149頁)及義豐昌 國際公司出貨請款單、MU00000000號發票影本(見調查局卷第150-151頁)。 (十四)金梅堂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梅堂公司)員工劉豐昌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9-12頁反面、86-90頁)及金梅堂公司與臺灣特優達公司簽立之買賣合約 書、臺灣特優達公司出貨請款單、QU00000000號發票影本(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38-41頁)。 (十五)寧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寧茂公司)員工李木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9-12頁反面、86-90 頁)及寧茂公司採購訂單、雜項進貨單、請款單、存摺影本、義豐昌國際公司出貨請款單、交車確認單、JU00000000號發票影本、義豐昌國際公司專案調檔明細、扣案電腦銷售及更改年份檔案(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126-130頁 、卷三166-200頁)。 (十六)鎧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鎧澤公司)負責人林真如、員工謝鎮陽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9-12頁反面、86-90頁)。 (十七)華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周公司)員工王年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181-184頁)及華周 公司所購買之堆高機車身銘板照片、華周公司所提供臺灣特優達公司交車時交付之偽造編號DA/99/F351/0030號進 口報單證明聯影本(偽造進口報單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205-210頁)。 (十八)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慶公司)員工林珈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181-184頁)及國慶 公司與臺灣特優達公司99年9月20日簽立之買賣合約書、 臺灣特優達公司交車確認單、PU00000000號發票影本、國慶公司所提供臺灣特優達公司交車時交付之偽造編號DA/99/F351/0030號進口報單證明聯影本(偽造進口報單部分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234、225、227-228頁)。 (十九)德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睿公司)負責人施睿寶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見調查局卷第160-161頁)。 (廿)保證責任雲林縣豐榮合作農場(下稱豐榮農場)員工林信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181-184頁)及臺 灣特優達公司出貨請款單、QU00000000發票影本(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213-214頁)。 (廿一)養蜂人家有限公司(下稱養蜂人家公司)員工劉玉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248-253頁)及義豐 昌國際公司及臺灣特優達公司共同報價單、QU00000000號發票影本(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234頁、卷三271-272頁)。 (廿二)宥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宥興公司)員工葉中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248-253頁)。 (廿三)勝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谷公司)負責人林珠蘭於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見調查局卷第163-164頁)及勝谷 公司員工鄭慧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二第181-184頁),暨勝谷公司與臺灣特優達公司與勝谷公司 簽立之買賣合約書影本、SY00000000號發票影本(見調查局卷第165-166頁)。 (廿四)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連公司)員工陳清潭於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偵查中之證述(見調查局卷第100-101頁、103偵15059號卷二第248-253頁)及中連公司與臺灣特優達公司簽立之買賣合約書影本、臺灣特優達公司出貨憑單影本、SY00000000號發票、臺灣特優達公司交車時交付之偽造編號DA/99/ GN15/0009號進口報單證明聯影本(103偵15059號卷二第283至284-1頁)。 (廿五)嘉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嘉洺公司)員工丁宇羿於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偵查中之證述(見調查局卷第104-105頁 、103偵15059號卷二第181-184頁)及嘉洺公司所購買之 堆高機銘板照片、臺灣特優達公司與嘉洺實業公司簽立之買賣合約書影本、臺灣特優達公司交車時交付之編號AW /97/5312/5008號進口報單傳真本(見調查局卷第106-110頁)、交車確認單影本(見調查局卷第106-110頁、103偵15059號卷二第201至204-1頁)。 (廿六)鴻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光公司)總經理呂嘉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3偵15059號卷一第65頁反面-66 頁反面、卷二第248-253頁)及UC00000000號發票影本、 臺灣特優達公司交車時所交付之編號AA/00/0982/0 039號進口報單影本、鴻光公司所購買之堆高機及銘板照片(見調查局卷第115-117頁)。 (廿七)證人即管裕水電材料行負責人曾元寅於偵查中之證述(103偵15059號卷二第181-184頁)及管裕水電材料行付款簽 收簿影本(103偵15059號卷二第219頁)。 (廿八)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成公司)員工陳政豪於偵查中之證述(103偵15059號卷二第248-253頁)及臺灣特 優達公司交車確認單、出貨憑單、UC00000000號發票、昱成公司105年6月21日昱成字第105062101號函及所附堆高 機銘板照片(103偵15059號卷二第274-276、279-282頁)。 (廿九)和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和公司)員工黃俊傑於偵查中之證述(103偵15059號卷二第248-253頁)及和和公 司與臺灣特優達公司所簽立之買賣合約書影本(103偵15059號卷二第269-270頁)。 (三十)台灣椿中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椿中島公司)員工卓啟楙於偵查中之證述(103偵15059號卷二第248-253頁)及義 豐昌國際公司、臺灣特優達公司共同報價單、義豐昌國際公司交車確認單影本(103偵15059號卷二第267-268頁) 。 (三十一)旺勤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旺勤公司)負責人江樹桐於偵查中之證述(103偵15059號卷二第181-184頁)及臺灣 特優達公司WL00000000號發票(103偵15059號卷二第194頁)。 (三十二)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日興公司)員工何育翰於偵查中之證述(103偵15059號卷二第181-184頁)及新 日興公司與義豐昌國際公司之買賣合約書、交車確認單、XQ00000000號發票影本、臺灣特優達公司出貨憑單、交車時所交付之偽造編號BD/100/WM0 5/3050號進口報 單影本(103偵15059號卷二第196-200頁)。 (三十三)鍵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鍵豐公司)負責人劉光意於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偵查中之證述(見調查局卷第96頁正反面、103偵15059號卷一第56頁反面-57頁)及 鍵豐公司與臺灣特優達公司簽立之買賣合約書、臺灣特優達公司交車時所交付之DA/00/GN77/0004進口報單影 本(見調查局卷第97-99頁)。 (三十四)皇信紡織纖維有限公司(下稱皇信公司)員工宋功超於偵查中之證述(103偵15059號卷二第248-253頁)。 (三十五)被害人銘家裝潢工作室(即張馮月菊)105年6月16日陳報狀及所附與義豐昌國貿公司簽立之買賣合約書(103 偵15059號卷二第336-337頁)。 (三十六)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達公司)員工邱建樺、吳沛宣於偵查中之證述(103偵15059號卷二第248 -253頁)及正達公司與義豐昌國貿公司簽立之採購合約、驗收報告書、義豐昌國貿公司出貨憑單、報價單、統一發票(103偵15059號卷二第289-324頁)。 (三十七)凱美塑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美公司)採購人員林木清於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見調查局卷第74-75頁 )及義豐昌國際公司及臺灣特優達公司共同報價單、凱美公司與義豐昌國際公司之買賣合約書、交車確認單、臺灣特優達公司出貨憑單、編號DA/100/V349/0012號、BD/100/WM05/3050號進口報單影本(詳調查局卷第76至82頁)。 (三十八)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駐臺中關辦公室102年7月30日中關督字第102100203號函、103年1月6日中關督字第103100004號函及所附編號DA/99/F351/0030號、DA/99/GN15/0009號進口報單正本影本(見調查局卷第177至181頁) 。 (三十九)莊耀輝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義豐昌國際公司變更登記表、義豐昌國貿公司設立登記表、臺灣特優達公司變更登記表、鍵僑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4人勞工保險投 保資料查詢結果、被告莊睿航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103偵15059號卷三第65-105頁)。調查官職務報告(見103年度交查字第503號卷第26頁)、依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7「公司光碟資料」所製作之「義豐昌公司變造車牌銷售一覽表」(見調查局卷第195至197頁背面)、扣案電腦銷售及更改年份檔案、「義豐昌國貿公司進口堆高機成本分析表」2紙(見調查局卷第50-51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5年3月18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5012059號函及所附義豐昌國際公司、義豐昌 國貿公司、臺灣特優達公司97年至102年之銷項專案調 檔清單明細、光碟(103偵15059號卷三第166-198頁) 。 (四十)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附表三其中一、編號2-2至2 -10之堆高機已經檢察官發還)。 三、綜上所述,被告羅兆唐、賴清釗、李芃璇及莊睿航之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被告4人所犯,事證明確,犯行均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叄、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經修 正,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 令公布,於同年月20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相較於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第1項、第2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 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依修正後之刑法規定,其法定刑較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刑高,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依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 定。 二、按堆高機車身銘板,係用以表示堆高機之型號、技術規格、出廠年份等意思之證明物品,應為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是核: (一)被告賴清釗就附表二編號1-46所為: 1、編號1-17、19-21、23-28、30-36、38-39、42、44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2、編號18、22、37、41、43及45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3、編號29及40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4、編號46部分,係犯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二)被告李芃璇就附表二編號17-28、30-38所為: 1、編號17、19-21、23-28、30-36、38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2、編號18、22、37、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 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被告羅兆唐就附表二編號39-46所為: 1、編號39、42、44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 2、編號41、43、45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 、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3、編號40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4、編號46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四)被告莊睿航就附表二編號29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五) 1、被告4人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羅兆唐、賴清釗、莊睿航3人偽造公印文及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公文書之 部分行為,而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賴清釗與莊耀輝間就附表編號1-16之犯行,被告賴清釗、李芃璇與莊耀輝間就附表編號17-28、30-38之犯行,被告賴清釗與莊睿航間就附表編號29之犯行,被告羅兆唐與賴清釗就附表編號39-46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3、上述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未遂罪間,暨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詐欺取財間,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暨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 4、被告賴清釗就附表編號1-46所為;被告李芃璇就附表編號17-28及30-38所為;被告羅兆唐就附表編號39-46所為,均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5、被告賴清釗、李芃璇就附表編號18、22及37所為,被告羅兆唐、賴清釗就附表編號41、43及45所為,均因被害人另有考量,若知年份遭更改,仍願意照價購買而止於未遂,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6、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查被告賴清釗與莊睿航所犯附表二編號29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被告羅兆唐與賴清釗所犯附表二編號40、46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固屬不當,應予責難,然該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不輕,而被告羅兆唐、賴清釗與莊睿航從事進口二手堆高機整修後販賣或出租以營利,為求賺取較高利潤,萌生貪念,偽造上述進口報單致罹重典,惟渠等對於進口之二手堆高機仍有完全整修及保養,非以狀況欠佳之堆高機矇騙,犯罪動機在於圖取較高價錢,其犯罪惡性與犯罪情節尚非至極,復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全部均已自白不諱,對於刑事訴訟程序能儘早確定而節省訴訟成本之消耗亦有所助益,是審酌上情,倘就被告3人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以最 輕法定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尚覺失之過苛,有情輕法重之失衡情狀,爰就被告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量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羅兆唐、賴清釗、李芃璇及莊睿航在附表一所示公司任職,公司以進口二手堆高機整修後販賣或出租以營利,本應謹守商場倫理,正派合法經營,賺取合理利潤,竟因為圖取更高利潤,以偽造較新年份之堆高機銘板或進口報單之違法手法,詐騙購買者或承租人,誠屬不該,且件數非少,本應重罰,惟被告4人終能認罪坦承全部犯行,知其錯誤 ,具有悔意,且減省司法程序,並審酌被告羅兆唐已婚,有叄個小孩,分別為22歲、18歲及15歲,均就學中,賴其與太太照顧,並需扶養父母親,高職畢業,從事堆高機買賣,平均每月收入約五、六萬元;被告賴清釗已婚,小孩都已成年,需扶養父母親,國中畢業,從事修理堆高機,每月收入肆萬多元,犯有憂鬱症,須持續門診治療;被告李芃璇單親,扶養二個17歲及15歲小孩,高職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每月收入二萬八千元;被告莊睿航未婚,父母在其小時候就已離婚,父親已過世,大學肄業,目前待業中,需照顧73歲小中風之奶奶,無法常常出去工作,收入不穩定(見本院卷第 296頁反面-297頁、李清釗107年8月8日刑事陳報狀所附診斷證明書)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被告羅兆唐、賴清釗、李芃璇部分定應執行刑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羅兆唐、李芃璇及莊睿航3人前均無任何犯罪紀 錄,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附卷可稽,被告羅兆唐及莊睿航為 使公司能獲得更多營利,一時貪念失慮致觸法網,被告李芃璇為公司會計,未多思慮,配合公司作法而罹刑法典,犯後均承認犯罪具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且各有家人須扶養照顧,已如前述,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惟被告羅兆唐、李芃璇及莊睿航3人為使公司獲取更多利潤,以偽造銘板及進口報單 欺騙他人,置商業信用不顧,守法觀念顯有不足,且所為已造成一定之危害,為使被告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重建其正確法治觀念,仍應課予一定負擔為宜,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3人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金額 ,期使被告能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並深自惕勵。又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本院 命被告支付公庫之公益捐,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其 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說明。 肆、沒收: 一、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同年月 30日公布,其中刑法第38條之3復於105年5月27日再經修正 、同年6月22日公布,並皆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依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二、被告賴清釗、莊睿航、羅兆唐所使用之偽造之「臺中關稅局業務一組簽證文件專用章(甲)」公印與「中關局林日光6492」、「周建成」印章各1枚,雖未扣案,惟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相關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三、被告賴清釗與莊睿航所偽造編號DA/99/GN15/0009號進口報 單進口證明聯,被告賴清釗與羅兆唐所偽造編號BD/100/WM05/3050號進口報單、編號DA/100/V349/0012號及BD/100/WM05/ 3050號進口報單,已分別交付予中連公司、新日興公司 與凱美公司,非屬被告所有而不得沒收。但其上偽造之「臺中關稅局業務一組簽證文件專用章(甲)」公印文,與「中關局林日光6492」、「周建成」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相關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四、犯罪所得: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一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二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三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四項)。」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4人於任職如附表二所示鍵僑公司等之期間,以犯 如附表二所示之罪之手法,使鍵僑公司等獲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法利益(其中附表編號6部分,依中宇公司與義豐昌國 際公司簽立之租賃合約書觀之《見103偵15059號卷一第46 -48頁》,租賃期間自99年2月1日至100年1月31日,每月租 金14 ,700元,一年合計176,400元。編號18、22、37、41、43、4 5及46部分無犯罪所得。),而本院亦已通知鍵僑公 司等到庭表示意見,爰就鍵僑公司等獲得之犯罪所得依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沒收部分之說明 (一)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扣案物,係對於被告等人犯罪並不知情之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查扣,並非被告4人所有, 自不得宣告沒收。 (二)如附表三編號一、及二、所示之扣案物,係在義豐昌國際公司所查扣,為該公司所有,雖被告4人在該公司任職,但觀 之該等扣押物,或為公司人事資料,或為公司營業器具,或為公司與客戶營業往來資料,應為該公司維持營運所必需之物,且尚乏確切證據足證供被告4人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 220條、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 第2項、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岳賢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朝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100.11.30)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4人及莊耀輝任職之公司、職位及期間一覽表 ┌────┬─────────┬──────────────────┐ │ │ 公司 │ 期間及所任職位 │ ├────┼─────────┼──────────────────┤ │ 莊耀輝 │義豐昌國際公司 │92年7月17日至100年1月19日(死亡) │ │ │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 │ ├─────────┼──────────────────┤ │ │臺灣特優達公司 │99年6月1日至100年1月19日(死亡) │ │ │ │實際負責人 │ │ │ │(登記負責人林秀雲為莊耀輝之母) │ │ ├─────────┼──────────────────┤ │ │鍵僑實業有限公司 │96年4月3日至99年9月1日(解散)實際負責│ │ │ │人 │ ├────┼─────────┼──────────────────┤ │ 賴清釗 │義豐昌國際公司 │92年10月20日至100年1月3日 │ │ │ │工務部經理 │ │ │ │101年11月7日至102年10月15日(解散) │ │ │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 │ ├─────────┼──────────────────┤ │ │臺灣特優達公司 │101年11月7日至102年8月29日(解散) │ │ │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 │ ├─────────┼──────────────────┤ │ │義豐昌國貿公司 │102年4月11日迄今 │ │ │ │工務部經理 │ ├────┼─────────┼──────────────────┤ │ 羅兆唐 │義豐昌國際公司 │95年5月5日至98年9月9日 │ │ │ │莊耀輝之特別助理 │ │ │ │100年9月9日至102年4月11日 │ │ │ │總經理 │ │ ├─────────┼──────────────────┤ │ │義豐昌國貿公司 │101年10月25日迄今 │ │ │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 │ ├─────────┼──────────────────┤ │ │鍵僑實業有限公司 │96年4月3日至99年9月1日(解散) │ │ │ │登記負責人 │ ├────┼─────────┼──────────────────┤ │ 李芃璇 │義豐昌國際公司 │92年3月10日至95年3月30日 │ │ │ │99年3月11日至100年1月3日 │ │ │ │101年12月11日至102年1月16日 │ │ │ │會計人員 │ │ ├─────────┼──────────────────┤ │ │臺灣特優達公司 │100年1月5日至100年9月1日 │ │ │ │會計人員 │ │ ├─────────┼──────────────────┤ │ │義豐昌國貿公司 │102年7月12日迄今 │ │ │ │會計人員 │ ├────┼─────────┼──────────────────┤ │莊睿航 │義豐昌國際公司 │100年8月25日至101年11月6日 │ │ │ │登記負責人 │ │ │ │(101年3月6日入伍服役) │ └────┴─────────┴──────────────────┘ 106年度訴字第270號附表二: ┌──┬────┬────┬──────┬─────┬────┬─────┬────┬──────┬────────┐ │編號│賣方(申│扣案電腦│車型(依「義│銘板更改年│買 方│發票號碼 │公司地址│交易金額(含│主 文 │ │ │報發票公│資料入帳│豐昌公司與勇│份情形(西│ │ │/負責人│稅,新臺幣)│ │ │ │司) │日期( 年│鼎交易.xls」│元年/月)│ │ │ │ │ │ │ │ │/月/日│檔案內容記載│更改前→更│ │ │ │ │ │ │ │ │) │ │改後 │ │ │ │ │ │ ├──┼────┼────┼──────┼─────┼────┼─────┼────┼──────┼────────┤ │ 01 │鍵僑實業│98/12/08│TO-3FBK5-506│2000/04 →│東岳精密│JU00000000│高雄市湖│392,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有限公司│ │18 │2006/12 │有限公司│ │內區湖中│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 │ │ │ │ │ │路378 巷│ │處有期徒刑叄月,│ │一、│ │ │ │ │ │ │18號(葉│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時修)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鍵喬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犯罪所得新台幣 │ │ │ │ │ │ │ │ │ │ │392,000元沒收, │ │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02 │義豐昌國│98/12/10│TO-6FD25-306│不詳→ │竣淵科技│JU00000000│臺中市大│330,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際事業有│ │09 │2000/08 │股份有限│ │甲區工九│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限公司 │ │ │ │公司 │ │路33號(│ │處有期徒刑叄月,│ │一、│ │ │ │ │ │ │陳勝堅)│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 │ │ │ │ │ │ │ │ │ │限公司犯罪所得新│ │ │ │ │ │ │ │ │ │ │台幣330,000元沒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價額。 │ ├──┼────┼────┼──────┼─────┼────┼─────┼────┼──────┼────────┤ │ 03 │義豐昌國│99/01/22│TO-7FDJ35-18│不詳→ │全安科技│KU00000000│臺中市沙│498,75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際事業有│ │411 │2006/12 │建材工廠│ │鹿區沙田│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限公司 │ │ │ │有限公司│ │路31號1 │ │處有期徒刑肆月,│ │一、│ │ │ │ │ │ │樓(翁來│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富)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 │ │ │ │ │ │ │ │ │ │限公司犯罪所得新│ │ │ │ │ │ │ │ │ │ │台幣498,750元沒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價額。 │ ├──┼────┼────┼──────┼─────┼────┼─────┼────┼──────┼────────┤ │ 04 │義豐昌國│99/01/25│TO-50-8FDJ35│2006/09→ │建大工業│JU00000000│彰化縣員│735,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際事業有│ │-10042 │2009/09 │股份有限│KU00000000│林市中山│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限公司 │ │ │ │公司 │ │路1 段 │ │處有期徒刑陸月,│ │一、│ │ │ │ │ │ │146 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楊銀明)│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 │ │ │ │ │ │ │ │ │ │限公司犯罪所得新│ │ │ │ │ │ │ │ │ │ │台幣735,000元沒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價額。 │ ├──┼────┼────┼──────┼─────┼────┼─────┼────┼──────┼────────┤ │ 05 │義豐昌國│99/01/27│TO-7FB25-118│2000→2007│帝碩科投│KU00000000│彰化縣鹿│345,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際事業有│ │67 │ │股份有限│ │港鎮工業│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限公司 │ │ │ │公司 │ │西六路37│ │處有期徒刑叄月,│ │一、│ │ │ │ │ │ │號(陳志│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昌)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 │ │ │ │ │ │ │ │ │ │限公司犯罪所得新│ │ │ │ │ │ │ │ │ │ │台幣345,000元沒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價額。 │ ├──┼────┼────┼──────┼─────┼────┼─────┼────┼──────┼────────┤ │ 06 │義豐昌國│99/02/01│TO-7FD20→ │2004→2007│中宇環保│KU00000000│高雄市前│176,400(每月│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際事業有│ │7FD00-00000 │ │工程股份│PU00000000│鎮區民權│租金14,700;│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限公司 │ │ │ │有限公司│等 │二路8 號│租賃1年,99 │處有期徒刑貳月,│ │一、│ │ │ │ │ │ │8 樓(翁│年2月1日至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朝棟) │100年1月31日│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 │ │ │ │ │ │ │ │ │ │限公司犯罪所得新│ │ │ │ │ │ │ │ │ │ │台幣176,400元沒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價額。 │ ├──┼────┼────┼──────┼─────┼────┼─────┼────┼──────┼────────┤ │ 07 │義豐昌國│99/02/04│TO-40-7FB25-│2004→2006│億東企業│KU00000000│臺北市萬│420,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際事業有│ │10424 │ │股份有限│ │華區西昌│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限公司 │ │ │ │公司 │ │街142 號│ │處有期徒刑肆月,│ │一、│ │ │ │ │ │ │8 樓之5 │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陳鴻焜│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 │ │ │ │ │ │ │ │ │ │限公司犯罪所得新│ │ │ │ │ │ │ │ │ │ │台幣420,000元沒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價額。 │ ├──┼────┼────┼──────┼─────┼────┼─────┼────┼──────┼────────┤ │ 08 │義豐昌國│99/02/09│TO-7FB20→ │2002→2007│潭佳精密│KU00000000│臺中市神│441,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際事業有│ │7FB00-00000 │ │科技股份│ │岡區中山│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限公司 │ │ │ │有限公司│ │路805 號│ │處有期徒刑肆月,│ │一、│ │ │ │ │ │ │1 樓(邱│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麗窕)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 │ │ │ │ │ │ │ │ │ │限公司犯罪所得新│ │ │ │ │ │ │ │ │ │ │台幣441,000元沒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價額。 │ ├──┼────┼────┼──────┼─────┼────┼─────┼────┼──────┼────────┤ │ 09 │義豐昌國│99/02/22│7FBL15→7FBL│2005/06→ │世同金屬│KU00000000│臺中市西│304,5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際事業有│ │00-00000 │2007/06 │股份有限│ │屯區工業│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限公司 │ │ │ │公司 │ │區五路7 │ │處有期徒刑叄月,│ │一、│ │ │ │ │ │ │號1 至3 │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樓、9 號│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1 至2 樓│ │日。 │ │ │ │ │ │ │ │ │、11號1 │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 │ │ │ │ │ │ │ │至2 樓(│ │限公司犯罪所得新│ │ │ │ │ │ │ │ │黃玉華)│ │台幣304,500元沒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價額。 │ ├──┼────┼────┼──────┼─────┼────┼─────┼────┼──────┼────────┤ │ 10 │義豐昌國│99/03/26│7FBH15→ │2004/08→ │展松貿易│ 無 │臺中市后│260,000 (是│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際事業有│ │7FB00-00000 │2006/08 │有限公司│ │里區甲后│否含稅不詳)│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限公司 │ │ │ │ │ │路108 巷│ │處有期徒刑貳月,│ │一、│ │ │ │ │ │ │53號(楊│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佳蓁)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 │ │ │ │ │ │ │ │ │ │限公司犯罪所得新│ │ │ │ │ │ │ │ │ │ │台幣260,000元沒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價額。 │ ├──┼────┼────┼──────┼─────┼────┼─────┼────┼──────┼────────┤ │ 11 │義豐昌國│99/04/08│3FBK9→ │2004/04→ │美群彩藝│LU00000000│臺中市大│185,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際事業有│ │3FBK9-50929 │2006/04 │有限公司│ │里區三興│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限公司 │ │ │ │ │ │街69號(│ │處有期徒刑貳月,│ │一、│ │ │ │ │ │ │已廢止)│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 │ │ │ │ │ │ │ │ │ │限公司犯罪所得新│ │ │ │ │ │ │ │ │ │ │台幣185,000元沒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價額。 │ ├──┼────┼────┼──────┼─────┼────┼─────┼────┼──────┼────────┤ │ 12 │義豐昌國│99/04/23│02-7FD14→ │2003/10→ │協盛紡織│LU00000000│臺中市大│304,5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際事業有│ │7FD00-00000 │2006/10 │有限公司│ │安區大安│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限公司 │ │ │ │ │ │港路655 │ │處有期徒刑叄月,│ │一、│ │ │ │ │ │ │號(陳嬿│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玉)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 │ │ │ │ │ │ │ │ │ │限公司犯罪所得新│ │ │ │ │ │ │ │ │ │ │台幣304,500元沒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價額。 │ ├──┼────┼────┼──────┼─────┼────┼─────┼────┼──────┼────────┤ │ 13 │義豐昌國│99/04/27│TO-7FBRS25-1│2001/09→ │世瀅工業│LU00000000│南投縣草│492,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際事業有│ │0043 │2007/09 │股份有限│ (此發票買│屯鎮新豐│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限公司 │ │ │ │公司 │受人為豐造│路96巷 │ │處有期徒刑肆月,│ │一、│ │ │ │ │ │工業股份有│106 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限公司) │陳室宇)│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 │ │ │ │ │ │ │ │ │ │限公司犯罪所得新│ │ │ │ │ │ │ │ │ │ │台幣492,000元沒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價額。 │ ├──┼────┼────┼──────┼─────┼────┼─────┼────┼──────┼────────┤ │ 14 │義豐昌國│99/05/05│7FBE10→ │2004/05→ │好加企業│MU00000000│臺中市太│892,5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際事業有│ │7FBE00-00000│2007/05 │股份有限│ │平區光興│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限公司 │ │ │ │公司 │ │路1778巷│ │處有期徒刑陸月,│ │一、│ │ │ │ │ │ │18、22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曾裕佶│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 │ │ │ │ │ │ │ │ │ │限公司犯罪所得新│ │ │ │ │ │ │ │ │ │ │台幣892,500元沒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價額。 │ ├──┼────┼────┼──────┼─────┼────┼─────┼────┼──────┼────────┤ │ 15 │臺灣特優│99/05/05│3FBK9→ │2004/04→ │金梅堂產│QU00000000│臺中市西│440,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3FBK9-50928 │2006/04 │業有限公│ │屯區工業│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司 │ │區31路16│ │處有期徒刑肆月,│ │一、│司 │ │ │ │ │ │號(莊明│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郎)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440,0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16 │義豐昌國│99/06/17│7FBEL15 → │2003/07→ │美視達反│MU00000000│彰化縣員│294,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際事業有│ │7FBE00-00000│2006/07 │光科技股│ │林市員水│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限公司 │ │ │ │份有限公│ │路2 段52│ │處有期徒刑貳月,│ │一、│ │ │ │ │司 │ │號(吳碧│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如)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 │ │ │ │ │ │ │ │ │ │限公司犯罪所得新│ │ │ │ │ │ │ │ │ │ │台幣294,000元沒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價額。 │ ├──┼────┼────┼──────┼─────┼────┼─────┼────┼──────┼────────┤ │ 17 │義豐昌國│99/08/10│TO-7FB15-125│2000/06→ │寧茂企業│JU00000000│臺中市西│346,500(起訴│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際事業有│ │29 │2004/06 │股份有限│ │屯區工業│書誤載為189,│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限公司 │ │ │ │公司 │ │區三三路│500) │處有期徒刑叄月,│ │一、│ │ │ │ │ │ │17號1 樓│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林家暄│ │台幣壹仟元折算日│ │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日│ │ │ │ │ │ │ │ │ │ │。 │ │ │ │ │ │ │ │ │ │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 │ │ │ │ │ │ │ │ │ │限公司犯罪所得新│ │ │ │ │ │ │ │ │ │ │台幣346,500元沒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價額。 │ ├──┼────┼────┼──────┼─────┼────┼─────┼────┼──────┼────────┤ │ 18 │義豐昌國│99/09/10│MITSUBISHI │2006/09→ │鎧澤企業│ 無 │臺中市后│不詳( 租用)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際事業有│ │FD25F18B-681│2009/09 │有限公司│ │里區福興│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限公司 │ │008 │ │ │ │路105 之│ │未遂,處有期徒刑│ │一、│ │ │ │ │ │ │1 號2 樓│ │貳月,如易科罰金│ │(一)│ │ │ │ │ │ │(林真如│ │,以新台幣壹仟元│ │部分│ │ │ │ │ │ │) │ │折算日。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 │折算日。 │ ├──┼────┼────┼──────┼─────┼────┼─────┼────┼──────┼────────┤ │ 19 │臺灣特優│99/09/25│TO-02-6FD25 │1999→2002│參聯國際│PU00000000│臺中市大│2,031,75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13536 │ │貿易股份│ │雅區前村│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有限公司│ │路128 號│ │處有期徒刑陸月,│ │一、│司 │ │ │ │ │ │(蕭宗賓│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日│ │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日│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2,031,75│ │ │ │ │ │ │ │ │ │ │0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0 │臺灣特優│99/10/15│TO-02-6FD25 │1999→2002│華周工業│PU00000000│臺中市西│315,000(起訴│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13536 │ │股份有限│ │屯區工業│書誤載為370,│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公司 │ │區七路26│000) │處有期徒刑叄月,│ │一、│司 │ │ │ │ │ │號(何澤│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成) │ │台幣壹仟元折算日│ │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日│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315,0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21 │臺灣特優│99/10/18│TO-8FD15-100│2008→2009│國慶化學│PU00000000│桃園市平│669,9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71 │ │股份有限│PU00000000│鎮區快速│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公司 │ │路1 段 │ │處有期徒刑伍月,│ │一、│司 │ │ │ │ │ │246 巷62│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號(凱棣│ │台幣壹仟元折算日│ │部分│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日│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669,9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22 │臺灣特優│99/11/30│TO-7FB25-196│2003→2006│德睿機械│QU00000000│臺中市豐│483,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09 │ │股份有限│ │原區萬年│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公司 │ │段豐年路│ │未遂,處有期徒刑│ │一、│司 │ │ │ │ │ │116 巷6 │ │貳月,如易科罰金│ │(一)│ │ │ │ │ │ │弄1 號1 │ │,以新台幣壹仟元│ │部分│ │ │ │ │ │ │樓(施睿│ │折算日。 │ │ │ │ │ │ │ │ │寶)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 │折算日。 │ ├──┼────┼────┼──────┼─────┼────┼─────┼────┼──────┼────────┤ │ 23 │臺灣特優│99/11/26│TO-7FBE25-50│2005→2007│保證責任│QU00000000│雲林縣崙│701,5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493 │ │雲林縣豐│ │背鄉豐榮│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榮合作農│ │村豐榮路│ │處有期徒刑陸月,│ │一、│司 │ │ │ │場 │ │358號 │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日│ │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日│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701,5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24 │臺灣特優│99/11/25│TO-7FBEL15-1│2000/10→ │養蜂人家│QU00000000│宜蘭縣員│404,25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1038 │2007/10 │有限公司│ │山鄉尚德│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 │ │村員山路│ │處有期徒刑肆月,│ │一、│司 │ │ │ │ │ │2 段156 │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號1 樓(│ │台幣壹仟元折算日│ │部分│ │ │ │ │ │ │許金蓮)│ │。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叄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日│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404,25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25 │臺灣特優│99/12/15│TO-7FBE18-51│2004/01→ │保證責任│QU00000000│雲林縣西│800,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082 │2007/01 │雲林縣正│ │螺鎮新厝│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興合作農│ │路3之4號│ │處有期徒刑陸月,│ │一、│司 │ │ │ │場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800,0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26 │臺灣特優│99/12/20│TO-7FBL15-14│2004/11→ │宥興企業│QU00000000│臺中市神│315,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760 │2007/11 │有限公司│ │岡區中山│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 │ │路847 巷│ │處有期徒刑叄月,│ │一、│司 │ │ │ │ │ │30號1 樓│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張振福│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315,0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27 │臺灣特優│99/12/21│TO-7FBE10-50│2003→2007│允泰齒輪│QU00000000│臺中市大│350,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155 │ │機械股份│ │雅區昌平│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有限公司│ │路3 段 │ │處有期徒刑叄月,│ │一、│司 │ │ │ │ │ │596 巷62│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一)│ │ │ │ │ │ │號1 樓(│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洪志忠)│ │日。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350,0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28 │臺灣特優│100/3/25│TO-8FD25-123│2008/05→ │勝谷實業│SY00000000│彰化縣和│693,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49 │2009/05 │股份有限│ │美鎮中寮│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公司 │ │里新中路│ │處有期徒刑伍月,│ │一、│司 │ │ │ │ │ │222 巷 │ │如易科罰金,以新│ │(二)│ │ │ │ │ │ │107 號(│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林珠蘭)│ │日。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693,0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29 │臺灣特優│100/4/6 │TO-7FD15-198│2003/06→ │中連汽車│SY00000000│臺中市西│262,5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17 │2006/06 │貨運股份│ │屯區工業│ │偽造公文書罪,處│ │事實│備有限公│ │ │ │有限公司│ │區一路7 │ │有期徒刑陸月。偽│ │一、│司 │ │ │ │ │ │號(蘇南│ │造之「臺中關稅局│ │(二)│ │ │ │ │ │ │州) │ │業務一組簽證文件│ │(四)│ │ │ │ │ │ │ │ │專用章(甲)」公│ │及二│ │ │ │ │ │ │ │ │印與「中關局林日│ │、( │ │ │ │ │ │ │ │ │光6492」、「周建│ │一) │ │ │ │ │ │ │ │ │成」印章各壹枚,│ │部分│ │ │ │ │ │ │ │ │及偽造編號DA/99/│ │ │ │ │ │ │ │ │ │ │GN15/0009號進口 │ │ │ │ │ │ │ │ │ │ │報單進口證明聯上│ │ │ │ │ │ │ │ │ │ │偽造之「臺中關稅│ │ │ │ │ │ │ │ │ │ │局業務一組簽證文│ │ │ │ │ │ │ │ │ │ │件專用章(甲)」│ │ │ │ │ │ │ │ │ │ │公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 │ │收。 │ │ │ │ │ │ │ │ │ │ │莊睿航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公文書罪,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緩│ │ │ │ │ │ │ │ │ │ │刑貳年,並應於緩│ │ │ │ │ │ │ │ │ │ │刑期間內向公庫支│ │ │ │ │ │ │ │ │ │ │付新台幣叄萬元。│ │ │ │ │ │ │ │ │ │ │。偽造之「臺中關│ │ │ │ │ │ │ │ │ │ │稅局業務一組簽證│ │ │ │ │ │ │ │ │ │ │文件專用章(甲)│ │ │ │ │ │ │ │ │ │ │」公印與「中關局│ │ │ │ │ │ │ │ │ │ │林日光6492」、「│ │ │ │ │ │ │ │ │ │ │周建成」印章各壹│ │ │ │ │ │ │ │ │ │ │枚,及偽造編號DA│ │ │ │ │ │ │ │ │ │ │/99/GN15/0009號 │ │ │ │ │ │ │ │ │ │ │進口報單進口證明│ │ │ │ │ │ │ │ │ │ │聯上偽造之「臺中│ │ │ │ │ │ │ │ │ │ │關稅局業務一組簽│ │ │ │ │ │ │ │ │ │ │證文件專用章(甲│ │ │ │ │ │ │ │ │ │ │)」公印文壹枚,│ │ │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262,5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30 │臺灣特優│100/4/12│TO-7FBL15-13│2002→2006│力富得股│SY00000000│宜蘭縣五│336,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120 │ │份有限公│ │結鄉利工│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司 │ │一路2 段│ │處有期徒刑叄月,│ │一、│司 │ │ │ │ │ │32號(陳│ │如易科罰金,以新│ │(二)│ │ │ │ │ │ │傳盛)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336,0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31 │臺灣特優│100/4/29│(1)7FB25-142│(1) │嘉洺實業│SY00000000│臺中市潭│136,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 23 │2001/08→ │有限公司│ │子區福仁│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2)7FB25-223│2007/08 │ │ │里興華一│ │處有期徒刑貳月,│ │一、│司 │ │ 37 │(2) │ │ │路142 巷│ │如易科罰金,以新│ │(二)│ │ │ │2004→2006│ │ │20號1 樓│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許昆瑞│ │日。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136,0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32 │臺灣特優│100/6/1 │TO-7FB25-155│2002→2006│鴻光電著│UC00000000│彰化縣彰│577,5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86 │ │塗裝股份│ │化市延和│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有限公司│ │里埔內街│ │處有期徒刑伍月,│ │一、│司 │ │ │ │ │ │411 巷77│ │如易科罰金,以新│ │(二)│ │ │ │ │ │ │號(林杏│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回) │ │日。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577,5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33 │臺灣特優│100/6/17│TO-50-8FD25 │2006/11→ │忠屹工程│UC00000000│臺北市松│661,5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11156 │2010/10 │有限公司│ │山區南京│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 │ │東路5 段│ │處有期徒刑伍月,│ │一、│司 │ │ │ │ │ │156 號10│ │如易科罰金,以新│ │(二)│ │ │ │ │ │ │樓(李忠│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麟) │ │日。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661,5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34 │臺灣特優│100/6/21│TO-7FB15-253│2004/05→ │管裕水電│ 無 │南投縣埔│380,000 (是│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48 │2007/05 │材料行 │ │里鎮大城│否含稅不詳)│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 │ │里信義路│ │處有期徒刑叄月,│ │一、│司 │ │ │ │ │ │918 號1 │ │如易科罰金,以新│ │(二)│ │ │ │ │ │ │樓(曾元│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寅) │ │日。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380,0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35 │臺灣特優│100/7/1 │TO-7FB25-253│2005/10→ │昱成光能│UC00000000│苗栗縣苗│504,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67 │2006/10 │股份有限│ │栗市中華│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公司 │ │路889 號│ │處有期徒刑伍月,│ │一、│司 │ │ │ │ │ │(林榮盛│ │如易科罰金,以新│ │(二)│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504,0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36 │臺灣特優│100/8/18│TO-7FBE13-50│2005→2006│隆芳興業│VG00000000│彰化縣社│399,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896 │ │股份有限│ │頭鄉平和│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公司 │ │村水井巷│ │處有期徒刑肆月,│ │一、│司 │ │ │ │ │ │5 之2 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 │(二)│ │ │ │ │ │ │(溫文煦│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叄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399,0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37 │臺灣特優│100/8/25│TO-7FB25-281│2006/07→ │和和機械│VG00000000│臺中市南│630,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59 │2007/07 │股份有限│ │屯區精科│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公司 │ │東路3 號│ │未遂,處有期徒刑│ │一、│司 │ │ │ │ │ │(林志遠│ │貳月,如易科罰金│ │(二)│ │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部分│ │ │ │ │ │ │ │ │折算日。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 │折算日。 │ ├──┼────┼────┼──────┼─────┼────┼─────┼────┼──────┼────────┤ │ 38 │臺灣特優│100/8/31│TO-7FB25-179│2003/03→ │台灣椿中│WL00000000│臺中市西│577,5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83 │2007/10 │島股份有│ │屯區工業│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限公司 │ │區33路15│ │處有期徒刑伍月,│ │一、│司 │ │ │ │ │ │號(岸本│ │如易科罰金,以新│ │(二)│ │ │ │ │ │ │孝弘)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李芃璇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577,5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39 │臺灣特優│100/10/4│TO-7FBR15-20│2006/02→ │旺勤工業│WL00000000│臺中市大│346,5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達物流設│ │925 │2007/02 │有限公司│ │肚區王福│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備有限公│ │ │ │ │ │街750 巷│ │處有期徒刑叄月,│ │一、│司 │ │ │ │ │ │11號1 樓│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三)│ │ │ │ │ │ │(江樹桐│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羅兆唐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叄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臺灣特優達物流設│ │ │ │ │ │ │ │ │ │ │備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346,5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40 │義豐昌國│100/12/6│TO-7FD25-217│2004→2007│新日興股│XQ00000000│新北市樹│550,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際事業有│ │74 │ │份有限公│ │林區俊英│ │偽造公文書罪,處│ │事實│限公司 │ │ │ │司 │ │街174 號│ │有期徒刑陸月。偽│ │一、│ │ │ │ │ │ │(呂勝男│ │造之「臺中關稅局│ │(三)│ │ │ │ │ │ │) │ │業務一組簽證文件│ │及二│ │ │ │ │ │ │ │ │專用章(甲)」公│ │、( │ │ │ │ │ │ │ │ │印與「中關局林日│ │二) │ │ │ │ │ │ │ │ │光6492」、「周建│ │部分│ │ │ │ │ │ │ │ │成」印章各壹枚 │ │ │ │ │ │ │ │ │ │ │,及偽造編號BD/1│ │ │ │ │ │ │ │ │ │ │00/WM05/3050號進│ │ │ │ │ │ │ │ │ │ │口報單進口證明聯│ │ │ │ │ │ │ │ │ │ │上偽造之「臺中關│ │ │ │ │ │ │ │ │ │ │稅局業務一組簽證│ │ │ │ │ │ │ │ │ │ │文件專用章(甲)│ │ │ │ │ │ │ │ │ │ │」公印文、「中關│ │ │ │ │ │ │ │ │ │ │局日光6492」、周│ │ │ │ │ │ │ │ │ │ │建成」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 │ │羅兆唐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公文書罪,處│ │ │ │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偽│ │ │ │ │ │ │ │ │ │ │造之「臺中關稅局│ │ │ │ │ │ │ │ │ │ │業務一組簽證文件│ │ │ │ │ │ │ │ │ │ │專用章(甲)」公│ │ │ │ │ │ │ │ │ │ │印與「中關局林日│ │ │ │ │ │ │ │ │ │ │光6492」、「周建│ │ │ │ │ │ │ │ │ │ │成」印章各壹枚,│ │ │ │ │ │ │ │ │ │ │,及偽造編號BD/1│ │ │ │ │ │ │ │ │ │ │00/WM05/3050號進│ │ │ │ │ │ │ │ │ │ │口報單進口證明聯│ │ │ │ │ │ │ │ │ │ │上偽造之「臺中關│ │ │ │ │ │ │ │ │ │ │稅局業務一組簽證│ │ │ │ │ │ │ │ │ │ │文件專用章(甲)│ │ │ │ │ │ │ │ │ │ │」公印文、「中關│ │ │ │ │ │ │ │ │ │ │局日光6492」、周│ │ │ │ │ │ │ │ │ │ │建成」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 │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 │ │ │ │ │ │ │ │ │ │限公司犯罪所得新│ │ │ │ │ │ │ │ │ │ │台幣550,000元沒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價額。 │ ├──┼────┼────┼──────┼─────┼────┼─────┼────┼──────┼────────┤ │ 41 │義豐昌國│102/4/19│TO-7FB20-188│2003→2010│鍵豐工業│MJ00000000│臺中市清│630,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貿事業股│ │12 │ │股份有限│ │水區和睦│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份有限公│ │ │ │公司 │ │路2 段10│ │未遂,處有期徒刑│ │一、│司 │ │ │ │ │ │號(劉光│ │貳月,如易科罰金│ │(三)│ │ │ │ │ │ │意) │ │,以新台幣壹仟元│ │部分│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羅兆唐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42 │義豐昌國│102/5/10│TO-7FBR15-21│2006/04→ │參聯國際│MJ00000000│臺中市大│336,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貿事業股│ │465 │2009/12 │股份有限│ │雅區前村│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份有限公│ │ │ │公司 │ │路128 號│ │處有期徒刑叄月,│ │一、│司 │ │ │ │ │ │(蕭宗賓│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三)│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 │ │ │ │日。 │ │ │ │ │ │ │ │ │ │ │羅兆唐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叄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義豐昌國貿事業股│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336,0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43 │義豐昌國│102/5/14│TO-52-8FD25-│2012/06→ │皇信紡織│MJ00000000│彰化縣社│903,0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貿事業股│ │35232 │2013/02 │纖維有限│ │頭鄉廣興│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份有限公│ │ │ │公司 │ │村中山路│ │未遂,處有期徒刑│ │一、│司 │ │ │ │ │ │1 段463 │ │貳月,如易科罰金│ │(三)│ │ │ │ │ │ │號(李麗│ │,以新台幣壹仟元│ │部分│ │ │ │ │ │ │華)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羅兆唐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44 │義豐昌國│102/6/22│TO-7FB15-233│2003→2010│銘家裝潢│NG00000000│臺中市東│430,50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貿事業股│ │06 │ │公司( 發│ │勢區東蘭│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份有限公│ │ │ │票買受人│ │路石排巷│ │處有期徒刑肆月,│ │一、│司 │ │ │ │為和潤企│ │26之128 │ │如易科罰金,以新│ │(三)│ │ │ │ │業股份有│ │號(張馮│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部分│ │ │ │ │公司) │ │月菊) │ │日。 │ │ │ │ │ │ │ │ │ │ │羅兆唐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義豐昌國貿事業股│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得新台幣430,500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45 │義豐昌國│不詳( 發│TO-7FBL25-12│2008/09→ │正達國際│MJ00000000│苗栗縣銅│⑴761,040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貿事業股│票日期10│480 │2008/12 │光電股份│NG00000000│鑼鄉中平│⑵1,775,760 │偽造準私文書罪,│ │事實│份有限公│2/5、7) │ │ │有限公司│ │村中興路│ │未遂,處有期徒刑│ │一、│司 │ │ │ │ │ │99號(鍾│ │貳月,如易科罰金│ │(三)│ │ │ │ │ │ │志明) │ │,以新台幣壹仟元│ │部分│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羅兆唐共同犯行使│ │ │ │ │ │ │ │ │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 │折算壹日。 │ ├──┼────┴────┴──────┴─────┴────┴─────┴────┴──────┼────────┤ │46 │ │賴清釗共同犯行使│ │犯罪│ │偽造公文書罪,處│ │事實│ │有期徒刑陸月。偽│ │二、│ │造之「臺中關稅局│ │(三)│ │業務一組簽證文件│ │部分│ │專用章(甲)」公│ │ │ │印與「中關局林日│ │ │ │光6492」、「周建│ │ │ │成」印章各壹枚,│ │ │ │暨偽造編號DA/100│ │ │ │/V349/0012號及BD│ │ │ │/100/WM05/3050號│ │ │ │進口報單上偽造之│ │ │ │「臺中關稅局業務│ │ │ │一組簽證文件專用│ │ │ │章(甲)」公印文│ │ │ │、「中關局林日光│ │ │ │6492」、「周建成│ │ │ │」印文各壹枚,均│ │ │ │沒收。 │ │ │ │羅兆唐共同犯行使│ │ │ │偽造公文書罪,處│ │ │ │有期徒刑陸月。偽│ │ │ │造之「臺中關稅局│ │ │ │業務一組簽證文件│ │ │ │專用章(甲)」公│ │ │ │印與「中關局林日│ │ │ │光6492」、「周建│ │ │ │成」印章各壹枚,│ │ │ │暨偽造編號DA/100│ │ │ │/V349/0012號及BD│ │ │ │/100/WM05/3050號│ │ │ │進口報單上偽造之│ │ │ │「臺中關稅局業務│ │ │ │一組簽證文件專用│ │ │ │章(甲)」公印文│ │ │ │、「中關局林日光│ │ │ │6492」、「周建成│ │ │ │」印文各壹枚,均│ │ │ │沒收。 │ └──┴─────────────────────────────────────────────┴────────┘ 附表三: 106訴27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 一、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2年8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及其附屬建物與 相連處所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證據出處:調查局卷第198-200頁、103偵15059卷一第12-13頁 ┌──┬──────────────────────┬────┬──────┐ │編 │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所有人/│備 註│ │號 │ │持有人 │ │ ├──┼──────────────────────┼────┼──────┤ │1-1 │進口報單9份 │羅兆唐 │ │ ├──┼──────────────────────┼────┼──────┤ │1-2 │公司資料6冊 │羅兆唐 │ │ ├──┼──────────────────────┼────┼──────┤ │1-3 │傳票資料2冊 │羅兆唐 │ │ ├──┼──────────────────────┼────┼──────┤ │1-4 │應付票據資料1冊 │羅兆唐 │ │ ├──┼──────────────────────┼────┼──────┤ │1-5 │應收帳款統計表1冊 │羅兆唐 │ │ ├──┼──────────────────────┼────┼──────┤ │1-6 │日記帳1冊 │羅兆唐 │ │ ├──┼──────────────────────┼────┼──────┤ │1-7 │銷售明細1冊 │羅兆唐 │ │ ├──┼──────────────────────┼────┼──────┤ │1-8 │義豐昌國貿公司人事資料3張 │羅兆唐 │ │ ├──┼──────────────────────┼────┼──────┤ │1-9 │義豐昌國貿公司銷售資料1冊 │羅兆唐 │ │ ├──┼──────────────────────┼────┼──────┤ │1-10│客戶報價單月報表1份 │羅兆唐 │ │ ├──┼──────────────────────┼────┼──────┤ │1-11│客戶報價單1份 │羅兆唐 │ │ ├──┼──────────────────────┼────┼──────┤ │1-12│付款簽收簿1份 │羅兆唐 │ │ ├──┼──────────────────────┼────┼──────┤ │1-13│客票登記簿4本 │羅兆唐 │ │ ├──┼──────────────────────┼────┼──────┤ │1-14│買賣合約書9冊 │羅兆唐 │ │ ├──┼──────────────────────┼────┼──────┤ │1-15│堆高機成本分析表3張 │羅兆唐 │ │ ├──┼──────────────────────┼────┼──────┤ │1-16│發票資料1份 │羅兆唐 │ │ ├──┼──────────────────────┼────┼──────┤ │1-17│公司資料光碟2份 │羅兆唐 │ │ └──┴──────────────────────┴────┴──────┘ 二、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2年8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00000號 義豐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證據出處:調查局卷第36-37頁、103偵15059卷一第17-18頁 ┌──┬──────────────────────┬────┬──────┐ │編 │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所有人/│備 註│ │號 │ │持有人 │ │ ├──┼──────────────────────┼────┼──────┤ │2-1 │TOYOTA堆高機(型式7FBP5,番號7FBP5-10217)1 │王小玲 │ │ │ │台 │ │ │ ├──┼──────────────────────┼────┼──────┤ │2-2 │NICHIYU堆高機(型式EBR18-75B-500,番號: │王小玲 │已發還(見偵 │ │ │131AE1 415)1台 │ │一卷第124頁 │ │ │ │ │,下同) │ ├──┼──────────────────────┼────┼──────┤ │2-3 │TOYOTA堆高機(型式5FBC10,番號5FBL00-00000)│ │已發還 │ │ │1台 │ │ │ ├──┼──────────────────────┼────┼──────┤ │2-4 │TOYOTA堆高機(型式6FB18,番號6FB00-00000)1 │王小玲 │已發還 │ │ │台 │ │ │ ├──┼──────────────────────┼────┼──────┤ │2-5 │NICHIYU堆高機(型式FB15P-75B-450,番號: │王小玲 │已發還 │ │ │221AC502 │ │ │ ├──┼──────────────────────┼────┼──────┤ │2-6 │KOMATSU堆高機(型式FD30-11,番號449796)1台 │王小玲 │已發還 │ ├──┼──────────────────────┼────┼──────┤ │2-7 │TOYOTA堆高機(型式O2-8FD16,番號8FD00-00000 │王小玲 │已發還 │ │ │)1台 │ │ │ ├──┼──────────────────────┼────┼──────┤ │2-8 │TGM堆高機(型式FD2503 ,番號2N404277)1台 │王小玲 │已發還 │ ├──┼──────────────────────┼────┼──────┤ │2-9 │MITSUBISHI堆高機1台 │王小玲 │已發還 │ ├──┼──────────────────────┼────┼──────┤ │2-10│TCM堆高機(型式FD25C7 ,番號42K01543)1台 │王小玲 │已發還 │ ├──┼──────────────────────┼────┼──────┤ │2-11│合約書9冊 │王小玲 │ │ ├──┼──────────────────────┼────┼──────┤ │2-12│金屬牌3塊 │王小玲 │依賴清釗所供│ │ │ │ │,係由進口堆│ │ │ │ │高機拆下,尚│ │ │ │ │未交由勇鼎公│ │ │ │ │司(見調查局 │ │ │ │ │卷第27-28頁)│ ├──┼──────────────────────┼────┼──────┤ │2-13│電腦資料2張 │王小玲 │ │ ├──┼──────────────────────┼────┼──────┤ │2-14│發票2張 │王小玲 │ │ ├──┼──────────────────────┼────┼──────┤ │2-15│日方發票相關資料18張 │王小玲 │ │ ├──┼──────────────────────┼────┼──────┤ │2-16│應收帳款及現金流量1冊 │王小玲 │ │ ├──┼──────────────────────┼────┼──────┤ │2-17│ASUS廠牌及AIBO廠牌電腦各1台 │王小玲 │ │ ├──┼──────────────────────┼────┼──────┤ │2-18│義豐昌銷項3冊 │王小玲 │ │ └──┴──────────────────────┴────┴──────┘ 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2年8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證據出處:調查局卷第201-202頁、103偵15059卷一第22頁 ┌───┬──────────────────────┬────┬──────┐ │編 │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所有人/│備 註│ │號 │ │持有人 │ │ ├───┼──────────────────────┼────┼──────┤ │陸-1 │金屬銘牌試刻板2片 │李原恒 │ │ ├───┼──────────────────────┼────┼──────┤ │陸-2 │名片2張 │李原恒 │ │ ├───┼──────────────────────┼────┼──────┤ │陸-3 │請款明細帳1份 │李原恒 │ │ ├───┼──────────────────────┼────┼──────┤ │陸-4 │出貨單1份 │李原恒 │ │ ├───┼──────────────────────┼────┼──────┤ │陸-5 │應收帳款1份 │李原恒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