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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李進清高思大施吟蒨

  • 當事人
    周廷諭魯冠志楊定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781號107年度訴字第82 號107年度訴字第250 號107年度訴字第486 號107年度訴字第879 號107年度訴字第1079號107年度訴字第1328號107年度訴字第1713號107年度訴字第2654號107年度訴字第3156號108年度訴字第537 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廷諭 張書豪 選任辯護人 孫瑋澤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魯冠志 林彥鎔 鄧禮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許凱翔律師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楊定襦 杜祐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彭敬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18262 、18358 、18406 、18759 、20102 、23103 、24007 號、少連偵字第147 號)及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16877 、18355 、19975 、21622 、22171 、26511 、26704 、29136 、29816 、29873 號)、(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101 、240 號)、(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1617號)、(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7 年度偵字第10454 號)、(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8 年度偵字第1232號)暨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緝字第1617號、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236 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一、周廷諭犯如附表二編號16至18、9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6至18、90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部分無罪。 二、魯冠志犯如附表二編號19、8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9、86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所示部分無罪。 三、張書豪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12、14、15、19至70、75至8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12、14、15、19至70、75至80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3、16至18、71至74、91至93所示部分均無罪。 四、林彥鎔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12、20至70、81、83、8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12、20至70、81、83、84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3至19、71至74所示部分均無罪。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82、85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五、鄧禮偉犯如附表二編號2 至12、20、22至38、40至45、47至74、83、84、87至89、91至9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 至12、20、22至38、40至45、47至74、83、84、87至89、91至93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 、14至19所示部分均無罪。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3、39、46所示部分均免訴。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82、85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六、楊定襦犯如附表二編號3 至12、22至70、83、8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 至12、22至70、83、84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 、2 、13至20、71至74所示部分均無罪。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部分(含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免訴。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82、85、94至96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七、杜祐豪無罪。 犯罪事實 一、周廷諭、簡崇安(其涉案部分,由本院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分別於民國105 年12月間、106 年1 月1 日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莫」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將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90所示之帳戶提款卡郵寄給簡崇安,俟該詐欺集團成員各以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90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90所示之被害人,而各該被害人匯款入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90所示之帳戶後,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旋以手機通訊軟體通知周廷諭已詐欺得手,周廷諭再以手機通訊軟體告知簡崇安詐欺款項所匯入之帳戶,簡崇安即於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90所示之時、地,持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90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90所示之金額,嗣經周廷諭收取簡崇安所提領之款項後,再將之交給其上手「大莫」,簡崇安、周廷諭因而均獲得提領款項各1%之報酬。 二、張書豪於106 年1 月初邀同魯冠志加入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渠等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張書豪自其上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9、86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後,聯繫魯冠志約定地點交付提款卡,俟該詐欺集團成員各以如附表一編號19、86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如附表一編號19、86所示之被害人,而各該被害人匯款入如附表一編號19、86所示之帳戶後,魯冠志即依張書豪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19、86所示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19、86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9、86所示之金額,魯冠志並將所提領之款項交由張書豪收取,張書豪再將之交給其上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魯冠志因而獲得提領款項4%之報酬,張書豪因而獲得提領款項3%之報酬(張書豪就所涉前揭如附表一編號86所示部分未據追加起訴,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緝字第1617號追加起訴書)。 三、張書豪、林彥鎔均於106 年4 月中旬參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迪」之成年男子所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林彥鎔先於同年月24日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少年李○軒、楊○儒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林彥鎔向其上手領取如附表一編號81所示之帳戶提款卡,俟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81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王玉珠,王玉珠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如附表一編號81所示之帳戶後,由林彥鎔駕車搭載少年李○軒、楊○儒共同前往如附表一編號81所示之地點,林彥鎔即交付如附表一編號81所示之提款卡,指示少年李○軒、楊○儒下車提領,由少年楊○儒於如附表一編號81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一編號81所示之提款卡,測試得該帳戶內餘額為新臺幣(下同)66元,而未及提領。張書豪、林彥鎔又於同年月25日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張書豪、林彥鎔向其等之上手「阿迪」領取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帳戶提款卡,俟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林菊蘭,林菊蘭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帳戶後,由張書豪駕車搭載林彥鎔共同前往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地點,由林彥鎔下車於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金額,張書豪、林彥鎔再將該提領之款項交由「阿迪」收取,林彥鎔因而獲得提領款項4%之報酬,張書豪因而獲得提領款項3%之報酬。 四、鄧禮偉於106 年4 月26日參與「阿迪」所屬之犯罪組織,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張書豪、林彥鎔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張書豪、林彥鎔向「阿迪」領取如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之帳戶提款卡,俟該詐欺集團成員各以如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如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之被害人,而各該被害人匯款入如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之帳戶後,由林彥鎔駕車搭載張書豪、鄧禮偉共同前往如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之地點,由鄧禮偉下車於如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之金額,鄧禮偉再將提領之款項交由張書豪、林彥鎔轉交「阿迪」收取,鄧禮偉因而獲得提領款項2%之報酬,林彥鎔因而獲得提領款項2%之報酬,張書豪因而獲得提領款項3%之報酬。 五、楊定襦於106 年5 月4 日亦參與「阿迪」所屬之犯罪組織,並提供其所有之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帳戶作為供被害人匯入受騙款項之帳戶,楊定襦旋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張書豪、林彥鎔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3 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俟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陳擎霞得手後,由張書豪駕車搭載林彥鎔、楊定襦共同前往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地點,由楊定襦於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提款卡及存摺,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金額,楊定襦再將該提領之款項交由張書豪、林彥鎔轉交「阿迪」收取,楊定襦因而獲得提領款項2%之報酬,林彥鎔因而獲得提領款項2%之報酬,張書豪因而獲得提領款項3%之報酬(楊定襦被訴前揭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部分,另為免訴,詳下述理由)。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再於同年月6 日起至同年月12日止,彼此均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張書豪、林彥鎔向「阿迪」領取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22至70、83、84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後,由林彥鎔駕車搭載張書豪、鄧禮偉、楊定襦共同伺機前往提領詐欺款項,俟該詐欺集團成員各以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22至70、83、84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22至70、83、84所示之被害人,而各該被害人匯款入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22至70、83、84所示之帳戶後,張書豪旋自手機通訊軟體接獲指示得前往提款,即指示由鄧禮偉或楊定襦下車於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22至70、83、84所示時、地,持如附表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22至70、83、84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22至70、83、84所示之金額,嗣經鄧禮偉、楊定襦提領完畢返回車上,交由張書豪、林彥鎔收取,張書豪、林彥鎔再將之交給「阿迪」,鄧禮偉、楊定襦均因而獲得各自提領款項2%之報酬,林彥鎔、張書豪則因而分別獲取提領款項2%、3%之報酬(鄧禮偉被訴前揭如附表一編號39、46所示部分,另為免訴,詳下述理由;張書豪就所涉前揭如附表一編號83、84所示部分未據追加起訴,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追加起訴書)。 六、嗣於106 年5 月13日因楊定襦在統一超商內操作提款機形跡可疑,為警上前盤查而逮捕,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並由楊定襦帶同警方前往其與林彥鎔、鄧禮偉、張書豪共同承租之豪宮飯店602 號房內搜索,於途中警方發現依楊定襦所供述之共犯林彥鎔形跡可疑,而上前盤查後逮捕,並在豪宮飯店602 號房及渠等使用之交通工具內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 、2 、4 至6 所示之物。鄧禮偉因發現上情,於警方到場搜索前,隨即自豪宮飯店602 號房內取走如附表一編號13、71至74、91至93所示之提款卡逃離現場,又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俟該詐欺集團成員各以如附表一編號13、71至74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如附表一編號13、71至74、91至93所示之被害人,而各該被害人匯款入如附表一編號13、71至74、91至93所示之帳戶後,由鄧禮偉獨自於如附表一編號13、71至74、91至93所示之時、地,持如附表一編號13、71至74、91至93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3、71至74、91至93所示之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4部分被害人已匯入款項,尚未及提領),並獨自花用完畢(鄧禮偉被訴前揭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部分,另為免訴,詳下述理由)。而張書豪另於同年月17日上午再向「阿迪」領取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帳戶提款卡,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俟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陳貞子,而陳貞子匯款入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帳戶後,由張書豪獨自於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時、地,持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金額,再交由「阿迪」收取,張書豪因而獲得提領款項7%之報酬。 七、張書豪嗣於106 年5 月19日向「阿迪」領取如附表一編號75所示之帳戶提款卡,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少年葉○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俟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5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張冠柏,張冠柏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如附表一編號75所示之帳戶後,由張書豪駕車搭載少年葉○成共同前往如附表一編號75所示之地點,由少年葉○成下車於如附表一編號75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一編號75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75所示之金額,嗣少年葉○成提領完畢返回車上,將款項交由張書豪收取,張書豪再將之交給其上手「阿迪」,張書豪因而獲得提領款項3%之報酬。張書豪復於同年月23日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葉富貴(其涉案部分,由本院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少年潘○澤、李○軒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張書豪帶同葉富貴、少年潘○澤向「阿迪」領取如附表一編號76至79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嗣張書豪因故而先行離開,惟仍指示葉富貴、少年潘○澤繼續前往提款,俟該詐欺集團成員各以如附表一編號76至79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如附表一編號76至79所示之被害人,而各該被害人匯款入如附表一編號76至79所示之帳戶後,由葉富貴駕車搭載少年潘○澤、李○軒共同前往如附表一編號76至79所示之地點,由少年潘○澤於如附表一編號76至79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一編號76至79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76至79所示之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9部分被害人已匯入款項,尚未及提領),少年潘○澤提領完畢返回車上,將款項交由少年李○軒置於黑色側背包內保管,葉富貴即趁少年潘○澤、李○軒均下車提領款項之際,將該黑色側背包及其內之贓款侵佔入己,並旋即逃離現場。張書豪又於同年6 月7 日向「阿迪」領取如附表一編號80所示之帳戶提款卡,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少年葉○成、李○軒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俟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80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黃鳳飛,黃鳳飛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如附表一編號80所示之帳戶後,由張書豪駕車搭載少年葉○成、李○軒共同前往如附表一編號80所示之地點,由少年葉○成下車於如附表一編號80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一編號80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80所示之金額,嗣少年葉○成提領完畢返回車上,交由張書豪收取,張書豪再將之交給其上手「阿迪」,張書豪因而獲得提領款項3%之報酬。 八、張書豪於106 年6 月7 日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俟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郭煇茂,而郭煇茂匯款入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帳戶後,由張書豪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提款卡給不知情之杜祐豪,訛稱該帳戶內之款項為其所有,並請杜祐豪為其提領2 萬元,杜祐豪不疑有他即於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時、地,持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提款卡,提領2 萬元後隨同卡片及交易明細表交還張書豪,張書豪再將該2 萬元交由「阿迪」收取,並因而獲得提領款項7%之報酬。 九、鄧禮偉另於106 年11月間參與廖柏豪(另案審理中)所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廖柏豪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廖柏豪領取如附表一編號87至89所示之帳戶提款卡,俟該詐欺集團成員各以如附表一編號87至89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如附表一編號87至89所示之被害人,而該等被害人匯款入如附表一編號87至89所示之帳戶後,鄧禮偉即於如附表編號87至89所示之時、地,持如附表一編號87至89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87至89所示之金額,再交由廖柏豪收取,鄧禮偉因而獲得提領款項1%之報酬。 十、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烏日分局、豐原分局、太平分局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田中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永康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周廷諭、張書豪、魯冠志、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並無證據證明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且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第158 條之2 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案據以認定被告周廷諭、張書豪、魯冠志、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犯罪之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周廷諭、張書豪、魯冠志、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及辯護人在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二被告張書豪有無交付提款卡與被告魯冠志及收取被告魯冠志所提領之款項,及犯罪事實七被告張書豪是否知悉其係與少年共同實行犯罪行為部分,為被告張書豪所否認外,其餘均據被告周廷諭、張書豪、魯冠志、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證人少年楊○儒於警詢之證述(見少連偵147 卷第37至39頁反面、偵14317 卷第68至72頁、少連偵88卷第39至46頁)、證人少年李○軒於警詢之證述(見少連偵147 卷第40至43頁反面、新營分局130 卷第16至22頁、少連偵88卷第25至3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杜祐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3246 卷見72至80頁、偵16877 卷見52至60頁、偵緝1618卷第16頁正反面、第33、33-1頁)、證人少年潘○澤於警詢之證述(見新營分局130 卷第23至27頁)、證人少年葉○成於警詢之證述及偵查中之結證(見第二分局893 卷第12至16頁、少連偵240 卷第7 至9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簡崇安於偵查中之結證(見偵緝1617卷第44至45頁、偵13708 卷第45至47頁)大致相符,被告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並均以證人之身分對其餘共同被告所涉之犯行於偵查中結證在卷(被告林彥鎔部分見偵13246 卷第19至21、72至79頁、偵16877 卷第52至59、52至58頁;被告鄧禮偉部分見偵18756 卷第39至42頁、偵18355 卷第21至24頁、偵1232號卷第57至61、第83至99頁;被告楊定襦部分見偵13246 卷第16至22、72至78頁),並有查獲楊定襦、林彥鎔之現場、測試卡片、扣案物照片12張(見第一分局930 卷第69至75頁)、106 年8 月4 日查獲被告周廷諭及扣押物品照片11張(見偵21622 卷第28至33頁)、被告周廷諭持有之交易明細表2 張(見偵21622 卷第39頁)、少年李○軒遭查獲之現場及贓證物照片7 張(見新營分局130 卷第41至44頁)、同案被告葉富貴遭查獲之贓證物照片1 張(見新營分局130 卷第53頁)、少年李○軒相關蒐證照片28張(見新營分局130 卷第109 至122 頁)、少年李○軒扣案手機LI NE 對話記錄列印照片15張(見新營分局130 卷第123 至130 頁)、車牌號碼000-0000、AST-0187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第二分局893 卷第84至85頁)、扣案之手錶及金戒指扣押物品照片2 張(見少連偵101 卷第18至19頁)、查獲少年楊○儒之現場照片及扣案物品照片18張(見少連偵88卷第71至79頁)、少年李○軒帶同警方指認臺中二信提款機及扣案物品照片3 張(見少連偵88卷第80至81頁)、車牌號碼000-0000之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樂業小客車租賃契約書、租賃人身分證件(見偵22136 卷第51至53頁)及如附表一證據名稱欄所示之書證附卷為憑,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周廷諭、魯冠志、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上揭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訊據被告張書豪對上揭犯罪事實二部分,固矢口否認其有何加重詐欺之犯行,辯稱:伊並非魯冠志之上手云云。惟查:1.證人即共同被告魯冠志於106 年9 月27日經檢察官拘提到案時證稱:伊於106 年1 月10日當時沒有工作,在從事詐欺集團車手,伊所取得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係張書豪交付,伊提領款項後交給張書豪,伊從中取得4%之報酬等語(見偵緝1617卷第17至18頁反面);嗣於同年10月3 日於警詢中經警提示其於106 年1 月10日在臺中市逢甲郵局、文心郵局、軍功郵局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畫面後證稱:提領款項之人均係伊無誤,伊係由詐欺集團之成員張書豪指示前往提款,張書豪係用工作機和伊聯繫,伊在當天領完款項後就將款項及卡片均交給張書豪,張書豪會給伊提領款項之4%作為報酬等語(見烏日分局733 卷一第101 至102 頁反面);又於同年10月12日經檢察官傳訊到案時證稱:於106 年1 月10日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統一超商提款之人確實是伊,伊當時是被載的,租車名義人是杜祐豪,實際開車人不是杜祐豪,伊不記得是否為簡崇安開車,伊領完錢後搭車離開,再將錢交給張書豪,伊從中取得2%之報酬等語(見偵緝1617卷第33頁正反面);再於同年11月28日經檢察官傳訊到案時證稱:是張書豪吸收伊加入詐欺集團,提領款項之人頭卡係張書豪所交付,伊從頭到尾都只和張書豪碰面,伊只有在106 年1 月10、11日有提款,領完後就退出,卡片交還給張書豪等語(見偵14317 卷第29至30頁)。 2.而證人即共同被告魯冠志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突改稱其上手為簡崇安云云,被告張書豪之辯護人亦就此聲請對證人魯冠志為交互詰問,證人魯冠志經具結後雖先證稱:伊上手為簡崇安云云,惟就被告張書豪之辯護人所問是否得描述如何與簡崇安拿卡片、交付款項之細節等,其均答稱忘記了,嗣經本院職權訊問,並提示前開106 年10月3 日警詢筆錄、10 6年11月28日偵查訊問筆錄後,其雖仍證稱:伊確實有在警詢、偵查中陳述如上,伊印象中上手是簡崇安,可能是伊搞混,伊忘記伊為何在偵查中講是張書豪,因為伊到準備程序看到簡崇安本人才想起來是簡崇安云云,惟再經本院提示前揭106 年9 月27日、10月12日偵查訊問筆錄,對其質以其既得於106 年10月12日偵查中明確說出其不記得領款當日搭載之車輛是否由簡崇安所駕駛,又稱其領完錢係交給張書豪,應不至有誤認簡崇安、張書豪二人之可能,證人魯冠志即明確證稱:伊上手確實係張書豪,提款卡由張書豪交付,領完款項是交付給張書豪,不是簡崇安,伊稱簡崇安是想將責任推卸到簡崇安身上等語(見本院訴2781卷三第48至54頁),基上證人魯冠志歷來證述以觀,其雖嗣後突改稱上手為簡崇安云云,惟卻對究竟如何與簡崇安聯繫乙節均一概稱忘記,反觀其在偵查中證稱其上手為張書豪等情之內容,誠屬明確,且經本院就此質問證人魯冠志後,其亦坦認其上手確實係張書豪無誤,準此,堪認證人魯冠志證稱其於106 年1 月10日所使用之提款卡係由被告張書豪交付,其嗣後亦係將款項交付給被告張書豪一節,應為真正。 3.復佐以證人即同案被告簡崇安於偵查中證稱:當時伊是請杜祐豪幫伊租車,杜祐豪沒有使用該車輛,後來是魯冠志來和伊借車,說他要出去玩,伊就無償借給他,魯冠志有如期歸還給伊,魯冠志把車開去提領詐欺款項伊並不知情等語(見偵4960卷第10頁正反面),核與證人魯冠志前揭證述尚無不合,足見同案被告簡崇安確非被告魯冠志之上手,被告張書豪就此部分,雖矢口否認犯行,仍難採信。 ㈢、至被告張書豪就其所涉上揭犯罪事實七部分,雖坦認犯行,惟仍辯稱其主觀上不知悉共犯未滿18歲云云,而查:少年葉○成、潘○澤、李○軒分別為88年8 月24日、89年5 月26日、89年7 月20日生,被告張書豪為64年6 月7 日生,分別據其等於警詢中自陳在卷(少年葉○成部分見第二分局893 卷第12頁;少年潘○澤部分見新營分局130 卷第23頁;少年李○軒部分見新營分局130 卷第16頁),則被告張書豪於106 年5 月19日、23日、6 月7 日與上開少年共犯犯罪事實七部分所示之行為時業已成年,上開少年則均係12歲以上18歲未滿,客觀上業堪認定無誤;又因被告張書豪以上詞為辯,而聲請傳訊少年潘○澤到庭為交互詰問,證人少年潘○澤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係於106 年5 月間因為缺錢,經由少年李○軒在臺中公園附近之茶坊認識張書豪,要做一些違法的工作,張書豪有問伊年齡,伊就和張書豪說伊快滿17歲,張書豪向伊確認是否確實要做車手。伊去提款時,有時是張書豪載,有時是葉富貴載,提款卡是張書豪交付或張書豪將提款卡交給少年李○軒再交給伊,領完錢後要將卡片及款項交還給張書豪,張書豪會發報酬給少年李○軒再算給伊,張書豪有交付工作機給伊接受上手指示使用。於106 年5 月23日當日,係伊、少年李○軒、葉富貴去找張書豪拿卡片,在伊領錢時,葉富貴把已提領之贓款拿了就跑,剩下伊和少年李○軒不知道怎麼辦,就打電話給張書豪。後來少年李○軒有被抓,張書豪開車來載伊,張書豪有問伊要繼續做還是要去自首,伊想一想就說要去自首,張書豪就和警察約在崇德路85度C ,警方來85度C 確認伊身份後,伊就到警局作筆錄等語(見本院訴2781號卷三第20至31頁),足見被告張書豪固於吸收成員進入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時,會向新成員確認年齡資料,惟新成員年齡是否已滿18歲,顯非在其考量之列,其甚於已明悉少年潘○澤未滿18歲時,仍與其共犯上揭犯行,是以,被告張書豪此處所辯,亦難採信。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周廷諭、張書豪、魯冠志、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於106 年4 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1日起施行,修正後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同條第1 項復於107 年1 月3 日修正公布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並自同年月5 日起施行,是107 年1 月3 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既已放寬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顯係將犯罪組織之定義擴張。經查: 1.被告周廷諭係於105 年12月間加入「大莫」所屬之詐欺集團,被告魯冠志則係於106 年1 月初經被告張書豪邀同加入其所屬之詐欺集團,該等集團固均係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無誤,惟被告周廷諭本案於同年1 月3 、4 日涉犯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90所示之行為,被告魯冠志、張書豪本案於同年1 月10日涉犯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行為,被告魯冠志本案於同日所涉犯如附表一編號86所示之行為,均係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於106 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是渠等前揭所為之犯行,均無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適用。 2.被告張書豪、林彥鎔均於106 年4 月中旬加入「阿迪」所屬之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自106 年4 月21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生效施行後,被告林彥鎔首次係於106 年4 月24日涉犯如附表一編號81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書豪首次係於同年月25日涉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行為,被告鄧禮偉則係於同年月26日加入「阿迪」所屬之上開犯罪組織,並首次於同日涉犯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行為,鄧禮偉另於同年11月間加入另案被告廖柏豪所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並首次於同年月11日涉犯如附表一編號87所示之行為,均業如前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再於107 年1 月3 日修正公布如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107 年1 月3 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渠等行為時即107 年1 月3 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規定。 ㈡、次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 1.被告周廷諭就犯罪事實一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90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2.被告魯冠志就犯罪事實二如附表一編號19、86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3.被告張書豪就犯罪事實二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三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7 年1 月3 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四如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五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五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22至70所示部分、犯罪事實六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部分、犯罪事實七如附表編號一編號75至80所示部分、犯罪事實八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部份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4.被告林彥鎔就犯罪事實三如附表一編號81所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7 年1 月3 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三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犯罪事實四如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五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五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22至70、83、84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5.被告鄧禮偉就犯罪事實四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7 年1 月3 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四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部分、犯罪事實五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22至38、40至45、47至70、83、84所示部分、犯罪事實六如附表一編號71至74、91至93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九如附表一編號87所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7 年1 月3 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九如附表一編號88、89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6.被告楊定襦就犯罪事實五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22至70、83、84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㈢、就犯罪事實一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90所示部分,被告周廷諭、同案被告簡崇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二如附表一編號19、86所示部分,被告張書豪、魯冠志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三如附表一編號81所示部分,被告林彥鎔、少年李○軒、楊○儒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三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被告張書豪、林彥鎔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四如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部分部分,被告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五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部分,被告張書豪、林彥鎔、楊定襦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五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22至70、83、84所示部分,被告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六如附表一編號71至74、91至93所示部分,被告鄧禮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六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部分,被告張書豪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七如附表一編號75所示部分,被告張書豪、少年葉○成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七如附表一編號76至79所示部分,被告張書豪、葉富貴、少年潘○澤、李○軒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七如附表一編號80所示部分,被告張書豪、少年葉○成、李○軒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八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部分,被告張書豪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九如附表一編號87至89所示部分,被告鄧禮偉、另案被告廖柏豪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係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密接之時間內,接連以撥打電話之方式施行詐術,使其等先後多次將款項轉入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侵害其等個人之財產法益,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告各次提領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均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目的,而各侵害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針對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款項之多次匯款或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而被告張書豪就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被告林彥鎔就如附表一編號81所示部分、被告鄧禮偉就如附表一編號20、87所示部分,所犯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7 年1 月3 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參與犯罪組織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為數罪關係,容有未洽。被告周廷諭就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90所示之犯行、被告魯冠志就如附表一編號19、86所示之犯行、被告張書豪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14、15、19至70、75至80所示之犯行、被告林彥鎔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20至70、81、83、84所示之犯行、被告鄧禮偉就如附表一編號2 至12、20、22至38、40至45、47至74、83、84、87至89、91至93所示之犯行、被告楊定襦就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22至70、83、84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緝字第1617號移送併辦部分,與附表一編號19(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罪事實,為同一被害人受騙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又檢察官就被告張書豪以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236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如附表一編號1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犯罪事實,為事實上同一案件,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均應併予審究。 ㈤、又按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或刑(包括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與免除等項)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予以適用。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為刑法有關保安處分規定之特別法,其適用範圍以所宣告之罪名為竊盜犯或贓物犯為限,苟所宣告之罪名非竊盜犯或贓物犯之罪,縱與之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他罪,為竊盜犯或贓物犯之罪,亦無適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付保安處分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3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就被告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既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揆諸前揭說明,則對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即不容任意割裂而適用不同之法律,爰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對被告諭知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㈥、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查被告張書豪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中交簡字第1930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4 年9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訴2781號卷一第12至16頁反面),被告張書豪曾受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14、15、19至70、75至80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顯見其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核其情節,均應加重其刑。 2.查被告林彥鎔、張書豪分別為85年6 月3 日、64年6 月17日生,有渠等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訴2781號卷一第19、21頁),而少年楊○儒為92年10月8 日生,據其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少連偵88卷第39頁),又少年葉○成、潘○澤、李○軒分別為88年8 月24日、89年5 月26日、89年7 月20日生,業如前述,則被告林彥鎔於106 年4 月26日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李○軒、楊○儒共犯犯罪事實三如附表一編號81所示之犯行時,被告張書豪於106 年5 月19日、23日、6 月7 日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葉○成、潘○澤、李○軒共犯犯罪事實七即如附表一編號75至80所示之犯行時,被告林彥鎔、張書豪均已成年,故被告林彥鎔就如附表一編號81所示部分,被告張書豪就如附表一編號75至80所示部分,各次之犯罪行為,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㈦、爰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本案被告均正值青壯,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錢財,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等角色,價值觀念偏差,嚴重破壞社會治安,造成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財產損失,其所為應受相當非難,且犯後僅被告鄧禮偉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詳如附表四所示),其餘被告均未與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兼審酌除被告張書豪就如附表編號一編號19所示部分否認犯行外,被告張書豪就其餘所涉部分及被告周廷諭、魯冠志、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對渠等所為犯行,犯後均坦承不諱,暨被告周廷諭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汽車旅館房務,月收入約28,000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魯冠志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汽車美容,月收入約25,000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張書豪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汽車租賃,月收入不穩定,家庭經濟狀況清貧;被告林彥鎔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業務員,月收入3 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鄧禮偉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粗工,月收入未及2 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楊定襦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KTV 服務生,月收入28,000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訴2781號卷三第200 至201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渠等之應執行刑。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工具: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1.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手機、記事本,為被告楊定襦所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手機,為被告林彥鎔所有,且分別係供渠等為遂行本案犯罪事實而聯絡使用,據渠等於本院供述在卷(見本院訴2781號卷二第70頁反面、第110 頁),依前開規定,該等物品即應於渠等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次犯行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 2.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至5 、7 、8 所示之金融卡或提款卡,其中如附表三編號4 、5 、7 所示之金融卡或提款卡固為本案被告提領款項所用,惟衡酌該等帳戶現均已遭警示,沒收已無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而如附表三編號3 、8 所示之金融卡或提款卡,依卷存證據,查無與本案被告犯行相關,自毋庸諭知沒收之宣告,併予指明。 ㈡、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就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往昔實務雖採連帶沒收之見解;惟按沒收,是以犯罪為原因,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並將之強制收歸國有的處分,其重點在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本不應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而非負連帶責任,始屬合理。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並發還被害人,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此部分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意旨)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或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迥然不同。據此,最高法院於104 年8 月11日召開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將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以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共同正犯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額為沒收,實值贊同。至於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究竟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究竟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5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旨在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犯罪行為人已自動賠償被害人,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周廷諭就其本案犯行係獲提領款項1%為報酬,被告魯冠志就其本案犯行係獲提領款項4%為報酬,據渠等供承在卷(周廷諭部分見本院82號卷二第137 頁反面,魯冠志部分見偵緝1617卷第17至18頁反面、烏日分局733 卷一第101 至102 頁反面),又就被告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共犯本案犯行部分,被告張書豪係一共向其上手取得提領款項7%作為報酬之分配,倘由被告張書豪自行提領,其即取得該7%全部,倘由被告林彥鎔提領,被告張書豪即將其中之4%分給被告林彥鎔,其則取得所餘之3%,倘係由被告鄧禮偉或楊定襦提領,則鄧禮偉、楊定襦就其等提領部分取得2%作為報酬,林彥鎔、張書豪則各取得提領款項2%、3%,據被告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供承不諱(見本院訴2781號卷二第70頁反面至71、110 頁反面),至被告鄧禮偉就106 年5 月14日後,自行持款卡提領款項部分,所提領之款項均係其一人取得,未再上交上手一節,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訴2781號卷三第56頁),另被告張書豪就與少年葉○成共犯部分,亦係向上手取得提領款項之7%後,將其中4%分給少年葉○成,其則取得提領款項3%之報酬,亦據被告張書豪供承在卷(見本院訴2781號卷二第109 頁反面),另被告鄧禮偉就加入廖柏豪所屬之詐欺集團部分,係以提領款項1%作為報酬,亦據其供承不諱(見他9716字卷第54至57頁)。 2.就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部分,固因被告張書豪否認犯罪,其未能坦認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多寡,惟依上開其一向係向上手取得提領款項7%作為分配之計算方式,即可知被告張書豪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亦應以扣除被告魯冠志所得之4%後,以提領款項3%計算之。 3.被告鄧禮偉業已與如附表四所示之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均已依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內容給付完畢,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詳如附表四所示),經核就賠償金額已逾其於各該詐欺犯行所獲之報酬者,即毋庸再對其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惟如附表四編號10部分所示,其犯罪所得為24,000元,賠償金額僅7,200 元,不足部分仍應宣告沒收。4.基上,計得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所示,應於被告周廷諭、魯冠志、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各該犯罪如附表二之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 至13所示之物,均屬同案被告葉富貴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其犯罪所得,待其通緝到案本院另行審結時,再為沒收與否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鄧禮偉對如附表一編號87至89所示各被害人所為,亦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3 款之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收受持有他人特定犯罪所得罪嫌等語。 ㈡、按洗錢防制法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106 年6 月28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 條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查被告鄧禮偉係於所屬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向如附表一編號87至89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各該被害人受騙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被告鄧禮偉隨即提領款項並交給屬同一詐欺集團之上手廖柏豪,而此種集團性詐欺犯罪型態,終極目的在於取得詐欺所得之金錢,始設有負責提款之「車手」之分工,其方式係結合多人相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人遭騙而匯款或交付金錢時,立即透過分級多層轉帳方式,將詐欺得之款項轉入取款帳戶,再由車手前往金融機構設立之提款機提領款項,轉交集團負責之人,始能完遂其詐欺取財之目的,此等提款之行為,本係此類詐欺集團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為其等實施詐欺行為之手段,並非取得「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亦非取得財物後,另為掩飾、隱匿其詐欺所得之行為,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之洗錢行為構成要件有別,尚難遽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罪責相繩,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起訴及追加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鄧禮偉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周廷諭就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㈡、被告魯冠志就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所示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㈢、被告張書豪就如附表一編號13、16至18、71至74、91至93所示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㈣、被告林彥鎔就如附表一編號13至19、71至74所示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㈤、被告鄧禮偉就如附表一編號1 、14至19所示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㈥、被告楊定襦就如附表一編號1 、2 、13至20、71至74所示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㈦、被告杜祐豪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周廷諭、魯冠志、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涉犯上揭罪嫌,無非亦係以前揭本案認定有罪部分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周廷諭、魯冠志、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杜祐豪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周廷諭辯稱:伊下線車手為簡崇安,本案其餘被告之犯行與伊無關等語;被告魯冠志辯稱:伊僅於106 年1 月10日、11日有領錢,其餘均沒有等語;被告張書豪辯稱:周廷諭與伊係不同集團,伊並非周廷諭之上手。鄧禮偉於106 年5 月14日後自行提領之行為,並非受伊指示,與伊無關等語;被告林彥鎔辯稱:伊於106 年5 月13日被逮捕隨即遭羈押,此後之犯行與伊無關等語;被告鄧禮偉辯稱:伊係106 年4 月26日經林彥鎔而加入該詐欺集團,此前之犯行與伊無關等語;被告楊定襦辯稱:伊係106 年5 月4 日經林彥鎔而加入該詐欺集團,伊於同年月13日被逮捕隨即遭羈押,此前後之犯行與伊無關;被告杜祐豪辯稱:伊於106 年2 月8 日至同年6 月5 日止均在金門服役,伊於同年6 月7 日該日去找張書豪,張書豪將卡片交給伊,又告訴伊密碼,請伊去提款,張書豪稱是他的錢等語。經查: ㈠、就被告周廷諭、同案被告簡崇安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所示部分: 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固認被告魯冠志、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亦為加重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惟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後,係被告周廷諭接獲通知並以手機通訊軟體告知同案被告簡崇安詐欺款項已匯入,同案被告簡崇安即於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所示之時、地,持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所示之金額,嗣經被告周廷諭收取同案被告簡崇安所提領之款項後,再將之交給其上手「大莫」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且查,公訴人就此提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均無一足見被告魯冠志、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亦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自無從認定被告魯冠志、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有何此部分加重詐欺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可言。 ㈡、就被告張書豪、魯冠志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部分: 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固認被告周廷諭、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亦為加重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惟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後,係由被告魯冠志持被告張書豪所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提款卡,並依被告張書豪之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金額,被告魯冠志並將所提領之款項交由被告張書豪收取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且查,公訴人就此提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均無一足見被告周廷諭、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亦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自無從認定被告周廷諭、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有何此部分加重詐欺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可言。 ㈢、就被告張書豪、林彥鎔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 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固認被告鄧禮偉、楊定襦、杜祐豪亦為加重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惟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後,係由被告張書豪、林彥鎔共同持向其等之上手「阿迪」領取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前往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地點,由被告林彥鎔下車於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金額,被告張書豪、林彥鎔再將該提領之款項交由「阿迪」收取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且查,公訴人就此提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均無一足見被告鄧禮偉、楊定襦、杜祐豪亦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自無從認定被告鄧禮偉、楊定襦、杜祐豪有何此部分加重詐欺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可言。 ㈣、就被告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部分: 公訴意旨就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部分,固認被告楊定襦、杜祐豪亦為加重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就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部分,固認被告楊定襦亦為加重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惟如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後,係由被告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共同持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前往如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之地點,由被告鄧禮偉下車於如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 、20所示之金額,被告鄧禮偉再將提領之款項交由被告張書豪、林彥鎔轉交「阿迪」收取,業據本院認定如前,且查,公訴人就此提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均無一足見被告楊定襦、杜祐豪亦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自無從認定被告楊定襦、杜祐豪有何此部分加重詐欺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可言。 ㈤、就被告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至12所示部分: 公訴意旨就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所示部分,固認被告杜祐豪亦為加重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惟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後,係由被告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鄧禮偉共同持附表一編號3 至12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前往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所示之地點,由被告鄧禮偉或楊定襦下車於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 至12所示之金額,被告鄧禮偉、楊定襦再將提領之款項交由被告張書豪、林彥鎔轉交「阿迪」收取,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況查,此部分之犯行,係於106 年5 月6 日至12日間所發生,而被告杜祐豪於106 年2 月8 日起至同年6 月6 日止,均在金門服役,據其提出國軍常備兵軍職基本資料暨專長授予證明為憑(見本院訴2781號卷一第114 頁),公訴人就此提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亦均無一足見被告杜祐豪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自無從認定被告杜祐豪有何此部分加重詐欺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可言。 ㈥、就被告鄧禮偉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3、71至74、91至93所示部分: 公訴意旨就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部分,固認被告張書豪、林彥鎔、楊定襦、杜祐豪亦為加重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就如附表一編號71至74所示部分,固認被告張書豪、林彥鎔、楊定襦亦為加重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就如附表一編號91至93所示部分,固認被告張書豪亦為加重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惟查: 1.此部分之犯行,係於106 年5 月14日至16日間所發生,而被告楊定襦、林彥鎔係分別於同年月13日15時30分、15時40分遭警方逮捕,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106 年5 月13日職務報告在卷可考(見第一分局930 卷第6 頁),被告楊定襦、林彥鎔旋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後,經本院裁准,而均於翌日即同年月14日入臺中看守所,並均於同年9 月13日始釋放出所,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資料在卷可考(見本院82號卷一第32至35頁反面),是被告楊定襦、林彥鎔既經警方逮捕後旋遭羈押,而被告杜祐豪於該段時間係在金門服役,亦如前述,其等自無可能於106 年5 月14日至16日間,又與被告鄧禮偉就此部分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可言。 2.又依如附表一編號13、71至74、91至93所示證據名稱欄中之各監視器所攝得之提款畫面,均僅可見係由被告鄧禮偉一人前往提款,而證人即被告鄧禮偉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6 年5 月13日當日在豪宮飯店,伊有察覺到警察來了,楊定襦說沒關係,他還是出去提領,楊定襦就被抓了,林彥鎔有出去找他,也被帶走,因為房間內還留有幾張卡片及工作機,伊就把還有用的卡片及工作機都帶走,伊有和張書豪聯絡,吃個飯後就說伊不做了,後來伊就自己帶走這些卡片去領錢,領到的錢也自己花掉等語(見本院訴2781號卷三第54至58頁),是以,亦難認被告張書豪就此部分,與被告鄧禮偉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可言。 3.基上,就如附表一編號13、71至74、91至93所示被告鄧禮偉所為之部分,尚難認定被告張書豪、林彥鎔、楊定襦、杜祐豪亦應同負共同正犯之責。 ㈦、就被告張書豪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部分: 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固認被告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杜祐豪亦為加重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惟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後,係由被告張書豪持向其向「阿迪」所領取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帳戶提款卡,自行前往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地點,於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金額,被告張書豪再將該提領之款項交由「阿迪」收取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且查,公訴人就此提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均無一足見被告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杜祐豪亦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自無從認定被告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杜祐豪有何此部分加重詐欺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可言。 ㈧、就被告張書豪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部分: 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固認被告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杜祐豪亦為加重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惟查: 1.此部分之犯行,係於106 年6 月7 日所發生,而被告楊定襦、林彥鎔於該時均在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業如前述,又公訴人就此提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均無一足見被告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亦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自無從認定被告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有何此部分加重詐欺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可言。 2.而就被告杜祐豪部分,其固亦坦認係由其持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提款卡前往提款,核與監視器翻拍照片相符(見偵18358 卷第15頁),惟其所辯稱前情,業據證人張書豪於警詢中證稱:106 年6 月7 日是伊指使杜祐豪去提領,他應該不知道是詐欺贓款,他領完後就交給伊等語(見少連偵卷第17至19頁),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杜祐豪並非詐欺集團內之成員,於106 年6 月7 日該日,伊在電動玩具店,杜祐豪來找伊打電動,剛好上手傳訊息通知伊去領錢,伊就跟杜祐豪說一起走,出來後伊就叫杜祐豪去幫伊領2 萬元,伊說提款卡內的錢是伊所有,因為當時和伊同組的人已經有很多人被抓,伊的心態是不想要自己曝光在監視器畫面,才叫杜祐豪去領錢,杜祐豪沒有分到錢,他也不知道這個是詐欺贓款。當日領完後伊又有請杜祐豪在中清路去幫伊測試卡片,杜祐豪就問說自己的卡片為什麼要測試,伊才有跟他說這個是工作上的卡片,他去幫伊測試後,就被警察抓了等語(見本院訴2781號卷三第32至47頁),是以,被告杜祐豪固有提領之客觀行為存在,然其主觀上究對所提領之款項是否亦知悉為詐欺贓款,並非無疑,公訴人就此部分既未能提出其餘積極證據以為證明,自難遽為被告杜祐豪不利之認定。 3.基上,就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被告張書豪所為之部分,尚難認定被告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杜祐豪亦應同負共同正犯之責。 五、公訴人所提上開各項證據,尚無從令本院確信被告周廷諭、魯冠志、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杜祐豪有前述公訴意旨之犯行,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加以證明之,依據現有事證,尚無從說服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為被告周廷諭、魯冠志、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杜祐豪有利之認定。揆之前開說明,應就此部分為被告周廷諭、魯冠志、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杜祐豪無罪之諭知。 叁、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楊定襦於106 年5 月4 日加入「阿迪」所屬之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犯罪組織,並提供其所有之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帳戶作為供被害人匯入受騙款項之帳戶,被告楊定襦旋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同案被告張書豪、林彥鎔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3 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俟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被害人陳擎霞得手後,由同案被告張書豪駕車搭載同案被告林彥鎔、被告楊定襦共同前往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地點,由被告楊定襦於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提款卡及存摺,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金額,被告楊定襦再將該提領之款項交由同案被告張書豪、林彥鎔轉交「阿迪」收取,被告楊定襦因而獲得提領款項2%之報酬,同案被告林彥鎔因而獲得提領款項2%之報酬,同案被告張書豪因而獲得提領款項3%之報酬(同案被告張書豪、林彥鎔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部分,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如上)。 ㈡、被告鄧禮偉與同案被告張書豪、林彥鎔、楊定襦、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張書豪、林彥鎔向「阿迪」領取如附表一編號39、46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後,由同案被告林彥鎔駕車搭載同案被告張書豪、楊定襦、被告鄧禮偉共同伺機前往提領詐欺款項,俟該詐欺集團成員各以如附表一編號39、46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如附表一編號39、46所示之被害人,而各該被害人匯款入如附表一編號39、46所示之帳戶後,同案被告張書豪旋自手機通訊軟體接獲指示得前往提款,即指示由被告鄧禮偉下車於如附表一編號39、46所示時、地,持如附表如附表一編號39、46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9、46所示之金額,嗣經被告鄧禮偉提領完畢返回車上,交由同案被告張書豪、林彥鎔收取,同案被告張書豪、林彥鎔再將之交給「阿迪」,被告鄧禮偉因而獲得提領款項2%之報酬,同案被告林彥鎔、張書豪則因而分別獲取提領款項2%、3%之報酬(同案被告張書豪、林彥鎔、楊定襦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9、46所示部分,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如上)。被告鄧禮偉又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俟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被害人,而該被害人匯款入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帳戶後,被告鄧禮偉即於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時、地,持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金額(同案被告張書豪、林彥鎔、楊定襦、杜祐豪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部分,均經本院認定無罪如上)。 ㈢、因認被告楊定襦涉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107 年1 月3 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被告鄧禮偉涉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8號判例、49年台非字第20號判例、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楊定襦所犯上開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對被害人陳擎霞詐欺取財罪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678 號審理,並於106 年12月29日判處被告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於107 年1 月3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暨起訴書在卷可參(見本院訴2781號卷二第136 頁、本院訴82號卷二第70至71頁反面),是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楊定襦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行,與上開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之案件,犯罪事實相同,屬於事實上同一案件;復因尚查無被告楊定襦參與上開詐欺集團後更早與其他成員為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揆諸前揭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被告楊定襦本案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與其被訴如附表編號21所示部分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被告楊定襦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既業於107 年1 月30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678 號判決確定,是其本案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亦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公訴意旨就被告同一時間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暨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再行起訴,依前揭說明,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項規定,諭知免訴。 ㈡、被告鄧禮偉所犯上開如附表一編號39、46、13所示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754 號審理,並於107 年6 月28日判處被告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 次,各處有期徒刑1 年,並於同年9 月13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見本院2781卷二第132 頁反面、第154 至161 頁),準此,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鄧禮偉此部分犯行,與上開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定之案件,犯罪事實相同,屬於事實上同一案件,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亦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肆、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與同案被告張書豪及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張書豪、被告林彥鎔向「阿迪」領取如附表一編號82、85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後,由被告林彥鎔駕車搭載同案被告張書豪、被告鄧禮偉、楊定襦共同伺機前往提領詐欺款項,俟該詐欺集團成員各以如附表一編號82、85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如附表一編號82、85所示之被害人,而各該被害人匯款入如附表一編號82、85所示之帳戶後,同案被告張書豪旋自手機通訊軟體接獲指示得前往提款,即指示由被告鄧禮偉或被告楊定襦下車於如附表一編號82、85所示時、地,持如附表如附表一編號82、85所示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82、85所示之金額,嗣經被告鄧禮偉、楊定襦提領完畢返回車上,交由同案被告張書豪、被告林彥鎔收取,同案被告張書豪、被告林彥鎔再將之交給「阿迪」,被告鄧禮偉、楊定襦均因而獲得各自提領款項2%之報酬,被告林彥鎔、同案被告張書豪則因而分別獲取提領款項2%、3%之報酬,因認被告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均涉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同案被告張書豪就如附表一編號82、85所示部分未據追加起訴,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28533 號追加起訴書;又被告林彥鎔、鄧禮偉於該追加起訴書被訴之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應同為前述認定有罪範圍,被告楊定襦於該追加起訴書被訴之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應同為前述免訴之範圍,併此敘明)。 ㈡、楊定襦於106 年5 月初某日,加入同案被告張書豪所屬,3 人以上之以實施詐術行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共同為詐騙、提領贓款之行為。嗣該詐欺集團所屬不詳電信機房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93至95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93至95所示之手法,分別詐騙如附表一編號93至95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因而陷於錯誤,分別將如附表一編號93至95所示之詐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編號93至95所示之人頭帳戶。機房詐騙人員確認上開相關詐騙款項均已入帳後,即通知同案被告張書豪,而由同案被告張書豪指揮被告楊定襦在如附表一編號93至95所示自動提款機設置地點,持如附表一編號93至95所示之提款卡,將如附表一編號93至95所示之贓款提領完畢後,被告楊定襦將當日所提領之贓款交給同案被告張書豪,被告楊定襦並取得當日贓款金額2%計算之報酬,因認被告楊定襦涉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同案被告張書豪就如附表一編號93至95所示部分未據追加起訴,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24555 號追加起訴書;又被告楊定襦於該追加起訴書被訴之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應同為前述免訴之範圍,併此敘明)。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及依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一事不再理 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28533 號追加起訴書,雖以上揭被告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有如附表一編號82、85所示之行為,而認其等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認與已繫屬於本院之106 年度訴字第2781號、107 年度訴字第82號案件有相牽連案件之關係,因而追加起訴,然細觀此追加起訴如附表一編號82、85所示之犯罪事實,與上開原已由檢察官追加起訴而繫屬本院之107 年度訴字第82號案件如附表一編號38、40所示認定被告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事實相同。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24555 號追加起訴書,雖以上揭被告楊定襦有如附表一編號93至95所示之行為,而認被告楊定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認與已繫屬於本院之106 年度訴字第2781號案件有相牽連案件之關係,因而追加起訴,然細觀此追加起訴如附表一編號93至95所示之犯罪事實,與上開原已由檢察官追加起訴而繫屬本院之107 年度訴字第82號案件如附表一編號22、25、26所示所認定被告楊定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事實相同。 ㈢、基上,上開追加起訴書就如附表一編號82、85、93至95所示部分所載之公訴意旨,顯係就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之規定,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伍、退併辦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杜祐豪以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236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認與本案審理如附表一編號14(即起訴書附表1 編號15)所示之事實,係同一事實之單純一罪關係,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事實,被告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杜祐豪既均經本院審認應為無罪之諭知,則前揭移送併辦部分即無從認與本案起訴部分有單純一罪關係,自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第302 條第1 款、第303 條第2 款,107 年1 月3 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清安、林俊杰、游欣樺、鄒千芝、張良旭追加起訴,檢察官林清安、林俊杰移送併辦,檢察官蔣得龍、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107年1月3日修正前)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附表一:106 年度訴字第2781 號(A案)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3246 、18262 、18358 、18406 、18759 、20102 、23103 、24007 號及106 年度少│ │連偵字第147 號起訴書 │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倘有提款手續費5 元均略之)均以檢察官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編號│被│詐欺方式(新臺幣│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時間、│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犯罪所得 │ │ │害│) │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人│ │ │) │ │、地點 │ │ │ ├──┼─┼────────┼────┼────┼────┼───────┼─────────┼──────────┤ │1 (│林│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4 │30,000元│謝茗豪之│張書豪駕車搭載│1.證人即告訴人林菊│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起│菊│6 年4 月23日12時│月25日13│ │玉山銀行│林彥鎔前往,由│ 蘭警詢證述(偵18│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訴書│蘭│7 分許及翌日(24│時31分53│ │草屯分行│林彥鎔下車提款│ 262 卷P9-11 ) │30,000元。 │ │附表│ │日)12時許,假冒│秒【起訴│ │帳號(80│,張書豪在車上│2.告訴人林菊蘭提出│張書豪: │ │編號│ │林菊蘭之兒子劉文│書誤載為│ │8 )0990│把風: │ 之玉山銀行存款回│30,000*3%=900 │ │4) │ │傑撥打電話給林菊│23日】 │ │00000000│106 年4 月25日│ 條1 張(偵18262 │林彥鎔: │ │ │ │蘭,並佯稱:因簽│ │ │號帳戶 │①13時59分13秒│ 卷P13)、(偵187│30,000*4%=1,200 │ │ │ │發支票屆期,急需│ │ │ │提領20,000元;│ 56 卷P12-14、P19│ │ │ │ │用錢欲向其借錢云│ │ │ │②14時00分32秒│ 、21) │ │ │ │ │云,致林菊蘭陷於│ │ │ │提領20,000元 │3.謝茗豪玉山銀行草│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 │ │ │(彰化縣彰化市│ 屯分行(帳號808-│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入│ │ │ │埔北街217 號,│ 00 00000000000)│ │ │ │ │詐欺集團指定之帳│ │ │ │彰化十信大埔分│ 之立帳基本資料及│ │ │ │ │戶如右揭所示。 │ │ │ │社) │ 交易明細(偵18 │ │ │ │ │ │ │ │ │ │ 262 卷P45-46)、│ │ │ │ │ │ │ │ │ │ (核退4752卷P9-1│ │ │ │ │ │ │ │ │ │ 2 ) │ │ │ │ │ │ │ │ │ │4.被告林彥鎔提款地│ │ │ │ │ │ │ │ │ │ 點照片2 張(偵18│ │ │ │ │ │ │ │ │ │ 262 卷P17 ) │ │ │ │ │ │ │ │ │ │5.被告林彥鎔於106 │ │ │ │ │ │ │ │ │ │ 年4 月25日提款之│ │ │ │ │ │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6 │ │ │ │ │ │ │ │ │ │ 張(偵18262 卷P1│ │ │ │ │ │ │ │ │ │ 8-19) │ │ ├──┼─┼────────┼────┼────┼────┼───────┼─────────┼──────────┤ │2 (│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4 │30,000元│謝茗豪之│林彥鎔駕駛車號│1.證人即被害人陳信│共計提領:30,000元。│ │即起│信│6 年4 月26日12時│月26日13│ │玉山銀行│APY-5232號自用│ 安警詢證述(核退│張書豪: │ │訴書│安│許,假冒陳信安之│時06分57│ │草屯分行│小客車搭載鄧禮│ 472 卷P15-16) │30,000*3%=900 │ │附表│ │友人撥打電話給陳│秒 │ │帳號(80│偉、張書豪前往│2.被害人陳信安之中│林彥鎔: │ │編號│ │信安,並佯稱:因│ │ │8 )0990│,由鄧禮偉下車│ 區農會電腦共用中│30,000*2%=600 │ │5) │ │急需用錢欲向其借│ │ │00000000│提款,林彥鎔、│ 心匯款委託書1 張│鄧禮偉: │ │ │ │錢云云,致陳信安│ │ │號帳戶 │張書豪在車上把│ (核退472 卷P19 │30,000*2%=600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 │ │ │風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 │ │ │106 年4 月26日│3.謝茗豪玉山銀行草│ │ │ │ │款入詐欺集團指定│ │ │ │①13時26分52秒│ 屯分行(帳號808-│ │ │ │ │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 │ │提領20,000元;│ 0000000000000 )│ │ │ │ │。 │ │ │ │②13時28分25秒│ 之立帳基本資料及│ │ │ │ │ │ │ │ │提領10,000元 │ 交易明細(偵1826│ │ │ │ │ │ │ │ │(臺中市大肚區│ 2 卷P45-46)、(│ │ │ │ │ │ │ │ │沙田路1 段916 │ 核退472 卷P9-12 │ │ │ │ │ │ │ │ │號,統一超商豐│ ) │ │ │ │ │ │ │ │ │肚店) │4.被告鄧禮偉於106 │ │ │ │ │ │ │ │ │【起訴書原載為│ 年5 月26日遭查獲│ │ │ │ │ │ │ │ │林彥鎔提款,經│ 之穿著照片1 張及│ │ │ │ │ │ │ │ │檢察官於107 年│ 106 年4 月26日提│ │ │ │ │ │ │ │ │8 月10日準備程│ 款之監視器翻拍照│ │ │ │ │ │ │ │ │序期日當庭更正│ 片7 張(偵18756 │ │ │ │ │ │ │ │ │為鄧禮偉提款】│ 卷P24-27 ) │ │ ├──┼─┼────────┼────┼────┼────┼───────┼─────────┼──────────┤ │3 (│簡│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8,212元│楊竣淵之│林彥鎔駕駛自用│1.證人即被害人簡湘│共計提領:18,000元。│ │即起│湘│6 年5 月6 日18時│月6 日18│ │中國信託│小客車搭載楊定│ 宜警詢證述(第五│張書豪: │ │訴書│宜│36分許,假冒「TA│時51分13│ │商業銀行│襦、鄧禮偉、張│ 分局305 卷P21-22│18,000*3%=540 │ │附表│ │AZE 」購物網站撥│秒 │ │帳號(82│書豪前往,由楊│ ) │林彥鎔: │ │編號│ │打電話給簡湘宜,│ │ │2 )2225│定襦下車提款,│2.被害人簡湘宜之中│18,000*2%=360 │ │10)│ │並佯稱:因其前網│ │ │00000000│林彥鎔、鄧禮偉│ 華郵政自動櫃員機│楊定襦: │ │ │ │路購物時,因業務│ │ │號帳戶 │、張書豪在車上│ 交易明細表、郵政│18,000*2%=360 │ │ │ │人員疏失,所以消│ │ │ │把風: │ 存簿封面及內頁、│ │ │ │ │費誤設為12筆,要│ │ │ │106 年5 月6 日│ 手機通話記錄(第│ │ │ │ │解除訂單,需按郵│ │ │ │18時57分38秒,│ 五分局305 卷P22 │ │ │ │ │局客服人員指示至│ │ │ │提領18,000元 │ 反面-23 反面) │ │ │ │ │ATM 前操作云云,│ │ │ │(臺中市中區平│3.楊竣淵中國信託商│ │ │ │ │簡湘宜隨即接獲假│ │ │ │等街139 號,澄│ 業銀行(帳號0000│ │ │ │ │冒郵局客服人員來│ │ │ │清醫院平等分院│ 000000000000)之│ │ │ │ │電,並告知簡湘宜│ │ │ │) │ 立帳基本資料及存│ │ │ │ │前往ATM 操作取消│ │ │ │ │ 款交易明細(第五│ │ │ │ │云云,致簡湘宜陷│ │ │ │ │ 分局305 卷P9-10 │ │ │ │ │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偵18406 卷│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入│ │ │ │ │ P42)、(偵24007│ │ │ │ │詐欺集團指定之帳│ │ │ │ │ 卷P89-95) │ │ │ │ │戶如右揭所示。 │ │ │ │ │4.被告楊定襦於106 │ │ │ │ │ │ │ │ │ │ 年5 月6 日、106 │ │ │ │ │ │ │ │ │ │ 年5 月10日提款之│ │ │ │ │ │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7 │ │ │ │ │ │ │ │ │ │ 張(第五分局305 │ │ │ │ │ │ │ │ │ │ 卷P5-8 ) │ │ ├──┼─┼────────┼────┼────┼────┼───────┼─────────┼──────────┤ │4 (│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楊竣淵之│林彥鎔駕駛自用│1.證人即告訴人吳穎│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起│穎│6 年5 月6 日18時│月6 日19│ │中國信託│小客車搭載楊定│ 鈞警詢證述(第五│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訴書│鈞│33分許,假冒「De│時20分54│ │商業銀行│襦、鄧禮偉、張│ 分局305 卷P28-29│29,985元。 │ │附表│ │vil 」購物網站撥│秒 │ │帳號(82│書豪前往,由楊│ 反面) │張書豪: │ │編號│ │打電話給吳穎鈞,│ │ │2 )2225│定襦下車提款,│2.楊竣淵中國信託商│29,985*3%≒900 │ │11)│ │並佯稱:因其前網│ │ │00000000│林彥鎔、鄧禮偉│ 業銀行(帳號0000│林彥鎔: │ │ │ │路購物時,因業務│ │ │號帳戶 │、張書豪在車上│ 000000000000)之│29,985*2%≒600 │ │ │ │人員疏失,所以消│ │ │ │把風: │ 立帳基本資料及存│楊定襦: │ │ │ │費誤設為12筆,要│ │ │ │106 年5 月6 日│ 款交易明細(第五│29,985*2%≒600 │ │ │ │解除訂單,需按郵│ │ │ │①19時28分33秒│ 分局305 卷P9-10 │ │ │ │ │局客服人員指示至│ │ │ │提領15,000元;│ )、(偵18406 卷│ │ │ │ │ATM 前操作云云,│ │ │ │②19時29分42秒│ P42)、(偵24007│ │ │ │ │吳穎鈞隨即接獲假│ │ │ │提領15,000元 │ 卷P89-95) │ │ │ │ │冒郵局客服人員來│ │ │ │(臺中市中區平│3.被告楊定襦於106 │ │ │ │ │電,並告知吳穎鈞│ │ │ │等街139 號,澄│ 年5 月6 日、106 │ │ │ │ │前往ATM 操作取消│ │ │ │清醫院平等分院│ 年5 月10日提款之│ │ │ │ │訂單,致吳穎鈞陷│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7 │ │ │ │ │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張(第五分局305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入│ │ │ │ │ 卷P5-8 ) │ │ │ │ │詐欺集團指定之帳│ │ │ │ │ │ │ │ │ │戶如右揭所示。 │ │ │ │ │ │ │ ├──┼─┼────────┼────┼────┼────┼───────┼─────────┼──────────┤ │5 (│翁│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楊竣淵之│林彥鎔駕駛自用│1.證人即告訴人翁雅│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起│雅│6 年5 月6 日18時│月6 日19│ │中國信託│小客車搭載楊定│ 貞警詢證述(第五│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訴書│貞│10分許,假冒「MA│時37分37│ │商業銀行│襦、鄧禮偉、張│ 分局305 卷P28-29│29,985元。 │ │附表│ │MAWAY 」購物網站│秒 │ │帳號(82│書豪前往,由楊│ 反面) │張書豪: │ │編號│ │撥打電話給翁雅貞│ │ │2 )2225│定襦下車提款,│2.楊竣淵中國信託商│29,985*3%≒900 │ │12)│ │,並佯稱:因其前│ │ │00000000│林彥鎔、鄧禮偉│ 業銀行(帳號0000│林彥鎔: │ │ │ │網路購物時,因公│ │ │號帳戶 │、張書豪在車上│ 000000000000)之│29,985*2%≒600 │ │ │ │司內部作業錯誤,│ │ │ │把風: │ 立帳基本資料及存│楊定襦: │ │ │ │導致信用卡將再扣│ │ │ │106 年5 月6 日│ 款交易明細(第五│29,985*2%≒600 │ │ │ │款12次,要解除訂│ │ │ │①19時42分24秒│ 分局305 卷P9-10 │ │ │ │ │單,需按銀行客服│ │ │ │提領20,000元;│ )、(偵18406 卷│ │ │ │ │人員指示至ATM 前│ │ │ │②19時43分31秒│ P42)、(偵24007│ │ │ │ │操作云云,翁雅貞│ │ │ │提領10,000元 │ 卷P89-95) │ │ │ │ │隨即接獲假冒銀行│ │ │ │(臺中市中區平│3.被告楊定襦於106 │ │ │ │ │客服人員來電,並│ │ │ │等街139 號,澄│ 年5 月6 日、106 │ │ │ │ │告知翁雅貞前往AT│ │ │ │清醫院平等分院│ 年5 月10日提款之│ │ │ │ │M 操作取消訂單,│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7 │ │ │ │ │致翁雅貞陷於錯誤│ │ │ │ │ 張(第五分局305 │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卷P5-8 ) │ │ │ │ │指示匯款入詐欺集│ │ │ │ │ │ │ │ │ │團指定之帳戶如右│ │ │ │ │ │ │ │ │ │揭所示。 │ │ │ │ │ │ │ ├──┼─┼────────┼────┼────┼────┼───────┼─────────┼──────────┤ │6 (│周│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顏家澤【│林彥鎔駕駛自用│1.證人即告訴人周正│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起│正│6 年5 月6 日21時│月6 日21│ │起訴書誤│小客車搭載楊定│ 華警詢證述(第五│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訴書│華│40分許,假冒「PA│時50分20│ │載為「嚴│襦、鄧禮偉、張│ 分局305 卷P78-79│29,985元。 │ │附表│ │YEASY 」購物網站│秒 │ │家澤」】│書豪前往,由楊│ ) │張書豪: │ │編號│ │撥打電話給周正華│ │ │之合作金│定襦下車提款,│2.告訴人周正華提出│29,985*3%≒900 │ │7) │ │,並佯稱:因其前│ │ │庫商業銀│林彥鎔、鄧禮偉│ 之中華郵政自動櫃│林彥鎔: │ │ │ │網路購物時,因作│ │ │行溪湖分│、張書豪在車上│ 員機交易明細表1 │29,985*2%≒600 │ │ │ │業疏失,所以有一│ │ │行帳號(│把風: │ 張(第五分局305 │楊定襦: │ │ │ │大筆訂單,要解除│ │ │006 )11│106 年5 月6 日│ 卷P77 正反面、P8│29,985*2%≒600 │ │ │ │訂單,需按郵局行│ │ │00000000│21時59分26秒,│ 0 )、(偵18406 │ │ │ │ │客服人員指示至AT│ │ │189號帳 │提領30,000元(│ 卷P37 ) │ │ │ │ │M 前操作云云,周│ │ │戶 │臺中市北屯區五│3.顏家澤合作金庫商│ │ │ │ │正華隨即接獲假冒│ │ │ │權路375 號,合│ 業銀行溪湖分行(│ │ │ │ │郵局客服人員來電│ │ │ │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 │ │ │,並告知周正華前│ │ │ │北臺中分行) │ 9 )之立帳基本資│ │ │ │ │往ATM 操作取消訂│ │ │ │ │ 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 │ │ │單,致周正華陷於│ │ │ │ │ (第五分局305卷 │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團│ │ │ │ │ P12-13)、(偵18│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 │ 406 卷P40 )、 │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偵24007 卷P96-│ │ │ │ │如右揭所示。 │ │ │ │ │ 102 ) │ │ │ │ │ │ │ │ │ │4.被告楊定襦於106 │ │ │ │ │ │ │ │ │ │ 年5 月6 日提款之│ │ │ │ │ │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4 │ │ │ │ │ │ │ │ │ │ 張(偵18406 卷P4│ │ │ │ │ │ │ │ │ │ 3 ) │ │ ├──┼─┼────────┼────┼────┼────┼───────┼─────────┼──────────┤ │7 (│江│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7元│顏家澤【│林彥鎔駕駛自用│1.證人即告訴人江念│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起│念│6 年5 月6 日21時│月6 日22│ │起訴書誤│小客車搭載楊定│ 慈警詢證述(第五│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訴書│慈│44分許,假冒「讀│時16分55│ │載為「嚴│襦、鄧禮偉、張│ 分局305 卷P54-55│116,942元。 │ │附表│ │冊生活」購物網站│秒 │ │家澤」】│書豪前往,由楊│ ) │張書豪: │ │編號│ │撥打電話給江念慈├────┼────┤之合作金│定襦下車提款,│2.顏家澤合作金庫商│116,942*3%≒3,508 │ │8) │ │,並佯稱:因其前│106 年5 │29,985元│庫商業銀│林彥鎔、鄧禮偉│ 業銀行溪湖分行(│林彥鎔: │ │ │ │網路購物時,因作│月6 日22│ │行溪湖分│、張書豪在車上│ 帳號000000000000│116,942*2%≒2,339 │ │ │ │業疏失,所以消費│時25分59│ │行帳號(│把風:(下同)│ 9 )之立帳基本資│楊定襦: │ │ │ │誤設為24筆,要解│秒 │ │006 )11│106 年5 月6 日│ 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6,942*2%≒2,339 │ │ │ │除訂單,需按台新│ │ │00000000│①22時23分53秒│ (第五分局305卷 │ │ │ │ │銀行客服人員指示│ │ │189號帳 │提領20,000元;│ P12-13)、(偵18│ │ │ │ │至ATM 前操作云云│ │ │戶 │②22時24分54秒│ 406 卷P40 )、(│ │ │ │ │,江念慈隨即接獲│ │ │ │提領20,000元 │ 偵24007卷P96-102│ │ │ │ │假冒台新銀行客服│ │ │ │(臺中市北屯區│ ) │ │ │ │ │人員來電,並告知│ │ │ │五權路375 號,│3.張卉蘋(原名張惠│ │ │ │ │江念慈前往ATM 操│ │ │ │合作金庫商業銀│ 婷)台北富邦銀行│ │ │ │ │作取消訂單,致江│ │ │ │行北臺中分行)│ 豐原分行(帳號01│ │ │ │ │念慈陷於錯誤而依│ │ │ │; │ 0 -000000000000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③22時37分11秒│ )之立帳基本資料│ │ │ │ │匯款入詐欺集團指│ │ │ │提領30,000元(│ 及106 年3 月1 日│ │ │ │ │定之帳戶如右揭所│ │ │ │臺中市北屯區中│ 至今之交易明細(│ │ │ │ │示。 │ │ │ │清路2 段17號,│ 偵18406 卷P65-69│ │ │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 、77) │ │ │ │ │ │ │ │ │行中清分行) │4.被告楊定襦於106 │ │ │ │ │ ├────┼────┼────┼───────┤ 年5 月6 日提款之│ │ │ │ │ │106 年5 │29,985元│張卉蘋之│106 年5月6 日 │ 監視器翻拍照片4 │ │ │ │ │ │月6 日22│ │臺北富邦│①22時56分6秒 │ 張(偵18406 卷P4│ │ │ │ │ │時55分38│ │商業銀行│提領10,000元 │ 3 ) │ │ │ │ │ │秒 │ │豐原分行│(臺中市大雅區│5.被告楊定襦於106 │ │ │ │ │ ├────┼────┤帳號(01│民生路4 段151 │ 年5 月6 日、106 │ │ │ │ │ │106 年5 │26,985元│2 )6801│號,全家大雅店│ 年5 月10日提款之│ │ │ │ │ │月6 日22│ │00000000│); │ 監視器翻拍照片7 │ │ │ │ │ │時23 時9│ │號帳戶 │②23時3 分49秒│ 張(第五分局305 │ │ │ │ │ │分16 秒 │ │ │提領20,000元;│ 卷P5-8 ) │ │ │ │ │ │ │ │ │③23時9 分16秒│6.被告楊定襦於106 │ │ │ │ │ │ │ │ │提領10,000元 │ 年5 月6 日提款之│ │ │ │ │ │ │ │ │(臺中市大雅區│ 監視器翻拍照片3 │ │ │ │ │ │ │ │ │民生路3 段523 │ 張(全家大雅店、│ │ │ │ │ │ │ │ │號,統一超商上│ 統一上楓店、統一│ │ │ │ │ │ │ │ │楓店); │ 神林店)(偵1840│ │ │ │ │ │ │ │ │④23時11分45秒│ 6 卷P78-79)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⑤23時12分58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 │(臺中市大雅區│ │ │ │ │ │ │ │ │ │神林南路144 號│ │ │ │ │ │ │ │ │ │,統一超商神林│ │ │ │ │ │ │ │ │ │店) │ │ │ │ │ │ │ │ │ │【起訴書未載上│ │ │ │ │ │ │ │ │ │述①部分,惟此│ │ │ │ │ │ │ │ │ │部分與起訴部分│ │ │ │ │ │ │ │ │ │為接續犯之一罪│ │ │ │ │ │ │ │ │ │關係,本院應併│ │ │ │ │ │ │ │ │ │予審理;另就上│ │ │ │ │ │ │ │ │ │述③部分金額誤│ │ │ │ │ │ │ │ │ │載為20,000元;│ │ │ │ │ │ │ │ │ │就上述④⑤部分│ │ │ │ │ │ │ │ │ │併同誤載為30,0│ │ │ │ │ │ │ │ │ │00元】 │ │ │ ├──┼─┼────────┼────┼────┼────┼───────┼─────────┼──────────┤ │8 (│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8,024元│周玉紬【│林彥鎔駕駛車號│1.證人即告訴人陳韋│共計提領:28,000元。│ │即起│韋│6 年5 月7 日19時│月7 日19│ │起訴書誤│AUS-7730號自用│ 忠警詢證述(第一│張書豪: │ │訴書│忠│14分許,假冒「EZ│時53分27│ │載為「周│小客車搭載楊定│ 分局930 卷P18-19│28,000*3%=840 │ │附表│ │」購物網站撥打電│秒 │ │玉釉」】│襦、鄧禮偉、張│ ) │林彥鎔: │ │編號│ │話給陳韋忠,並佯│ │ │」之斗六│書豪前往,由楊│2.周玉紬中華郵政斗│28,000*2%=560 │ │1) │ │稱:因其前網路購│ │ │西平路郵│定襦下車提款,│ 六西平路郵局(帳│楊定襦: │ │ │ │物時,因工作人員│ │ │局帳號(│林彥鎔、鄧禮偉│ 號00000000000000│28,000*2%=560 │ │ │ │作帳時的疏失,所│ │ │700 )03│、張書豪在車上│ )立帳基本資料及│ │ │ │ │以導致訂了24張電│ │ │00000000│把風: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影票,要解除訂單│ │ │6082號帳│106 年5 月7 日│ (偵13246 卷P89-│ │ │ │ │,需按玉山銀行客│ │ │戶 │①20時3 分37秒│ 90) │ │ │ │ │服人員指示至ATM │ │ │ │提領20,000元;│3.被告楊定襦於106 │ │ │ │ │前操作云云,陳韋│ │ │ │②20時4 分16秒│ 年5 月13日、106 │ │ │ │ │忠隨即接獲假冒玉│ │ │ │提領8,000 元(│ 年5 月7 日提款之│ │ │ │ │山銀行客服人員來│ │ │ │臺中市中區平等│ 監視器翻拍照片3 │ │ │ │ │電,並告知陳韋忠│ │ │ │街112 、114 號│ 張(第一分局930 │ │ │ │ │前往ATM 操作取消│ │ │ │,OK超商光復店│ 卷P76-77) │ │ │ │ │訂單,致陳韋忠陷│ │ │ │) │4.被告林彥鎔、楊定│ │ │ │ │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襦於106 年5 月7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入│ │ │ │ │ 日、106 年5 月 │ │ │ │ │詐欺集團指定之帳│ │ │ │ │ 13日提款之監視器│ │ │ │ │戶如右揭所示。 │ │ │ │ │ 翻拍照片4 張(偵│ │ │ │ │ │ │ │ │ │ 13246 卷P98 ) │ │ ├──┼─┼────────┼────┼────┼────┼───────┼─────────┼──────────┤ │9 (│邵│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12元│莊廷偉大│林彥鎔駕駛自用│1.證人即被害人邵惠│左揭①至⑤之提領金額│ │即起│惠│6 年5 月6 日晚間│月10日21│ │眾銀行西│小客車搭載楊定│ 政警詢證述(第五│共計81,000元,逾匯款│ │訴書│政│某時許,假冒「蝦│時3分9秒│ │台南分行│襦、鄧禮偉、張│ 分局305 卷P65 反│金額59,897元,以匯款│ │附表│ │皮」購物網站撥打├────┼────┤帳號(81│書豪前往,由楊│ 面-66 ) │金額計之,共計: │ │編號│ │電話給邵惠政之女│106 年5 │29,985元│4 )1682│定襦下車提款,│2.莊廷偉大眾銀行西│59,897元。 │ │13)│ │兒邵筱育,並佯稱│月10日21│ │00000000│林彥鎔、鄧禮偉│ 台南分行(帳號81│張書豪: │ │ │ │:因其前網路購物│時20分48│ │號帳戶 │、張書豪在車上│ 0- 000000000000 │59,897*3%≒1,797 │ │ │ │時,因業務人員疏│秒 │ │ │把風:(下同)│ )之金融機構回覆│林彥鎔: │ │ │ │失,所以消費誤設│ │ │ │106 年5 月10日│ 警察機關警示帳戶│59,897*2%≒1,198 │ │ │ │為多筆,要解除訂│ │ │ │①21時13分27秒│ 交易明細資料及立│楊定襦: │ │ │ │單,需按銀行客服│ │ │ │提領20,000元;│ 帳基本資料、存款│59,897*2%≒1,198 │ │ │ │人員指示至ATM 前│ │ │ │②21時14分33秒│ 交易明細(第五分│ │ │ │ │操作云云,邵筱育│ │ │ │提領9,000 元 │ 局305 卷P14-15)│ │ │ │ │告知邵惠政,並隨│ │ │ │(臺中市北屯區│ 、(偵24007卷P84│ │ │ │ │即接獲假冒銀行客│ │ │ │東山路1 段315 │ -88) │ │ │ │ │服人員來電,並告│ │ │ │號,合作金庫商│3.被告楊定襦於106 │ │ │ │ │知邵惠政前往ATM │ │ │ │業銀行軍功分行│ 年5 月6 日、106 │ │ │ │ │操作取消訂單,致│ │ │ │); │ 年5 月10日提款之│ │ │ │ │邵惠政陷於錯誤而│ │ │ │③21時21分57秒│ 監視器翻拍照片7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提領20,000元;│ 張(第五分局305 │ │ │ │ │示匯款入詐欺集團│ │ │ │④21時22分59秒│ 卷P5-8 ) │ │ │ │ │指定之帳戶如右揭│ │ │ │提領20,000元;│ │ │ │ │ │所示。 │ │ │ │⑤21時23分52秒│ │ │ ├──┼─┼────────┼────┼────┤ │提領12,000元 ├─────────┼──────────┤ │10(│賴│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1,985元│ │(臺中市北屯區│1.證人即被害人賴景│左揭①至⑤之提領金額│ │即起│景│6 年5 月10日22時│月10日21│ │ │松竹路1 段965 │ 郁警詢證述(第五│共計81,000元,扣除上│ │訴書│郁│晚許,因賴景郁之│時15分51│ │ │號,統一超商金│ 分局305 卷P70 反│揭告訴人匯款金額59,8│ │附表│ │友人賴瑩嬛遭詐欺│秒 │ │ │格門市) │ 面-71 ) │97元,為21,103元,加│ │編號│ │而將款項匯入人頭│ │ │ │ │2.告訴人賴景郁提出│計左揭⑥提領金額15,0│ │14)│ │帳戶,詐欺集團成│ │ │ │ │ 之台新銀行自動櫃│00元,共計:36,103元│ │ │ │員佯稱:如欲退回│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2 │張書豪: │ │ │ │款項需先自賴景郁├────┼────┤ ├───────┤ 張(第五分局305 │36,103*3%≒1,083 │ │ │ │匯出一筆款項後,│106 年5 │14,985元│ │106 年5 月10日│ 卷P69-70、P71 反│林彥鎔: │ │ │ │才能將所有款項取│月10日22│ │ │⑥22時38分11秒│ 面-72 反面) │36,103*2%≒722 │ │ │ │回云云,致賴景郁│時28分56│ │ │提領15,000元(│3.莊廷偉大眾銀行西│楊定襦: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秒 │ │ │臺中市中區中山│ 台南分行(帳號81│36,103*2%≒722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路276 號,OK超│ 0- 000000000000 │ │ │ │ │入詐欺集團指定之│ │ │ │商臺中富大店)│ )之金融機構回覆│ │ │ │ │帳戶如右揭所示。│ │ │ │ │ 警察機關警示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資料及立│ │ │ │ │ │ │ │ │ │ 帳基本資料、存款│ │ │ │ │ │ │ │ │ │ 交易明細(第五分│ │ │ │ │ │ │ │ │ │ 局305 卷P14-15)│ │ │ │ │ │ │ │ │ │4.被告楊定襦於106 │ │ │ │ │ │ │ │ │ │ 年5 月6 日、106 │ │ │ │ │ │ │ │ │ │ 年5 月10日提款之│ │ │ │ │ │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7 │ │ │ │ │ │ │ │ │ │ 張(第五分局305 │ │ │ │ │ │ │ │ │ │ 卷P5-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曾│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90,000元│吳昱芳之│林彥鎔駕駛車號│1.證人即告訴人曾秀│共計提領:90,000元。│ │即起│秀│6 年5 月12日11時│月12日12│ │華南商業│AUS-7730號自用│ 美警詢證述(第一│張書豪: │ │訴書│美│30分許,假冒曾秀│時43分50│ │銀行麻豆│小客車搭載楊定│ 分局930 卷P25-26│90,000*3%=2,700 │ │附表│ │美之友人卓祐平以│秒 │ │分行帳號│襦、鄧禮偉、張│ ) │林彥鎔: │ │編號│ │行動電話通訊軟體│ │ │(008)6│書豪前往,由楊│2.被害人曾秀美提出│90,000*2%=1,800 │ │2) │ │「LINE」發送訊息│ │ │00000000│定襦下車提款,│ 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楊定襦: │ │ │ │給曾秀美,並佯稱│ │ │431號帳 │林彥鎔、鄧禮偉│ 條聯、對話紀錄(│90,000*2%=1,800 │ │ │ │:因急需用錢欲向│ │ │戶 │、張書豪在車上│ 第一分局930 卷P2│ │ │ │ │其借9 萬元周轉云│ │ │ │把風: │ 7-28、P30-31) │ │ │ │ │云,致曾秀美陷於│ │ │ │106 年5 月12日│3.吳昱芳華南銀行麻│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 │ │ │①12時45分26秒│ 豆分行(帳號1000│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入│ │ │ │提領30,000元;│ -00000000000-0)│ │ │ │ │詐欺集團指定之帳│ │ │ │②12時46分8 秒│ 之客戶資料查詢及│ │ │ │ │戶如右揭所示。 │ │ │ │提領30,000元;│ 帳戶交易明細(偵│ │ │ │ │ │ │ │ │③12時46分46秒│ 13246 卷P87 ) │ │ │ │ │ │ │ │ │提領30,000元 │ │ │ │ │ │ │ │ │ │(臺中市西區忠│ │ │ │ │ │ │ │ │ │明南路270 號A │ │ │ │ │ │ │ │ │ │棟,華南銀行北│ │ │ │ │ │ │ │ │ │五權分行) │ │ │ │ │ │ │ │ │ │【起訴書就上述│ │ │ │ │ │ │ │ │ │③部分金額誤載│ │ │ │ │ │ │ │ │ │為39,000元】 │ │ │ ├──┼─┼────────┼────┼────┼────┼───────┼─────────┼──────────┤ │12(│何│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60,000 │張采羚之│林彥鎔駕駛車號│1.證人即告訴人何上│共計提領:160,000 元│ │即起│上│6 年5 月11日16時│月12日12│元 │臺北民生│AUS-7730號自用│ 增警詢證述(第一│。張書豪: │ │訴書│增│7 分許、翌日(12│時45分53│ │郵局帳號│小客車搭載楊定│ 分局930 卷P34-36│160,000*3%=4,800 │ │附表│ │日)10時20分許,│秒 │ │(700 )│襦、鄧禮偉、張│ ) │林彥鎔: │ │編號│ │假冒何上增之友人│ │ │00000000│書豪前往,由楊│2.告訴人何上增提出│160,000*2%=3,200 │ │3) │ │「章兄」撥打電話│ │ │795392號│定襦下車提款,│ 之郵政入戶匯款申│楊定襦: │ │ │ │給何上增,並佯稱│ │ │帳戶 │林彥鎔、鄧禮偉│ 請書(第一分局93│160,000*2%=3,200 │ │ │ │:因購買土地短缺│ │ │ │、張書豪在車上│ 0 卷P33 、37-43 │ │ │ │ │資金,急需用錢欲│ │ │ │把風: │ ) │ │ │ │ │向其借錢云云,致│ │ │ │106 年5 月12日│3.張采羚之中華郵政│ │ │ │ │何上增陷於錯誤,│ │ │ │①13時3 分25秒│ 臺北民生郵局(帳│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 │ │ │提領60,000元;│ 號00000000000000│ │ │ │ │指示匯款入詐欺集│ │ │ │②13時4 分12秒│ )客戶歷史交易清│ │ │ │ │團指定之帳戶如右│ │ │ │提領60,000元;│ 單及郵政存簿儲金│ │ │ │ │揭所示。 │ │ │ │③13時7 分2 秒│ 立帳申請書(偵13│ │ │ │ │ │ │ │ │提領29,000元;│ 246 卷P100-101)│ │ │ │ │ │ │ │ │106 年5 月13日│ │ │ │ │ │ │ │ │ │④00時04分56秒│ │ │ │ │ │ │ │ │ │提領11,000元;│ │ │ │ │ │ │ │ │ │(臺中市西區忠│ │ │ │ │ │ │ │ │ │明南路,華南銀│ │ │ │ │ │ │ │ │ │行北五權分行)│ │ │ ├──┼─┼────────┼────┼────┼────┼───────┼─────────┼──────────┤ │13(│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30,000元│張瑞成之│楊定襦於106 年│1.證人即告訴人陳雅│(鄧禮偉免訴,張書豪│ │即起│雅│6 年5 月12日16時│月15日0 │ │彰化銀行│5 月13日15時30│ 婷警詢證述(核退│、林彥鎔、楊定襦無罪│ │訴書│婷│46分許,假冒「An│時18分42│ │分行帳號│分、林彥鎔於同│ 536卷P12-15 、P1│。) │ │附表│ │den Hud 」購物網│秒 │ │(009 )│日15時40分分別│ 6-18) │ │ │編號│ │站撥打電話給陳雅├────┼────┤00000000│遭警方逮捕,鄧│2.被害人陳雅婷提出│ │ │9) │ │婷,並佯稱:因其│106 年5 │29,989元│250600號│禮偉持遺留在飯│ 之彰化銀行中壢分│ │ │ │ │前網路購物時,因│月15日0 │ │帳戶 │店中之左揭帳戶│ 行存簿封面及內頁│ │ │ │ │統一超商店員刷錯│時22分12│ │ │提款卡,自行前│ 共3 頁(核退536 │ │ │ │ │條碼,刷到分24期│秒 │ │ │往提款: │ 卷P21-23) │ │ │ │ │付款,要解除訂單│ │ │ │105 年5 月15日│3.張瑞成彰化銀行(│ │ │ │ │,需按彰化銀行客│ │ │ │①0 時20分22秒│ 帳號000-00000000│ │ │ │ │服人員指示至ATM │ │ │ │提領30,000元;│ 00 0000 號)帳戶│ │ │ │ │前操作云云,陳雅│ │ │ │②0 時23分43秒│ 之存摺存款交易明│ │ │ │ │婷隨即接獲假冒彰│ │ │ │提領20,000元;│ 細查詢(核退536 │ │ │ │ │化銀行客服人員來│ │ │ │③0 時24分40秒│ 卷P28 ) │ │ │ │ │電,並告知陳雅婷│ │ │ │提領20,000元;│4.被告鄧禮偉於106 │ │ │ │ │前往ATM 操作取消│ │ │ │④0 時25分42秒│ 年5 月15日提款之│ │ │ │ │訂單,致陳雅婷陷│ │ │ │提領20,000元;│ 監視器翻拍照片4 │ │ │ │ │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⑤0 時26分34秒│ 張(偵22476 卷P3│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入│ │ │ │提領20,000元;│ 0-31) │ │ │ │ │詐欺集團指定之帳│ │ │ │⑥0 時28分32秒│ │ │ │ │ │戶如右揭所示。 │ │ │ │提領9,000 元 │ │ │ │ │ │ │ │ │ │(地點不詳) │ │ │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 │ │同日提領2 筆:│ │ │ │ │ │ │ │ │ │①0 時51分50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②0 時52分51秒│ │ │ │ │ │ │ │ │ │提領10,000元】│ │ │ │ │ │ │ │ │ │ │ │ │ ├──┼─┼────────┼────┼────┼────┼───────┼─────────┼──────────┤ │ 14 │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5,023元│王信謙之│106 年5 月16日│1.證人即告訴人陳貞│就106 年5 月16日部分│ │(即│貞│6 年5 月15日14時│月16日16│ │臺灣銀行│提款: │ 子警詢證述(少連│,經被告張書豪否認,│ │起訴│子│許,假冒購物網站│時31分32│ │帳號(00│20,000元7次 │ 偵卷P46-49) │公訴人亦未提出相關證│ │書附│ │撥打電話給陳貞子│秒 │ │4 )0180│10,000元1 次 │2.被害人陳貞子提出│據證明此部分確實係被│ │表編│ │,並佯稱:其金融├────┼────┤00000000│【起訴書原載為│ 之中國信託銀行存│告張書豪所提領,惟因│ │號15│ │帳戶已遭凍結,如│106 年5 │135,050 │號帳戶 │楊定襦提款,經│ 摺封面及內頁2 頁│對詐欺此被害人之犯行│ │,及│ │需解除凍結,需先│月16日17│元 │ │檢察官於107 年│ (少連偵卷P53-55│,被告張書豪既屬詐欺│ │併案│ │前往ATM 匯款才能│時08分15│ │ │8 月2 日準備程│ ) │集團之共犯,對其餘詐│ │意旨│ │解除云云,致陳貞│秒 │ │ │序期日當庭更正│3.王信謙臺灣銀行(│欺集團成員之提領行為│ │書10│ │子陷於錯誤而依詐│ │ │ │為張書豪提款】│ 帳號000-00000000│,依共同正犯理論本應│ │7 年│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 │ │ │ │ 0197)之存摺存款│負責,故就此部分應無│ │度少│ │款入詐欺集團指定│ │ │ │ │ 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連偵│ │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 │ │ │ (少連偵卷P91-93│僅係不計算此部分之犯│ │字第│ │。 │ │ │ │ │ )、(偵23103 卷│罪所得。 │ │236 │ │ ├────┼────┤ ├───────┤ P16-17) ├──────────┤ │號)│ │ │106 年5 │150,123 │ │張書豪駕駛車號│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共計提領:300,000 元│ │ │ │ │月17日11│元 │ │4098-F9 號自小│ 公司106 年6 月26│。 │ │ │ │ │時25分55│ │ │客車前往: │ 日儲字第00000000│張書豪: │ │ │ │ │秒 │ │ │106 年5 月17日│ 78號函及所附之王│300,000*7%=21,000 │ │ │ │ │ │ │ │①12時5 分10秒│ 信謙郵局帳號0091│ │ │ │ │ │ │ │ │提領20,000元;│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②12時5 分37秒│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提領20,000元;│ 細表(偵20102 卷│ │ │ │ │ │ │ │ │③12時6 分6 秒│ P34-40) │ │ │ │ │ │ │ │ │提領20,000元 │5.被告張書豪於106 │ │ │ │ │ │ │ │ │(臺中市東區進│ 年5 月17日提款之│ │ │ │ │ │ │ │ │化路200 號,臺│ 相關路口監視器翻│ │ │ │ │ │ │ │ │中二信精進分行│ 拍照片36張(少連│ │ │ │ │ │ │ │ │); │ 偵卷P73-90) │ │ │ │ │ │ │ │ │④12時51分39秒│6.被告張書豪於106 │ │ │ │ │ │ │ │ │提領20,000元;│ 年5 月17 日提款 │ │ │ │ │ │ │ │ │⑤12時52分21秒│ 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提領20,000元 │ 6 張(偵20102 卷│ │ │ │ │ │ │ │ │(臺中市中區自│ P16 ) │ │ │ │ │ │ │ │ │由路2 段38號,│ │ │ │ │ │ │ │ │ │彰化銀行臺中總│ │ │ │ │ │ │ │ │ │行); │ │ │ │ │ │ │ │ │ │⑥12時58分31秒│ │ │ │ │ │ │ │ │ │提領50,000元(│ │ │ │ │ │ │ │ │ │臺中市西區自由│ │ │ │ │ │ │ │ │ │路1 段140 號,│ │ │ │ │ │ │ │ │ │臺灣銀行臺中分│ │ │ │ │ │ │ │ │ │行) │ │ │ │ │ │ │ │ │ │【起訴書原載為│ │ │ │ │ │ │ │ │ │楊定襦提款,經│ │ │ │ │ │ │ │ │ │檢察官於107 年│ │ │ │ │ │ │ │ │ │8 月2 日準備程│ │ │ │ │ │ │ │ │ │序期日當庭更正│ │ │ │ │ │ │ │ │ │為張書豪提款;│ │ │ │ │ │ │ │ │ │又起訴書將提款│ │ │ │ │ │ │ │ │ │日誤載為106 年│ │ │ │ │ │ │ │ │ │5 月16日】 │ │ │ │ │ │ ├────┼────┼────┼───────┤ │ │ │ │ │ │106 年5 │150,123 │王信謙之│張書豪駕駛車號│ │ │ │ │ │ │月17日11│元 │光復富田│4098-F9 號自小│ │ │ │ │ │ │時28分18│ │郵局帳號│客車前往: │ │ │ │ │ │ │秒 │ │(700 )│106 年5 月17日│ │ │ │ │ │ │ │ │00000000│①12時8 分47秒│ │ │ │ │ │ │ │ │036627號│提領60,000元;│ │ │ │ │ │ │ │ │帳戶 │②12時9 分33秒│ │ │ │ │ │ │ │ │ │提領60,000元;│ │ │ │ │ │ │ │ │ │③12時10分29秒│ │ │ │ │ │ │ │ │ │提領3,000 元(│ │ │ │ │ │ │ │ │ │臺中市東區進化│ │ │ │ │ │ │ │ │ │路184 、186 號│ │ │ │ │ │ │ │ │ │,臺中進化郵局│ │ │ │ │ │ │ │ │ │); │ │ │ │ │ │ │ │ │ │④12時31分13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⑤12時31分50秒│ │ │ │ │ │ │ │ │ │提領7,000 元 │ │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 │ │ │ │ │ │ │ │ │北屯路210 之3 │ │ │ │ │ │ │ │ │ │號,全家臺中大│ │ │ │ │ │ │ │ │ │向店) │ │ │ │ │ │ │ │ │ │【起訴書未載被│ │ │ │ │ │ │ │ │ │害人匯入郵局之│ │ │ │ │ │ │ │ │ │部分,惟此部分│ │ │ │ │ │ │ │ │ │與起訴部分為接│ │ │ │ │ │ │ │ │ │續犯之一罪關係│ │ │ │ │ │ │ │ │ │,本院應併予審│ │ │ │ │ │ │ │ │ │理】 │ │ │ ├──┼─┼────────┼────┼────┼────┼───────┼─────────┼──────────┤ │15(│郭│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6 │20,000元│黃祺文之│張書豪委由不知│1.證人即告訴人郭煇│共計提領:20,000元。│ │即起│煇│6 年6 月4 日17時│月7 日12│ │內埔豐田│情之杜祐豪為其│ 茂警詢證述(偵18│張書豪: │ │訴書│茂│24分許,假冒郭煇│時46分23│ │郵局帳號│提領下列款項:│ 358 卷P16-19) │20,000*7%=1,400 │ │附表│ │茂之友人黃胺撥打│秒 │ │(700 )│106 年6 月7 日│2.告訴人郭煇茂之郵│ │ │編號│ │電話給郭煇茂,並│ │ │00000000│13時12分29秒 │ 政入戶匯款申請書│ │ │6) │ │佯稱:因急需用錢│ │ │0000000 │提領20,000元 │ (偵18358 卷P20-│ │ │ │ │欲向其借錢云云,│ │ │號帳戶 │(臺中市西區忠│ 21、24-26 、28)│ │ │ │ │致郭煇茂陷於錯誤│ │ │ │明路54之1 號,│3.黃祺文中華郵政內│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 │ │ │統一超商三中店│ 埔豐田路郵局(帳│ │ │ │ │員指示匯款入詐欺│ │ │ │) │ 號000-0000000000│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如│ │ │ │ │ 9151)立帳基本資│ │ │ │ │右揭所示。 │ │ │ │ │ 料及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 │ │ 清單(偵18358 卷│ │ │ │ │ │ │ │ │ │ P9、P5 2-53 ) │ │ │ │ │ │ │ │ │ │4.被告杜祐豪於106 │ │ │ │ │ │ │ │ │ │ 年6 月7 日當日使│ │ │ │ │ │ │ │ │ │ 用交通工具及提款│ │ │ │ │ │ │ │ │ │ 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 │ 3 張(偵18358 卷│ │ │ │ │ │ │ │ │ │ P15 ) │ │ └──┴─┴────────┴────┴────┴────┴───────┴─────────┴──────────┘ ┌─────────────────────────────────────────────────────────┐ │附表一:107 年度訴字第82號(B案)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4317 號、第16877 號、第18355 號、第19975 號、第21622 號、第22171 號、第2651│ │1 號、第26704 號、第29136 號、第29816號、第29873號追加起訴書 │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倘有提款手續費5 元均略之)均以檢察官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編號│被│詐欺方式(新臺幣│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時間、│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犯罪所得 │ │ │害│) │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 │ │ │人│ │ │) │ │、地點 │ │ │ ├──┼─┼────────┼────┼────┼────┼───────┼─────────┼──────────┤ │16 │甘│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1 │120,000 │曾翔梓之│簡崇安騎乘車牌│1.證人即告訴人甘錦│共計提領:120,000 元│ │(即│錦│6 年1 月2 日14時│月3 日14│元 │中華郵政│號碼770-NUX 號│ 熙警詢證述(第二│。 │ │追加│熙│許至同年月3 日13│時10分24│ │古坑郵局│機車前往提款,│ 分局850 卷P25-26│周廷諭: │ │起訴│ │時30分許,假冒甘│秒 │ │(700 )│提領完畢後,將│ 頁) │120,000*1%=1,200 │ │書附│ │錦熙之友人鄭膠明│ │ │00000000│款項交周廷諭:│2.告訴人甘錦熙提出│簡崇安: │ │表一│ │撥打電話給甘錦熙│ │ │211788號│106 年1 月3 日│ 之郵政入戶匯款申│120,000*1%=1,200 │ │編號│ │,並佯稱:因急需│ │ │帳戶 │①14時27分27秒│ 請書(第二分局85│ │ │33)│ │用錢欲向其借錢云│ │ │ │提領20,000元;│ 0 卷第30頁) │ │ │ │ │云,致甘錦熙陷於│ │ │ │②14時31分51秒│3.戶名曾翔梓,中華│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 │ │ │提領20,000元;│ 郵政000000000000│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入│ │ │ │③14時33分10秒│ 88 號 帳戶之客戶│ │ │ │ │詐欺集團指定之帳│ │ │ │提領20,000元;│ 歷史交易清單及客│ │ │ │ │戶如右揭所示。 │ │ │ │④14時34分18秒│ 戶基本資料(偵14│ │ │ │ │ │ │ │ │提領20,000元;│ 317 卷P21-22頁)│ │ │ │ │ │ │ │ │⑤14時35分19秒│4.便利商店店內監視│ │ │ │ │ │ │ │ │提領20,000元;│ 錄影截圖畫面11張│ │ │ │ │ │ │ │ │⑥14時40分39秒│ (第二分局850 卷│ │ │ │ │ │ │ │ │提領20,000元。│ P41-46頁) │ │ │ │ │ │ │ │ │(臺中市北區錦│5.簡崇安提款之ATM │ │ │ │ │ │ │ │ │新街70之2 號,│ 自動提款機截圖畫│ │ │ │ │ │ │ │ │統一便利超商錦│ 面4 張(偵14317 │ │ │ │ │ │ │ │ │新店) │ 卷P19-20頁) │ │ ├──┼─┼────────┼────┼────┼────┼───────┼─────────┼──────────┤ │17 │廖│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1 │30,000元│張育婷之│簡崇安騎乘車牌│1.證人即告訴人廖嬿│共計提領:30,000元。│ │(即│嬿│6 年1 月3 日14時│月3 日14│ │渣打銀行│號碼770-NUX 號│ 鎂警詢證述(第二│周廷諭: │ │追加│鎂│4 分許,假冒廖嬿│時27分37│ │帳號(05│機車前往提款,│ 分局850 卷P32-34│30,000*1%=300 │ │起訴│ │鎂之友人陳燕芳以│秒 │ │2)07220│提領完畢後,將│ 頁) │簡崇安: │ │書附│ │行動電話通訊軟體│ │ │00000000│款項交周廷諭:│2.告訴人廖嬿鎂(起│30,000*1%=300 │ │表一│ │「LINE」發送訊息│ │ │0號帳戶 │106 年1 月3 日│ 訴書附表1 編號34│ │ │編號│ │給廖嬿鎂,並佯稱│ │ │ │①14時46分16秒│ )之郵政自動櫃員│ │ │34)│ │:因急需用錢欲向│ │ │ │提領20,000元;│ 機交易明細表(第│ │ │ │ │其借3 萬元周轉云│ │ │ │②14時47分22秒│ 二分局850 卷第40│ │ │ │ │云,致廖嬿鎂陷於│ │ │ │提領10,000元。│ 頁) │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 │ │ │(臺中市北區雙│3.戶名張育婷,渣打│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入│ │ │ │十路2 段47號,│ 銀行帳號00000000│ │ │ │ │詐欺集團指定之帳│ │ │ │統一便利超商雙│ 000000號帳戶之客│ │ │ │ │戶如右揭所示。 │ │ │ │行店) │ 戶歷史交易清單及│ │ │ │ │ │ │ │ │ │ 客戶基本資料(偵│ │ │ │ │ │ │ │ │ │ 偵14317 卷P23 頁│ │ │ │ │ │ │ │ │ │ 反面) │ │ │ │ │ │ │ │ │ │4.便利商店店內監視│ │ │ │ │ │ │ │ │ │ 錄影截圖畫面6 張│ │ │ │ │ │ │ │ │ │ (第二分局850 卷│ │ │ │ │ │ │ │ │ │ P46-49頁) │ │ │ │ │ │ │ │ │ │5.簡崇安提款之ATM │ │ │ │ │ │ │ │ │ │ 自動提款機截圖畫│ │ │ │ │ │ │ │ │ │ 面4 張(偵14317 │ │ │ │ │ │ │ │ │ │ 卷P19-20頁) │ │ ├──┼─┼────────┼────┼────┼────┼───────┼─────────┼──────────┤ │18 │蔡│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6 年1 │200,000 │林尚銘之│簡崇安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蔡愛│共計提領:179,985 元│ │(即│愛│106 年1 月3 日15│月4 日13│元 │臺中商銀│,提領完畢後,│ 金警詢證述(核交│。 │ │追加│金│時許,假冒蔡愛金│時58分11│ │秀水分行│將款項交周廷諭│ 3144卷P19 正反面│周廷諭: │ │起訴│ │綽號「古錐仔」之│秒【追加│ │帳號(05│: │ ) │179,985*1%≒1,800 │ │書附│ │友人撥打電話給蔡│起訴書誤│ │3 )0742│106 年1 月04日│2.告訴人蔡愛金提出│簡崇安: │ │表一│ │愛金,並向蔡愛金│載為50分│ │00000000│①14時07分33秒│ 之第一商業銀行匯│179,985*1%≒1,800 │ │編號│ │佯稱:已變更電話│】 │ │號帳戶 │提領20,000元;│ 款申請書回條1 張│ │ │35)│ │號碼云云,再於同│ │ │ │②14時08分38秒│ (核交3144卷P21 │ │ │ │ │年月4 日10時許,│ │ │ │提領20,000元;│ 頁) │ │ │ │ │以上開行動電話門│ │ │ │③14時09分32秒│3.戶名林尚銘,臺中│ │ │ │ │號撥打電話給蔡愛│ │ │ │提領20,000元;│ 商銀秀水分行帳號│ │ │ │ │金,並佯稱:因急│ │ │ │④14時11分04秒│ 000-000000000000│ │ │ │ │需用錢欲向其借蔡│ │ │ │提領20,000元;│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 │ │ │ │愛金萬元周轉云云│ │ │ │⑤14時12分31秒│ 資料及歷史交易明│ │ │ │ │,致蔡愛金陷於錯│ │ │ │提領20,000元;│ 細查詢結果(蔡愛│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 │ │ │⑥14時13分46秒│ 金)(核交3144 │ │ │ │ │成員指示委託家人│ │ │ │提領20,000元;│ 卷P10-13頁) │ │ │ │ │陳孟輝匯款入詐欺│ │ │ │⑦14時14分46秒│ │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如│ │ │ │提領20,000元;│ │ │ │ │ │右揭所示。 │ │ │ │⑧14時15分54秒│ │ │ │ │ │ │ │ │ │提領10,000元。│ │ │ │ │ │ │ │ │ │(地點不詳) │ │ │ │ │ │ │ │ │ │⑨14時40分05秒│ │ │ │ │ │ │ │ │ │轉帳29,985元 │ │ │ │ │ │ │ │ │ │【追加起訴書就│ │ │ │ │ │ │ │ │ │上述⑨之轉帳誤│ │ │ │ │ │ │ │ │ │載為提領】 │ │ │ ├──┼─┼────────┼────┼────┼────┼───────┼─────────┼──────────┤ │19 │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1 │29,985元│黃畯瑋之│魯冠志: │1.證人即告訴人陳雅│共計提領169,800 元。│ │(即│雅│6 年1 月10日17時│月10日19│29,980元│彰化二林│106 年1 月10日│ 菱警詢證述(烏日│張書豪: │ │追加│菱│26分許,假冒「歐│時11分許│29,985元│郵局帳號│①提領20,000元│ 分局733 卷一P113│169,800*3%=5,094 │ │起訴│ │恩伊」購物網站撥│、19時38│29,985元│(700 )│②提領10,000元│ -114頁;偵22136 │魯冠志: │ │書附│ │打電話給陳雅菱,│分許、20│29,980元│00000000│③19時51分42秒│ 號卷第32至33頁)│169,800*4%=6,792 │ │表一│ │並佯稱:因其前網│時26分許│(合計14│63921 號│提領30,000元 │2.告訴人陳雅菱提出│ │ │編號│ │路購物時,銀行帳│、20時45│9,915) │帳戶 │(臺中市西屯區│ 之彰化銀行、第一│ │ │1 ,│ │號裡有扣款問題,│分許、21│ │ │河南路2 段268 │ 銀行、新光銀行自│ │ │及併│ │設定成12筆交易,│時02分許│ │ │號,逢甲郵局)│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案意│ │要解除訂單,需按│ │ │ │④提領20,000元│ 表(烏日分局卷第│ │ │旨書│ │花旗銀行客服人員│ │ │ │⑤提領9,000 元│ 119 頁反面) │ │ │106 │ │指示至ATM 前操作│ │ │ │⑥提領20,000元│3.戶名黃畯瑋,中華│ │ │年度│ │云云,陳雅菱隨即│ │ │ │⑦提領10,000元│ 郵政彰化二林郵局│ │ │偵緝│ │接獲假冒花旗銀行│ │ │ │⑧21時13分27秒│ 帳號000000000000│ │ │字第│ │客服人員來電,並│ │ │ │提領29,000元;│ 21號帳戶之客戶歷│ │ │1617│ │以確認帳戶未被扣│ │ │ │⑨21時14分38秒│ 史交易清單(陳雅│ │ │號)│ │款、是否為本人帳│ │ │ │提領1,000 元(│ 菱)(烏日分局73│ │ │ │ │戶、取消訂單、將│ │ │ │臺中市北屯區文│ 3 卷一P112正反面│ │ │ │ │帳戶內款項提出避│ │ │ │心路4 段752 號│ ) │ │ │ │ │免被扣款等要求陳│ │ │ │,文心路郵局)│4.許嘉珮之中華郵政│ │ │ │ │雅菱前往ATM 操作│ │ │ │⑩21時45分24秒│ 馬公中正路郵局帳│ │ │ │ │,致陳雅菱陷於錯│ │ │ │,提領800 元(│ 號000-0000000000│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成│ │ │ │臺中市北屯區環│ 000000號帳戶開戶│ │ │ │ │員指示匯款入詐欺│ │ │ │中東路2 段253 │ 基本資料及客戶歷│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如│ │ │ │號,軍功郵局)│ 史交易清單(偵22│ │ │ │ │右揭所示。 │ │ │ │【追加起訴書未│ 136 卷P15-17) │ │ │ │ │ │ │ │ │載上述①②④⑤│5.魯冠志提款之ATM │ │ │ │ │ │ │ │ │⑥⑦部分,惟此│ 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 │ │ │ │部分與追加起訴│ 視截圖畫面5 張(│ │ │ │ │ │ │ │ │部分為接續犯之│ 烏日分局733 卷一│ │ │ │ │ │ │ │ │一罪關係,本院│ P103頁) │ │ │ │ │ │ │ │ │應併予審理】 │6.統一便利商店監視│ │ │ │ │ ├────┼────┼────┼───────┤ 器錄影翻拍照片4 │ │ │ │ │ │106 年1 │29,985元│許嘉珮之│魯冠志: │ 張(偵22136 卷P4│ │ │ │ │ │月10日18│ │中華郵政│106 年1 月10日│ 3-44 ) │ │ │ │ │ │時34分 │ │帳號(700│18時39分53秒提│ │ │ │ │ │ │(以被害│ │)0000000│領20,000元。 │ │ │ │ │ │ │人帳戶明│ │0000000 │(以被害人帳戶│ │ │ │ │ │ │細及車手│ │號帳戶 │明細及車手提領│ │ │ │ │ │ │提領時間│ │ │時間一覽表時間│ │ │ │ │ │ │一覽表時│ │ │為準) │ │ │ │ │ │ │間為準)│ │ │(臺中市南屯區│ │ │ │ │ │ │ │ │ │黎明路1 段142 │ │ │ │ │ │ │ │ │ │號,統一超商精│ │ │ │ │ │ │ │ │ │田店) │ │ │ ├──┼─┼────────┼────┼────┼────┼───────┼─────────┼──────────┤ │20 │宋│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4 │80,000元│謝茗豪之│林彥鎔駕駛車號│1.證人即告訴人宋啟│共計提領:80,000元。│ │(即│啟│6 年4 月26日11時│月26日12│ │玉山銀行│APY-5232號自小│ 瑞警詢證述(偵29│張書豪: │ │追加│瑞│許,假冒宋啟瑞之│時06分53│ │草屯分行│客車,搭載張書│ 873 卷P43 正反面│80,000*3%=2,400 │ │起訴│ │友人方建堯撥打電│秒【追加│ │帳號0990│豪、鄧禮偉一同│ ) │林彥鎔: │ │書附│ │話給宋啟瑞,並佯│起訴書誤│ │00000000│前往,由鄧禮偉│2.告訴人宋啟瑞提出│80,000*2%=1,600 │ │表一│ │稱:因急需用錢欲│載為11時│ │6 號帳戶│提款,林彥鎔與│ 之臺中銀行國內匯│鄧禮偉: │ │編號│ │向其借錢云云,致│58分】 │ │【追加起│張書豪在車上把│ 款申請書暨代收入│80,000*2%=1,600 │ │62)│ │宋啟瑞陷於錯誤,│ │ │訴書誤載│風: │ 傳票1 張(偵2987│(鄧禮偉已賠償告訴人│ │ │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 │ │為:玉山│106 年4 月26日│ 3 卷第44頁) │24,000元,如附表四編│ │ │ │指示匯款入詐欺集│ │ │銀行草屯│①12時40分28秒│3.戶名謝茗豪,玉山│號11所示) │ │ │ │團指定之帳戶如右│ │ │分行0990│提領20,000元;│ 銀行草屯分行帳號│ │ │ │ │揭所示。 │ │ │9791】 │②12時41分42秒│ 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提領20,000元;│ 帳戶之開戶基本資│ │ │ │ │ │ │ │ │③12時42分57秒│ 料及交易明細(偵│ │ │ │ │ │ │ │ │提領20,000元;│ 29873卷P47-49頁 │ │ │ │ │ │ │ │ │④12時43分52秒│ ) │ │ │ │ │ │ │ │ │提領20,000元。│4.路口監視錄影截圖│ │ │ │ │ │ │ │ │(臺中市沙鹿區│ 畫面及詐欺車手提│ │ │ │ │ │ │ │ │中興路401 號,│ 款之ATM 自動提款│ │ │ │ │ │ │ │ │統一超商鹿興分│ 機截圖畫面2 張(│ │ │ │ │ │ │ │ │店) │ 偵29873 卷P42 頁│ │ │ │ │ │ │ │ │ │ ) │ │ ├──┼─┼────────┼────┼────┼────┼───────┼─────────┼──────────┤ │21 │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800,000 │楊定襦之│林彥鎔駕駛車號│1.證人即告訴人陳擎│共計提領:800,000 元│ │(即│擎│6 年4 月27日9 時│月4日11 │元 │臺中何厝│AUS-7730號自小│ 霞警詢證述(偵16│。 │ │追加│霞│許起至同年5 月4 │時53分29│ │郵局帳號│客車,搭載張書│ 877 卷P29-31頁)│張書豪: │ │起訴│ │日止,先後假冒健│秒(以郵│ │(700)0│豪、楊定襦一同│2.告訴人陳擎霞提出│800,000*3%=24,000 │ │書附│ │保局人員、165 報│政入戶匯│ │00000000│前往,由楊定襦│ 之郵政入戶匯款申│林彥鎔: │ │表二│ │案專線「呂先生」│款申請書│ │92184 號│提款,林彥鎔在│ 請書(偵16877 卷│800,000*2%=16,000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之時間為│ │帳戶 │一旁把風,張書│ P31反面、35-37反│ │ │ │ │察署「檢察官張介│準) │ │【追加起│豪在車上把風:│ 面、39頁) │ │ │ │ │欽」、臺灣臺中地│ │ │訴書誤載│106 年5 月4 日│3.告訴人陳擎霞之輔│ │ │ │ │方法院「法官陳啟│ │ │為(700 │①13時06分24秒│ 仁大學郵局、合庫│ │ │ │ │民」等公務員,撥│ │ │)002144│提領40,000元;│ 銀行等帳戶存摺及│ │ │ │ │打電話給陳擎霞,│ │ │10392 號│②13時07分49秒│ 內頁(偵16877 卷│ │ │ │ │佯稱略以:因健保│ │ │帳戶】 │提領40,000元;│ P32 正反面、33反│ │ │ │ │卡遭人冒用,在長│ │ │ │③13時09分13秒│ 面-34 反面) │ │ │ │ │庚醫院看診費用共│ │ │ │提領40,000元;│4.被告楊定襦提供之│ │ │ │ │63,700元,經查與│ │ │ │④13時10分26秒│ 臺中何厝郵局帳號│ │ │ │ │某重大犯罪集團有│ │ │ │提領30,000元(│ 000-00000000000 │ │ │ │ │關,建議向165 專│ │ │ │臺中市北雙十路│ 92184 號帳戶之立│ │ │ │ │線查詢,並應前往│ │ │ │2 段119 號,雙│ 帳基本資料暨歷史│ │ │ │ │臺中地方法院公證│ │ │ │十路郵局自動提│ 交易明細(偵1687│ │ │ │ │處做資金清查,且│ │ │ │款機) │ 7 卷P27-28頁) │ │ │ │ │需將名下金融帳戶│ │ │ │⑤13時30分 │5.詐欺車手提款畫面│ │ │ │ │裝袋密封後交給士│ │ │ │臨櫃提領65萬元│ 7 張(偵22171 卷│ │ │ │ │林地方法院之「林│ │ │ │(臺中市北雙十│ P130-133上面) │ │ │ │ │雅雯」專員,免遭│ │ │ │路2 段119 號,│6.詐欺車手提款畫面│ │ │ │ │不法人士利用作案│ │ │ │雙十路郵局臨櫃│ 5 張(偵26704 卷│ │ │ │ │云云,致陳擎霞陷│ │ │ │提領) │ P66頁) │ │ │ │ │於錯誤,遂於106 │ │ │ │ │7.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年4 月27日15時許│ │ │ │ │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在其住處樓下,│ │ │ │ │ 分局733 卷一第31│ │ │ │ │將其所有中華郵政│ │ │ │ │ 頁) │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8.楊定襦提款之ATM │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自動提款機截圖畫│ │ │ │ │之存摺與提款卡,│ │ │ │ │ 面2 張、臨櫃提款│ │ │ │ │交給由少年黃○筑│ │ │ │ │ 畫面3 張(偵1687│ │ │ │ │(無證據證明張書│ │ │ │ │ 7 卷P17 頁) │ │ │ │ │豪、林彥鎔、楊定│ │ │ │ │ │ │ │ │ │襦知悉有少年共犯│ │ │ │ │ │ │ │ │ │之事實)假冒之士│ │ │ │ │ │ │ │ │ │林地方法院專員「│ │ │ │ │ │ │ │ │ │林雅雯」。待少年│ │ │ │ │ │ │ │ │ │黃○筑取得陳擎霞│ │ │ │ │ │ │ │ │ │上開帳戶後,該假│ │ │ │ │ │ │ │ │ │冒「檢察官張介欽│ │ │ │ │ │ │ │ │ │」之集團成員,復│ │ │ │ │ │ │ │ │ │陸續致電陳擎霞,│ │ │ │ │ │ │ │ │ │要求將其交付之上│ │ │ │ │ │ │ │ │ │開輔仁大學郵局帳│ │ │ │ │ │ │ │ │ │戶存款轉帳25萬元│ │ │ │ │ │ │ │ │ │至其上開合庫銀行│ │ │ │ │ │ │ │ │ │帳戶內,及解除上│ │ │ │ │ │ │ │ │ │開輔仁大學郵局帳│ │ │ │ │ │ │ │ │ │戶之定存100 萬元│ │ │ │ │ │ │ │ │ │,並將其中80萬元│ │ │ │ │ │ │ │ │ │轉帳匯入右揭楊定│ │ │ │ │ │ │ │ │ │襦之郵局帳戶內,│ │ │ │ │ │ │ │ │ │陳擎霞再次陷於錯│ │ │ │ │ │ │ │ │ │誤,而於同年5 月│ │ │ │ │ │ │ │ │ │4 日匯款如右揭所│ │ │ │ │ │ │ │ │ │示。 │ │ │ │ │ │ │ ├──┼─┼────────┼────┼────┼────┼───────┼─────────┼──────────┤ │22 │李│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廖師宇之│林彥鎔駕駛車號│1.證人即告訴人李亞│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亞│6 年5 月7 日14時│月7 日15│29,985元│合作金庫│AUS-7730號自小│ 庭警詢證述(烏日│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庭│20分許,假冒「蝦│時10分29│11,714元│商業銀行│客車,搭載張書│ 分局881 卷P30-31│99,730元。 │ │起訴│ │皮」購物網站客服│秒、12分│1,061 元│帳號(00│豪、鄧禮偉與楊│ ) │張書豪: │ │書附│ │人員撥打電話給李│44秒、18│26,985元│6)12107│定襦一同前往,│2.告訴人李亞庭提出│99,730*3%≒2,992 │ │表1 │ │亞庭,並佯稱:因│分39秒、│合計: │00000000│由楊定襦下車提│ 之臺灣銀行自動櫃│林彥鎔: │ │編號│ │其前網路購物時,│20分29秒│99,730元│號帳戶 │款,林彥鎔、鄧│ 員機交易明細1 張│99,730*2%≒1,995 │ │51)│ │因作業人員疏失,│、37分19│【追加起│ │禮偉、張書豪在│ 、臺灣銀行存摺影│楊定襦: │ │ │ │導致交易變成分12│秒 │訴書誤載│ │車上把風: │ 本1 頁(烏日分局│99,730*2%≒1,995 │ │ │ │期分期約定轉帳,│ │為99,760│ │106 年5 月7 日│ 881 卷P32-35) │ │ │ │ │將通知郵局人員協│ │元】 │ │①15時16分17秒│3.告訴人李亞庭之第│ │ │ │ │助取消訂單云云,│ │ │ │提領20,000元;│ 一銀行、合作金庫│ │ │ │ │嗣李亞庭隨即接獲│ │ │ │②15時16分56秒│ 銀行存摺影本各1 │ │ │ │ │假冒郵局之詐欺集│ │ │ │提領20,000元;│ 頁(烏日分局881 │ │ │ │ │團成員以電話聯絡│ │ │ │③15時17分55秒│ 卷P35 反面-36 )│ │ │ │ │,告知需至ATM 前│ │ │ │提領19,000元;│4.廖師宇帳號121076│ │ │ │ │依指示操作,致李│ │ │ │④15時19分13秒│ 0000000 號之查詢│ │ │ │ │亞庭陷於錯誤而依│ │ │ │提領10,000元;│ 資料(偵24555 卷│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⑤15時19分50秒│ P33 ) │ │ │ │ │匯款入詐欺集團指│ │ │ │提領20,000元;│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定之帳戶如右揭所│ │ │ │⑥15時20分29秒│ 帳號000000000000│ │ │ │ │示。 │ │ │ │提領5,000 元 │ 1 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 (烏日分局881 卷 │ │ │ │ │ │ │ │ │進化北路37之1 │ P25 正反面、偵15│ │ │ │ │ │ │ │ │號,臺中北屯郵│ 140 卷P36 正反面│ │ │ │ │ │ │ │ │局); │ ) │ │ │ │ │ │ │ │ │⑦16時8 分26秒│6.提款機監視器畫面│ │ │ │ │ │ │ │ │提領20,000元;│ 翻拍照片4 張(偵│ │ │ │ │ │ │ │ │(臺中市東區進│ 15140 卷P34 正反│ │ │ │ │ │ │ │ │化路184 、186 │ 面) │ │ │ │ │ │ │ │ │號,臺中進化路│ │ │ │ │ │ │ │ │ │郵局); │ │ │ │ │ │ │ │ │ │【追加起訴書未│ │ │ │ │ │ │ │ │ │載上述①至⑥部│ │ │ │ │ │ │ │ │ │分,惟此部分與│ │ │ │ │ │ │ │ │ │追加起訴部分為│ │ │ │ │ │ │ │ │ │接續犯之一罪關│ │ │ │ │ │ │ │ │ │係,本院應併予│ │ │ │ │ │ │ │ │ │審理】 │ │ │ ├──┼─┼────────┼────┼────┼────┼───────┼─────────┼──────────┤ │23 │林│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0,124元│林佩璇之│林彥鎔駕駛車號│1.證人即告訴人林芝│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芝│6 年5 月7 日14時│月7 日15│ │彰化銀行│AUS-7730號自小│ 璇警詢證述(偵22│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璇│30分許,假冒「讀│時17分41│ │帳號(00│客車,搭載鄧禮│ 171 卷P111反-113│10,124元。 │ │起訴│ │冊生活」購物網站│秒 │ │9 )6100│偉、楊定襦、張│ 反頁) │張書豪: │ │書附│ │撥打電話給林芝璇│ │ │00000000│書豪一同前往,│2.告訴人林芝璇提出│10,124*3%≒304 │ │表一│ │,並佯稱:因其前│ │ │00號帳戶│楊定襦與鄧禮偉│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林彥鎔: │ │編號│ │網路購物至超商取│ │ │ │一同下車,由鄧│ 交易明細表(偵22│10,124*2%≒202 │ │58)│ │貨時,誤簽到分期│ │ │ │禮偉提款,楊定│ 171 卷第117 頁反│鄧禮偉: │ │ │ │付款之單據,要解│ │ │ │襦在一旁把風,│ 面) │10,124*2%≒202 │ │ │ │除訂,需按客服人│ │ │ │林彥鎔、張書豪│3.戶名林佩璇,彰化│ │ │ │ │員指示至ATM 前操│ │ │ │則在車上把風:│ 銀行帳號000-0000│ │ │ │ │作云云,並以確認│ │ │ │106 年5 月7 日│ 0000000000號帳戶│ │ │ │ │帳戶未被扣款、是│ │ │ │①15時19分26秒│ 之交易明細(偵22│ │ │ │ │否為本人帳戶、取│ │ │ │提領20,000元;│ 171 卷P110正反面│ │ │ │ │消訂單、將帳戶內│ │ │ │②15時20分41秒│ ) │ │ │ │ │款項提出避免被扣│ │ │ │提領20,000元;│4.路口監視錄影截圖│ │ │ │ │款等要求林芝璇前│ │ │ │③15時28分12秒│ 畫面及詐欺車手提│ │ │ │ │往ATM 操作,致林│ │ │ │提領20,000元;│ 款之ATM 自動提款│ │ │ │ │芝璇陷於錯誤而依│ │ │ │④15時29分06秒│ 機截圖畫面4 張(│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提領20,000元;│ 偵22171 卷P133-1│ │ │ │ │匯款入詐欺集團指│ │ │ │⑤15時30分02秒│ 35 上面) │ │ │ │ │定之帳戶如右揭所│ │ │ │提領3,000 元。│ │ │ │ │ │示。 │ │ │ │(臺中市北區雙│ │ │ ├──┼─┼────────┼────┼────┤ │十路2 段119 號├─────────┼──────────┤ │24 │翁│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24元│ │,雙十郵局) │1.證人即告訴人翁莉│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莉│6 年5 月7 日14時│月7 日15│27,980元│ │【追加起訴書未│ 雯警詢證述(偵22│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雯│43分許,假冒「An│時13分17│5,980 元│ │載上揭①②部分│ 171 卷P119反-120│63,884元。 │ │起訴│ │den Hud 」購物網│秒、22分│ │ │,惟此部分與追│ 反頁) │張書豪: │ │書附│ │站撥打電話給翁莉│10秒、25│ │ │加起訴部分為接│2.告訴人翁莉雯提出│63,884*3%=1,917 │ │表一│ │雯,並佯稱:因其│分32秒 │ │ │續犯之一罪關係│ 之永豐銀行自動櫃│林彥鎔: │ │編號│ │前網路購物時,操│ │ │ │,本院應併予審│ 員機交易明細表3 │63,884*2%=1,278 │ │59)│ │作疏失,多了24筆│ │ │ │理】 │ 張(偵22171 卷第│鄧禮偉: │ │ │ │訂單,要解除訂單│ │ │ │ │ 122 頁反面) │63,884*2%=1,278 │ │ │ │,需按郵局銀行客│ │ │ │ │3.戶名林佩璇,彰化│ │ │ │ │服人員指示至ATM │ │ │ │ │ 銀行帳號000-0000│ │ │ │ │前操作云云,翁莉│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雯隨即接獲假冒郵│ │ │ │ │ 之交易明細(偵22│ │ │ │ │局客服人員來電,│ │ │ │ │ 171 卷P110正反面│ │ │ │ │並以確認帳戶未被│ │ │ │ │ ) │ │ │ │ │扣款、是否為本人│ │ │ │ │4.路口監視錄影截圖│ │ │ │ │帳戶、取消訂單、│ │ │ │ │ 畫面及詐欺車手提│ │ │ │ │將帳戶內款項提出│ │ │ │ │ 款之ATM 自動提款│ │ │ │ │避免被扣款等要求│ │ │ │ │ 機截圖畫面4 張(│ │ │ │ │翁莉雯前往ATM 操│ │ │ │ │ 偵22171 卷P133-1│ │ │ │ │作,致翁莉雯陷於│ │ │ │ │ 35 上面) │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 │ │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 │ │ │ │如右揭所示。 │ │ │ │ │ │ │ ├──┼─┼────────┼────┼────┼────┼───────┼─────────┼──────────┤ │25 │廖│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3,985元 │廖師宇之│林彥鎔駕駛車號│1.證人即告訴人廖羿│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羿│6 年5 月7 日14時│月7 日15│1,984元 │合作金庫│AUS-7730號自小│ 婷警詢證述(烏日│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婷│12分許,假冒「An│時35分12│9,985元 │商業銀行│客車,搭載張書│ 分局881 卷P37 至│15,954元。 │ │起訴│ │den Hud 」會計部│秒、16時│合計: │帳號(00│豪、鄧禮偉與楊│ -38正、反面 ) │張書豪: │ │書附│ │門人員撥打電話給│23分49秒│15,954元│6)12107│定襦一同前往,│2.廖師宇帳號121076│15,954*3%≒479 │ │表1 │ │廖羿婷,並佯稱:│、51分40│ │00000000│由楊定襦下車提│ 0000000 號之查詢│林彥鎔: │ │編號│ │因其前網路購物時│秒 │ │號帳戶 │款,林彥鎔、鄧│ 資料(偵24555 卷│15,954*2%≒319 │ │52)│ │,因作業人員疏失│ │ │ │禮偉、張書豪在│ P33 ) │楊定襦: │ │ │ │誤設定為批發商多│ │ │ │車上把風: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5,954*2%≒319 │ │ │ │了12筆訂單,將通│ │ │ │①16時9 分11秒│ 帳號000000000000│ │ │ │ │知中國信託銀行人│ │ │ │提領12,000元;│ 1 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員協助取消訂單云│ │ │ │(臺中市東區進│ (烏日分局881 卷 │ │ │ │ │云,嗣廖羿婷隨即│ │ │ │化路184 、186 │ P25 正反面、偵15│ │ │ │ │接獲假冒中國信託│ │ │ │號,臺中進化路│ 140 卷P36 正反面│ │ │ │ │銀行之詐欺集團成│ │ │ │郵局); │ ) │ │ │ │ │員以電話聯絡,告│ │ │ │②16時27分10秒│4.提款機監視器畫面│ │ │ │ │知需至ATM 前依指│ │ │ │提領2,000 元 │ 翻拍照片4 張(偵│ │ │ │ │示操作,致廖羿婷│ │ │ │(臺中市北區興│ 15140 卷P34 正反│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 │ │ │進路60號,統一│ 面)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超商嘟嘟門市)│5.路口監視錄影截圖│ │ │ │ │入詐欺集團指定之│ │ │ │; │ 畫面及詐欺車手提│ │ │ │ │帳戶如右揭所示。│ │ │ │③17時0 分47秒│ 款之超商監視器錄│ │ │ │ │ │ │ │ │提領15,000元 │ 影截圖畫面(偵22│ │ │ │ │ │ │ │ │(臺中市中區平│ 171 卷P135-137)│ │ ├──┼─┼────────┼────┼────┤ │等街139 號,澄├─────────┼──────────┤ │26 │楊│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4,788元 │ │清醫院平等分院│1.證人即告訴人楊琰│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琰│6 年5 月7 日16時│月7 日16│【追加起│ │) │ 心警詢證述(烏日│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心│18分許,假冒購物│時53分53│訴書誤載│ │【追加起訴書未│ 分局881 卷P42 至│4,788元。 │ │起訴│ │網站客服人員撥打│秒 │為9,803 │ │載上述②部分,│ -43正、反面) │張書豪: │ │書附│ │電話給楊琰心,並│ │元】 │ │惟此部分與追加│2.廖師宇帳號121076│4,788*3%≒144 │ │表一│ │佯稱:因其前網路│ │ │ │起訴部分為接續│ 0000000 號之查詢│林彥鎔: │ │編號│ │購物時,填寫訂購│ │ │ │犯之一罪關係,│ 資料(偵24555 卷│4,788*2%≒96 │ │57)│ │單時上傳為12筆而│ │ │ │本院應併予審理│ P33 ) │楊定襦: │ │ │ │出錯,將通知玉山│ │ │ │】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4,788*2%≒96 │ │ │ │銀行人員協助取消│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訂單云云,嗣楊琰│ │ │ │ │ 1 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心隨即接獲假冒玉│ │ │ │ │ (烏日分局881 卷 │ │ │ │ │山銀行之詐欺集團│ │ │ │ │ P25 正反面、偵15│ │ │ │ │成員以電話聯絡,│ │ │ │ │ 140 卷P36 正反面│ │ │ │ │告知需至ATM 前依│ │ │ │ │ ) │ │ │ │ │指示操作,致楊琰│ │ │ │ │4.提款機監視器畫面│ │ │ │ │心陷於錯誤而依詐│ │ │ │ │ 翻拍照片4 張(偵│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 │ │ │ │ 15140 卷P34 正反│ │ │ │ │款入詐欺集團指定│ │ │ │ │ 面) │ │ │ │ │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 │ │ │5.路口監視錄影截圖│ │ │ │ │。 │ │ │ │ │ 畫面及詐欺車手提│ │ │ │ │ │ │ │ │ │ 款之超商監視器錄│ │ │ │ │ │ │ │ │ │ 影截圖畫面(偵22│ │ │ │ │ │ │ │ │ │ 171 卷P135-137)│ │ ├──┼─┼────────┼────┼────┼────┼───────┼─────────┼──────────┤ │27 │胡│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49,988元│周玉紬之│林彥鎔駕駛自小│1.證人即告訴人胡思│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思│6 年5 月7 日14時│月7 日16│【追加起│中華郵政│客車搭載鄧禮偉│ 婷警詢證述(偵19│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婷│40分許,假冒「讀│時25分56│訴書附表│斗六西平│、楊定襦及張書│ 97 5卷P58-61頁、│49,988元。 │ │起訴│ │冊生活」購物網站│秒【追加│誤載為25│路郵局帳│豪一同開車前往│ P62-64頁) │張書豪: │ │書附│ │撥打電話給胡思婷│起訴書誤│,000元】│號(700 │,由鄧禮偉下車│2.被害人胡思婷提出│49,988*3%≒1,500 │ │表一│ │,並佯稱:因其前│載為17時│ │)030100│提款,林彥鎔、│ 之銀行存摺封面及│林彥鎔: │ │編號│ │網路購物時,多下│12分】)│ │00000000│張書豪及楊定襦│ 內頁(偵19975卷 │49,988*2%≒1,000 │ │53)│ │了12筆訂單,要退│ │ │號帳戶 │在車上把風: │ 第100 頁) │鄧禮偉: │ │ │ │回款項,需按郵局│ │ │ │106 年5 月7 日│3.戶名周玉紬,中華│49,988*2%≒1,000 │ │ │ │客服人員指示至AT│ │ │ │16時42分51秒 │ 郵政斗六西平路郵│ │ │ │ │M 前操作云云,胡│ │ │ │提領50,000元 │ 局帳號000-000000│ │ │ │ │思婷隨即接獲假冒│ │ │ │(不詳地點) │ 00000000號帳戶之│ │ │ │ │郵局客服人員來電│ │ │ │【追加起訴書載│ 交易明細(偵1997│ │ │ │ │,並以確認帳戶未│ │ │ │106 年5 月7 日│ 5卷P93 頁) │ │ │ │ │被扣款、是否為本│ │ │ │16時10分提領20│4.附近路口監視錄影│ │ │ │ │人帳戶、取消訂單│ │ │ │,000元(臺中市│ 截圖畫面及詐欺車│ │ │ │ │、將帳戶內款項提│ │ │ │東區進化路184 │ 手提款之ATM 自動│ │ │ │ │出避免被扣款等要│ │ │ │、187 號,臺中│ 提款機截圖畫面(│ │ │ │ │求胡思婷前往ATM │ │ │ │進化路郵局),│ 偵19975 卷P91-92│ │ │ │ │操作,致胡思婷陷│ │ │ │係在告訴人胡思│ 反面、P110-113反│ │ │ │ │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婷匯款前,依右│ 面、P131正反面)│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入│ │ │ │揭之交易明細匯│ │ │ │ │ │詐欺集團指定之帳│ │ │ │款先後順序觀之│ │ │ │ │ │戶如右揭所示。 │ │ │ │,該次並非提領│ │ │ │ │ │ │ │ │ │告訴人匯入之款│ │ │ │ │ │ │ │ │ │項,應更正如上│ │ │ │ │ │ │ │ │ │】 │ │ │ ├──┼─┼────────┼────┼────┼────┼───────┼─────────┼──────────┤ │28 │呂│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49,985元│彭蕙君之│林彥鎔駕駛自小│1.證人即告訴人呂昕│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昕│6 年5 月7 日18時│月7 日 │ │合作金庫│客車搭載鄧禮偉│ 警詢證述(第一分│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 │許,假冒「讀冊生│18時09 │ │銀行汐止│、楊定襦及張書│ 局673 卷P67-69頁│49,985元。 │ │起訴│ │活」購物網站撥打│分13秒【│ │分行帳號│豪一同開車前往│ ) │張書豪: │ │書附│ │電話給呂昕,並佯│追加起訴│ │(006 )│,由鄧禮偉下車│2.告訴人呂昕提出之│49,985*3%≒1,500 │ │表一│ │稱:因其前網路購│書誤載為│ │00000000│提款,林彥鎔、│ 行動電話網路轉帳│林彥鎔: │ │編號│ │物時,有一筆訂單│19分】 │ │00000000│張書豪及楊定襦│ 畫面翻拍照片(第│49,985*2%≒1,000 │ │38)│ │錯誤,要解除訂單│ │ │號帳戶 │在車上把風: │ 一分局673 卷P73 │鄧禮偉: │ │ │ │,需透過手機轉帳│ │ │ │於106年5月7日 │ 反面) │49,985*2%≒1,000 │ │ │ │才能取消扣款云云│ │ │ │①18時20分22秒│3.戶名彭蕙君,合作│ │ │ │ │,致呂昕陷於錯誤│ │ │ │提領20,000元;│ 金庫商業銀行汐止│ │ │ │ │按照假冒中國信託│ │ │ │②18時21分29秒│ 分行帳號000-0000│ │ │ │ │銀行人員之詐欺集│ │ │ │提領20,000元;│ 0000000000歷史交│ │ │ │ │團成員指示操作行│ │ │ │③18時22分31秒│ 易明細(第一分局│ │ │ │ │動電話匯款入詐欺│ │ │ │提領10,000元(│ 673 卷P158頁) │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如│ │ │ │臺中市中區平等│ │ │ │ │ │右揭所示。 │ │ │ │街139 號,澄清│ │ │ │ │ │ │ │ │ │醫院ATM ) │ │ │ ├──┼─┼────────┼────┼────┼────┼───────┼─────────┼──────────┤ │29 │何│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49,999元│彭蕙君之│林彥鎔駕駛自小│1.證人即告訴人何佳│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佳│6 年5 月7 日18時│月7 日 │ │合作金庫│客車搭載鄧禮偉│ 瑩警詢證述(第一│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瑩│33分許,假冒「可│19時53分│ │銀行汐止│、楊定襦及張書│ 分局673 卷P63-64│49,999元。 │ │起訴│ │樂旅遊」網站撥打│30秒【追│ │分行帳號│豪一同開車前往│ 頁) │張書豪: │ │書附│ │電話給何佳瑩,並│加起訴書│ │(006 )│,由鄧禮偉下車│2.告訴人何佳螢(起│49,999*3%≒1,500 │ │表一│ │佯稱:因其前網路│誤載為50│ │00000000│提款,林彥鎔、│ 訴書附表1 編號37│林彥鎔: │ │編號│ │購物時,會計小姐│分】 │ │00000000│張書豪及楊定襦│ )之三信商銀存簿│49,999*2%≒1,000 │ │37)│ │做錯帳,造成重複│ │ │號帳戶 │在車上把風: │ 封面及內頁各1 張│鄧禮偉: │ │ │ │扣款,需透過手機│ │ │ │106 年5 月7 日│ (第一分局673 卷│49,999*2%≒1,000 │ │ │ │轉帳才能取消扣款│ │ │ │①20時02分54秒│ 第64頁反面) │ │ │ │ │云云,致何佳瑩陷│ │ │ │提領20,000元;│3.戶名彭蕙君,合作│ │ │ │ │於錯誤按照詐欺集│ │ │ │②20時6 分29秒│ 金庫商業銀行汐止│ │ │ │ │團成員之指示操作│ │ │ │提領20,000元;│ 分行帳號000-0000│ │ │ │ │行動電話匯款入詐│ │ │ │③20時7 分46秒│ 0000000000歷史交│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提領20,000元;│ 易明細(第一分局│ │ │ │ │如右揭所示。 │ │ │ │④20時9 分31秒│ 673 卷P158頁) │ │ ├──┼─┼────────┼────┼────┤ │提領19,000元;├─────────┼──────────┤ │30 │羅│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12元│ │⑤21時6 分22秒│1.證人即告訴人羅心│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心│6 年5 月7 日19時│月7 日19│【追加起│ │提領20,000元 │ 妤警詢證述(第一│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妤│9 分許,假冒「 │時56分44│訴書誤載│ │(臺中市中區平│ 分局673 卷P56-57│29,912元。 │ │起訴│ │ANDENHUD」購物網│秒 │為49,912│ │等街139 號,澄│ 頁) │張書豪: │ │書附│ │站撥打電話給羅心│ │元】 │ │清醫院ATM ) │2.告訴人羅心妤提出│29,912*3%≒897 │ │表一│ │妤,並佯稱:因其│ │ │ │ │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林彥鎔: │ │編號│ │前網路購物時,超│ │ │ │ │ 交易明細表1張( │29,912*2%≒598 │ │36)│ │商人員誤刷條碼 │ │ │ │ │ 第一分局673 卷P5│鄧禮偉: │ │ │ │,若不處理會連續│ │ │ │ │ 9 頁) │29,912*2%≒598 │ │ │ │扣款24次,超過本│ │ │ │ │3.戶名彭蕙君,合作│(鄧禮偉已賠償告訴人│ │ │ │日24時,就會執行│ │ │ │ │ 金庫商業銀行汐止│21,500元,如附表四編│ │ │ │扣款,要解除訂單│ │ │ │ │ 分行帳號000-0000│號4所示) │ │ │ │,需按渣打銀行客│ │ │ │ │ 0000000000歷史交│ │ │ │ │服人員指示至ATM │ │ │ │ │ 易明細(第一分局│ │ │ │ │前操作云云,羅心│ │ │ │ │ 673 卷P158頁) │ │ │ │ │妤隨即接獲假冒渣│ │ │ │ │ │ │ │ │ │打銀行客服人員來│ │ │ │ │ │ │ │ │ │電,並以確認帳戶│ │ │ │ │ │ │ │ │ │未被扣款、是否為│ │ │ │ │ │ │ │ │ │本人帳戶、將帳戶│ │ │ │ │ │ │ │ │ │內款項提出避免被│ │ │ │ │ │ │ │ │ │扣款等要求羅心妤│ │ │ │ │ │ │ │ │ │前往ATM 操作,致│ │ │ │ │ │ │ │ │ │羅心妤陷於錯誤而│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 │示匯款入詐欺集團│ │ │ │ │ │ │ │ │ │指定之帳戶如右揭│ │ │ │ │ │ │ │ │ │所示。 │ │ │ │ │ │ │ ├──┼─┼────────┼────┼────┼────┼───────┼─────────┼──────────┤ │31 │王│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2,985元│周玉紬之│林彥鎔駕駛車號│1.證人即告訴人王蕾│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蕾│6 年5 月7 日18時│月7 日20│ │中華郵政│AUS-7730號自小│ 涵警詢證述(偵19│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涵│40分許,假冒「An│時17分39│ │斗六西平│客車,搭載鄧禮│ 975 卷P67-70頁)│12,985元。 │ │起訴│ │den Hud 」購物網│秒 │ │路郵局帳│偉、楊定襦、張│2.戶名周玉紬,中華│張書豪: │ │書附│ │站撥打電話給王蕾│ │ │號(700 │書豪一同前往,│ 郵政斗六西平路郵│12,985*3%≒390 │ │表一│ │涵,並佯稱:因其│ │ │)030100│由楊定襦下車提│ 局帳號000-000000│林彥鎔: │ │編號│ │前網路購物時,訂│ │ │00000000│款,林彥鎔、鄧│ 00000000號帳戶之│12,985*2%≒260 │ │54)│ │單數量錯誤,要解│ │ │號帳戶 │禮偉、張書豪在│ 交易明細(偵1997│楊定襦: │ │ │ │除訂單,需按郵局│ │ │ │車上把風: │ 卷P93 頁反面) │12,985*2%≒260 │ │ │ │銀行客服人員指示│ │ │ │106 年5 月7 日│ │ │ │ │ │至ATM 前操作云云│ │ │ │20時24分00秒,│ │ │ │ │ │,王蕾涵隨即接獲│ │ │ │提領13,000元。│ │ │ │ │ │假冒郵局客服人員│ │ │ │(臺中市中區平│ │ │ │ │ │來電,並以確認帳│ │ │ │等街139 號,澄│ │ │ │ │ │戶未被扣款、是否│ │ │ │清醫院ATM ) │ │ │ │ │ │為本人帳戶、取消│ │ │ │ │ │ │ │ │ │訂單、將帳戶內款│ │ │ │ │ │ │ │ │ │項提出避免被扣款│ │ │ │ │ │ │ │ │ │等要求王蕾涵前往│ │ │ │ │ │ │ │ │ │ATM 操作,致王蕾│ │ │ │ │ │ │ │ │ │涵陷於錯誤而依詐│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 │ │ │ │ │ │ │ │ │款入詐欺集團指定│ │ │ │ │ │ │ │ │ │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 │ │ │ │ │ │ │ │。 │ │ │ │ │ │ │ ├──┼─┼────────┼────┼────┼────┼───────┼─────────┼──────────┤ │32 │簡│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12元│徐紹峰之│林彥鎔駕駛自小│1.證人即告訴人簡若│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若│6 年5 月7 日20時│月7 日21│ │中華郵政│客車搭載鄧禮偉│ 庭警詢證述(第一│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庭│40分許,假冒露天│時42分17│ │帳號寶山│、楊定襦及張書│ 分局673 卷P85-86│29,912元。 │ │起訴│ │購物網站撥打電話│秒 │ │郵局(70│豪一同開車前往│ 頁) │張書豪: │ │書附│ │給* ,並佯稱:因│ │ │0)00611│,由楊定襦下車│2.告訴人簡若庭之郵│29,912*3%≒897 │ │表1 │ │其前網路購物時,│ │ │00000000│提款,林彥鎔、│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林彥鎔: │ │編號│ │工作人員誤列為批│ │ │5號帳戶 │張書豪及鄧禮偉│ 明細表(第一分局│29,912*2%≒598 │ │40)│ │發商,造成有12筆│ │ │ │在車上把風: │ 673 卷第90頁) │楊定襦: │ │ │ │重複購買紀錄,要│ │ │ │106 年5 月7 日│3.戶名徐紹峰,中華│29,912*2%≒598 │ │ │ │解除訂單,需按彰│ │ │ │①21時56分5 秒│ 郵政寶山郵局帳號│ │ │ │ │化銀行客服人員指│ │ │ │提領20,000元;│ 000-000000000000│ │ │ │ │示至ATM 前操作云│ │ │ │②21時56分55秒│ 355 號帳戶之歷史│ │ │ │ │云,簡若庭隨即接│ │ │ │提領10,000元。│ 交易明細(第一分│ │ │ │ │獲假冒彰化銀行客│ │ │ │(臺中市中區自│ 局673 卷P159-160│ │ │ │ │服人員來電,並以│ │ │ │由路2 段131 號│ 頁) │ │ │ │ │確認帳戶未被扣款│ │ │ │,遠東銀行) │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是否為本人帳戶│ │ │ │③22時37分24秒│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取消訂單、將帳│ │ │ │提領15,000元。│ 分局733 卷一第12│ │ │ │ │戶內款項提出避免│ │ │ │(臺中市中區光│ 頁) │ │ │ │ │被扣款等要求簡若│ │ │ │復路127 號,統│ │ │ │ │ │庭前往ATM 操作,│ │ │ │一超商錦花門市│ │ │ │ │ │致簡若庭陷於錯誤│ │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 │ │ │【追加起訴書所│ │ │ │ │ │指示匯款入詐欺集│ │ │ │載上揭③部分,│ │ │ │ │ │團指定之帳戶如右│ │ │ │並非告訴人匯入│ │ │ │ │ │揭所示。 │ │ │ │款項,應予刪除│ │ │ │ │ │ │ │ │ │】 │ │ │ ├──┼─┼────────┼────┼────┼────┼───────┼─────────┼──────────┤ │33 │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李金誠之│林彥鎔駕駛AUS-│1.證人即告訴人吳沇│鄧禮偉共計提領 │ │(即│沇│6 年5 月7 日,假│月7 日22│29,985元│大眾銀行│7730號自小客車│ 哲警詢證述(第一│189,000元 │ │追加│哲│冒購物網站撥打電│時45分34│29,985元│東湖分行│車輛搭載鄧禮偉│ 分局673 卷P75-76│張書豪: │ │起訴│ │話給吳沇哲,並佯│秒、22時│99,999元│帳號(81│、楊定襦及張書│ 頁) │189,000*3%=5,670 │ │書附│ │稱:因其前網路購│47分56秒│ │4 )1682│豪一同開車前往│2.告訴人吳沇哲之兆│林彥鎔: │ │表一│ │物時,內部人員疏│、22時52│ │00000000│,由鄧禮偉下車│ 豐銀行存款明細查│189,000*2%=3,780 │ │編號│ │失,要退款並補償│分42秒【│ │號帳戶 │提款,林彥鎔、│ 詢(第一分局673 │鄧禮偉: │ │2) │ │購物金,需按兆豐│追加起訴│ │ │張書豪及楊定襦│ 卷P81 頁) │189,000*2%=3,780 │ │ │ │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書誤載為│ │ │在車上把風: │3.戶名李金誠,大眾│(鄧禮偉已賠償告訴人│ │ │ │至ATM 前操作云云│22時40分│ │ │106 年5 月7 日│ 銀行東湖分行帳號│26,700元,如附表四編│ │ │ │,吳沇哲隨即接獲│、22時43│ │ │①22時55分19秒│ 000-000000000000│號1所示) │ │ │ │假冒兆豐銀行客服│分、22時│ │ │提領20,000元;│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楊定襦提領金額逾匯款│ │ │ │人員來電,並以將│45分】、│ │ │②22時56分29秒│ (烏日分局733 卷│金額,以匯款金額計之│ │ │ │廠商退款轉帳歸還│23時54分│ │ │提領20,000元;│ 一P123-124頁) │,共計5,214 元。 │ │ │ │等要求吳沇哲前往│12秒 │ │ │③22時57分26秒│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張書豪: │ │ │ │ATM 操作,致吳沇│ │ │ │提領20,000元;│ 視截圖畫面(烏日│5,214*3%≒156 │ │ │ │哲陷於錯誤而依詐│ │ │ │④22時58分27秒│ 分局733 卷一第12│林彥鎔: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 │ │ │提領20,000元;│ 頁) │5,214*2%≒104 │ │ │ │款入詐欺集團指定│ │ │ │⑤22時59分33秒│ │楊定襦: │ │ │ │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 │ │提領9,000 元 │ │5,214*2%≒104 │ │ │ │ │ │ │ │(臺中市中區光│ │綜上合計: │ │ │ │ │ │ │ │復路127 號,統│ │張書豪: │ │ │ │ │ │ │ │一超商錦花店)│ │5,670+156=5,826 │ │ │ │ │ │ │ │⑥00時02分37秒│ │林彥鎔: │ │ │ │ │ │ │ │提領20,000元;│ │3,780+104=3,884 │ │ │ │ │ │ │ │⑦00時03分24秒│ │楊定襦: │ │ │ │ │ │ │ │提領20,000元;│ │104 │ │ │ │ │ │ │ │⑧00時4 分13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⑨00時5 分7 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⑩00時5 分53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臺中市中區自由│ │ │ │ │ │ │ │ │ │路2 段131 號,│ │ │ │ │ │ │ │ │ │遠東銀行自由分│ │ │ │ │ │ │ │ │ │行) │ │ │ ├──┤ │ ├────┼────┼────┼───────┼─────────┤ │ │33(│ │ │106 年5 │5,214元 │徐紹峰之│林彥鎔駕駛AUS-│1.證人即告訴人吳沇│ │ │即追│ │ │月7 日21│ │中華郵政│7730號自小客車│ 哲警詢證述(第一│ │ │加起│ │ │時19分17│ │帳號寶山│車輛搭載鄧禮偉│ 分局673 卷P75-76│ │ │訴書│ │ │秒【追加│ │郵局(70│、楊定襦及張書│ 頁) │ │ │附表│ │ │起訴書誤│ │0)00611│豪一同開車前往│2.告訴人吳沇哲提出│ │ │1 編│ │ │載為58分│ │00000000│,由楊定襦下車│ 之兆豐銀行存款明│ │ │號39│ │ │】 │ │5號帳戶 │提款,林彥鎔、│ 細查詢(第一分局│ │ │) │ │ │ │ │ │張書豪、鄧禮偉│ 673 卷P81 頁) │ │ │ │ │ │ │ │ │在車上把風: │3.戶名徐紹峰,中華│ │ │ │ │ │ │ │ │106 年5 月7 日│ 郵政寶山郵局帳號│ │ │ │ │ │ │ │ │①20時54分43秒│ 000-000000000000│ │ │ │ │ │ │ │ │提領20,000元;│ 355 號帳戶之歷史│ │ │ │ │ │ │ │ │②20時55分38秒│ 交易明細(第一分│ │ │ │ │ │ │ │ │提領9,000 元;│ 局673 卷P159-160│ │ │ │ │ │ │ │ │③21時19分9 秒│ 頁) │ │ │ │ │ │ │ │ │提領20,000元;│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 │ │ │ │④21時20分4 秒│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 │ │ │ │提領20,000元;│ 分局733 卷一第12│ │ │ │ │ │ │ │ │⑤21時21分5 秒│ 頁) │ │ │ │ │ │ │ │ │提領11,000元;│ │ │ │ │ │ │ │ │ │⑥21時28分51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⑦21時29分51秒│ │ │ │ │ │ │ │ │ │提領4,000 元 │ │ │ │ │ │ │ │ │ │(臺中市中區自│ │ │ │ │ │ │ │ │ │由路2 段131 號│ │ │ │ │ │ │ │ │ │,遠東銀行) │ │ │ │ │ │ │ │ │ │【追加起訴書所│ │ │ │ │ │ │ │ │ │載上揭①②③④│ │ │ │ │ │ │ │ │ │⑦部分,並非提│ │ │ │ │ │ │ │ │ │領告訴人匯入之│ │ │ │ │ │ │ │ │ │款項,應予刪除│ │ │ │ │ │ │ │ │ │】 │ │ │ ├──┼─┼────────┼────┼────┼────┼───────┼─────────┼──────────┤ │34 │游│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李金誠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游千│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千│6 年5 月8 日18時│月8 日19│ │玉山銀行│AUS-7730號自小│ 欣哲警詢證述(烏│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欣│30分許,假冒「蝦│時53分37│ │中和分行│客車搭載鄧禮偉│ 日分局733 卷一P1│29,985元。 │ │起訴│ │皮」購物網站撥打│秒 │ │帳號(80│、楊定襦及張書│ 36-137頁) │張書豪: │ │書附│ │電話給游千欣,並│ │ │8)05329│豪一同開車前往│2.告訴人游千欣之匯│29,985*3%≒900 │ │表1 │ │佯稱:因其前網路│ │ │00000000│,由鄧禮偉下車│ 款整理表(烏日分│林彥鎔: │ │編號│ │購物時,工作人員│ │ │號帳戶 │提款,林彥鎔、│ 局733 卷一第138 │29,985*2%≒600 │ │3 )│ │誤列為批發商,需│ │ │ │張書豪及楊定襦│ 頁) │鄧禮偉: │ │ │ │按指示至ATM 前操│ │ │ │在車上把風: │3.戶名李金誠,玉山│29,985*2%≒600 │ │ │ │作取消扣款設定云│ │ │ │106 年5 月8 日│ 銀行城中分行帳號│(鄧禮偉已賠償告訴人│ │ │ │云,並以確認帳戶│ │ │ │①19時58分20秒│ 000-000000000000│24,600元,如附表四編│ │ │ │未被扣款、是否為│ │ │ │提領20,000元;│ 9 號帳戶之交易明│號9所示) │ │ │ │本人帳戶、取消訂│ │ │ │②19時59分19秒│ 細(烏日分局733 │ │ │ │ │單、將帳戶內款項│ │ │ │提領20,000元;│ 卷一P134-135頁)│ │ │ │ │提出避免被扣款等│ │ │ │③20時00分36秒│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要求游千欣前往AT│ │ │ │提領19,000元;│ 視畫面(烏日分局│ │ │ │ │M 操作,致游千欣│ │ │ │④20時7 分21秒│ 733 卷一第13頁)│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 │ │ │提領20,000元;│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⑤20時8 分51秒│ │ │ │ │ │入詐欺集團指定之│ │ │ │提領3,000 元 │ │ │ │ │ │帳戶如右揭所示。│ │ │ │(臺中市東區南│ │ │ │ │ │ │ │ │ │京路76號2 樓,│ │ │ │ │ │ │ │ │ │秀泰臺中廣場一│ │ │ │ │ │ │ │ │ │館) │ │ │ │ │ │ │ │ │ │【追加起訴書所│ │ │ │ │ │ │ │ │ │載上揭③④⑤部│ │ │ │ │ │ │ │ │ │分,並非提領告│ │ │ │ │ │ │ │ │ │訴人匯入之款項│ │ │ │ │ │ │ │ │ │,應予刪除】 │ │ │ ├──┼─┼────────┼────┼────┼────┼───────┼─────────┼──────────┤ │35 │林│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4,999元│李金誠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林柏│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柏│6 年5 月8 日20時│月8 日21│24,985元│玉山銀行│AUS-7730號自小│ 丞警詢證述(烏日│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丞│41分許,假冒「玩│時22分39│ │中和分行│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733 卷一P146│49,984元。 │ │起訴│ │酷子弟」購物網站│秒、22時│ │帳號(80│、楊定襦及張書│ 正反面) │張書豪: │ │書附│ │撥打電話給林柏丞│06分50秒│ │8)05329│豪一同開車前往│2.告訴人林柏丞提出│49,984*3%≒1,500 │ │表1 │ │,並佯稱:因其前│ │ │00000000│,由鄧禮偉下車│ 之存摺內頁2 張(│林彥鎔: │ │編號│ │網路購物時,有一│ │ │號帳戶 │提款,林彥鎔、│ 烏日分局733 卷一│49,984*2%≒1,000 │ │4 )│ │筆訂單錯誤,造成│ │ │ │張書豪及楊定襦│ 第147 頁正反面)│鄧禮偉: │ │ │ │重複扣款,要通知│ │ │ │在車上把風: │3.戶名李金誠,玉山│49,984*2%≒1,000 │ │ │ │台新銀行協助取消│ │ │ │106 年5 月8 日│ 銀行城中分行帳號│(鄧禮偉已賠償告訴人│ │ │ │扣款云云,林柏丞│ │ │ │①21時25分48秒│ 000-000000000000│15,000元,如附表四編│ │ │ │隨即接獲假冒台新│ │ │ │提領20,000元;│ 9 號帳戶之交易明│號7所示) │ │ │ │銀行客服人員來電│ │ │ │②21時26分24秒│ 細(烏日分局733 │ │ │ │ │,並以確認帳戶未│ │ │ │提領5,000 元 │ 卷一P134-135頁)│ │ │ │ │被扣款、是否為本│ │ │ │(臺中市北區尊│4.詐欺車手提款熱點│ │ │ │ │人帳戶、取消訂單│ │ │ │賢街11號,臺中│ 表(烏日分局733 │ │ │ │ │、將帳戶內款項提│ │ │ │水利會) │ 卷一P133頁) │ │ │ │ │出避免被扣款等要│ │ │ │③22時12分19秒│ │ │ │ │ │求林柏丞前往ATM │ │ │ │提領20,000元;│ │ │ │ │ │操作,致林柏丞陷│ │ │ │④22時12分54秒│ │ │ │ │ │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提領5,000 元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入│ │ │ │(臺中市北區尊│ │ │ │ │ │詐欺集團指定之帳│ │ │ │賢街11號,臺中│ │ │ │ │ │戶如右揭所示。 │ │ │ │水利會) │ │ │ ├──┼─┼────────┼────┼────┼────┼───────┼─────────┼──────────┤ │36 │林│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1,263元│李金誠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育│6 年5 月8 日21時│月8 日22│2,985元 │玉山銀行│AUS-7730號自小│ 凡警詢證述(烏日│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凡│40分許,假冒「蝦│時24分17│ │中和分行│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733 卷一P151│14,248元。 │ │起訴│ │皮」購物網站撥打│秒、22時│ │帳號(80│、楊定襦及張書│ 正反面) │張書豪: │ │書附│ │電話給林育凡,並│40分51秒│ │8)05329│豪一同開車前往│2.被害人林育凡之存│14,248*3%≒427 │ │表1 │ │佯稱:因其前網路│ │ │00000000│,由鄧禮偉下車│ 摺內頁1 張、台新│林彥鎔: │ │編號│ │購物時,有一筆訂│ │ │號帳戶 │提款,林彥鎔、│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14,248*2%≒285 │ │5) │ │單錯誤,造成重複│ │ │ │張書豪及楊定襦│ 易明細表1 張(烏│鄧禮偉: │ │ │ │扣款,要協助取消│ │ │ │在車上把風: │ 日分局733 卷一第│14,248*2%≒285 │ │ │ │扣款云云,並以確│ │ │ │106 年5 月8 日│ 152 頁反面至153 │ │ │ │ │認帳戶未被扣款、│ │ │ │①22時28分39秒│ 頁) │ │ │ │ │是否為本人帳戶、│ │ │ │提領10,000元;│3.戶名李金誠,玉山│ │ │ │ │取消訂單、將帳戶│ │ │ │②22時29分26秒│ 銀行城中分行帳號│ │ │ │ │內款項提出避免被│ │ │ │提領2,000 元。│ 000-000000000000│ │ │ │ │扣款等要求林育凡│ │ │ │(臺中市北區雙│ 9 號帳戶之交易明│ │ │ │ │前往ATM 操作,致│ │ │ │十路2 段119 號│ 細(烏日分局733 │ │ │ │ │林育凡陷於錯誤而│ │ │ │,臺中雙十路郵│ 卷一P134-135頁)│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局) │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示匯款入詐欺集團│ │ │ │③22時48分4 秒│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指定之帳戶如右揭│ │ │ │提領3,000 元 │ 分局733 卷一第13│ │ │ │ │所示。 │ │ │ │(臺中市北屯區│ 頁) │ │ │ │ │ │ │ │ │東山路1 段196 │5.詐欺車手提款之AT│ │ │ │ │ │ │ │ │之1 號,全家超│ M 自動提款機截圖│ │ │ │ │ │ │ │ │商臺中水景店)│ 畫面1 張(偵2217│ │ │ │ │ │ │ │ │ │ 1 卷P138上面) │ │ ├──┼─┼────────┼────┼────┼────┼───────┼─────────┼──────────┤ │37 │陳│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6 年5 │30,000元│莊文樺之│林彥鎔駕駛車號│1.證人即告訴人陳麒│共計提領50,000元。 │ │(即│麒│106 年5 月6 日15│月9 日10│ │中國信託│AUS-7730號自小│ 元警詢證述(第一│張書豪: │ │追加│元│時分許,假冒陳麒│時29分27│ │銀行帳號│客車,搭載張書│ 分局673 卷P118、│50,000*3%=1,500 │ │起訴│ │元之表哥以行動電│秒 │ │(822 )│豪與楊定襦、鄧│ 119 正反面) │林彥鎔: │ │書附│ │話通訊軟體「LINE│ │ │00000000│禮偉一同前往,│2.告訴人陳麒元提出│50,000*2%=1,000 │ │表一│ │」發送「更換電話│ │ │4189號帳│由楊定襦下車提│ 之中國信託銀行自│楊定襦: │ │編號│ │門號」訊息之給陳│ │ │戶 │款,林彥鎔、張│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50,000*2%=1,000 │ │44)│ │麒元後,再於106 │ │ │ │書豪、鄧禮偉在│ 表2 份(第一分局│ │ │ │ │年5 月8 日10時,├────┼────┤ │車上把風: │ 673 卷第122 頁反│ │ │ │ │以上開行動電話門│106 年5 │20,000元│ │106 年5 月9 日│ 面) │ │ │ │ │號撥打電話給陳麒│月9 日10│ │ │①10時40分59秒│3.戶名莊文樺,中國│ │ │ │ │元,並佯稱:因急│時45分21│ │ │提領20,000元;│ 信託銀行帳號1525│ │ │ │ │需用錢欲向其借陳│秒 │ │ │②10時41分48秒│ 00000000號帳戶之│ │ │ │ │麒元萬元周轉云云│ │ │ │提領9,000 元。│ 歷史交易明細(第│ │ │ │ │,致陳麒元陷於錯│ │ │ │(臺中市西屯區│ 一分局673 卷P167│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 │ │ │漢口路2 段151 │ 正反面、偵26511 │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號,合作金庫商│ 卷P71頁) │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業銀行西臺中分│4.便利商店店內鄧禮│ │ │ │ │如右揭所示。 │ │ │ │行) │ 偉持莊文樺帳戶金│ │ │ │ │ │ │ │ │③10時47分25秒│ 融卡提款監視錄影│ │ │ │ │ │ │ │ │提領1,000 元;│ 截圖畫面2 張(第│ │ │ │ │ │ │ │ │④10時48分58秒│ 一分局673 卷P171│ │ │ │ │ │ │ │ │提領20,000元。│ -172頁) │ │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5.詐欺車手提款之AT│ │ │ │ │ │ │ │ │漢口路2 段112 │ M 自動提款機截圖│ │ │ │ │ │ │ │ │號,統一超商福│ 畫面6 張(偵2651│ │ │ │ │ │ │ │ │漢門市) │ 1卷P65 、P77-79 │ │ │ │ │ │ │ │ │【追加起訴書就│ ) │ │ │ │ │ │ │ │ │上揭③④部分提│ │ │ │ │ │ │ │ │ │領地誤載為臺中│ │ │ │ │ │ │ │ │ │市西屯區漢口路│ │ │ │ │ │ │ │ │ │2 段151 號】 │ │ │ ├──┼─┼────────┼────┼────┼────┼───────┼─────────┼──────────┤ │38 │童│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9,123元 │李金誠之│由林彥鎔駕駛車│1.證人即告訴人童靖│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靖│6 年5 月9 日16時│月9 日17│ │台北富邦│號AUS-7730號自│ 曄警詢證述(烏日│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曄│39分許,假冒「DE│時37分0 │ │銀行城中│小客車搭載鄧禮│ 分局733 卷一P160│9,123元。 │ │起訴│ │VILCASE 」購物網│秒【追加│ │分行帳號│偉、楊定襦、張│ 正反面) │張書豪: │ │書附│ │站撥打電話給童靖│起訴書誤│ │(012 )│書豪前往,由楊│2.告訴人童靖曄提出│9,123*3%≒274 │ │表1 │ │曄,並佯稱:因其│載為36分│ │00000000│定襦下車提領,│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林彥鎔: │ │編號│ │前網路購物時,誤│】 │ │0277號帳│林彥鎔、鄧禮偉│ 交易明細表(烏日│9,123*2%≒182 │ │6 )│ │設為分期約定轉帳│ │ │戶 │、張書豪在車上│ 分局733 卷一第16│楊定襦: │ │ │ │,造成將被連續扣│ │ │ │把風: │ 2 頁) │9,123*2%≒182 │ │ │ │款12次,需按台新│ │ │ │106 年5 月9 日│3.戶名李金誠,台北│ │ │ │ │銀行客服人員指示│ │ │ │①17時38分5 秒│ 富邦銀行城中分行│ │ │ │ │至ATM 前操作云云│ │ │ │提領20,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 │ │ │ │,童靖曄隨即接獲│ │ │ │②17時38分42秒│ 277 號帳戶之交易│ │ │ │ │假冒台新銀行客服│ │ │ │提領20,000元;│ 明細(烏日分局73│ │ │ │ │人員來電,並以確│ │ │ │③17時39分23秒│ 3 卷一P158-159頁│ │ │ │ │認帳戶未被扣款、│ │ │ │提領10,000元 │ ) │ │ │ │ │是否為本人帳戶、│ │ │ │(臺中市北屯區│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取消訂單、將帳戶│ │ │ │東山路1 段35號│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內款項提出避免被│ │ │ │,萊爾富超商台│ 分局733 卷一第14│ │ │ │ │扣款等要求童靖曄│ │ │ │中大坑口店) │ 頁) │ │ │ │ │前往ATM 操作,致│ │ │ │【追加起訴書所│5.楊定襦提款之ATM │ │ │ │ │童靖曄陷於錯誤而│ │ │ │載上揭①②部分│ 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並非提領告訴│ 視截圖畫面2 張(│ │ │ │ │示匯款入詐欺集團│ │ │ │人匯入之款項,│ (偵14317卷P59)│ │ │ │ │指定之帳戶如右揭│ │ │ │應予刪除;又上│ │ │ │ │ │所示。 │ │ │ │揭述③部分之金│ │ │ │ │ │ │ │ │ │額誤載為1,000 │ │ │ │ │ │ │ │ │ │元】 │ │ │ ├──┼─┼────────┼────┼────┼────┼───────┼─────────┼──────────┤ │39 │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5,624元│李宇賢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陳怡│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怡│6 年5 月9 日18時│月9 日18│ │中華郵政│AUS-7730號自小│ 伶警詢證述(烏日│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伶│1 分許,假冒購物│時54分 │ │蘆竹郵局│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733 卷一P168│15,624元。 │ │起訴│ │網站賣家撥打電話│ │ │帳號(70│、楊定襦及張書│ -169反面) │張書豪: │ │書附│ │給陳怡伶,並佯稱│ │ │0 )0121│豪一同開車前往│2.被害人陳怡伶(起│15,624*3%≒469 │ │表1 │ │:因其前網路購物│ │ │00000000│,由鄧禮偉下車│ 訴書附表1 編號7 │林彥鎔: │ │編號│ │時之平台操作連線│ │ │69號帳戶│提款,林彥鎔、│ )之聯邦銀行自動│15,624*2%≒312 │ │7 )│ │問題,致多了24筆│ │ │ │張書豪及楊定襦│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鄧禮偉: │ │ │ │訂單,要解除訂單│ │ │ │在車上把風: │ 匯款明細1 張(烏│15,624*2%≒312 │ │ │ │,需按第一銀行客│ │ │ │106 年5 月9 日│ 日分局733 卷一第│(鄧禮偉已賠償告訴人│ │ │ │服人員指示至AT M│ │ │ │①19時02分31秒│ 170 頁) │4,500 元,如附表四編│ │ │ │前操作云云,陳怡│ │ │ │提領15,000元;│3.戶名李宇賢,中華│號3所示) │ │ │ │伶隨即接獲假冒第│ │ │ │②19時03分15秒│ 郵政蘆竹郵局帳號│(鄧禮偉免訴) │ │ │ │一銀行客服人員來│ │ │ │提領9,000 元 │ 00000000000000號│ │ │ │ │電,並以確認帳戶│ │ │ │(臺中市北屯區│ 帳戶之客戶歷史交│ │ │ │ │未被扣款、是否為│ │ │ │崇德路2 段128 │ 易清單(本院107 │ │ │ │ │本人帳戶、取消訂│ │ │ │號,國泰世華銀│ 年度訴字第82號卷│ │ │ │ │單、將帳戶內款項│ │ │ │行崇德分行) │ P121-129) │ │ │ │ │提出避免被扣款等│ │ │ │ │4.自動提款機監視錄│ │ │ │ │要求陳怡伶前往AT│ │ │ │ │ 影截圖畫面(烏日│ │ │ │ │M 操作,致陳怡伶│ │ │ │ │ 分局733 卷一第15│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 │ │ │ │ 頁)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 │入詐欺集團指定之│ │ │ │ │ │ │ │ │ │帳戶如右揭所示。│ │ │ │ │ │ │ ├──┼─┼────────┼────┼────┼────┼───────┼─────────┼──────────┤ │40 │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林楓興之│由林彥鎔駕駛車│1.證人即告訴人張珈│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珈│6 年5 月9 日18時│月9 日19│29,985元│華南商業│號AUS-7730號自│ 瑜警詢證述(烏日│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瑜│36分許,假冒購物│時37分29│29,985元│銀行土城│小客車搭載鄧禮│ 分局733 卷一P177│95,078元。 │ │起訴│ │網站員工撥打電話│秒、45分│5,123元 │分行帳號│偉、楊定襦、張│ -178頁) │張書豪: │ │書附│ │給張珈瑜,並佯稱│56秒、49│ │(008 )│書豪前往,鄧禮│2.告訴人張珈瑜之匯│95,078*3%≒2,852 │ │表1 │ │:在網站上有預購│分01秒、│ │00000000│偉、楊定襦下車│ 款整理表(烏日分│林彥鎔: │ │編號│ │商品,若未曾在該│50分47秒│ │5856號帳│,鄧禮偉提領,│ 局733 卷一第178 │95,078*2%≒1,902 │ │8 )│ │購物網站上預購,│ │ │戶 │楊定襦在旁把風│ 頁反面) │鄧禮偉: │ │ │ │則需按郵局客服人│ │ │ │,林彥鎔、張書│3.戶名林楓興,華南│95,078*2%≒1,902 │ │ │ │員指示至ATM 前操│ │ │ │豪在車上把風:│ 銀行土城分行帳號│(鄧禮偉已賠償告訴人│ │ │ │作云云,張珈瑜隨│ │ │ │106 年5 月9 日│ 000000000000000 │29,100元,如附表四編│ │ │ │即接獲假冒郵局客│ │ │ │①19時42分51秒│ 號帳戶之客戶資料│號2所示) │ │ │ │服人員來電,並以│ │ │ │提領20,000元;│ 整合查詢(烏日分│ │ │ │ │確認帳戶未被扣款│ │ │ │②19時43分59秒│ 局733卷一P176頁 │ │ │ │ │、是否為本人帳戶│ │ │ │提領9,000 元;│ ) │ │ │ │ │、取消訂單、將帳│ │ │ │③19時51分14秒│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戶內款項提出避免│ │ │ │提領20,000元;│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被扣款等要求張珈│ │ │ │④19時51分50秒│ 分局733 卷一第16│ │ │ │ │瑜前往ATM 操作,│ │ │ │提領10,000元;│ 頁) │ │ │ │ │致張珈瑜陷於錯誤│ │ │ │⑤19時52分40秒│5 鄧禮偉提款之ATM │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 │ │ │提領3,000 元;│ 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指示匯款入詐欺集│ │ │ │⑥19時53分31秒│ 視截圖畫面1 張(│ │ │ │ │團指定之帳戶如右│ │ │ │提領20,000元;│ 偵14317 卷P51 頁│ │ │ │ │揭所示。 │ │ │ │⑦19時54分29秒│ ) │ │ │ │ │ │ │ │ │提領15,000元(│ │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松│ │ │ │ │ │ │ │ │ │竹路2 段162 號│ │ │ │ │ │ │ │ │ │,新光銀行松竹│ │ │ │ │ │ │ │ │ │分行) │ │ │ ├──┼─┼────────┼────┼────┼────┼───────┼─────────┼──────────┤ │41 │許│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300,000 │潘彥倫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許素│鄧禮偉共計提領 │ │(即│素│6 年5 月10日10時│月10日11│元 │合作金庫│AUS-7730號自小│ 珍警詢證述(第一│150,000 元。 │ │追加│珍│29分許,假冒許素│時41分 │ │銀行竹東│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673 卷P92 、│張書豪: │ │起訴│ │珍之友人黃麗榕撥│ │ │分行帳號│、楊定襦及張書│ 93頁) │150,000*3%=4,500 │ │書附│ │打電話給許素珍,│ │ │(006 )│豪一同開車前往│2.告訴人許素珍提出│林彥鎔: │ │表1 │ │並佯稱:因急需用│ │ │00000000│,由鄧禮偉下車│ 之麥寮農會存款存│150,000*2%=3,000 │ │編號│ │錢欲向其借錢云云│ │ │18454 號│提款,林彥鎔、│ 摺封面、內頁各1 │鄧禮偉: │ │11)│ │,致許素珍陷於錯│ │ │帳戶 │張書豪及楊定襦│ 張、匯款委託書(│150,000*2%=3,000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 │ │ │在車上把風: │ 證明聯頁)1 張(│楊定襦共計提領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106 年5 月10日│ 第一分局673 卷第│149,000 元。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①12時19分23秒│ 94面至95頁) │張書豪: │ │ │ │如右揭所示。 │ │ │ │提領20,000元;│3.戶名潘彥倫,合作│149,000*3%=4,470 │ │ │ │ │ │ │ │②12時19分58秒│ 金庫商業銀行竹東│林彥鎔: │ │ │ │ │ │ │ │提領20,000元;│ 分行帳號000-0000│149,000*2%=2,980 │ │ │ │ │ │ │ │③12時20分0 秒│ 000000000 號帳戶│楊定襦: │ │ │ │ │ │ │ │提領20,000元;│ 之交易明細、存摺│149,000*2%=2,980 │ │ │ │ │ │ │ │④12時21分15秒│ 新開戶建檔登錄單│綜上合計: │ │ │ │ │ │ │ │提領20,000元;│ 、歷史交易明細查│張書豪: │ │ │ │ │ │ │ │⑤12時21分45秒│ 詢結果(第一分局│4,500+4,470=8,970 │ │ │ │ │ │ │ │提領20,000元;│ 673 卷P161、烏日│林彥鎔: │ │ │ │ │ │ │ │⑥12時22分11秒│ 分局733 卷一P206│3,000+2,980=5,980 │ │ │ │ │ │ │ │提領20,000元;│ -207頁) │鄧禮偉: │ │ │ │ │ │ │ │⑦12時22分49秒│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3,000 │ │ │ │ │ │ │ │提領18,000元;│ 視截圖畫面(烏日│楊定襦: │ │ │ │ │ │ │ │⑧12時29分0 秒│ 分局733 卷一第18│2,980 │ │ │ │ │ │ │ │提領12,000元 │ 頁) │ │ │ │ │ │ │ │ │(臺中市中區光│5.詐欺車手提款之AT│ │ │ │ │ │ │ │ │復路60-3號,台│ M 自動提款機錄影│ │ │ │ │ │ │ │ │中二信) │ 監視截圖畫面3 張│ │ │ │ │ │ │ │ │同上,由楊定襦│ (偵22171 卷P139│ │ │ │ │ │ │ │ │下車提款,林彥│ -140上面) │ │ │ │ │ │ │ │ │鎔、張書豪及鄧│ │ │ │ │ │ │ │ │ │禮偉在車上把風│ │ │ │ │ │ │ │ │ │106 年5 月11日│ │ │ │ │ │ │ │ │ │⑨00時00分37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⑩00時1 分28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⑪00時2 分19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⑫00時3 分13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⑬00時04分5 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⑭00時5 分7 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⑮00時6 分4 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⑯00時7 分4 秒│ │ │ │ │ │ │ │ │ │提領9,000 元。│ │ │ │ │ │ │ │ │ │(臺中市北區雙│ │ │ │ │ │ │ │ │ │十路2 段119 號│ │ │ │ │ │ │ │ │ │,臺中二信) │ │ │ ├──┼─┼────────┼────┼────┼────┼───────┼─────────┼──────────┤ │42 │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00,000 │潘彥倫之│林彥鎔駕駛車號│1.證人即告訴人張澤│鄧禮偉共計提領 │ │(即│澤│6 年5 月4 日13時│月10日12│元 │中華郵政│AUS-7730號自小│ 民警詢證述(第一│140,000 元。 │ │追加│民│12分許至同年月10│時40分19│ │竹東郵局│客車,搭載張書│ 分局673 卷P110-1│張書豪: │ │起訴│ │日12時2 分許,假│秒【追加│ │帳號(70│豪與楊定襦一同│ 12頁) │140,000*3%=4,200 │ │書附│ │冒張澤民之友人李│起訴書誤│ │0)00614│前往,由鄧禮偉│2.告訴人張澤民提出│林彥鎔: │ │表1 │ │榮謀撥打電話給張│載為02分│ │00000000│下車提款,林彥│ 之臺灣銀行匯款申│140,000*2%=2,800 │ │編號│ │澤民,並佯稱:因│】 │ │3號帳戶 │鎔、楊定襦、張│ 請書(2 )回條聯│鄧禮偉: │ │43)│ │急需用錢欲向其借│ │ │ │書豪在車上把風│ 1 張(第一分局67│140,000*2%=2,800 │ │ │ │錢云云,致張澤民│ │ │ │: │ 3 卷第116 頁) │楊定襦共計提領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 │ │ │106 年5 月10日│3.戶名潘彥倫,中華│9,000元。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 │ │ │①12時47分23秒│ 郵政竹東郵局帳號│張書豪: │ │ │ │款入詐欺集團指定│ │ │ │提領20,000元;│ 000-000000000000│9,000*3%=270 │ │ │ │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 │ │②12時48分37秒│ 13號帳戶之客戶歷│林彥鎔: │ │ │ │。 │ │ │ │提領20,000元;│ 史交易清單(第一│9,000*2%=180 │ │ │ │ │ │ │ │③12時49分37秒│ 分局673 卷P165反│楊定襦: │ │ │ │ │ │ │ │提領20,000元;│ 面) │9,000*2%=180 │ │ │ │ │ │ │ │④12時50分25秒│4.自動提款機監視錄│綜上合計: │ │ │ │ │ │ │ │提領20,000元;│ 影截圖畫面(烏日│張書豪: │ │ │ │ │ │ │ │⑤12時51分30秒│ 分局733 卷第18頁│4,200+270=4,470 │ │ │ │ │ │ │ │提領20,000元;│ ) │林彥鎔: │ │ │ │ │ │ │ │⑥12時53分33秒│ │2,800+180=2,980 │ │ │ │ │ │ │ │提領20,000元;│ │鄧禮偉: │ │ │ │ │ │ │ │⑦12時54分25秒│ │2,800 │ │ │ │ │ │ │ │提領20,000元;│ │楊定襦: │ │ │ │ │ │ │ │(臺中市中區光│ │180 │ │ │ │ │ │ │ │復路127 號,統│ │ │ │ │ │ │ │ │ │一便利超商錦花│ │ │ │ │ │ │ │ │ │門市) │ │ │ │ │ │ │ │ │ │同上,由楊定襦│ │ │ │ │ │ │ │ │ │下車提款,林彥│ │ │ │ │ │ │ │ │ │鎔、鄧禮偉、張│ │ │ │ │ │ │ │ │ │書豪在車上把風│ │ │ │ │ │ │ │ │ │⑧13時28分51秒│ │ │ │ │ │ │ │ │ │提領9,000 元。│ │ │ │ │ │ │ │ │ │(臺中市中區光│ │ │ │ │ │ │ │ │ │復路60-3號,臺│ │ │ │ │ │ │ │ │ │中二信ATM ) │ │ │ ├──┼─┼────────┼────┼────┼────┼───────┼─────────┼──────────┤ │43 │林│於106 年5 月10日│106 年5 │300,000 │李懷欽之│林彥鎔駕駛自小│1.證人即告訴人林秀│共計提領20,000 元。 │ │(即│秀│10時許,先由詐欺│月10日13│元 │合作金庫│客車搭載鄧禮偉│ 花警詢證述(第一│張書豪: │ │追加│花│集團成員假冒健保│時0 分38│ │銀行帳號│、楊定襦及張書│ 分局673 卷P96-98│20,000*3%=600 │ │起訴│ │局人員撥打電話予│秒【追加│ │(006 )│豪一同開車前往│ 頁) │林彥鎔: │ │書附│ │林秀花,並佯稱:│起訴書誤│ │00000000│,由楊定襦下車│2.告訴人林秀花提出│20,000*2%=400 │ │表一│ │林秀花在台大、長│載為11時│ │46524 號│提款,林彥鎔、│ 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楊定襦: │ │編號│ │庚等醫院,領用很│30分】 │ │帳戶 │張書豪及鄧禮偉│ 款回條聯(第一分│20,000*2%=400 │ │41)│ │貴的藥品,可能涉│ │ │ │在車上把風: │ 局673 卷第101 頁│ │ │ │ │及詐欺云云,並隨│ │ │ │106 年5 月10日│ ) │ │ │ │ │即將電話轉接給假│ │ │ │13時42分54秒,│3.戶名李懷欽,合作│ │ │ │ │冒「葉檢察官」名│ │ │ │提領20,000元(│ 金庫商業銀行帳號│ │ │ │ │義之另一名詐欺集│ │ │ │臺中市中區光復│ 000-000000000000│ │ │ │ │團成員,並向林秀│ │ │ │路60-3號,臺中│ 4號帳戶之歷史交 │ │ │ │ │花佯稱:林秀花之│ │ │ │二信ATM ) │ 易明細(第一分局│ │ │ │ │帳戶在一名「林信│ │ │ │ │ 673 卷P162頁) │ │ │ │ │宏」毒販家中尋獲│ │ │ │ │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林秀花也是共犯│ │ │ │ │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須將林秀花金融│ │ │ │ │ 分局733 卷一第18│ │ │ │ │帳戶內之存款合計│ │ │ │ │ 頁) │ │ │ │ │30萬元轉匯給「葉│ │ │ │ │ │ │ │ │ │檢察官所指定之帳│ │ │ │ │ │ │ │ │ │戶證明帳戶正確使│ │ │ │ │ │ │ │ │ │用云云,致林秀花│ │ │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 │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 │入詐欺集團指定之│ │ │ │ │ │ │ │ │ │帳戶如右揭所示。│ │ │ │ │ │ │ ├──┼─┼────────┼────┼────┼────┼───────┼─────────┼──────────┤ │44 │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林楓興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陳玉│左揭第①至③次提領金│ │(即│玉│6 年5 月10日16時│月10日 │19,385元│國泰世華│AUS-7730號自小│ 錚警詢證述(烏日│額共計50,000元,已逾│ │追加│錚│30分許,假冒「五│17時3 分│ │銀行樹林│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733 卷一P188│匯款金額49,370元,以│ │起訴│ │南書局」購物網站│26秒【追│ │分行帳號│、楊定襦及張書│ -189反面) │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書附│ │撥打電話給陳玉錚│加起訴書│ │(013 )│豪一同開車前往│2.告訴人陳玉錚之台│49,370。 │ │表1 │ │,並佯稱:因其前│誤載為02│ │00000000│,由鄧禮偉下車│ 新銀行及郵政自動│張書豪: │ │編號│ │網路購物時,取貨│分】、17│ │3402號帳│提款,林彥鎔、│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9,370*3%≒1,481 │ │9) │ │簽單時簽錯單子,│時29分36│ │戶 │張書豪及楊定襦│ 2 張(烏日分局73│林彥鎔: │ │ │ │造成重複扣款,要│秒 │ │ │在車上把風: │ 3 卷一第190 頁)│49,370*2%≒987 │ │ │ │解除訂單,需按指│ │ │ │106 年5 月10日│3.戶名林楓興,國泰│鄧禮偉: │ │ │ │示至ATM 前操作云│ │ │ │①17時17分1 秒│ 世華銀行樹林分行│49,370*2%≒987 │ │ │ │云,並以確認帳戶│ │ │ │提領20,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鄧禮偉已賠償告訴人│ │ │ │未被扣款、是否為│ │ │ │②17時18分4 秒│ 402 號 帳戶之交 │14,700元,如附表四編│ │ │ │本人帳戶、取消訂│ │ │ │提領10,000元 │ 易明細(烏日分局│號5所示) │ │ │ │單、將帳戶內款項│ │ │ │(臺中市北區雙│ 733 卷一P186-187│ │ │ │ │提出避免被扣款等│ │ │ │十路2 段119 號│ 頁) │ │ │ │ │要求陳玉錚前往AT│ │ │ │,臺中雙十路郵│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M 操作,致陳玉錚│ │ │ │局) │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 │ │ │③17時39分57秒│ 分局733 卷一第17│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提領20,000元;│ 頁) │ │ │ │ │入詐欺集團指定之│ │ │ │④17時41分0 秒│5.詐欺車手提款之AT│ │ │ │ │帳戶如右揭所示。│ │ │ │提領20,000元;│ M 自動提款機錄影│ │ │ │ │ │ │ │ │⑤17時42分13秒│ 監視截圖畫面1 張│ │ │ │ │ │ │ │ │提領9,000 元 │ (偵22171 卷P138│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 下面) │ │ ├──┼─┼────────┼────┼────┤ │青島路3 段155 ├─────────┼──────────┤ │45 │許│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58元│ │號,中國信託銀│1.證人即告訴人許慈│左揭第①至③次之提領│ │(即│慈│6 年5 月10日16時│月10日17│19,985元│ │行統一超商青河│ 容警詢證述(烏日│金額50,000元,扣除上│ │追加│容│46分許,假冒「AN│時34分19│ │ │店) │ 分局733 卷一P196│述告訴人匯款金額49,3│ │起訴│ │DEN HUD 」購物網│秒、17時│ │ │⑥17時51分16秒│ -197頁) │70 元,為630 元,加 │ │書附│ │站撥打電話給許慈│44分12秒│ │ │提領20,000元 │2.告訴人許慈容之中│計左揭第④至⑥次之提│ │表一│ │容,並佯稱:因其│【追加起│ │ │(臺中市北屯區│ 國信託銀行交易明│領金額共計49,630元 │ │編號│ │前網路購物時,超│訴書附表│ │ │崇德路2 段128 │ 細表2 張(烏日分│。 │ │10)│ │商人員誤刷條碼,│誤載為35│ │ │號,國泰世華銀│ 局733 卷一第198 │張書豪: │ │ │ │需再付23次款項,│分、40分│ │ │行崇德分行) │ 頁正反面) │49,630*3%≒1,489 │ │ │ │,要解除訂單,需│】 │ │ │ │3.戶名林楓興,國泰│林彥鎔: │ │ │ │按郵局客服人員指│ │ │ │ │ 世華銀行樹林分行│49,630*2%≒993 │ │ │ │示至ATM 前操作云│ │ │ │ │ 帳號000000000000│鄧禮偉: │ │ │ │云,許慈容隨即接│ │ │ │ │ 402 號 帳戶之交 │49,630*2%≒993 │ │ │ │獲假冒郵局客服人│ │ │ │ │ 易明細(烏日分局│(鄧禮偉已賠償告訴人│ │ │ │員來電,並以確認│ │ │ │ │ 733 卷一P186-187│14,700元,如附表四編│ │ │ │帳戶未被扣款、是│ │ │ │ │ 頁) │號6所示) │ │ │ │否為本人帳戶、取│ │ │ │ │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消訂單、將帳戶內│ │ │ │ │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款項提出避免被扣│ │ │ │ │ 分局733 卷一第17│ │ │ │ │款等要求許慈容前│ │ │ │ │ 頁) │ │ │ │ │往ATM 操作,致許│ │ │ │ │ │ │ │ │ │慈容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匯款入詐欺集團指│ │ │ │ │ │ │ │ │ │定之帳戶如右揭所│ │ │ │ │ │ │ │ │ │示。 │ │ │ │ │ │ │ ├──┼─┼────────┼────┼────┼────┼───────┼─────────┼──────────┤ │46 │鄭│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50,000 │王泓堯之│林彥鎔駕駛自小│1.證人即告訴人鄭寶│共計提領90,000元。 │ │(即│寶│6 年5 月9 日17時│月10日16│元 │臺灣銀行│客車搭載鄧禮偉│ 宮警詢證述(第一│張書豪: │ │追加│宮│4 分許,假冒鄭寶│時10分3 │ │帳號(00│、楊定襦及張書│ 分局673 卷P103-1│90,000*3%=2,700 │ │起訴│ │宮之兒子賴志全撥│秒【追加│ │4 )1470│豪一同開車前往│ 04頁) │林彥鎔: │ │書附│ │打電話給鄭寶宮,│起訴書誤│ │00000000│,由楊定襦下車│2.被害人鄭寶宮之郵│90,000*2%=1,800 │ │表一│ │並佯稱:因急需用│載為07分│ │號帳戶 │提款,林彥鎔、│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楊定襦: │ │編號│ │錢欲向其借錢云云│】 │ │ │張書豪及鄧禮偉│ (第一分局673 卷│90,000*2%=1,800 │ │42)│ │,致鄭寶宮陷於錯│ │ │ │在車上把風: │ 第108 頁) │(鄧禮偉免訴)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 │ │ │106 年5 月10日│3.戶名王泓堯,臺灣│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①17時51分01秒│ 銀行虎尾分行帳號│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提領20,000元;│ 000-000000000000│ │ │ │ │如右揭所示。 │ │ │ │②17時56分27秒│ 帳戶之歷史交易明│ │ │ │ │ │ │ │ │提領20,000元;│ 細(第一分局673 │ │ │ │ │ │ │ │ │③17時57分03秒│ 卷P163頁)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④17時57分32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⑤17時58分03秒│ │ │ │ │ │ │ │ │ │提領10,000元 │ │ │ │ │ │ │ │ │ │(地點不詳) │ │ │ │ │ │ │ │ │ │【追加起訴書載│ │ │ │ │ │ │ │ │ │106 年5 月10日│ │ │ │ │ │ │ │ │ │①11時53分55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②11時54分34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③11時55分22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臺中市中區光復│ │ │ │ │ │ │ │ │ │路60-3號,臺中│ │ │ │ │ │ │ │ │ │二信ATM ),係│ │ │ │ │ │ │ │ │ │在告訴人鄭寶宮│ │ │ │ │ │ │ │ │ │匯款前,依右揭│ │ │ │ │ │ │ │ │ │之交易明細匯款│ │ │ │ │ │ │ │ │ │先後順序觀之,│ │ │ │ │ │ │ │ │ │該次並非提領告│ │ │ │ │ │ │ │ │ │訴人匯入之款項│ │ │ │ │ │ │ │ │ │,應更正如上】│ │ │ ├──┼─┼────────┼────┼────┼────┼───────┼─────────┼──────────┤ │47 │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60,000 │林俊緯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陳瑞│共計提領150,000元。 │ │(即│瑞│6 年5 月11日11時│月11日12│元 │合作金庫│AUS-7730號自小│ 鴻警詢證述(烏日│張書豪: │ │追加│鴻│10分許,假冒陳瑞│時10分 │ │銀行龍潭│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733 卷二P5正│150,000*3%=4,500 │ │起訴│ │鴻之友人「東銘」│ │ │分行帳號│、楊定襦及張書│ 反面) │林彥鎔: │ │書附│ │撥打電話給陳瑞鴻│ │ │(006 )│豪一同開車前往│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50,000*2%=3,000 │ │表1 │ │,並佯稱:因急需│ │ │00000000│,由楊定襦下車│ 龍潭分行106 年6 │楊定襦: │ │編號│ │用錢欲向其借錢云│ │ │43045 號│提款,林彥鎔、│ 月5 日合金龍潭字│150,000*2%=3,000 │ │12)│ │云,致陳瑞鴻陷於│ │ │帳戶 │張書豪及鄧禮偉│ 第0000000000號函│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 │ │ │在車上把風: │ 檢送林俊緯帳號00│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入│ │ │ │106 年5 月11日│ 00000000000000號│ │ │ │ │詐欺集團指定之帳│ │ │ │①12時30分許 │ 帳戶開戶建檔登錄│ │ │ │ │戶如右揭所示。 │ │ │ │提領20,000元;│ 單及開戶至106 年│ │ │ │ │ │ │ │ │②12時31分許 │ 6 月1 日止交易明│ │ │ │ │ │ │ │ │提領20,000元;│ 細表(烏日分局73│ │ │ │ │ │ │ │ │③12時31分許 │ 3卷二P2-4頁) │ │ │ │ │ │ │ │ │提領20,000元;│3.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 │ │ │ │④12時32分許 │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 │ │ │ │提領20,000元;│ 分局733 卷一第19│ │ │ │ │ │ │ │ │⑤12時33分許 │ 頁)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⑥12時34分許 │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⑦12時35分許 │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⑧12時36分許 │ │ │ │ │ │ │ │ │ │提領10,000元。│ │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 │ │ │ │ │ │ │ │ │文心路4 段751 │ │ │ │ │ │ │ │ │ │號,三信銀行北│ │ │ │ │ │ │ │ │ │屯分行) │ │ │ ├──┼─┼────────┼────┼────┼────┼───────┼─────────┼──────────┤ │48 │李│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50,000 │王俊明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李伊│共計提領120,000元。 │ │(即│伊│6 年5 月11日11時│月11日12│元 │中華郵政│AUS-7730號自小│ 杰警詢證述(烏日│張書豪: │ │追加│杰│30分許,假冒李伊│時51分 │ │南投民族│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733 卷二P12-│120,000*3%=3,600 │ │起訴│ │杰之友人吳博明撥│ │ │路郵局帳│、楊定襦及張書│ 13反面) │林彥鎔: │ │書附│ │打電話給李伊杰,│ │ │號(700 │豪一同開車前往│2.告訴人李伊杰提出│120,000*2%=2,400 │ │表一│ │並佯稱:因急需用│ │ │)040103│,由楊定襦下車│ 之郵政匯票申請書│楊定襦: │ │編號│ │錢欲向其借錢云云│ │ │0000000 │提款,林彥鎔、│ (烏日分局733 卷│120,000*2%=2,400 │ │13)│ │,致李伊杰陷於錯│ │ │號帳戶 │張書豪及鄧禮偉│ 二第14頁) │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 │ │ │在車上把風: │3.戶名王俊明,中華│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106 年5 月11日│ 郵政南投民族路郵│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①13時00分45秒│ 局帳號0000000000│ │ │ │ │如右揭所示。 │ │ │ │提領60,000元:│ 1281號帳戶之客戶│ │ │ │ │ │ │ │ │②13時01分33秒│ 歷史交易清單(烏│ │ │ │ │ │ │ │ │提領60,000元 │ 日分局733 卷二P1│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 0-11頁) │ │ │ │ │ │ │ │ │文心路4 段752 │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 │ │ │ │號,臺中文心路│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 │ │ │ │郵局) │ 分局733 卷一第20│ │ │ │ │ │ │ │ │ │ 頁) │ │ ├──┼─┼────────┼────┼────┼────┼───────┼─────────┼──────────┤ │49 │陳│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6 年5 │100,000 │石鳳凰之│林彥鎔駕駛車號│1.證人即告訴人陳麗│共計提領100,000元。 │ │(即│麗│106 年5 月10日某│月11日13│元 │永豐銀行│AUS-7730號自小│ 雯警詢證述(偵22│張書豪: │ │追加│雯│時許,假冒陳麗雯│時18分許│ │五股分行│客車,搭載張書│ 171 卷P90 反面-9│100,000*3%=3,000 │ │起訴│ │之友人撥打電話給│【追加起│ │帳號(80│豪、楊定襦、鄧│ 1頁) │林彥鎔: │ │書附│ │陳麗雯,並向陳麗│訴書誤載│ │7)15000│禮偉一同前往,│2.戶名石鳳凰,永豐│100,000*2%=2,000 │ │表1 │ │雯佯稱:已變更電│為7 分】│ │00000000│由鄧禮偉下車提│ 銀行五股分行帳號│鄧禮偉: │ │編號│ │話號碼云云,再於│ │ │2 號帳戶│款,林彥鎔、張│ 000-000000000000│100,000*2%=2,000 │ │60)│ │同年月11日13時7 │ │ │ │書豪、楊定襦在│ 82號帳戶之交易明│ │ │ │ │分許,以上開行動│ │ │ │車上把風: │ 細(偵22171 卷P8│ │ │ │ │電話門號撥打電話│ │ │ │106 年5 月11日│ 9 頁) │ │ │ │ │給陳麗雯,並佯稱│ │ │ │①13時44分許 │3.路口監視錄影截圖│ │ │ │ │:因急需用錢欲向│ │ │ │提領20,000元;│ 畫面及詐欺車手提│ │ │ │ │其借錢周轉云云,│ │ │ │②13時45分許 │ 款之ATM 自動提款│ │ │ │ │致陳麗雯陷於錯誤│ │ │ │提領20,000元;│ 機截圖畫面1 張(│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 │ │ │③13時45分許 │ 偵22171 卷P140下│ │ │ │ │員指示匯款入詐欺│ │ │ │提領20,000元;│ 面-141上面) │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如│ │ │ │④13時46分許 │ │ │ │ │ │右揭所示。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⑤13時47分許 │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臺中市北區進化│ │ │ │ │ │ │ │ │ │路580 號,三信│ │ │ │ │ │ │ │ │ │銀行成功分行)│ │ │ ├──┼─┼────────┼────┼────┼────┼───────┼─────────┼──────────┤ │50 │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00,000 │張美嬌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張禮│共計提領130,000元。 │ │(即│禮│6 年5 月11日15時│月11日16│元 │中華郵政│AUS-7730號自小│ 勤警詢證述(烏日│張書豪: │ │追加│勤│許,撥打電話給張│時30分許│30,000元│新豐郵局│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733 卷二P23 │130,000*3%=3,900 │ │起訴│ │禮勤,並佯稱:因│、18時30│ │帳號(00│、楊定襦及張書│ 正反面) │林彥鎔: │ │書附│ │張禮勤女兒的朋友│分許 │ │7 )0061│豪一同開車前往│2.告訴人張禮勤提出│130,000*2%=2,600 │ │表1 │ │搶走毒品,對方將│ │ │00000000│,由楊定襦下車│ 之郵局無摺存款收│楊定襦: │ │編號│ │女兒押走,並有假│ │ │56號帳戶│提款,林彥鎔、│ 據2 張(烏日分局│130,000*2%=2,600 │ │14)│ │冒張禮勤女兒聲音│ │ │ │張書豪及鄧禮偉│ 733 卷二第24頁)│ │ │ │ │之詐欺集團成員,│ │ │ │在車上把風: │3.戶名張美嬌,中華│ │ │ │ │佯裝受傷,需匯款│ │ │ │106 年5 月11日│ 郵政新豐郵局帳號│ │ │ │ │後才能讓女兒去看│ │ │ │①16時11分35秒│ 00000000000000號│ │ │ │ │病云云,致張禮勤│ │ │ │提領20,000元;│ 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 │ │ │②16時12分25秒│ 烏日分局733 卷二│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 │ │ │提領20,000元;│ P22 頁) │ │ │ │ │款入詐欺集團指定│ │ │ │③16時13分11秒│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 │ │提領20,000元;│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 │ │ │ │④16時13分58秒│ 分局733 卷一第21│ │ │ │ │ │ │ │ │提領20,000元;│ 頁) │ │ │ │ │ │ │ │ │⑤16時14分52秒│ │ │ │ │ │ │ │ │ │提領19,000元 │ │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 │ │ │ │ │ │ │ │ │東光路786 號,│ │ │ │ │ │ │ │ │ │統一超商昌商博│ │ │ │ │ │ │ │ │ │吉店) │ │ │ │ │ │ │ │ │ │⑥16時26分28秒│ │ │ │ │ │ │ │ │ │提領1,000 元 │ │ │ │ │ │ │ │ │ │(提領地不詳)│ │ │ │ │ │ │ │ │ │⑦18時19分14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⑧18時20分7 秒│ │ │ │ │ │ │ │ │ │提領10,000元 │ │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 │ │ │ │ │ │ │ │ │文心路4 段934 │ │ │ │ │ │ │ │ │ │號,元大銀行元│ │ │ │ │ │ │ │ │ │大臺中文心收付│ │ │ │ │ │ │ │ │ │處) │ │ │ │ │ │ │ │ │ │【追加起訴書就│ │ │ │ │ │ │ │ │ │上述⑥部分提領│ │ │ │ │ │ │ │ │ │時間誤載為16時│ │ │ │ │ │ │ │ │ │47分08秒】 │ │ │ ├──┼─┼────────┼────┼────┼────┼───────┼─────────┼──────────┤ │51 │余│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5,324元 │王友廷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余筱│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筱│6 年5 月11日17時│月11日17│ │新光銀行│AUS-7730號自小│ 瑄警詢證述(烏日│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瑄│17分許,假冒第一│時42分49│ │敦南分行│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733 卷二P33 │5,324元。 │ │起訴│ │銀行人員撥打電話│秒【追加│ │帳號(10│、楊定襦及張書│ 正反面) │張書豪: │ │書附│ │給余筱瑄,並佯稱│起訴書誤│ │3 )0851│豪一同開車前往│2.告訴人余筱瑄提出│5,324*3%≒160 │ │表一│ │:因其前網路購物│載為45分│ │00000000│,由楊定襦下車│ 之第一銀行存摺封│林彥鎔: │ │編號│ │時訂單錯誤,要解│】 │ │0號帳戶 │提款,林彥鎔、│ 面影本1 頁、匯款│5,324*2%≒106 │ │15)│ │除訂單,需按指示│ │ │ │張書豪及鄧禮偉│ 明細2 張(烏日分│楊定襦: │ │ │ │至ATM 前操作云云│ │ │ │在車上把風: │ 局733 卷二第34至│5,324*2%≒106 │ │ │ │,並以確認帳戶未│ │ │ │106 年5 月11日│ 37頁) │ │ │ │ │被扣款、是否為本│ │ │ │17時49分32秒 │3.戶名王友廷,新光│ │ │ │ │人帳戶、取消訂單│ │ │ │提領20,000元;│ 銀行敦南分行帳號│ │ │ │ │、將帳戶內款項提│ │ │ │(臺中市北屯區│ 0000000000000000│ │ │ │ │出避免被扣款等要│ │ │ │文心路4 段934 │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求余筱瑄前往ATM │ │ │ │號,元大銀行元│ (烏日分局733 卷│ │ │ │ │操作,致余筱瑄陷│ │ │ │大臺中文心收付│ 二P31-32頁) │ │ │ │ │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處) │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入│ │ │ │ │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詐欺集團指定之帳│ │ │ │ │ 分局733 卷一第22│ │ │ │ │戶如右揭所示。 │ │ │ │ │ 頁) │ │ ├──┼─┼────────┼────┼────┼────┼───────┼─────────┼──────────┤ │52 │沈│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724元│王友廷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沈虹│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虹│6 年5 月11日16時│月11日17│ │新光銀行│AUS-7730號自小│ 萱警詢證述(烏日│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萱│49分許,假冒「EZ│時45分42│ │敦南分行│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733 卷二P38-│29,724元。 │ │起訴│ │」購物網站賣家撥│秒 │ │帳號(10│、楊定襦及張書│ 39反面) │張書豪: │ │書附│ │打電話給沈虹萱,│ │ │3 )0851│豪一同開車前往│2.被害人沈虹萱提出│29,724*3%≒892 │ │表一│ │並佯稱:因其前網│ │ │00000000│,由楊定襦下車│ 之國泰世華銀行北│林彥鎔: │ │編號│ │路購物時,工作人│ │ │0號帳戶 │提款,林彥鎔、│ 分行存摺封面、內│29,724*2%≒594 │ │16)│ │員疏失,把800 元│ │ │ │張書豪及鄧禮偉│ 頁影本各1 頁、國│楊定襦: │ │ │ │設定連續扣款42次│ │ │ │在車上把風: │ 泰世華銀行自動櫃│29,724*2%≒594 │ │ │ │,將要執行扣款,│ │ │ │106 年5 月11日│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要解除訂單,需按│ │ │ │17時58分16秒,│ 烏日分局733 卷二│ │ │ │ │華南銀行客服人員│ │ │ │①17時50分14秒│ 第40頁正反面、第│ │ │ │ │指示至ATM 前操作│ │ │ │提領20,000元;│ 41頁反面) │ │ │ │ │云云,沈虹萱隨即│ │ │ │②17時50分50秒│3.戶名王友廷,新光│ │ │ │ │接獲假冒華南銀行│ │ │ │提領20,000元;│ 銀行敦南分行帳號│ │ │ │ │客服人員來電,並│ │ │ │③17時52分27秒│ 0000000000000000│ │ │ │ │以確認帳戶未被扣│ │ │ │提領4,000 元;│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款、是否為本人帳│ │ │ │④17時58分16秒│ (烏日分局733 卷│ │ │ │ │戶、取消訂單、將│ │ │ │提領1,000 元 │ 二P31-32頁) │ │ │ │ │帳戶內款項提出避│ │ │ │(臺中市北屯區│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免被扣款等要求沈│ │ │ │文心路4 段934 │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虹萱前往ATM 操作│ │ │ │號,元大銀行元│ 分局733 卷一第22│ │ │ │ │,致沈虹萱陷於錯│ │ │ │大臺中文心收付│ 頁) │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成│ │ │ │處) │ │ │ │ │ │員指示匯款入詐欺│ │ │ │ │ │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如│ │ │ │ │ │ │ │ │ │右揭所示。 │ │ │ │ │ │ │ ├──┼─┼────────┼────┼────┼────┼───────┼─────────┼──────────┤ │53 │徐│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4,024元│王友廷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徐善│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善│6 年5 月11日17時│月11日18│ │新光銀行│AUS-7730號自小│ 維警詢證述(烏日│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維│6 分許,假冒「讀│時23分11│ │敦南分行│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733 卷二P52 │14,024元。 │ │起訴│ │冊生活」購物網站│秒【追加│ │帳號(10│、楊定襦及張書│ 正反面) │張書豪: │ │書附│ │賣家撥打電話給徐│起訴書誤│ │3 )0851│豪一同開車前往│2.告訴人徐善維提出│14,024*3%≒421 │ │表一│ │善維,並佯稱:因│載為22分│ │00000000│,由楊定襦下車│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林彥鎔: │ │編號│ │其前網路購物時,│】 │ │0號帳戶 │提款,林彥鎔、│ 交易明細表1張( │14,024*2%≒280 │ │17)│ │網路出問題,導致│ │ │ │張書豪及鄧禮偉│ 烏日分局733 卷二│楊定襦: │ │ │ │扣款多筆,要退回│ │ │ │在車上把風: │ 第53頁) │14,024*2%≒280 │ │ │ │款項,需按郵局客│ │ │ │106 年5 月11日│3.戶名王友廷,新光│ │ │ │ │服人員指示至ATM │ │ │ │①18時23分19秒│ 銀行敦南分行帳號│ │ │ │ │前操作云云,徐善│ │ │ │提領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 │ │ │ │維隨即接獲假冒郵│ │ │ │②18時24分21秒│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局客服人員來電,│ │ │ │提領14,000元。│ (烏日分局733 卷│ │ │ │ │並以確認帳戶未被│ │ │ │(臺中市北屯區│ 二P31-32頁) │ │ │ │ │扣款、是否為本人│ │ │ │文心路4 段934 │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帳戶、取消訂單、│ │ │ │號,元大銀行元│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將帳戶內款項提出│ │ │ │大臺中文心收付│ 分局733 卷一第22│ │ │ │ │避免被扣款等要求│ │ │ │處) │ 頁) │ │ │ │ │徐善維前往ATM 操│ │ │ │ │ │ │ │ │ │作,致徐善維陷於│ │ │ │ │ │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 │ │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 │ │ │ │如右揭所示。 │ │ │ │ │ │ │ ├──┼─┼────────┼────┼────┼────┼───────┼─────────┼──────────┤ │54 │賴│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林盈秀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賴祉│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祉│6 年5 月11日17時│月11日18│ │國泰世華│AUS-7730號自小│ 蓉警詢證述(烏日│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蓉│37分許,假冒「蝦│時19分38│ │銀行帳號│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733 卷二P60-│29,985元。 │ │起訴│ │皮」購物網站撥打│秒【追加│ │(013 )│、楊定襦及張書│ 61頁) │張書豪: │ │書附│ │電話給賴祉蓉,並│起訴書誤│ │00000000│豪一同開車前往│2.戶名林盈秀,國泰│29,985*3%≒900 │ │表1 │ │佯稱:因其前網路│載為09分│ │7241號帳│,由鄧禮偉下車│ 世華銀行帳號0130│林彥鎔: │ │編號│ │購物時,輸入錯誤│】 │ │戶 │提款,林彥鎔、│ 00000000000 號帳│29,985*2%≒600 │ │18)│ │,造成有12筆重複│ │ │ │張書豪及楊定襦│ 戶之交易明細(烏│鄧禮偉: │ │ │ │購買紀錄,要解除│ │ │ │在車上把風: │ 日分局733 卷二P5│29,985*2%≒600 │ │ │ │訂單,需按第一銀│ │ │ │106 年5 月11日│ 8-59頁) │ │ │ │ │行客服人員指示至│ │ │ │①18時26分56秒│3.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ATM 前操作云云,│ │ │ │提領20,000元;│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賴祉蓉隨即接獲假│ │ │ │②18時27分50秒│ 分局733 卷一第23│ │ │ │ │冒第一銀行客服人│ │ │ │提領10,000元。│ 頁) │ │ │ │ │員來電,並以確認│ │ │ │(臺中市北屯區│ │ │ │ │ │帳戶未被扣款、是│ │ │ │文心路4 段934 │ │ │ │ │ │否為本人帳戶、取│ │ │ │號,元大銀行元│ │ │ │ │ │消訂單、將帳戶內│ │ │ │大臺中文心收付│ │ │ │ │ │款項提出避免被扣│ │ │ │處) │ │ │ │ │ │款等要求賴祉蓉前│ │ │ │ │ │ │ │ │ │往ATM 操作,致賴│ │ │ │ │ │ │ │ │ │祉蓉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匯款入詐欺集團指│ │ │ │ │ │ │ │ │ │定之帳戶如右揭所│ │ │ │ │ │ │ │ │ │示。 │ │ │ │ │ │ │ ├──┼─┼────────┼────┼────┼────┼───────┼─────────┼──────────┤ │55 │許│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1,985元│林盈秀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許翊│共計提領21,900元。 │ │(即│翊│6 年5 月11日18時│月11日19│ │國泰世華│AUS-7730號自小│ 睿警詢證述(烏日│張書豪: │ │追加│睿│6 分許,假冒「蝦│時12分12│ │銀行帳號│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733 卷二P64-│21,900*3%=657 │ │起訴│ │皮」購物網站賣家│秒【追加│ │(013 )│、楊定襦及張書│ 65頁) │林彥鎔: │ │書附│ │撥打電話給許翊睿│起訴書誤│ │00000000│豪一同開車前往│2.戶名林盈秀,國泰│21,900*2%=438 │ │表1 │ │,並佯稱:因其前│載為10分│ │7241號帳│,由鄧禮偉下車│ 世華銀行帳號0130│鄧禮偉: │ │編號│ │網路購物時,內部│】 │ │戶 │提款,林彥鎔、│ 00000000000 號帳│21,900*2%=438 │ │19)│ │人員作業疏失,造│ │ │ │張書豪及楊定襦│ 戶之交易明細(烏│ │ │ │ │成有重複訂購,要│ │ │ │在車上把風: │ 日分局733 卷二P5│ │ │ │ │解除訂單,需按指│ │ │ │106 年5 月11日│ 8-59頁) │ │ │ │ │示至ATM 前操作云│ │ │ │①19時17分18秒│3.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云,並以確認帳戶│ │ │ │提領20,000元;│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未被扣款、是否為│ │ │ │②19時18分5 秒│ 分局733 卷一第23│ │ │ │ │本人帳戶、取消訂│ │ │ │提領1,900 元 │ 頁) │ │ │ │ │單、將帳戶內款項│ │ │ │(臺中市北屯區│ │ │ │ │ │提出避免被扣款等│ │ │ │文心路4 段934 │ │ │ │ │ │要求許翊睿前往 │ │ │ │號,元大銀行元│ │ │ │ │ │ATM 操作,致許翊│ │ │ │大臺中文心收付│ │ │ │ │ │睿陷於錯誤而依詐│ │ │ │處)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 │ │ │ │ │ │ │ │ │款入詐欺集團指定│ │ │ │ │ │ │ │ │ │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 │ │ │ │ │ │ │ │。 │ │ │ │ │ │ │ ├──┼─┼────────┼────┼────┼────┼───────┼─────────┼──────────┤ │56 │郭│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3,948元│林盈秀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郭孟│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孟│6 年5 月11日19時│月11日20│ │國泰世華│AUS-7730號自小│ 航警詢證述 │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航│43分許,假冒「蝦│時21分44│ │銀行帳號│客車搭載鄧禮偉│2.戶名林盈秀,國泰│13,948元。 │ │起訴│ │皮」購物網站賣家│秒 │ │(013 )│、楊定襦及張書│ 世華銀行帳號0130│張書豪: │ │書附│ │撥打電話給郭孟航│ │ │00000000│豪一同開車前往│ 00 000000000 號 │13,948*3%≒418 │ │表1 │ │,並佯稱:因其前│ │ │7241號帳│,由鄧禮偉下車│ 帳戶之交易明細(│林彥鎔: │ │編號│ │網路購物時,內部│ │ │戶 │提款,林彥鎔、│ 賴祉蓉、許翊睿、│13,948*2%≒279 │ │20)│ │人員作業疏失,造│ │ │ │張書豪及楊定襦│ 郭孟航)(烏日分│鄧禮偉: │ │ │ │成有重複訂購,要│ │ │ │在車上把風: │ 局733 卷二P58-59│13,948*2%≒279 │ │ │ │解除訂單,需按指│ │ │ │106 年5 月11日│ 頁) │ │ │ │ │示至ATM 前操作云│ │ │ │①20時27分24秒│3.自動提款機截圖畫│ │ │ │ │云,並以確認帳戶│ │ │ │提領14,000元;│ 面附表編號18賴祉│ │ │ │ │未被扣款、是否為│ │ │ │②20時54分12秒│ 蓉、19許翊睿、20│ │ │ │ │本人帳戶、取消訂│ │ │ │提領14,000元;│ 郭孟航(烏日分局│ │ │ │ │單、將帳戶內款項│ │ │ │(臺中市北屯區│ 733 卷一第23頁)│ │ │ │ │提出避免被扣款等│ │ │ │文心路4 段934 │ │ │ │ │ │要求郭孟航前往AT│ │ │ │號,元大銀行元│ │ │ │ │ │M 操作,致郭孟航│ │ │ │大臺中文心收付│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 │ │ │處)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追加起訴書所│ │ │ │ │ │入詐欺集團指定之│ │ │ │載上揭②部分,│ │ │ │ │ │帳戶如右揭所示。│ │ │ │並非提領告訴人│ │ │ │ │ │ │ │ │ │匯入之款項,應│ │ │ │ │ │ │ │ │ │予刪除】 │ │ │ ├──┼─┼────────┼────┼────┼────┼───────┼─────────┼──────────┤ │57 │林│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莊廷偉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林羿│告訴人匯入華南銀行帳│ │(即│羿│6 年5 月11日20時│月11日21│29,985元│華南銀行│AUS-7730號自小│ 辰警詢證述(烏日│戶部分,提領金額逾匯│ │追加│辰│53分許,假冒「蝦│時30分36│ │帳號(00│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733 卷二P78-│款金額,以匯款金額計│ │起訴│ │皮」購物網站賣家│秒、22時│ │8)64420│、楊定襦及張書│ 79反面) │之,共計:59,970元。│ │書附│ │撥打電話給林羿辰│03分30秒│ │0000000 │豪一同開車前往│2.告訴人林羿辰提出│告訴人匯入臺灣中小企│ │表一│ │,並佯稱:因其前│ │ │號帳戶 │,由鄧禮偉下車│ 之中國信託銀行西│業銀行帳戶部分,左揭│ │編21│ │網路購物時,作業│ │ │ │提款,林彥鎔、│ 台南分行存摺封面│第①至⑤次提領金額共│ │號)│ │流程出現問題,造│ │ │ │張書豪及楊定襦│ 、內頁影本各1 頁│計93,900元,逾匯款金│ │ │ │成有重複訂購,要│ │ │ │在車上把風: │ (烏日分局733 卷│額89,955元,以匯款金│ │ │ │解除訂單,需按郵│ │ │ │106 年5 月11日│ 二第97頁正、反面│額計之,共計89,955元│ │ │ │局客服人員指示至│ │ │ │①21時35分31秒│ ) │。 │ │ │ │ATM 前操作云云,│ │ │ │提領20,000元;│3.戶名莊廷偉,華南│上計共149, 925元。 │ │ │ │林羿辰隨即接獲假│ │ │ │②21時36分17秒│ 銀行帳號00000000│張書豪: │ │ │ │冒郵局客服人員來│ │ │ │提領20,000元;│ 00 00000 號 帳戶│149,925*3%≒4,498 │ │ │ │電,並以確認帳戶│ │ │ │③21時37分48秒│ 之交易明細(烏日│林彥鎔: │ │ │ │未被扣款、是否為│ │ │ │提領19,900元;│ 分局733 卷二P77 │149,925*2%≒2,999 │ │ │ │本人帳戶、取消訂│ │ │ │④22時06分11秒│ 頁) │鄧禮偉: │ │ │ │單、將帳戶內款項│ │ │ │提領20,000元;│4.戶名莊廷偉,臺灣│149,925*2%≒2,999 │ │ │ │提出避免被扣款等│ │ │ │⑤22時6 分57秒│ 中小企業銀行帳號│ │ │ │ │要求林羿辰前往AT│ │ │ │提領20,000元 │ 00000000000000號│ │ │ │ │M 操作,致林羿辰│ │ │ │(臺中市北屯區│ 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 │ │ │文心路4 段934 │ 烏日分局733 卷二│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號,元大銀行元│ P89-90頁) │ │ │ │ │入詐欺集團指定之│ │ │ │大臺中文心收付│5.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帳戶如右揭所示。│ │ │ │處) │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 │ │ │ │【追加起訴書所│ 分局733 卷一第24│ │ │ │ │ │ │ │ │載上揭③部分,│ 至25頁) │ │ │ │ │ │ │ │ │並非提領告訴人│ │ │ │ │ │ │ │ │ │匯入之款項,應│ │ │ │ │ │ │ │ │ │予刪除,且追加│ │ │ │ │ │ │ │ │ │起訴書就③部分│ │ │ │ │ │ │ │ │ │金額誤載為19,0│ │ │ │ │ │ │ │ │ │00】 │ │ │ │ │ │ ├────┼────┼────┼───────┤ │ │ │ │ │ │106 年5 │29,985元│莊廷偉之│林彥鎔駕駛車輛│ │ │ │ │ │ │月11日22│29,985元│臺灣中小│AUS-7730號自小│ │ │ │ │ │ │時11分13│29,985元│企業銀行│客車搭載鄧禮偉│ │ │ │ │ │ │秒、13分│ │帳號(05│、楊定襦及張書│ │ │ │ │ │ │49秒、15│ │0 )7206│豪一同開車前往│ │ │ │ │ │ │分48秒 │ │0000000 │,由鄧禮偉下車│ │ │ │ │ │ │ │ │號帳戶 │提款,林彥鎔、│ │ │ ├──┼─┼────────┼────┼────┤ │張書豪及楊定襦├─────────┼──────────┤ │58 │徐│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5,998元 │ │在車上把風: │1.證人即告訴人徐清│左揭①至⑤提領金額共│ │(即│清│6 年5 月11日21時│月11日22│ │ │106 年5 月11日│ 芳警詢證述(烏日│計93,900元,扣除上揭│ │追加│芳│3 分許,假冒「金│時17分40│ │ │①22時12分56秒│ 分局733 卷二P101│告訴人匯款金額89,955│ │起訴│ │像電子」購物網站│秒【追加│ │ │提領20,000元;│ 正反面) │元,為3,945 元。 │ │書附│ │賣家撥打電話給徐│起訴書誤│ │ │②22時14分05秒│2.被害人徐清芳提出│張書豪: │ │表一│ │清芳,並佯稱:因│載為16分│ │ │提領14,900元;│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3,945*3%≒118 │ │編22│ │其前網路購物時,│】 │ │ │③22時18分20秒│ 交易明細表匯款明│林彥鎔: │ │號)│ │作業流程出現問題│ │ │ │提領20,000元;│ 細(烏日分局733 │3,945*2%≒79 │ │ │ │,造成有重複訂購│ │ │ │④22時19分14秒│ 卷二第102 頁) │鄧禮偉: │ │ │ │,要解除訂單,需│ │ │ │提領20,000元;│3.戶名莊廷偉,臺灣│3,945*2%≒79 │ │ │ │按郵局客服人員指│ │ │ │⑤22時20分07秒│ 中小企業銀行帳號│ │ │ │ │示至ATM 前操作云│ │ │ │提領19,000元。│ 00000000000000號│ │ │ │ │云,徐清芳隨即接│ │ │ │(臺中市北屯區│ 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獲假冒郵局客服人│ │ │ │文心路4 段934 │ 烏日分局733 卷二│ │ │ │ │員來電,並以確認│ │ │ │號,元大銀行元│ P89-90頁) │ │ │ │ │帳戶未被扣款、是│ │ │ │大臺中文心收付│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否為本人帳戶、取│ │ │ │處) │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消訂單、將帳戶內│ │ │ │ │ 分局733 卷一第24│ │ │ │ │款項提出避免被扣│ │ │ │ │ 至25頁) │ │ │ │ │款等要求徐清芳前│ │ │ │ │ │ │ │ │ │往ATM 操作,致徐│ │ │ │ │ │ │ │ │ │清芳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匯款入詐欺集團指│ │ │ │ │ │ │ │ │ │定之帳戶如右揭所│ │ │ │ │ │ │ │ │ │示。 │ │ │ │ │ │ │ ├──┼─┼────────┼────┼────┼────┼───────┼─────────┼──────────┤ │59 │阮│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6 年5 │270,000 │呂琦薇之│林彥鎔駕駛自小│1.證人即告訴人阮惠│共計提領120,000元。 │ │(即│惠│106 年5 月11日11│月11日15│元 │彰化銀行│客車搭載鄧禮偉│ 姈警詢證述(偵22│張書豪: │ │追加│姈│時59分許,假冒阮│時00分00│ │天母分行│、楊定襦及張書│ 171 卷P95 反-96 │120,000*3%=3,600 │ │起訴│ │惠姈之友人「阿坤│秒【追加│ │帳號(00│豪一同開車前往│ 頁) │林彥鎔: │ │書附│ │」撥打電話給阮惠│起訴書誤│ │9 )5307│,由楊定襦下車│2.告訴人阮惠姈提出│120,000*2%=2,400 │ │表一│ │姈,並向阮惠姈佯│載為31分│ │00000000│提款,林彥鎔、│ 之名間鄉農會匯款│楊定襦: │ │編61│ │稱:因急需用錢欲│】 │ │00號帳戶│張書豪及鄧禮偉│ 回條1 張(偵2217│120,000*2%=2,400 │ │號)│ │向其借錢周轉云云│ │ │ │在車上把風: │ 1卷第98頁) │ │ │ │ │,致阮惠姈陷於錯│ │ │ │106 年5 月12日│3.戶名呂琦薇,彰化│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 │ │ │①00時00分38秒│ 銀行天母分行帳號│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提領30,000元;│ 000-000000000000│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②00時01分28秒│ 00號帳戶之交易明│ │ │ │ │如右揭所示。 │ │ │ │提領30,000元;│ 細(偵22171 卷P9│ │ │ │ │ │ │ │ │③00時02分25秒│ 3 頁) │ │ │ │ │ │ │ │ │提領30,000元;│4.詐欺車手提款之AT│ │ │ │ │ │ │ │ │④00時03分16秒│ M 自動提款機截圖│ │ │ │ │ │ │ │ │提領30,000元。│ 畫面2 張(偵2217│ │ │ │ │ │ │ │ │(臺中市北區北│ 1卷P141下面-142 │ │ │ │ │ │ │ │ │屯路10號,彰化│ 頁) │ │ │ │ │ │ │ │ │銀行北屯分行)│ │ │ ├──┼─┼────────┼────┼────┼────┼───────┼─────────┼──────────┤ │60 │郭│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30,000元│吳亭築之│林彥鎔駕駛車號│1.證人即告訴人郭惠│共計提領30,000元。 │ │(即│惠│6 年5 月12日11時│月12日14│ │華南銀行│AUS-7730號自小│ 珍警詢證述(偵19│張書豪: │ │追加│珍│30分許,假冒郭惠│時40分15│ │竹南分行│客車,搭載張書│ 975 卷P71-72頁)│30,000*3%=900 │ │起訴│ │珍之友人「阿蘭」│秒【追加│ │帳號(00│豪、楊定襦、鄧│2.告訴人郭惠珍提出│林彥鎔: │ │書附│ │撥打電話給郭惠珍│起訴書誤│ │8 )3202│禮偉一同前往,│ 之雲林縣斗南鎮農│30,000*2%=600 │ │表一│ │,並佯稱:因急需│載為27分│ │00000000│由楊定襦下車提│ 會匯款回條(偵19│楊定襦: │ │編55│ │用錢欲向其借錢云│】 │ │號帳戶 │款,林彥鎔、張│ 975卷第119頁) │30,000*2%=600 │ │號)│ │云,致郭惠珍陷於│ │ │ │書豪、鄧禮偉在│3.戶名吳亭築,華南│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 │ │ │車上把風: │ 銀行竹南分行帳號│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入│ │ │ │106 年5 月12日│ 000-000000000000│ │ │ │ │詐欺集團指定之帳│ │ │ │①15時15分27秒│ 號帳戶之客戶資料│ │ │ │ │戶如右揭所示。 │ │ │ │提領20,000元;│ 整合查詢(偵1997│ │ │ │ │ │ │ │ │②15時16分24秒│ 5 卷P114-116頁)│ │ │ │ │ │ │ │ │提領10,000元。│4.ATM 自動提款機錄│ │ │ │ │ │ │ │ │(臺中市南區高│ 影監視截圖畫面2 │ │ │ │ │ │ │ │ │工路356 號,統│ 張(偵19975卷P12│ │ │ │ │ │ │ │ │一便利超商台火│ 1頁) │ │ │ │ │ │ │ │ │門市) │5.附近路口監視錄影│ │ │ │ │ │ │ │ │ │ 截圖畫面及詐欺車│ │ │ │ │ │ │ │ │ │ 手提款之ATM 自動│ │ │ │ │ │ │ │ │ │ 提款機截圖畫面8 │ │ │ │ │ │ │ │ │ │ 張(偵19975 卷P1│ │ │ │ │ │ │ │ │ │ 45反面-147頁) │ │ ├──┼─┼────────┼────┼────┼────┼───────┼─────────┼──────────┤ │61 │羅│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1,124元│方嘉琳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羅幸│左揭①②之提領金額共│ │(即│幸│6 年5 月12日17時│月12日17│ │華南銀行│AUS-7730號自小│ 慧警詢證述(烏日│計31,000元,逾匯款金│ │追加│慧│15分許,假冒「雅│時54分10│ │帳號(00│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733 卷二P117│額11,124元,以匯款金│ │起訴│ │虎拍賣」購物網站│秒 │ │8)88820│、楊定襦及張書│ 正反面) │額計之,共計:11,124│ │書附│ │撥打電話給羅幸慧│ │ │0000000 │豪一同開車前往│2.告訴人羅幸慧提出│元。 │ │表一│ │,並佯稱:因其前│ │ │號帳戶 │,由鄧禮偉下車│ 之中國信託銀行嘉│張書豪: │ │編號│ │網路購物時,內部│ │ │ │提款,林彥鎔、│ 義分行存摺封面、│11,124*3%≒334 │ │23)│ │人員作業疏失,誤│ │ │ │張書豪及楊定襦│ 內頁影本各1 頁(│林彥鎔: │ │ │ │設為分期約定轉帳│ │ │ │在車上把風: │ 烏日分局733 卷二│11,124*2%≒222 │ │ │ │,要解除訂單,需│ │ │ │106 年5 月12日│ 第118 頁正反面)│鄧禮偉: │ │ │ │按郵局客服人員指│ │ │ │①18時07分58秒│3.戶名方嘉琳華南銀│11,124*2%≒222 │ │ │ │示至ATM 前操作云│ │ │ │提領11,000元;│ 行帳號0000000000│ │ │ │ │云,羅幸慧隨即接│ │ │ │②18時8 分58秒│ 10117 號帳戶之交│ │ │ │ │獲假冒郵局客服人│ │ │ │提領20,000元。│ 易明細(烏日分局│ │ │ │ │員來電,並以確認│ │ │ │(臺中市中區光│ 733 卷二P115-116│ │ │ │ │帳戶未被扣款、是│ │ │ │復路127 號,統│ 頁) │ │ │ │ │否為本人帳戶、取│ │ │ │一超商錦花店)│4.臺中地區詐欺車手│ │ │ │ │消訂單、將帳戶內│ │ │ │【追加起訴書未│ 提款熱點表(烏日│ │ │ │ │款項提出避免被扣│ │ │ │載上述②部分,│ 分局733 卷二P114│ │ │ │ │款等要求羅幸慧前│ │ │ │惟此部分與追加│ 頁) │ │ │ │ │往ATM 操作,致羅│ │ │ │起訴部分為接續│5.便利商店店內鄧禮│ │ │ │ │幸慧陷於錯誤而依│ │ │ │犯之一罪關係,│ 偉持莊文樺帳戶金│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本院應併予審理│ 融卡提款監視錄影│ │ │ │ │匯款入詐欺集團指│ │ │ │】 │ 截圖畫面2 張(第│ │ │ │ │定之帳戶如右揭所│ │ │ │ │ 一分局673 卷P171│ │ │ │ │示。 │ │ │ │ │ -172頁) │ │ ├──┼─┼────────┼────┼────┤ │ ├─────────┼──────────┤ │62 │蘇│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9,984元│ │ │1.證人即告訴人蘇韋│左揭鄧禮偉之提領金額│ │(即│韋│6 年5 月12日16時│月12日18│ │ │ │ 溢警詢證述(烏日│共計31,000元,扣除上│ │追加│溢│50分許,假冒「蝦│時07分56│ │ │ │ 分局733 卷二P123│揭告訴人匯款金額11,1│ │起訴│ │皮」購物網站撥打│秒 │ │ │ │ 正反面) │24元,為19,876元。 │ │書附│ │電話給蘇韋溢,並├────┼────┤ ├───────┤2.告訴人蘇韋溢提出│張書豪: │ │表一│ │佯稱:因其前網路│106 年5 │18,985元│ │林彥鎔駕駛車輛│ 之台新銀行、中國│19,876*3%≒596 │ │編號│ │購物時,訂單設定│月12日18│ │ │AUS-7730號自小│ 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林彥鎔: │ │24)│ │有問題,造成有12│時30分21│ │ │客車搭載鄧禮偉│ 機交易明細表匯款│19,876*2%≒398 │ │ │ │筆重複購買紀錄,│秒 │ │ │、楊定襦及張書│ 明細2 張(烏日分│鄧禮偉: │ │ │ │要解除訂單,需按│ │ │ │豪一同開車前往│ 局733 卷二第124 │19,876*2%≒398 │ │ │ │華南銀行客服人員│ │ │ │,由楊定襦下車│ 頁) │左揭楊定襦之提領金額│ │ │ │指示至ATM 前操作│ │ │ │提款,林彥鎔、│3.戶名方嘉琳華南銀│共計30,000元,逾匯款│ │ │ │云云,蘇韋溢隨即│ │ │ │張書豪及鄧禮偉│ 行帳號0000000000│金額,以匯款金額計之│ │ │ │接獲假冒華南銀行│ │ │ │在車上把風: │ 10117 號帳戶之交│,共計18,985元。 │ │ │ │客服人員來電,並│ │ │ │106 年5 月12日│ 易明細(烏日分局│張書豪: │ │ │ │以確認帳戶未被扣│ │ │ │①18時33分08秒│ 733 卷二P115-116│18,985*3%≒570 │ │ │ │款、是否為本人帳│ │ │ │提領20,000元;│ 頁) │林彥鎔: │ │ │ │戶、取消訂單、將│ │ │ │②18時34分14秒│4.臺中地區詐欺車手│18,985*2%≒380 │ │ │ │帳戶內款項提出避│ │ │ │提領10,000元。│ 提款熱點表(烏日│楊定襦: │ │ │ │免被扣款等要求蘇│ │ │ │(臺中市中區光│ 分局733 卷二P114│18,985*2%≒380 │ │ │ │韋溢前往ATM 操作│ │ │ │復路127 號,統│ 頁) │綜上合計: │ │ │ │,致蘇韋溢陷於錯│ │ │ │一超商錦花店)│ │張書豪: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成│ │ │ │ │ │596+570=1,166 │ │ │ │員指示匯款入詐欺│ │ │ │ │ │林彥鎔: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如│ │ │ │ │ │398+380=778 │ │ │ │右揭所示。 │ │ │ │ │ │鄧禮偉: │ │ │ │ │ │ │ │ │ │398 │ │ │ │ │ │ │ │ │ │楊定襦: │ │ │ │ │ │ │ │ │ │380 │ ├──┼─┼────────┼────┼────┼────┼───────┼─────────┼──────────┤ │63 │邱│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方嘉琳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邱毓│左揭楊定襦提領金額逾│ │(即│毓│6 年5 月11日20時│月12日18│ │華南銀行│AUS-7730號自小│ 閔警詢證述(第一│匯款金額,以匯款金額│ │追加│閔│許,假冒網路拍賣│時14分58│ │帳號(00│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673 卷P136、│計之,共計29,985元。│ │起訴│ │賣家撥打電話給邱│秒【追加│ │8)88820│、楊定襦及張書│ 137 正反面) │張書豪: │ │書附│ │毓閔,並佯稱:在│起訴書誤│ │0000000 │豪一同開車前往│2.告訴人邱毓閔提出│29,985*3%≒900 │ │表一│ │網站上有預購商品│載為15分│ │號帳戶 │,由楊定襦下車│ 之台新銀行自動櫃│林彥鎔: │ │編號│ │,尚未付款而要求│】 │ │ │提款,林彥鎔、│ 員機交易明細表匯│29,985*2%≒600 │ │25)│ │邱毓閔至ATM 前依│ │ │ │張書豪及鄧禮偉│ 款明細(烏日分局│楊定襦: │ │ │ │指示轉帳云云,致│ │ │ │在車上把風: │ 733 卷二第131 頁│29,985*2%≒600 │ │ │ │邱毓閔陷於錯誤而│ │ │ │106 年5 月12日│ 反面) │左揭鄧禮偉提領金額逾│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①18時19分58秒│3.戶名方嘉琳華南銀│匯款金額,以匯款金額│ │ │ │示匯款入詐欺集團│ │ │ │提領20,000元;│ 行帳號0000000000│計之,共計8,030 元。│ │ │ │指定之帳戶如右揭│ │ │ │②18時19分47秒│ 10117 號帳戶之交│張書豪: │ │ │ │所示。 │ │ │ │提領19,000元。│ 易明細(烏日分局│8,030*3%≒241 │ │ │ │ │ │ │ │(臺中市中區光│ 733 卷二P115-116│林彥鎔: │ │ │ │ │ │ │ │復路60-3號,台│ 頁) │8,030*2%≒161 │ │ │ │ │ │ │ │中二信) │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鄧禮偉: │ │ │ │ │ │ │ │ │ 視截圖畫面(烏日│8,030*2%≒161 │ │ │ │ │ │ │ │ │ 分局733 卷一第27│綜上合計: │ │ │ │ │ │ │ │ │ 頁) │張書豪: │ ├──┤ │ ├────┼────┼────┼───────┼─────────┤900+241=1,141 │ │63 │ │ │106 年5 │8,030元 │莊文樺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邱毓│林彥鎔: │ │(即│ │ │月12日18│ │中國信託│AUS-7730號自小│ 閔警詢證述(第一│600+161=761 │ │追加│ │ │時21分37│ │銀行帳號│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673 卷P136、│楊定襦: │ │起訴│ │ │秒 │ │(822 )│、楊定襦及張書│ 137 正反面) │600 │ │書附│ │ │ │ │00000000│豪一同開車前往│2.告訴人邱毓閔提出│鄧禮偉: │ │表一│ │ │ │ │4189號帳│,由鄧禮偉下車│ 之台新銀行自動櫃│161 │ │編號│ │ │ │ │戶 │提款,林彥鎔、│ 員機交易明細表匯│ │ │48)│ │ │ │ │ │張書豪及楊定襦│ 款明細(烏日分局│ │ │ │ │ │ │ │ │在車上把風: │ 733 卷二第131 頁│ │ │ │ │ │ │ │ │106 年5 月12日│ 反面) │ │ │ │ │ │ │ │ │18時27分44秒 │3.戶名莊文樺,中國│ │ │ │ │ │ │ │ │提領49,000元 │ 信託銀行帳號1525│ │ │ │ │ │ │ │ │(臺中市中區光│ 00000000號帳戶之│ │ │ │ │ │ │ │ │復路127 號,統│ 歷史交易明細(第│ │ │ │ │ │ │ │ │一便利超商錦花│ 一分局673 卷P167│ │ │ │ │ │ │ │ │門市) │ 正反面、偵26511 │ │ │ │ │ │ │ │ │【追加起訴書原│ 卷P71頁) │ │ │ │ │ │ │ │ │載為楊定襦提款│4.便利商店店內鄧禮│ │ │ │ │ │ │ │ │,經檢察官於10│ 偉持莊文樺帳戶金│ │ │ │ │ │ │ │ │8 年4 月19日準│ 融卡提款監視錄影│ │ │ │ │ │ │ │ │備程序當庭更正│ 截圖畫面2 張(第│ │ │ │ │ │ │ │ │為鄧禮偉提款】│ 一分局673 卷P171│ │ │ │ │ │ │ │ │【起訴書將提款│ -172頁) │ │ │ │ │ │ │ │ │時間金額載為:│ │ │ │ │ │ │ │ │ │106 年5 月12日│ │ │ │ │ │ │ │ │ │①18時59分16秒│ │ │ │ │ │ │ │ │ │提領4,000 元;│ │ │ │ │ │ │ │ │ │②19時0 分20秒│ │ │ │ │ │ │ │ │ │提領35,000元,│ │ │ │ │ │ │ │ │ │惟依右揭之交易│ │ │ │ │ │ │ │ │ │明細表匯款提款│ │ │ │ │ │ │ │ │ │之先後時序觀之│ │ │ │ │ │ │ │ │ │,應更正如上】│ │ │ ├──┼─┼────────┼────┼────┼────┼───────┼─────────┼──────────┤ │64 │廖│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4,405元 │莊文樺之│林彥鎔駕駛自小│1.證人即告訴人廖家│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家│6 年5 月12日17時│月12日18│4,678 元│中國信託│客車搭載鄧禮偉│ 琪警詢證述(第一│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琪│54分許,假冒購物│時53分31│【第2 筆│銀行帳號│、楊定襦及張書│ 分局673 卷P127、│:9,083 元 │ │起訴│ │網站撥打電話給廖│秒、55分│款項追加│(822 )│豪一同開車前往│ 128 頁) │張書豪: │ │書附│ │家琪,並佯稱:因│55秒【追│起訴書附│00000000│,由鄧禮偉下車│2.戶名莊文樺,中國│9,083*3%≒272 │ │表一│ │其前網路購物時,│加起訴書│表未載,│4189號帳│提款,林彥鎔、│ 信託銀行帳號1525│林彥鎔: │ │編號│ │(多訂購12個背包│附表誤載│惟此部分│戶 │張書豪及楊定襦│ 00000000號帳戶之│9,083*2%≒182 │ │46)│ │,要解除訂單,需│為56分】│與追加起│ │在車上把風: │ 歷史交易明細(第│鄧禮偉: │ │ │ │按臺灣銀行客服人│ │訴部分為│ │106 年5 月12日│ 一分局673 卷P167│9,083*2%≒182 │ │ │ │員指示至ATM 前操│ │接續犯之│ │①18時59分16秒│ 正反面、偵26511 │ │ │ │ │作云云,廖家琪隨│ │一罪關係│ │提領4,000 元;│ 卷P71頁) │ │ │ │ │即接獲假冒臺灣銀│ │,本院應│ │②19時0 分20秒│3.便利商店店內鄧禮│ │ │ │ │行客服人員來電,│ │併予審理│ │提領35,000元。│ 偉持莊文樺帳戶金│ │ │ │ │並以確認帳戶未被│ │】 │ │(臺中市中區光│ 融卡提款監視錄影│ │ │ │ │扣款、是否為本人│ │ │ │復路127 號,統│ 截圖畫面2 張(第│ │ │ │ │帳戶、取消訂單、│ │ │ │一便利超商錦花│ 一分局673 卷P171│ │ │ │ │將帳戶內款項提出│ │ │ │門市) │ -172頁) │ │ │ │ │避免被扣款等要求│ │ │ │【追加起訴書原│ │ │ │ │ │廖家琪前往ATM 操│ │ │ │載為楊定襦提款│ │ │ │ │ │作,致廖家琪陷於│ │ │ │,經檢察官於10│ │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團│ │ │ │8 年4 月19日準│ │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備程序當庭更正│ │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為鄧禮偉提款】│ │ │ │ │ │如右揭所示。 │ │ │ │ │ │ │ ├──┼─┼────────┼────┼────┤ │ ├─────────┼──────────┤ │65 │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5,980元│ │ │1.證人即告訴人張鈞│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鈞│6 年5 月12日18時│月12日18│ │ │ │ 湣警詢證述(第一│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湣│57分許,假冒購物│時57分13│ │ │ │ 分局673 卷P131、│25,980元 │ │起訴│ │網站員工撥打電話│秒 │ │ │ │ 132 頁) │張書豪: │ │書附│ │給張鈞湣,並佯稱│ │ │ │ │2.戶名莊文樺,中國│25,980*3%≒779 │ │表一│ │:在網站上有預購│ │ │ │ │ 信託銀行帳號1525│林彥鎔: │ │編47│ │商品,若未曾在該│ │ │ │ │ 00000000號帳戶之│25,980*2%≒520 │ │號)│ │購物網站上預購,│ │ │ │ │ 歷史交易明細(第│鄧禮偉: │ │ │ │則需至ATM 前依指│ │ │ │ │ 一分局673 卷P167│25,980*2%≒520 │ │ │ │示操作解除預定云│ │ │ │ │ 正反面、偵26511 │ │ │ │ │云,致張鈞湣陷於│ │ │ │ │ 卷P71頁) │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團│ │ │ │ │3.便利商店店內鄧禮│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 │ 偉持莊文樺帳戶金│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融卡提款監視錄影│ │ │ │ │如右揭所示。 │ │ │ │ │ 截圖畫面2 張(第│ │ │ │ │ │ │ │ │ │ 一分局673 卷P171│ │ │ │ │ │ │ │ │ │ 頁正、反面) │ │ ├──┼─┼────────┼────┼────┼────┼───────┼─────────┼──────────┤ │66 │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0元│涂瀞文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張立│左揭楊定襦提領金額逾│ │(即│立│6 年5 月12日17時│月12日19│ │臺灣中小│AUS-7730號自小│ 羽警詢證述(第一│匯款金額,以匯款金額│ │追加│羽│37分許,假冒「臉│時42分27│ │企銀帳號│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673 卷P123-1│計之,共計29,980元。│ │起訴│ │書」購物網站撥打│秒 │ │(050 )│、楊定襦及張書│ 24頁) │張書豪: │ │書附│ │電話給張立羽,並│ │ │00000000│豪一同開車前往│2.被害人張立羽提出│29,980*3%≒899 │ │表一│ │佯稱:因其前網路│ │ │993 號帳│,由楊定襦下車│ 之永豐銀行自動櫃│林彥鎔: │ │編號│ │購物時,業務人員│ │ │戶 │提款,林彥鎔、│ 員機交易明細表1 │29,980*2%≒600 │ │26)│ │疏失,造成有購買│ │ │ │張書豪及鄧禮偉│ 張(烏日分局733 │楊定襦: │ │ │ │12支拖把,要解除│ │ │ │在車上把風: │ 卷二第145 頁) │29,980*2%≒600 │ │ │ │訂單,需按玉山銀│ │ │ │106 年5 月12日│3.戶名涂瀞文,臺灣│左揭鄧禮偉提領金額逾│ │ │ │行客服人員指示至│ │ │ │①19時45分16秒│ 中小企銀帳號0505│匯款金額,以匯款金額│ │ │ │ATM 前操作云云,│ │ │ │提領20,000元;│ 0000000000號帳戶│計之,共計9,985元。 │ │ │ │張立羽隨即接獲假│ │ │ │②19時45分50秒│ 之交易明細(烏日│張書豪: │ │ │ │冒玉山銀行客服人│ │ │ │提領10,000元;│ 分局733 卷二P141│9,985*3%≒300 │ │ │ │員來電,並以取消│ │ │ │③19時46分22秒│ -142頁) │林彥鎔: │ │ │ │訂單等要求張立羽│ │ │ │提領200 元。 │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9,985*2%≒200 │ │ │ │前往ATM 操作,致│ │ │ │(臺中市中區平│ 視截圖畫面(烏日│鄧禮偉: │ │ │ │張立羽陷於錯誤而│ │ │ │等街112 號,OK│ 分局733 卷一第28│9,985*2%≒200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便利超商臺中光│ 頁正反面) │綜上合計: │ │ │ │示匯款入詐欺集團│ │ │ │復店) │ │張書豪: │ ├──┤ │指定之帳戶如右揭├────┼────┼────┼───────┼─────────┤899+300=1,199 │ │66 │ │所示。 │106 年5 │9,985元 │莊文樺之│林彥鎔駕駛自小│1.證人即告訴人張立│林彥鎔: │ │(即│ │ │月12日18│【追加起│中國信託│客車搭載鄧禮偉│ 羽警詢證述(第一│600+200=800 │ │追加│ │ │時36分51│訴書附表│銀行帳號│、楊定襦及張書│ 分局673 卷P123-1│楊定襦: │ │起訴│ │ │秒 │誤載為10│(822 )│豪一同開車前往│ 24頁) │600 │ │書附│ │ │ │,000元】│00000000│,由鄧禮偉下車│2.被害人張立羽提出│鄧禮偉: │ │表一│ │ │ │ │4189號帳│提款,林彥鎔、│ 之永豐銀行自動櫃│200 │ │編號│ │ │ │ │戶 │張書豪及楊定襦│ 員機交易明細表1 │ │ │45)│ │ │ │ │ │在車上把風: │ 張(烏日分局733 │ │ │ │ │ │ │ │ │於106年5月12日│ 卷二第145 頁) │ │ │ │ │ │ │ │ │18時43分20秒,│3.戶名莊文樺,中國│ │ │ │ │ │ │ │ │提領20,000元。│ 信託銀行帳號1525│ │ │ │ │ │ │ │ │(臺中市中區光│ 00000000號帳戶之│ │ │ │ │ │ │ │ │復路127 號,統│ 歷史交易明細(第│ │ │ │ │ │ │ │ │一便利超商錦花│ 一分局673 卷P167│ │ │ │ │ │ │ │ │門市) │ 正反面、偵26511 │ │ │ │ │ │ │ │ │ │ 卷P71頁) │ │ │ │ │ │ │ │ │ │4.便利商店店內鄧禮│ │ │ │ │ │ │ │ │ │ 偉持莊文樺帳戶金│ │ │ │ │ │ │ │ │ │ 融卡提款監視錄影│ │ │ │ │ │ │ │ │ │ 截圖畫面2 張(第│ │ │ │ │ │ │ │ │ │ 一分局673 卷P171│ │ │ │ │ │ │ │ │ │ -172頁) │ │ ├──┼─┼────────┼────┼────┼────┼───────┼─────────┼──────────┤ │67 │王│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3,275元│涂瀞文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王詩│共計提領13,000元。 │ │(即│詩│6 年5 月12日16時│月12日20│ │臺灣中小│AUS-7730號自小│ 瑜警詢證述(烏日│張書豪: │ │追加│瑜│許,假冒「蝦皮」│時38分43│ │企銀帳號│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733 卷二P153│13,000*3%=390 │ │起訴│ │購物網站撥打電話│秒【追加│ │(050 )│、楊定襦及張書│ -154頁) │林彥鎔: │ │書附│ │給王詩瑜,並佯稱│起訴書誤│ │00000000│豪一同開車前往│2.戶名涂瀞文,臺灣│13,000*2%=260 │ │表一│ │:因其前網路購物│載為37分│ │993 號帳│,由鄧禮偉下車│ 中小企銀帳號0505│鄧禮偉: │ │編號│ │時,尚有12個錢包│】 │ │戶 │提款,林彥鎔、│ 0000000000號帳戶│13,000*2%=260 │ │27)│ │沒有領取,需按指│ │ │ │張書豪及楊定襦│ 之交易明細(烏日│(鄧禮偉已賠償告訴人│ │ │ │示至ATM 前操作云│ │ │ │在車上把風: │ 分局733 卷二P141│3,900 元,如附表四編│ │ │ │云,並以取消訂單│ │ │ │106 年5 月12日│ -142頁) │號12所示) │ │ │ │等要求王詩瑜前往│ │ │ │20時43分21秒,│3.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ATM 操作,致王詩│ │ │ │提領13,000元 │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瑜陷於錯誤而依詐│ │ │ │(臺中市中區光│ 分局733 卷一第28│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 │ │ │復路60-3號,台│ 頁正反面) │ │ │ │ │款入詐欺集團指定│ │ │ │中二信) │ │ │ │ │ │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 │ │ │ │ │ ├──┼─┼────────┼────┼────┼────┼───────┼─────────┼──────────┤ │68 │蘇│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024元 │涂瀞文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蘇郁│告訴人匯入臺灣中小企│ │(即│郁│6 年5 月12日20時│月12日20│ │臺灣中小│AUS-7730號自小│ 雅警詢證述(第一│業帳戶部分,鄧禮偉之│ │追加│雅│26分許,假冒「云│分00分23│ │企銀帳號│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673 卷P141、│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起訴│ │集匯」購物網站撥│秒24分 │ │(050 )│、楊定襦及張書│ 142 頁) │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書附│ │打電話給蘇郁雅,│ │ │00000000│豪一同開車前往│2.證人即被害人尤薏│2,024元。 │ │表一│ │並佯稱:因其前網│ │ │993 號帳│,由鄧禮偉下車│ 涵於警詢之證述(│張書豪: │ │編號│ │路購物時,內部人│ │ │戶 │提款,林彥鎔、│ 第一分局673 卷P1│2,024*3%≒61 │ │28)│ │員作業疏失,誤設│ │ │ │張書豪及楊定襦│ 63正反面頁) │林彥鎔: │ │ │ │為分期付款轉帳,│ │ │ │在車上把風: │3.告訴人蘇郁雅提出│2,024*2%≒40 │ │ │ │導致帳戶會除扣款│ │ │ │106 年5 月12日│ 之尤薏涵之郵政自│鄧禮偉: │ │ │ │24筆,要解除訂單│ │ │ │①21時06分44秒│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024*2%≒40 │ │ │ │,需按郵局客服人│ │ │ │提領2,000 元;│ 表1 張(烏日分局│告訴人匯入臺灣中小企│ │ │ │員指示至ATM 前操│ │ │ │②21時8 分59秒│ 733 卷二第167 頁│業帳戶部分,楊定襦之│ │ │ │作云云,蘇郁雅隨│ │ │ │提領1,000 元 │ 反面) │提領金額為9,000 元。│ │ │ │即接獲假冒郵局客│ │ │ │(臺中市中區光│4.戶名涂瀞文,臺灣│張書豪: │ │ │ │服人員來電,並以│ │ │ │復路127 號,統│ 中小企銀帳號0505│9,000*3%=270 │ │ │ │確認帳戶未被扣款│ │ │ │一超商錦花店)│ 0000000000號帳戶│林彥鎔: │ │ │ │、是否為本人帳戶├────┼────┤ ├───────┤ 之交易明細(烏日│9,000*2%=180 │ │ │ │、取消訂單、將帳│106 年5 │9,123元 │ │同上,由楊定襦│ 分局733 卷二P141│楊定襦: │ │ │ │戶內款項提出避免│月12日21│ │ │下車提款,林彥│ -142頁) │9,000*2%=180 │ │ │ │被扣款等要求蘇郁│時22分12│ │ │鎔、張書豪及鄧│5.自動提款機錄影監│告訴人匯入中華郵政帳│ │ │ │雅以自己及友人尤│秒【追加│ │ │禮偉在車上把風│ 視截圖畫面(烏日│戶部分,鄧禮偉之提領│ │ │ │薏涵之帳戶前往AT│起訴書誤│ │ │: │ 分局733 卷一第28│金額逾匯款金額,以匯│ │ │ │M 操作,致蘇郁雅│載為21分│ │ │③21時28分20秒│ 頁正反面) │款金額計之,共計: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 │ │ │提領9,000 元 │ │10,020 元。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臺中市中區光│ │張書豪: │ │ │ │入詐欺集團指定之│ │ │ │復路60-3號,台│ │10,020*3%≒301 │ │ │ │帳戶如右揭所示(│ │ │ │中二信) │ │林彥鎔: │ ├──┤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10,020*2%≒200 │ │68 │ │號28號部分);嗣│106 年5 │10,020元│呂瑞祖之│鄧禮偉: │1.證人即告訴人蘇郁│鄧禮偉: │ │(即│ │假冒郵局之詐欺集│月12日22│ │中華郵政│106 年5 月12日│ 雅警詢證述(第一│10,020*2%≒200 │ │追加│ │團成員再指示蘇郁│時08分15│ │大園郵局│①21時52分13秒│ 分局673 卷P141、│綜上合計: │ │起訴│ │雅以友人陳婉綺之│秒 │ │帳號(70│提領20,000元;│ 142 頁) │張書豪: │ │書附│ │帳戶前往ATM 操作│ │ │0)01213│②21時53分10秒│2.證人即被害人陳婉│61+270+301=632 │ │表一│ │,致蘇郁雅陷於錯│ │ │00000000│提領10,000元;│ 綺於警詢之證述(│林彥鎔: │ │編號│ │誤而依詐欺集團成│ │ │9號帳戶 │③21時54分13秒│ 第一分局673 卷P1│40+180+200=420 │ │49)│ │員指示匯款入詐欺│ │ │ │提領20,000元;│ 43頁反面至144頁 │鄧禮偉: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如│ │ │ │④21時55分23秒│ ) │40+200=240 │ │ │ │右揭所示(追加起│ │ │ │提領10,000元 │3.告訴人蘇郁雅提出│楊定襦: │ │ │ │訴書附表編號49 │ │ │ │(臺中市中區光│ 之尤薏涵之郵政自│180 │ │ │ │號部分)。 │ │ │ │復路127 號,統│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鄧禮偉已賠償告訴人│ │ │ │ │ │ │ │一便利超商錦花│ 表1 張(烏日分局│6,900 元,如附表四編│ │ │ │ │ │ │ │門市) │ 733 卷二第167 頁│號8 所示) │ │ │ │ │ │ │ │楊定襦: │ 反面) │ │ │ │ │ │ │ │ │⑤22時13分15秒│4.戶名呂瑞祖,中華│ │ │ │ │ │ │ │ │提領20,000元;│ 郵政大園郵局帳號│ │ │ │ │ │ │ │ │(臺中市中區光│ 000-000000000000│ │ │ │ │ │ │ │ │復路60-3號,臺│ 99 號帳戶之客戶 │ │ │ │ │ │ │ │ │中二信ATM ) │ 歷史交易清單(第│ │ │ │ │ │ │ │ │【追加起訴書所│ 一分局673 卷P169│ │ │ │ │ │ │ │ │載上揭①⑵③④│ -170 頁 ) │ │ │ │ │ │ │ │ │部分,並非告訴│5.便利商店店內鄧禮│ │ │ │ │ │ │ │ │人匯入之款項,│ 偉持莊文樺帳戶金│ │ │ │ │ │ │ │ │應予刪除】 │ 融卡提款監視錄影│ │ │ │ │ │ │ │ │ │ 截圖畫面2 張(第│ │ │ │ │ │ │ │ │ │ 一分局673 卷P171│ │ │ │ │ │ │ │ │ │ -172頁) │ │ │ │ │ │ │ │ │ │6.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 │ │ │ │ │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 │ │ │ │ │ 分局733 卷一第28│ │ │ │ │ │ │ │ │ │ 頁正反面) │ │ ├──┼─┼────────┼────┼────┼────┼───────┼─────────┼──────────┤ │69 │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6,052元 │涂瀞文之│林彥鎔駕駛車輛│1.證人即告訴人吳靜│共計提領7,000元。 │ │(即│靜│6 年5 月12日20時│月12日21│1,663元 │臺灣中小│AUS-7730號自小│ 雯警詢證述(烏日│張書豪: │ │追加│雯│29分許,假冒購物│時35分34│798元 │企銀帳號│客車搭載鄧禮偉│ 分局733 卷二P170│7,000*3%=210 │ │起訴│ │網站撥打電話給吳│秒、37分│ │(050 )│、楊定襦及張書│ -171頁) │林彥鎔: │ │書附│ │靜雯,並佯稱:因│43秒、41│ │00000000│豪一同開車前往│2.告訴人吳靜雯提出│7,000*2%=140 │ │表一│ │其前網路購物時,│分17秒 │ │993 號帳│,由楊定襦下車│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楊定襦: │ │編號│ │重複下了很多訂單│ │ │戶 │提款,林彥鎔、│ 交易明細表3 張(│7,000*2%=140 │ │29)│ │,造成重複扣款,│ │ │ │張書豪及鄧禮偉│ 烏日分局733 卷二│ │ │ │ │要解除訂單,需按│ │ │ │在車上把風: │ 第172 頁反面) │ │ │ │ │國泰世華銀行客服│ │ │ │106 年5 月12日│3.戶名涂瀞文,臺灣│ │ │ │ │人員指示至ATM 前│ │ │ │①21時42分27秒│ 中小企銀帳號0505│ │ │ │ │操作云云,吳靜雯│ │ │ │提領5,000 元;│ 0000000000號帳戶│ │ │ │ │隨即接獲假冒國泰│ │ │ │②21時43分15秒│ 之交易明細(烏日│ │ │ │ │世華銀行客服人員│ │ │ │提領2,000 元 │ 分局733 卷二P141│ │ │ │ │來電,並以確認帳│ │ │ │(臺中市中區公│ -142頁) │ │ │ │ │戶未被扣款、是否│ │ │ │園路19-2號,全│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為本人帳戶、取消│ │ │ │家便利超商臺中│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訂單、將帳戶內款│ │ │ │新公園店) │ 分局733 卷一第28│ │ │ │ │項提出避免被扣款│ │ │ │ │ 頁正反面) │ │ │ │ │等要求吳靜雯前往│ │ │ │ │ │ │ │ │ │ATM 操作,致吳靜│ │ │ │ │ │ │ │ │ │雯陷於錯誤而依詐│ │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 │ │ │ │ │ │ │ │ │款入詐欺集團指定│ │ │ │ │ │ │ │ │ │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 │ │ │ │ │ │ │ │。 │ │ │ │ │ │ │ ├──┼─┼────────┼────┼────┼────┼───────┼─────────┼──────────┤ │70 │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612元│呂瑞祖之│林彥鎔駕駛自小│1.證人即告訴人黃韻│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即│韻│6 年5 月12日21時│月12日22│29,985元│中華郵政│客車搭載鄧禮偉│ 如警詢證述(第一│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追加│如│30分許,假冒蝦皮│時12分31│【第2 筆│大園郵局│、楊定襦及張書│ 分局673 卷P149-1│59,597元。 │ │起訴│ │購物網站撥打電話│秒、24分│追加起訴│帳號(70│豪一同開車前往│ 50反面) │張書豪: │ │書附│ │給黃韻如,並佯稱│32秒 │書附表誤│0)01213│,由楊定襦下車│2.告訴人黃韻如提出│59,597*3%≒1,788 │ │表一│ │:因其前網路購物│ │載為30,0│00000000│提款,林彥鎔、│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林彥鎔: │ │編號│ │時,內部人員作業│ │00元】 │9號帳戶 │張書豪及鄧禮偉│ 交易明細表2 張(│59,597*2%≒1,192 │ │50)│ │疏失,多了好幾筆│ │ │ │在車上把風: │ 第一分局673 卷第│楊定襦: │ │ │ │訂單,造成重複扣│ │ │ │106 年5 月12日│ 154 頁) │59,597*2%≒1,192 │ │ │ │款,要解除訂單,│ │ │ │①22時13分52秒│3.戶名呂瑞祖,中華│ │ │ │ │需按銀行或郵局客│ │ │ │提領20,000元;│ 郵政大園郵局帳號│ │ │ │ │服人員指示至ATM │ │ │ │②22時14分29秒│ 000-000000000000│ │ │ │ │前操作云云,黃韻│ │ │ │提領20,000元;│ 99 號帳戶之客戶 │ │ │ │ │如隨即接獲假冒銀│ │ │ │③22時27分51秒│ 歷史交易清單(第│ │ │ │ │行客服人員來電,│ │ │ │提領20,000元;│ 一分局673 卷P169│ │ │ │ │並以確認帳戶未被│ │ │ │④22時28分57秒│ -170 頁 ) │ │ │ │ │扣款、是否為本人│ │ │ │提領9,000 元。│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帳戶、取消訂單、│ │ │ │(臺中市中區光│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將帳戶內款項提出│ │ │ │復路60-3號,臺│ 分局733 卷一第28│ │ │ │ │避免被扣款等要求│ │ │ │中二信ATM ) │ 頁正反面) │ │ │ │ │黃韻如前往ATM 操│ │ │ │ │ │ │ │ │ │作,致黃韻如陷於│ │ │ │ │ │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 │ │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 │ │ │ │如右揭所示。 │ │ │ │ │ │ │ ├──┼─┼────────┼────┼────┼────┼───────┼─────────┼──────────┤ │71 │戴│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5,988元 │莊虹名之│楊定襦於106 年│1.證人即告訴人戴君│共計提領5,000元。 │ │(即│君│6 年5 月14日14時│月14日14│ │第一銀行│5 月13日15時30│ 如警詢證述(烏日│鄧禮偉:5,000 │ │追加│如│24分許,假冒購物│時59分06│ │興嘉分行│分、林彥鎔於同│ 分局733 卷二P179│ │ │起訴│ │網站撥打電話給戴│秒 │ │帳號(00│日15時40分分別│ -180頁) │ │ │書附│ │君如,並佯稱:因│ │ │7)50368│遭警方逮捕,鄧│2.告訴人戴君如(起│ │ │表一│ │其前網路購物時,│ │ │107664號│禮偉持遺留在飯│ 訴書附表1 編號29│ │ │編號│ │公司作業疏失,誤│ │ │帳戶 │店中之左揭帳戶│ )之存摺封面及內│ │ │30)│ │設為團購單變成12│ │ │ │提款卡,自行前│ 頁影本各1 頁(烏│ │ │ │ │筆交易,將從銀行│ │ │ │往提款: │ 日分局733 卷二第│ │ │ │ │帳號內扣款,要解│ │ │ │106 年5 月14日│ 180 頁反面) │ │ │ │ │除訂單,需按中國│ │ │ │15時29分39秒,│3.戶名莊虹名,第一│ │ │ │ │信託銀行客服人員│ │ │ │提領5,000 元。│ 銀行興嘉分行帳號│ │ │ │ │指示至ATM 前操作│ │ │ │(臺中市東區自│ 00000000000000號│ │ │ │ │云云,戴君如隨即│ │ │ │由路3 段95號,│ 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接獲假冒中國信託│ │ │ │全家便利超商臺│ 烏日分局733 卷二│ │ │ │ │銀行客服人員來電│ │ │ │中金自由店) │ P177-178頁) │ │ │ │ │,並以確認帳戶未│ │ │ │ │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被扣款、是否為本│ │ │ │ │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人帳戶、取消訂單│ │ │ │ │ 分局733 卷一第29│ │ │ │ │、將帳戶內款項提│ │ │ │ │ 頁) │ │ │ │ │出避免被扣款等要│ │ │ │ │ │ │ │ │ │求戴君如前往ATM │ │ │ │ │ │ │ │ │ │操作,致戴君如陷│ │ │ │ │ │ │ │ │ │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入│ │ │ │ │ │ │ │ │ │詐欺集團指定之帳│ │ │ │ │ │ │ │ │ │戶如右揭所示。 │ │ │ │ │ │ │ ├──┼─┼────────┼────┼────┼────┼───────┼─────────┼──────────┤ │72 │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莊虹名之│楊定襦於106 年│1.證人即告訴人張浚│共計提領24,000元。 │ │(即│浚│6 年5 月14日14時│月14日15│ │第一銀行│5 月13日15時30│ 騰警詢證述(烏日│鄧禮偉:24,000 │ │追加│騰│31分許,假冒購物│時52分35│ │興嘉分行│分、林彥鎔於同│ 分局733 卷二P187│(鄧禮偉已賠償告訴人│ │起訴│ │網站撥打電話給張│秒【追加│ │帳號(00│日15時40分分別│ -188頁) │7,200 元,如附表四編│ │書附│ │浚騰,並佯稱:因│起訴書附│ │7)50368│遭警方逮捕,鄧│2.告訴人張浚騰提出│號10所示) │ │表一│ │其前網路購物時,│表誤載為│ │107664號│禮偉持遺留在飯│ 之台新銀行自動櫃│ │ │編號│ │重複訂購,要解除│53分】 │ │帳戶 │店中之左揭帳戶│ 員機交易明細表匯│ │ │31)│ │訂單,需按銀行客│ │ │ │提款卡,自行前│ 款明細1 張(烏日│ │ │ │ │服人員指示至ATM │ │ │ │往提款: │ 分局733 卷二第18│ │ │ │ │前操作云云,張浚│ │ │ │106 年5 月14日│ 8頁反面) │ │ │ │ │騰隨即接獲假冒銀│ │ │ │①15時56分50秒│3.戶名莊虹名,第一│ │ │ │ │行客服人員來電,│ │ │ │提領20,000元;│ 銀行興嘉分行帳號│ │ │ │ │並以確認帳戶未被│ │ │ │②15時58分38秒│ 00000000000000號│ │ │ │ │扣款、是否為本人│ │ │ │提領4,000 元。│ 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帳戶、取消訂單、│ │ │ │(臺中市東區自│ 烏日分局733 卷二│ │ │ │ │將帳戶內款項提出│ │ │ │由路3 段16之1 │ P177-178頁) │ │ │ │ │避免被扣款等要求│ │ │ │號,統一便利超│4.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張浚騰前往ATM 操│ │ │ │商綠都店) │ 視截圖畫面(烏日│ │ │ │ │作,致張浚騰陷於│ │ │ │ │ 分局733 卷一第29│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團│ │ │ │ │ 頁) │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 │ │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 │ │ │ │如右揭所示。 │ │ │ │ │ │ │ ├──┼─┼────────┼────┼────┼────┼───────┼─────────┼──────────┤ │73 │周│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陳平之中│楊定襦於106 年│1.證人即告訴人周姿│共計提領51,000元。 │ │(即│姿│6 年5 月14日16時│月14日16│21,233元│華郵政高│5 月13日15時30│ 妤警詢證述(偵19│鄧禮偉:51,000 │ │追加│妤│00分許,假冒「亞│時22分57│(合計51│雄前峰郵│分、林彥鎔於同│ 975 卷P73-75頁)│ │ │起訴│ │瑪遜」拍賣網站撥│秒、28分│,218元)│局帳號(│日15時40分分別│2.戶名陳平,中華郵│ │ │書附│ │打電話給周姿妤,│51秒【追│ │700 )00│遭警方逮捕,鄧│ 政高雄前峰郵局帳│ │ │表一│ │並佯稱:因其前網│加起訴書│ │00000000│禮偉持遺留在飯│ 號000-0000000000│ │ │編號│ │路購物時,工作人│誤載為20│ │1025號帳│店中之左揭帳戶│ 1025號帳戶之交易│ │ │56)│ │員誤列為批發商,│分】 │ │戶 │提款卡,自行前│ 明細(偵19975 卷│ │ │ │ │造成有12筆重複購│ │ │ │往提款: │ P122頁) │ │ │ │ │買紀錄,要解除訂│ │ │ │於106年5月14日│3.鄧禮偉提款之ATM │ │ │ │ │單,需按兆豐銀行│ │ │ │①17時18分27秒│ 自動提款機截圖畫│ │ │ │ │客服人員指示至 │ │ │ │提領20,000元;│ 面4 張(偵19975 │ │ │ │ │ATM 前操作云云,│ │ │ │②17時19分33秒│ 卷P128-129頁) │ │ │ │ │周姿妤隨即接獲假│ │ │ │提領20,000元;│ │ │ │ │ │冒兆豐銀行客服人│ │ │ │③17時20分35秒│ │ │ │ │ │員來電,並以確認│ │ │ │提領11,000元 │ │ │ │ │ │帳戶未被扣款、是│ │ │ │(臺中市東區進│ │ │ │ │ │否為本人帳戶、取│ │ │ │化路170 號,統│ │ │ │ │ │消訂單、將帳戶內│ │ │ │一便利超商福明│ │ │ │ │ │款項提出避免被扣│ │ │ │門市) │ │ │ │ │ │款等要求周姿妤前│ │ │ │ │ │ │ │ │ │往ATM 操作,致周│ │ │ │ │ │ │ │ │ │姿妤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 │匯款入詐欺集團指│ │ │ │ │ │ │ │ │ │定之帳戶如右揭所│ │ │ │ │ │ │ │ │ │示。 │ │ │ │ │ │ │ ├──┼─┼────────┼────┼────┼────┼───────┼─────────┼──────────┤ │74 │劉│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1,124元│張瑞成之│已匯入尚未提領│1.證人即告訴人劉薰│未及提領,故無犯罪所│ │(即│薰│6 年5 月14日15時│月16日18│ │彰化銀行│ │ 婷警詢證述(烏日│得。 │ │追加│婷│30分許,假冒「亞│時14分 │ │羅東分行│ │ 分局733 卷二P204│ │ │起訴│ │瑪勁」購物網站撥│ │ │帳號(00│ │ 正反面) │ │ │書附│ │打電話給劉薰婷,│ │ │9)42195│ │2.戶名張瑞成,彰化│ │ │表一│ │並佯稱:因其前網│ │ │00000000│ │ 銀行羅東分行帳號│ │ │編號│ │路購物時,賣家多│ │ │0號帳戶 │ │ 0000000000000000│ │ │32)│ │刷了24筆貨品,要│ │ │ │ │ 0 號帳戶之交易明│ │ │ │ │解除訂單,需按指│ │ │ │ │ 細(烏日分局733 │ │ │ │ │示至ATM 前操作云│ │ │ │ │ 卷二P199-203頁)│ │ │ │ │云,並以確認帳戶│ │ │ │ │ │ │ │ │ │未被扣款、是否為│ │ │ │ │ │ │ │ │ │本人帳戶、取消訂│ │ │ │ │ │ │ │ │ │單、將帳戶內款項│ │ │ │ │ │ │ │ │ │提出避免被扣款等│ │ │ │ │ │ │ │ │ │要求劉薰婷前往AT│ │ │ │ │ │ │ │ │ │M 操作,致劉薰婷│ │ │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 │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 │入詐欺集團指定之│ │ │ │ │ │ │ │ │ │帳戶如右揭所示。│ │ │ │ │ │ │ └──┴─┴────────┴────┴────┴────┴───────┴─────────┴──────────┘ ┌─────────────────────────────────────────────────────────┐ │附表一:107 年度訴字第250 號(C案)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101 號、第240號追加起訴書 │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倘有提款手續費5 元均略之)均以檢察官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編號│被│詐欺方式(新臺幣│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時間、│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犯罪所得 │ │ │害│) │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 │ │ │人│ │ │) │ │、地點 │ │ │ ├──┼─┼────────┼────┼────┼────┼───────┼─────────┼──────────┤ │75 │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212元│鄭政旺之│張書豪駕駛車號│1.證人即被害人張冠│共計提領29,000元。 │ │(即│冠│6 年5 月19日17時│月19日18│ │第一銀行│AST-0187號自小│ 柏警詢證述(第二│張書豪: │ │追加│柏│47分許,假冒「蝦│時28分36│ │大灣分行│客車搭載少年葉│ 分局893 卷P60-62│29,000*3%=870 │ │起訴│ │皮購物」網站客服│秒 │ │(追加起│○成前往,由少│ ) │ │ │書附│ │人員撥打電話給張│ │ │訴書誤載│年葉○成下車提│2.被害人張冠柏提出│ │ │表編│ │冠柏,並佯稱:因│ │ │為「第一│款,張書豪在車│ 之交易明細表1 張│ │ │號1 │ │其前網路購物時,│ │ │銀行」)│上把風: │ (第二分局893 卷│ │ │) │ │因系統關係,多刷│ │ │帳號(00│106 年5 月19日│ P54-59、63、65)│ │ │ │ │了12筆資料,要解│ │ │7)62668│①18時38分54秒│3.鄭政旺之第一銀行│ │ │ │ │除訂單,需按郵局│ │ │161681號│提領20,000元;│ 大灣分行帳號007-│ │ │ │ │客服人員指示至AT│ │ │帳戶 │②18時40分24秒│ 00000000000 號開│ │ │ │ │M 前操作云云,張│ │ │ │提領9,000 元(│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冠柏隨即接獲假冒│ │ │ │均另有5 元為手│ 明細表(張冠柏)│ │ │ │ │郵局客服人員來電│ │ │ │續費)(臺中市│ (核交4313卷P11 │ │ │ │ │,並告知張冠柏前│ │ │ │北區中清路1 段│ 反面-13 反面) │ │ │ │ │往ATM 操作取消訂│ │ │ │89號,渣打銀行│4.另案被告少年葉○│ │ │ │ │單,致張冠柏陷於│ │ │ │) │ 成於106 年5 月19│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團│ │ │ │ │ 日(起訴書附表編│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 │ 號1、 張冠柏)提│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款之相關監視器翻│ │ │ │ │如右揭所示。 │ │ │ │ │ 拍照片6張 (第二│ │ │ │ │ │ │ │ │ │ 分局893 卷P50-52│ │ │ │ │ │ │ │ │ │ ) │ │ ├──┼─┼────────┼────┼────┼────┼───────┼─────────┼──────────┤ │76 │許│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曾晨真之│葉富貴駕駛車號│1.證人即告訴人許晉│提領金額旋遭葉富貴侵│ │(即│晉│6 年5 月23日19時│月23日21│29,985元│臺灣銀行│AST-0187號自小│ 綸警詢證述(新營│佔,張書豪無犯罪所得│ │追加│綸│55分許,假冒購物│時21分許│29,985元│岡山分行│客車搭載少年潘│ 分局130 卷P60-64│。 │ │起訴│ │網站客服人員撥打│、25分許│28,985元│帳號(00│○澤、少年李○│ ) │ │ │書附│ │電話給許晉綸,並│、27分許│29,985元│4)60004│軒前往,由少年│2.告訴人許晉綸之永│ │ │表編│ │佯稱:因其前在網│、30分許│【追加起│570441號│潘○澤下車提款│ 豐銀行存摺封面及│ │ │號2 │ │路購物,因作業人│、48分許│訴書誤載│帳戶 │,葉富貴及少年│ 內頁2 頁、中國信│ │ │) │ │員疏失將訂單誤設│(依告訴│為: │ │李○軒在車上把│ 託銀行嘉義分行存│ │ │ │ │為分期付款約定轉│人之證述│29,985元│ │風(以下同):│ 摺封面及內頁1頁 │ │ │ │ │帳,導致重複扣款│) │29,985元│ │106 年5 月23日│ (新營分局130 卷│ │ │ │ │,要協助取消錯誤│ │25,005元│ │①21時28分17秒│ P72-76) │ │ │ │ │設定,將通知永豐│ │29,985元│ │提領20,000元;│3.曾晨真之臺灣銀行│ │ │ │ │銀行客服人員協助│ │】 │ │②21時28分52秒│ 帳號000-00000000│ │ │ │ │云云,許晉綸隨即│ │ │ │提領10,000元;│ 0441號帳戶客戶往│ │ │ │ │接獲假冒永豐銀行│ │ │ │③21時30分54秒│ 來明細查詢單(新│ │ │ │ │客服人員來電,並│ │ │ │提領20,000元;│ 營分局130 卷P107│ │ │ │ │告知許晉綸前往 │ │ │ │④21時31分26秒│ )、(核交2181卷│ │ │ │ │ATM 操作取消訂單│ │ │ │提領20,000元;│ P14) │ │ │ │ │,致許晉綸陷於錯│ │ │ │⑤21時32分00秒│4.許榆敏之臺北富邦│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成│ │ │ │提領20,000元;│ 銀行帳號00000000│ │ │ │ │員指示匯款入詐欺│ │ │ │⑥21時32分54秒│ 7322號帳戶存摺對│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如│ │ │ │提領20,000元;│ 帳單(核交2181卷│ │ │ │ │右揭所示。 │ │ │ │⑦21時34分06秒│ P16-17、本院107 │ │ │ │ │ │ │ │ │提領8,000元 │ 年度訴字第250 號│ │ │ │ │ │ │ │ │(臺中市豐原區│ 卷P102-105) │ │ │ │ │ │ │ │ │圓環東路338 號│5.藍玥之臺灣銀行帳│ │ │ │ │ │ │ │ │,臺中商銀南陽│ 號000-0000000000│ │ │ │ │ │ │ │ │分行); │ 35號帳戶存摺存款│ │ │ │ │ │ │ │ │⑧21時53分55秒│ 歷史明細查詢(核│ │ │ │ │ │ │ │ │提領20,000元;│ 交2181卷P15 正反│ │ │ │ │ │ │ │ │⑨21時54分44秒│ 面) │ │ │ │ │ │ │ │ │提領1,000 元 │6.另案被告少年潘○│ │ │ │ │ │ │ │ │(臺中市豐原區│ 澤於106 年5 月23│ │ │ │ │ │ │ │ │圓環東路228 號│ 日(起訴書附表編│ │ │ │ │ │ │ │ │,臺中市豐原農│ 號2 許晉綸、3 蕭│ │ │ │ │ │ │ │ │會) │ 涵尹)提款之相關│ │ │ │ │ │ │ │ │【追加起訴書未│ 監視器翻拍照片6 │ │ │ │ │ │ │ │ │載上述⑤至⑨部│ 張(核交2181卷P1│ │ │ │ │ │ │ │ │,惟此部分與追│ 0-12) │ │ │ │ │ │ │ │ │加起訴部分有接│ │ │ │ │ │ │ │ │ │續犯一罪關係,│ │ │ │ │ │ │ │ │ │本院應併予審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5 │22,985元│許榆敏之│106 年5 月23日│ │ │ │ │ │ │月23日21│ │臺北富邦│①21時58分17秒│ │ │ │ │ │ │時45分39│ │銀行新竹│提領20,000元、│ │ │ │ │ │ │秒 │ │分行7252│②21時59分9 秒│ │ │ │ │ │ │ │ │107322號│提領3,000 元 │ │ │ │ │ │ │ │ │帳 │(臺中市豐原區│ │ │ │ │ │ │ │ │ │圓環東路228 號│ │ │ │ │ │ │ │ │ │,臺中市豐原農│ │ │ │ │ │ │ │ │ │會) │ │ │ │ │ │ │ │ │ │(追加起訴書就│ │ │ │ │ │ │ │ │ │其上②誤載為10│ │ │ │ │ │ │ │ │ │,000元,提領地│ │ │ │ │ │ │ │ │ │點誤載為臺中市│ │ │ │ │ │ │ │ │ │豐原區圓環東路│ │ │ │ │ │ │ │ │ │338 號,臺中商│ │ │ │ │ │ │ │ │ │銀南陽分行) │ │ │ │ │ │ ├────┼────┼────┼───────┤ │ │ │ │ │ │106 年5 │29,985元│藍玥之臺│葉富貴駕駛車號│ │ │ │ │ │ │月23日20│29,985元│灣銀行帳│AST-0187號自小│ │ │ │ │ │ │時49分53│24,990元│號(004 │客車搭載少年潘│ │ │ │ │ │ │秒、53分│29,985元│)012080│○澤、少年李○│ │ │ │ │ │ │23秒、55│【追加起│23235 號│軒前往,由少年│ │ │ │ │ │ │分35秒、│訴書誤載│帳戶 │潘○澤下車提款│ │ │ │ │ │ │21 時43 │為: │ │,葉富貴及少年│ │ │ │ │ │ │分28秒 │29,985元│ │李○軒在車上把│ │ │ │ │ │ │ │29,985元│ │風(以下同):│ │ │ │ │ │ │ │25,005元│ │106 年5 月23日│ │ │ │ │ │ │ │29,985元│ │①20時52分46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②20時53分33秒│ │ │ │ │ │ │ │ │ │提領10,000元;│ │ │ │ │ │ │ │ │ │③20時56分35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④20時57分39秒├─────────┼──────────┤ │77 │蕭│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8,123元 │藍玥之臺│提領18,000元;│1.證人即告訴人蕭涵│提領金額旋遭葉富貴侵│ │(即│涵│6 年5 月23日19時│月23日20│ │灣銀行帳│⑤20時59分52秒│ 尹警詢證述(新營│佔,張書豪無犯罪所得│ │追加│尹│56分許,假冒購物│時51分16│ │號(004 │提領20,000元;│ 分局130 卷P92-93│。 │ │起訴│ │網站客服人員撥打│秒 │ │)012080│⑥21時00分50秒│ ) │ │ │書附│ │電話給蕭涵尹,並│ │ │23235 號│提領5,000 元 │2.另案被告少年潘○│ │ │表編│ │佯稱:因其前在網│ │ │帳戶 │(臺中市豐原區│ 澤於106 年5 月23│ │ │號3 │ │路購物,因內部人│ │ │ │圓環東路797 號│ 日(起訴書附表編│ │ │) │ │員作業疏失,誤設│ │ │ │,渣打銀行豐原│ 號2 許晉綸、3 蕭│ │ │ │ │為分期約定轉帳,│ │ │ │分行); │ 涵尹)提款之相關│ │ │ │ │導致帳戶會重複扣│ │ │ │⑦21時43分19秒│ 監視器翻拍照片6 │ │ │ │ │款,要協助取消錯│ │ │ │提領2,000 元 │ 張(核交2181卷P1│ │ │ │ │誤設定,將通知中│ │ │ │(臺中市豐原區│ 0-12) │ │ │ │ │華郵政人員協助云│ │ │ │圓環東路168 號│3.藍玥之臺灣銀行帳│ │ │ │ │云,蕭涵尹隨即接│ │ │ │,統一甜心門市│ 號000-0000000000│ │ │ │ │獲假冒中華郵政人│ │ │ │); │ 35號帳戶存摺存款│ │ │ │ │員來電,並告知蕭│ │ │ │⑧21時47分33秒│ 歷史明細查詢(核│ │ │ │ │涵尹前往ATM 操作│ │ │ │提領20,000元;│ 交2181卷P15 正反│ │ │ │ │取消訂單,致蕭涵│ │ │ │⑨21時48分03秒│ 面) │ │ │ │ │尹陷於錯誤而依詐│ │ │ │提領10,000元;│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 │ │ │(臺中市豐原區│ │ │ │ │ │款入詐欺集團指定│ │ │ │圓環東路338 號│ │ │ │ │ │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 │ │,臺中商銀南陽│ │ │ │ │ │。 │ │ │ │分行) │ │ │ │ │ │ │ │ │ │【追加起訴書漏│ │ │ │ │ │ │ │ │ │載上述⑤至⑧部│ │ │ │ │ │ │ │ │ │分,惟此部分與│ │ │ │ │ │ │ │ │ │起訴部分為接續│ │ │ │ │ │ │ │ │ │犯之一罪關係,│ │ │ │ │ │ │ │ │ │本院應併予審理│ │ │ │ │ │ │ │ │ │。】 │ │ │ ├──┼─┼────────┼────┼────┼────┼───────┼─────────┼──────────┤ │78 │林│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許榆敏之│葉富貴駕駛車號│1.證人即告訴人林煒│提領金額旋遭葉富貴侵│ │(即│煒│6 年5 月23日17時│月23日22│ │臺北富邦│AST-0187號自小│ 倫警詢證述(新營│佔,張書豪無犯罪所得│ │追加│倫│15分許,假冒購物│時17分53│ │銀行新竹│客車搭載少年潘│ 分局130 卷P77-79│。 │ │起訴│ │網站客服人員撥打│秒 │ │分行帳號│○澤、少年李○│ ) │ │ │書附│ │電話給林煒倫,並│ │ │00000000│軒前往,由少年│2.告訴人林煒倫之郵│ │ │表編│ │佯稱:因其前在網│ │ │22號帳戶│潘○澤下車提款│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號5 │ │路購物,因網路連│ │ │ │,葉富貴及少年│ 明細表(新營分局│ │ │) │ │線問題多一筆訂單│ │ │ │李○軒在車上把│ 130 卷P82) │ │ │ │ │及扣款,要協助取│ │ │ │風(以下同):│3.許榆敏之臺北富邦│ │ │ │ │消錯誤設定,將通│ │ │ │106 年5 月23日│ 銀行帳號00000000│ │ │ │ │知中華郵政人員協│ │ │ │①22時23分48秒│ 7322號帳戶存摺對│ │ │ │ │助云云,林煒倫隨│ │ │ │提領20,000元;│ 帳單(核交2181卷│ │ │ │ │即接獲假冒中華郵│ │ │ │②22時24分19秒│ P16-17、本院107 │ │ │ │ │政人員來電,並告│ │ │ │提領10,000元 │ 年度訴字第250 號│ │ │ │ │知林煒倫前往ATM │ │ │ │(臺中市豐原區│ 卷P102-105) │ │ │ │ │操作取消訂單,致│ │ │ │圓環南路76號,│ │ │ │ │ │林煒倫陷於錯誤而│ │ │ │全家豐原中興店│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 │示匯款入詐欺集團│ │ │ │【追加起訴書漏│ │ │ │ │ │指定之帳戶如右揭│ │ │ │載上述②部分,│ │ │ │ │ │所示。 │ │ │ │惟此部分與起訴│ │ │ │ │ │ │ │ │ │部分為接續犯之│ │ │ │ │ │ │ │ │ │一罪關係,本院│ │ │ │ │ │ │ │ │ │應併予審理。】│ │ │ ├──┼─┼────────┼────┼────┼────┼───────┼─────────┼──────────┤ │79 │潘│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5,135元 │許榆敏之│已匯入尚未提領│1.證人即告訴人林煒│未及提領,故無犯罪所│ │(即│孟│6 年5 月23日21時│月23日22│4,876元 │臺北富邦│ │ 倫警詢證述(新營│得。 │ │追加│玲│許,假冒網路購物│時32分15│【追加起│銀行新竹│ │ 分局130 卷P77-79│ │ │起訴│ │賣家撥打電話給潘│秒、34分│訴書誤載│分行帳號│ │ ) │ │ │書附│ │孟玲,並佯稱:因│28秒 │為4,876 │00000000│ │2.告訴人林煒倫之郵│ │ │表編│ │工作人員疏忽出貨│ │元、5,15│22號帳戶│ │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號4 │ │單出現12筆資料,│ │0 元】 │ │ │ 明細表(新營分局│ │ │) │ │要解除訂單,需按│ │ │ │ │ 130 卷P82) │ │ │ │ │郵局客服人員指示│ │ │ │ │3.許榆敏之臺北富邦│ │ │ │ │至ATM 前操作云云│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 │ │ │ │,潘孟玲隨即接獲│ │ │ │ │ 7322號帳戶存摺對│ │ │ │ │假冒郵局客服人員│ │ │ │ │ 帳單(核交2181卷│ │ │ │ │來電,並告知潘孟│ │ │ │ │ P16-17、本院107 │ │ │ │ │玲前往ATM 操作取│ │ │ │ │ 年度訴字第250 號│ │ │ │ │消訂單,致潘孟玲│ │ │ │ │ 卷P102-105)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 │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 │入詐欺集團指定之│ │ │ │ │ │ │ │ │ │帳戶如右揭所示。│ │ │ │ │ │ │ ├──┼─┼────────┼────┼────┼────┼───────┼─────────┼──────────┤ │80 │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6 │100,000 │黃祺文之│張書豪駕駛車號│1.證人即告訴人黃鳳│共計提領100,000元。 │ │(即│鳳│6 年6 月7 日10時│月7 日10│元 │中華郵政│AQC-6120號自小│ 飛警詢證述(第二│張書豪: │ │追加│飛│許,假冒黃鳳飛之│時52分28│ │內埔豐田│客車搭載少年葉│ 分局893 卷P29-30│100,000*3%≒3,000 │ │起訴│ │親戚撥打電話給黃│秒 │ │郵局帳號│○成、少年李○│ ) │ │ │書附│ │鳳飛,並佯稱:因│ │ │(700 )│軒前往,由少年│2.告訴人黃鳳飛提出│ │ │表編│ │急需用錢欲向其借│ │ │00000000│葉○成下車提款│ 之郵政入戶匯款申│ │ │號6 │ │錢云云,致黃鳳飛│ │ │0151號帳│,張書豪與少年│ 請書(第二分局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 │ │戶 │李○軒在車上把│ 893 卷P38)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 │ │ │風: │3.黃祺文之中華郵政│ │ │ │ │款入詐欺集團指定│ │ │ │106 年6 月7 日│ 內埔豐田郵局帳號│ │ │ │ │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 │ │①11時18分2 秒│ 000-000000000000│ │ │ │ │。 │ │ │ │提領60,000元;│ 51號帳戶開戶基本│ │ │ │ │ │ │ │ │②11時18分57秒│ 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 │ │ │ │ │ │ │提領40,000元 │ (黃鳳飛)(核交│ │ │ │ │ │ │ │ │(臺中市北區五│ 4313卷P16-17) │ │ │ │ │ │ │ │ │權路311 、313 │4.另案被告少年葉○│ │ │ │ │ │ │ │ │號,五權路郵局│ 成於106 年6月7日│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 │ │ │ │ │ 6 、黃鳳飛)提款│ │ │ │ │ │ │ │ │ │ 之相關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照片7 張(第二分│ │ │ │ │ │ │ │ │ │ 局893卷P23-26) │ │ └──┴─┴────────┴────┴────┴────┴───────┴─────────┴──────────┘ ┌─────────────────────────────────────────────────────────┐ │附表一:107 年度訴字第486號(D案)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追加起訴書 │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倘有提款手續費5 元均略之)均以檢察官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編號│被│詐欺方式(新臺幣│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時間、│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犯罪所得 │ │ │害│) │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 │ │ │人│ │ │) │ │、地點 │ │ │ ├──┼─┼────────┼────┼────┼────┼───────┼─────────┼──────────┤ │81 │王│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4 │300,000 │蔡佳君之│林彥鎔駕駛車號│1.證人即告訴人王玉│未及提領,故無犯罪所│ │ │玉│6 年4 月24日11時│月24日14│元 │台新銀行│AQK-7952號自用│ 珠警詢證述(少連│得。 │ │ │珠│許,假冒王玉珠之│時50分許│ │逢甲分行│小客車,搭載少│ 偵卷48至49頁) │ │ │ │ │女婿撥打電話給王│(以告訴│ │(812)2│年楊○儒、少年│2.證人即同案被告李│ │ │ │ │玉珠,並佯稱:因│人證述之│ │00000000│李○軒前往,林│ ○軒警詢證述(少│ │ │ │ │支票到期,急需借│時間為準│ │06344 號│彥鎔接獲詐欺集│ 連偵88卷P25-32)│ │ │ │ │款30萬元周轉云云│) │ │帳戶 │團成員稱左列款│3.證人即同案被告楊│ │ │ │ │,致王玉珠陷於錯│ │ │ │項已匯入後,指│ ○儒警詢證述(少│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 │ │ │示少年楊○儒持│ 連偵88卷P39-46)│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左揭帳戶提款卡│4.同案被告李○軒及│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提款,少年楊○│ 同案被告楊○儒於│ │ │ │ │如右揭所示。 │ │ │ │儒為下列測試:│ 106 年4 月24日至│ │ │ │ │ │ │ │ │106 年4 月24日│ 中國醫藥大學急診│ │ │ │ │ │ │ │ │①14時53分17秒│ 室提款機之提領畫│ │ │ │ │ │ │ │ │無交易金額 │ 面4張 (少連偵88│ │ │ │ │ │ │ │ │②14時54分12秒│ 卷P70 ) │ │ │ │ │ │ │ │ │無交易金額 │5.查獲同案被告楊○│ │ │ │ │ │ │ │ │(臺中市北區學│ 儒之現場照片3 張│ │ │ │ │ │ │ │ │士路2 號,中國│ 及扣案手機、左揭│ │ │ │ │ │ │ │ │醫藥大學附設醫│ 帳戶提款卡、2 張│ │ │ │ │ │ │ │ │院1 樓急診室)│ 交易明細表之照片│ │ │ │ │ │ │ │ │【起訴書所載少│ 15張(少連偵88卷│ │ │ │ │ │ │ │ │年李○軒於106 │ P71-75) │ │ │ │ │ │ │ │ │年4 月24日17時│6.台新商業銀行107 │ │ │ │ │ │ │ │ │許,自左揭帳戶│ 年12月21日台新作│ │ │ │ │ │ │ │ │提領158,000 元│ 文字第00000000號│ │ │ │ │ │ │ │ │,並交付林彥鎔│ 函檢附之蔡佳君之│ │ │ │ │ │ │ │ │等情,與右揭之│ 台新銀行逢甲分行│ │ │ │ │ │ │ │ │交易明細查詢資│ (812)200000000│ │ │ │ │ │ │ │ │料顯不相符。】│ 06344 號帳戶歷史│ │ │ │ │ │ │ │ │ │ 交易明細查詢(本│ │ │ │ │ │ │ │ │ │ 院486 號卷P46-47│ │ │ │ │ │ │ │ │ │ 反面) │ │ │ │ │ │ │ │ │ │7.台新商業銀行108 │ │ │ │ │ │ │ │ │ │ 年3月15日台新作 │ │ │ │ │ │ │ │ │ │ 文字第00000000號│ │ │ │ │ │ │ │ │ │ 函檢附之取款交易│ │ │ │ │ │ │ │ │ │ 憑條(本院486 號│ │ │ │ │ │ │ │ │ │ 卷P52-53) │ │ └──┴─┴────────┴────┴────┴────┴───────┴─────────┴──────────┘ ┌─────────────────────────────────────────────────────────┐ │附表一:107 年度訴字第879號(E案)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28533 號追加起訴書(同案被告張書豪部分未據追加起訴) │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倘有提款手續費5 元均略之)均以檢察官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編號│被│詐欺方式(新臺幣│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時間、│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犯罪所得 │ │ │害│) │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 │ │ │人│ │ │) │ │、地點 │ │ │ ├──┼─┼────────┼────┼────┼────┼───────┼─────────┼──────────┤ │82 │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林楓興之│由林彥鎔駕駛車│1.證人即告訴人張珈│(與附表一編號40相同│ │(即│珈│6 年5 月9 日18時│月9 日19│29,985元│華南商業│號AUS-7730號自│ 瑜警詢證述(偵28│,重複起訴) │ │追加│瑜│36分許,假冒購物│時37分28│29,985元│銀行(00│小客車搭載鄧禮│ 533 號卷P50 反面│ │ │起訴│ │網站人員撥打電話│秒、45分│5,123 元│8)18620│偉、楊定襦、張│ 至51反面) │ │ │書附│ │給張珈瑜,並佯稱│55秒、49│【追加起│0000000 │書豪前往,鄧禮│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 │表編│ │:因名字被盜用網│分00秒、│訴書誤載│號帳戶 │偉、楊定襦下車│ 有限公司總行106 │ │ │號1 │ │路購物購買12件商│50分46秒│為5,138 │ │,鄧禮偉提領,│ 年9 月12日營清字│ │ │) │ │品,需從帳戶中扣│ │元】 │ │楊定襦在旁把風│ 第0000000000號函│ │ │ │ │款,要解除訂單,│ │ │ │,林彥鎔、張書│ 附帳號0000000000│ │ │ │ │需按郵局客服人員│ │ │ │豪在車上把風:│ 56號,戶名:林楓│ │ │ │ │指示至ATM 前操作│ │ │ │【追加起訴書將│ 興之客戶資料整合│ │ │ │ │云云,張珈瑜隨即│ │ │ │提領人誤載為「│ 查詢及帳戶資料(│ │ │ │ │接獲假冒郵局客服│ │ │ │楊定襦」,經檢│ 張珈瑜)(偵2853│ │ │ │ │人員來電,並告知│ │ │ │察官於107 年12│ 3 卷P86-92) │ │ │ │ │張珈瑜前往ATM 操│ │ │ │月14日準備程序│3.銀行ATM 自動提款│ │ │ │ │作取消訂單,致張│ │ │ │期日當庭更正】│ 機提領畫面3 張(│ │ │ │ │珈瑜陷於錯誤而依│ │ │ │106 年5 月9 日│ 張珈瑜)(起訴書│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①19時42分50秒│ 附表編號1 )(偵│ │ │ │ │匯款入詐欺集團指│ │ │ │提領20,000元;│ 28533 卷P52-53)│ │ │ │ │定之帳戶如右揭所│ │ │ │②19時43分58秒│ │ │ │ │ │示。 │ │ │ │提領9,000 元;│ │ │ │ │ │ │ │ │ │③19時51分13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④19時51分49秒│ │ │ │ │ │ │ │ │ │提領10,000元;│ │ │ │ │ │ │ │ │ │⑤19時52分39秒│ │ │ │ │ │ │ │ │ │提領3,000 元;│ │ │ │ │ │ │ │ │ │⑥19時53分30秒│ │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 │ │ │ │ │⑦19時54分28秒│ │ │ │ │ │ │ │ │ │提領15,000元(│ │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松│ │ │ │ │ │ │ │ │ │竹路2 段162 號│ │ │ │ │ │ │ │ │ │,新光銀行松竹│ │ │ │ │ │ │ │ │ │分行) │ │ │ ├──┼─┼────────┼────┼────┼────┼───────┼─────────┼──────────┤ │83 │王│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9元│李金誠之│由林彥鎔駕駛車│1.證人即告訴人王義│左揭①至⑤提領金額共│ │(即│義│6 年5 月9 日16時│月9 日17│29,985元│臺北富邦│號AUS-7730號自│ 志警詢證述(偵28│計89,000元,逾匯款金│ │追加│志│48分許,假冒「可│時20分20│ │銀行城中│小客車搭載鄧禮│ 533 號卷P65 正反│額59,974元,以匯款金│ │起訴│ │樂旅遊」購物網站│秒、33分│ │分行帳號│偉、楊定襦、張│ 面) │額計之。 │ │附表│ │人員,撥打電話給│許(以告│ │(012) │書豪前往,由楊│2.告訴人王義志提出│林彥鎔: │ │表編│ │王義志,並佯稱:│訴人提出│ │00000000│定襦下車提領,│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59,974*2%≒1,199 │ │號3 │ │因其前網路購物時│之自動櫃│ │0277號帳│林彥鎔、鄧禮偉│ 明細表2 張(偵28│楊定襦: │ │) │ │,因網站上的疏失│員機交易│ │戶【追加│、張書豪在車上│ 533 卷P68 反面)│59,974*2%≒1,199 │ │ │ │錯誤,所以設定扣│明細表時│ │起訴書誤│把風: │3.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款12次,要解除訂│間為準)│ │載為「(│106 年5 月9 日│ 股份有限公司總行│ │ │ │ │單,需按花旗銀行│ │ │012 )73│①17時29分4 秒│ 10 6年7 月10日北│ │ │ │ │客服人員指示至 │ │ │00000000│提領20,000元;│ 富銀城中字第1060│ │ │ │ │ATM 前操作云云,│ │ │7 」】 │②17時29分55秒│ 000000號函附帳號│ │ │ │ │王義志隨即接獲假│ │ │ │提領9,000 元 │ 000000000000000 │ │ │ │ │冒花旗銀行客服人│ │ │ │(臺中市北屯區│ 號,戶名:李金誠│ │ │ │ │員來電,並告知王│ │ │ │東山路1 段38之│ 之開戶基本資料、│ │ │ │ │義志前往ATM 操作│ │ │ │1 號,臺中大坑│ 身分證明文件、印│ │ │ │ │取消訂單,致王義│ │ │ │口郵局); │ 鑑證明、開戶迄今│ │ │ │ │志陷於錯誤而依詐│ │ │ │③17時37分33秒│ 之交易明細表亭婷│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 │ │ │提領20,000元;│ )(偵28533卷P93│ │ │ │ │款入詐欺集團指定│ │ │ │④17時38分5 秒│ -114 正反面) │ │ │ │ │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 │ │提領20,000元;│4.楊定襦提款之ATM │ │ │ │ │。 │ │ │ │⑤17時38分42秒│ 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 │ │ │ │提領20,000元;│ 視截圖畫面2 張(│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 烏日分局733 卷一│ │ │ │ │ │ │ │ │東山路1 段35號│ P14 頁) │ │ ├──┼─┼────────┼────┼────┤ │,萊爾富臺中大├─────────┼──────────┤ │84 │翁│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 │坑口店) │1.證人即被害告訴人│左揭①至⑤提領金額89│ │(即│亭│6 年5 月9 日17時│月9 日17│20,985元│ │【上述①②部分│ 翁亭婷警詢證述(│,000元,扣除上揭告訴│ │追加│婷│30分許,假冒購物│時37分許│(第2 筆│ │追加起訴書未載│ 偵28 533號卷P72 │人匯款金額59,974元,│ │起訴│ │網站人員撥打電話│、同日(│尚未被領│ │,惟此部分與追│ 頁反面至第74頁)│為29,026元。 │ │書附│ │給翁亭婷,並佯稱│以中國信│走) │ │加起訴部分有接│2.被害人翁亭婷提供│林彥鎔: │ │表編│ │:因其前網路購物│託銀行自│ │ │續犯一罪關係,│ 之永豐銀行北高雄│29,026*2%≒581 │ │號4 │ │時,因作業疏失,│動櫃員機│ │ │本院應併予審理│ 分行存摺封面、內│楊定襦: │ │) │ │所以設定成分期付│交易明細│ │ │】 │ 頁共3 頁影本、匯│29,026*2%≒581 │ │ │ │款,將會被連續扣│表時間為│ │ │ │ 款明細(偵28533 │ │ │ │ │繳12個月,要解除│準) │ │ │ │ 卷P76 反面-77 反│ │ │ │ │訂單,需按永豐銀│ │ │ │ │ 面) │ │ │ │ │行客服人員指示至│ │ │ │ │3.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ATM 前操作云云,│ │ │ │ │ 股份有限公司總行│ │ │ │ │翁亭婷隨即接獲假│ │ │ │ │ 10 6年7 月10日北│ │ │ │ │冒永豐銀行客服人│ │ │ │ │ 富銀城中字第1060│ │ │ │ │員來電,並告知翁│ │ │ │ │ 000000號函附帳號│ │ │ │ │亭婷前往ATM 操作│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取消訂單,致翁亭│ │ │ │ │ 號,戶名:李金誠│ │ │ │ │婷陷於錯誤而依詐│ │ │ │ │ 之開戶基本資料、│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 │ │ │ │ 身分證明文件、印│ │ │ │ │款入詐欺集團指定│ │ │ │ │ 鑑證明、開戶迄今│ │ │ │ │帳戶如右揭所示 │ │ │ │ │ 之交易明細表(童│ │ │ │ │。 │ │ │ │ │ 靖曄、王義志、翁│ │ │ │ │ │ │ │ │ │ 亭婷)(偵28533 │ │ │ │ │ │ │ │ │ │ 卷P93-114 正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4.便利商店店內監視│ │ │ │ │ │ │ │ │ │ 錄影截圖畫面2 張│ │ │ │ │ │ │ │ │ │ (偵28533 卷P83 │ │ │ │ │ │ │ │ │ │ ) │ │ │ │ │ │ │ │ │ │5.楊定襦提款之ATM │ │ │ │ │ │ │ │ │ │ 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 │ │ │ │ │ 視截圖畫面2 張(│ │ │ │ │ │ │ │ │ │ 烏日分局733 卷一│ │ │ │ │ │ │ │ │ │ P14 頁) │ │ ├──┼─┼────────┼────┼────┼────┼───────┼─────────┼──────────┤ │85 │童│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9,123元 │李金誠之│由林彥鎔駕駛車│1.證人即告訴人童靖│(與附表一編號38相同│ │(即│靖│6 年5 月9 日16時│月9 日17│ │臺北富邦│號AUS-7730號自│ 曄警詢證述(偵28│,重複起訴) │ │追加│曄│39分許,假冒「DE│時36分30│ │銀行城中│小客車搭載鄧禮│ 533號卷P61反面至│ │ │起訴│ │VILCASE 」網路賣│秒(以郵│ │分行帳號│偉、楊定襦、張│ 62) │ │ │書附│ │家撥打電話給童靖│局自動櫃│ │(012 )│書豪前往,由楊│2.告訴人童靖曄之郵│ │ │表編│ │曄,並佯稱:因其│員機交易│ │00000000│定襦下車提領,│ 局自動櫃員機交易│ │ │號2 │ │前網路購物時,因│明細表時│ │0277號帳│林彥鎔、鄧禮偉│ 明細表(偵28533 │ │ │) │ │網站上的疏失錯誤│間為準)│ │戶【追加│、張書豪在車上│ 卷P60) │ │ │ │ │,所以設定約定轉│ │ │起訴書誤│把風: │3.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帳,將連續扣繳12│ │ │載為「(│106 年5 月9 日│ 股份有限公司總行│ │ │ │ │次,要解除訂單,│ │ │012 )73│⑥17時39分23秒│ 10 6年7 月10日北│ │ │ │ │需按銀行客服人員│ │ │00000000│提領10,000元 │ 富銀城中字第1060│ │ │ │ │指示至ATM 前操作│ │ │7」】 │(臺中市北屯區│ 000000號函附帳號│ │ │ │ │云云,童靖曄隨即│ │ │ │東山路1 段35號│ 000000000000000 │ │ │ │ │接獲假冒台新銀行│ │ │ │,萊爾富臺中大│ 號,戶名:李金誠│ │ │ │ │客服人員來電,並│ │ │ │坑口店) │ 之開戶基本資料、│ │ │ │ │告知童靖曄前往AT│ │ │ │ │ 身分證明文件、印│ │ │ │ │M 操作取消訂單,│ │ │ │ │ 鑑證明、開戶迄今│ │ │ │ │致童靖曄陷於錯誤│ │ │ │ │ 之交易明細表(童│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靖曄、王義志、翁│ │ │ │ │指示匯款入詐欺集│ │ │ │ │ 亭婷)(偵28533 │ │ │ │ │團指定之帳戶如右│ │ │ │ │ 卷P93-114 正反面│ │ │ │ │揭所示。 │ │ │ │ │ ) │ │ │ │ │ │ │ │ │ │4.便利商店店內監視│ │ │ │ │ │ │ │ │ │ 錄影截圖畫面2 張│ │ │ │ │ │ │ │ │ │ (偵28533 卷P83 │ │ │ │ │ │ │ │ │ │ ) │ │ │ │ │ │ │ │ │ │5.楊定襦提款之ATM │ │ │ │ │ │ │ │ │ │ 自動提款機錄影監│ │ │ │ │ │ │ │ │ │ 視截圖畫面2 張(│ │ │ │ │ │ │ │ │ │ 烏日分局733 卷一│ │ │ │ │ │ │ │ │ │ P14 頁) │ │ └──┴─┴────────┴────┴────┴────┴───────┴─────────┴──────────┘ ┌─────────────────────────────────────────────────────────┐ │附表一:107 年度訴字第1079號(G案)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緝字第1617號追加起訴書 │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倘有提款手續費5 元均略之)均以檢察官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編號│被│詐欺方式(新臺幣│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時間、│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犯罪所得 │ │ │害│) │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 │ │ │人│ │ │) │ │、地點 │ │ │ ├──┼─┼────────┼────┼────┼────┼───────┼─────────┼──────────┤ │86 │胡│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1 │30,000元│許嘉珮之│魯冠志: │1.證人即告訴人胡琪│共計提領20,100元。 │ │(即│琪│6 年1 月10日14時│月10日18│ │中華郵政│106 年1 月10日│ 玲警詢證述(偵22│魯冠志: │ │追加│玲│3 分許,假冒胡琪│時37分21│ │帳號(700│①18時40分48秒│ 136 號卷第32至33│20,100*4%=804 │ │起訴│ │玲之弟媳以行動電│秒 │ │)0000000│提領20,000元;│ 頁) │ │ │書犯│ │話通訊軟體「LINE│(以自動│ │0000000 │②19時20分11秒│2.胡琪玲提出之兆豐│ │ │罪事│ │」發送訊息給胡琪│櫃員機交│ │號帳戶 │提領100 元(臺│ 國際商業銀行自動│ │ │實一│ │玲,並佯稱:因急│易明細表│ │ │中市南屯區黎明│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需用錢欲向其借3 │時間為準│ │ │路1 段142 號,│ (偵22136 卷P34 │ │ │ │ │萬元周轉云云,致│) │ │ │統一超商精田店│ ) │ │ │ │ │胡琪玲陷於錯誤,│ │ │ │) │3.許嘉珮之中華郵政│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馬公中正路郵局帳│ │ │ │ │指示匯款入詐欺集│ │ │ │ │ 號000-0000000000│ │ │ │ │團指定之帳戶如右│ │ │ │ │ 000000號帳戶開戶│ │ │ │ │揭所示。 │ │ │ │ │ 基本資料及客戶歷│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偵22│ │ │ │ │ │ │ │ │ │ 136 卷P15-17) │ │ │ │ │ │ │ │ │ │4.統一便利商店監視│ │ │ │ │ │ │ │ │ │ 器錄影翻拍照片4 │ │ │ │ │ │ │ │ │ │ 張(胡琪玲、陳雅│ │ │ │ │ │ │ │ │ │ 菱)(偵22136卷 │ │ │ │ │ │ │ │ │ │ P43-44 ) │ │ └──┴─┴────────┴────┴────┴────┴───────┴─────────┴──────────┘ ┌─────────────────────────────────────────────────────────┐ │附表一:107年度訴字第1713號(I案)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0454號追加起訴書 │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倘有提款手續費5 元均略之)均以檢察官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編號│被│詐欺方式(新臺幣│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時間、│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犯罪所得 │ │ │害│) │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 │ │ │人│ │ │) │ │、地點 │ │ │ ├──┼─┼────────┼────┼────┼────┼───────┼─────────┼──────────┤ │87 │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11│11,000元│陳浩禹之│鄧禮偉: │1.證人即告訴人張光│左揭鄧禮偉提領金額共│ │(即│光│6 年11月11日16時│月11日16│ │台新銀行│106 年11月11日│ 中警詢證述(他字│計149,000 元,除編號│ │追加│中│18分前某時,透過│時57分57│ │淡水分行│①17時6 分36秒│ 卷P26 反面-28) │88告訴人蔡欣蓓之第2 │ │起訴│ │網際網路假冒張光│秒 │ │(812 )│提領20,000元;│2.告訴人張光中提出│筆匯款16,000元尚未遭│ │書附│ │中友人李敏綺在「│ │ │00000000│②17時7 分23秒│ 之台新銀行自動櫃│提領外,其餘編號87至│ │表編│ │臉書」之網頁上虛│ │ │034438號│提領20,000元;│ 員機交易明細表1 │89告訴人之匯款金額合│ │號2 │ │偽刊登「朋友慶祝│ │ │帳戶 │③17時8 分19秒│ 張(他字卷P24 正│計共101,000 元,提領│ │) │ │開新的店,買手機│ │ │ │提領20,000元;│ 反面-26 、28反面│金額逾匯款金額,故各│ │ │ │有優惠價格」等不│ │ │ │④17時8 分57秒│ ) │以告訴人之匯款金額計│ │ │ │實廣告訊息後,嗣│ │ │ │提領20,000元;│3.戶名陳浩禹,台新│之。 │ │ │ │張光中於106 年11│ │ │ │⑤17時9 分36秒│ 國際商業銀行淡水│鄧禮偉: │ │ │ │月11日16時18分許│ │ │ │提領20,000元;│ 分行帳號00000000│11,000*1%=110 │ │ │ │瀏覽上開網頁後,│ │ │ │⑥17時10分10秒│ 00 0000000號帳戶│ │ │ │ │即與詐欺集團成員│ │ │ │提領20,000元;│ 之立帳基本資料暨│ │ │ │ │假冒之ID加入「 │ │ │ │⑦17時10分43秒│ 歷史交易明細(蔡│ │ │ │ │LINE 」通訊軟體 │ │ │ │提領20,000元;│ 欣蓓、張光中、蔡│ │ │ │ │,詐欺集團成員及│ │ │ │⑧17時11分27秒│ 妤安)(他字卷P1│ │ │ │ │便以通訊軟體「LI│ │ │ │提領9,000 元;│ 8 、58-60 反面)│ │ │ │ │NE」向張光中佯稱│ │ │ │(臺中市中區公│4.被告鄧禮偉於銀行│ │ │ │ │:可以先付款後再│ │ │ │園路32-1號,臺│ ATM 自動提款機提│ │ │ │ │寄出上開手機云云│ │ │ │中三信銀行) │ 領畫面10張(蔡欣│ │ │ │ │,致張光中陷於錯│ │ │ │ │ 蓓、張光中、蔡妤│ │ │ │ │誤,而依詐欺集團│ │ │ │ │ 安)(他字卷P6-1│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 │ 1 ) │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 │ │ │ │如右揭所示。 │ │ │ │ │ │ │ ├──┼─┼────────┼────┼────┤ │ ├─────────┼──────────┤ │88 │蔡│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11│30,000元│ │ │1.證人即告訴人蔡欣│左揭鄧禮偉提領金額共│ │(即│欣│6 年11月11日16時│月11日17│16,000元│ │ │ 蓓警詢證述(他字│計149,000 元,除編號│ │追加│蓓│20分許,假冒蔡欣│時01分16│(第2 筆│ │ │ 卷P20 反面-21 反│88告訴人蔡欣蓓之第2 │ │起訴│ │蓓之弟弟蔡慶威以│秒、17時│匯款尚未│ │ │ 面) │筆匯款16,000元尚未遭│ │書附│ │行動電話通訊軟體│12分24秒│遭提領)│ │ │2.告訴人蔡欣蓓提出│提領外,其餘編號87至│ │表編│ │「LINE」發送訊息│ │ │ │ │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89告訴人之匯款金額合│ │號1 │ │給蔡欣蓓,並佯稱│ │ │ │ │ 交易明細表1 張、│計共101,000 元,提領│ │) │ │:因要購買友人店│ │ │ │ │ 網路轉帳資料翻拍│金額逾匯款金額,故各│ │ │ │內優惠之IPHONE手│ │ │ │ │ 照片1 張(他字卷│以告訴人之匯款金額計│ │ │ │機,請蔡欣蓓與指│ │ │ │ │ P20 、22正反面)│之。 │ │ │ │定之人加入「LINE│ │ │ │ │3.戶名陳浩禹,台新│鄧禮偉: │ │ │ │」聯繫購買手機事│ │ │ │ │ 國際商業銀行淡水│30,000*1%=300 │ │ │ │宜云云,蔡欣蓓不│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 │ │ │ │疑有他隨即加入由│ │ │ │ │ 00 0000000號帳戶│ │ │ │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 │ │ │ │ 之立帳基本資料暨│ │ │ │ │之「LINE」帳號後│ │ │ │ │ 歷史交易明細(蔡│ │ │ │ │聯絡購機事宜,致│ │ │ │ │ 欣蓓、張光中、蔡│ │ │ │ │蔡欣蓓陷於錯誤,│ │ │ │ │ 妤安)(他字卷P1│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8 、58-60 反面)│ │ │ │ │指示匯款入詐欺集│ │ │ │ │4.被告鄧禮偉於銀行│ │ │ │ │團指定之帳戶如右│ │ │ │ │ ATM 自動提款機提│ │ │ │ │揭所示。 │ │ │ │ │ 領畫面10張(蔡欣│ │ │ │ │ │ │ │ │ │ 蓓、張光中、蔡妤│ │ │ │ │ │ │ │ │ │ 安)(他字卷P6-1│ │ │ │ │ │ │ │ │ │ 1 ) │ │ ├──┼─┼────────┼────┼────┤ │ ├─────────┼──────────┤ │89 │蔡│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11│30,000元│ │ │1.證人即告訴人蔡妤│左揭鄧禮偉提領金額共│ │(即│妤│6 年11月11日16時│月11日17│30,000元│ │ │ 安警詢證述(他字│計149,000 元,除編號│ │追加│安│許前某時,透過網│時1 分50│ │ │ │ 卷P34 反面-35 反│88告訴人蔡欣蓓之第2 │ │起訴│ │際網路假冒蔡妤安│秒、3 分│ │ │ │ 面) │筆匯款16,000元尚未遭│ │書附│ │友人林施廷在「臉│18秒 │ │ │ │2.告訴人蔡妤安提出│提領外,其餘編號87至│ │表編│ │書」之網頁上虛偽│ │ │ │ │ 之行動電話翻拍臺│89告訴人之匯款金額合│ │號3 │ │刊登「朋友慶祝開│ │ │ │ │ 幣活存明細照片2 │計共101,000 元,提領│ │) │ │新的店,買手機有│ │ │ │ │ 張(他字卷P34 、│金額逾匯款金額,故各│ │ │ │優惠價格」等不實│ │ │ │ │ 36- 37反面) │以告訴人之匯款金額計│ │ │ │廣告訊息後,嗣蔡│ │ │ │ │3.戶名陳浩禹,台新│之。 │ │ │ │妤安於106 年11月│ │ │ │ │ 國際商業銀行淡水│鄧禮偉: │ │ │ │11日16時許瀏覽上│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60,000*1%=600 │ │ │ │開網頁後,即與詐│ │ │ │ │ 00 0000000號帳戶│ │ │ │ │欺集團成員假冒之│ │ │ │ │ 之立帳基本資料暨│ │ │ │ │ID加入「LINE 」 │ │ │ │ │ 歷史交易明細(蔡│ │ │ │ │通訊軟體,詐欺集│ │ │ │ │ 欣蓓、張光中、蔡│ │ │ │ │團成員及便以通訊│ │ │ │ │ 妤安)(他字卷P1│ │ │ │ │軟體「LINE」向蔡│ │ │ │ │ 8 、58-60 反面)│ │ │ │ │妤安佯稱:可以先│ │ │ │ │4.被告鄧禮偉於銀行│ │ │ │ │付款後再寄出上開│ │ │ │ │ ATM 自動提款機提│ │ │ │ │手機云云,致蔡妤│ │ │ │ │ 領畫面10張(蔡欣│ │ │ │ │安陷於錯誤,而依│ │ │ │ │ 蓓、張光中、蔡妤│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安)(他字卷P6-1│ │ │ │ │匯款入詐欺集團指│ │ │ │ │ 1 ) │ │ │ │ │定之帳戶如右揭所│ │ │ │ │ │ │ │ │ │示。 │ │ │ │ │ │ │ └──┴─┴────────┴────┴────┴────┴───────┴─────────┴──────────┘ ┌─────────────────────────────────────────────────────────┐ │附表一:107年度訴字第2654號(J案)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3708號追加起訴書 │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倘有提款手續費5 元均略之)均以檢察官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編號│被│詐欺方式(新臺幣│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時間、│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犯罪所得 │ │ │人│ │ │) │ │、地點 │ │ │ ├──┼─┼────────┼────┼────┼────┼───────┼─────────┼──────────┤ │90 │李│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1 │60,000元│徐亞豪之│周廷諭交付給簡│1.證人陳淑玲警詢證│共計提領50,000元。 │ │(即│麗│6 年1 月3 日12時│月3 日13│ │華南商業│崇安左揭帳戶之│ 述(偵13708 卷第│周廷諭: │ │追加│珠│許,假冒李麗珠之│時21分36│ │銀行帳號│提款後,由簡崇│ 24 至25 頁) │50,000*1%=500 │ │起訴│ │友人吳雯萱撥打電│秒 │ │00000000│安提領如下: │2.華南商業銀行取款│ │ │書犯│ │話給李麗珠,並佯│ │ │9541號帳│106 年1 月3 日│ 憑條傳票(陳淑玲│ │ │罪事│ │稱:因急需用錢欲│ │ │戶 │①13時42分45秒│ )(偵13708 卷第│ │ │實一│ │向其借錢云云,致│ │ │ │提領20,000元 │ 39頁) │ │ │) │ │李麗珠陷於錯誤,│ │ │ │②13時44分0 秒│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 │ │ │提領20,000元(│ 有限公司總行107 │ │ │ │ │指示自其持有陳淑│ │ │ │臺中市太平區樹│ 年3 月28日營清字│ │ │ │ │玲之華南銀行帳戶│ │ │ │德路98之9 號,│ 第00 00000000 號│ │ │ │ │內匯款入詐欺集團│ │ │ │統一超商樹廣店│ 函及所附之徐亞豪│ │ │ │ │指定之帳戶如右揭│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所示。 │ │ │ │③13時49分11秒│ 號帳戶之立帳基本│ │ │ │ │ │ │ │ │,提領10,000元│ 資料暨歷史交易明│ │ │ │ │ │ │ │ │(臺中市太平區│ 細(陳淑玲)(偵│ │ │ │ │ │ │ │ │廣三街33號,全│ 13708 卷第28至30│ │ │ │ │ │ │ │ │家超商廣三店)│ 頁) │ │ │ │ │ │ │ │ │ │4.車手提領畫面監視│ │ │ │ │ │ │ │ │ │ 器畫面翻拍照片2 │ │ │ │ │ │ │ │ │ │ 張(陳淑玲)(偵│ │ │ │ │ │ │ │ │ │ 1370 8卷第27頁)│ │ └──┴─┴────────┴────┴────┴────┴───────┴─────────┴──────────┘ ┌─────────────────────────────────────────────────────────┐ │附表一:107年度訴字第3156號、108年度訴字第537號(K案、L案)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5162號追加起訴書(K案)、108 年度偵字第1232 號追加起訴書(L案) │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倘有提款手續費5 元均略之)均以檢察官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編號│被│詐欺方式(新臺幣│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時間、│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犯罪所得 │ │ │害│) │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 │ │ │人│ │ │) │ │、地點 │ │ │ ├──┼─┼────────┼────┼────┼────┼───────┼─────────┼──────────┤ │91 │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8,824元│陳平之中│鄧禮偉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陳幼│提領金額逾匯款金額,│ │ │幼│6 年5 月14日18時│月14日18│15,985元│華郵政股│: │ 尊於警詢中之證述│以匯款金額計之,共計│ │ │尊│12分許,假冒購物│時35分2 │ │份有限公│106 年5 月14日│ (鹽埕分局第48至│44,809元。 │ │ │ │網站撥打電話給陳│秒、19時│ │司高雄前│①18時41分53秒│ 50頁) │鄧禮偉:44,809 │ │ │ │幼尊,並佯稱:因│9分44秒 │ │鋒郵局帳│提領20,000元;│2.告訴人陳幼尊提出│ │ │ │ │其前網路購物時,│ │ │號(700 │②18時42分46秒│ 之郵局、國泰世華│ │ │ │ │多訂購24條HOTSHA│ │ │)004146│提領20,000元;│ 銀行、兆豐國際商│ │ │ │ │PERS褲子,要解除│ │ │00000000│③18時43分39秒│ 業銀行存摺及內頁│ │ │ │ │訂單,需按指示至│ │ │號帳戶 │提領19,000元;│ 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ATM 前操作云云,│ │ │ │④19時10分06秒│ 鹽埕分局第51至53│ │ │ │ │並以確認帳戶未被│ │ │ │提領12,000元;│ 頁) │ │ │ │ │扣款、是否為本人│ │ │ │⑤19時14分12秒│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帳戶、取消訂單、│ │ │ │提領10,000元;│ 股份有限公司106 │ │ │ │ │將帳戶內款項提出│ │ │ │⑥19時15分08秒│ 年9 月4 日儲字第│ │ │ │ │避免被扣款等要求│ │ │ │提領6,000 元 │ 0000 000000 號函│ │ │ │ │陳幼尊前往ATM 操│ │ │ │(南投市南鄉路│ 及所附之陳平帳號│ │ │ │ │作,致陳幼尊陷於│ │ │ │250 巷142 弄6 │ (700 )00000000│ │ │ │ │錯誤而依詐欺集團│ │ │ │) │ 000000號高雄前鋒│ │ │ │ │成員指示匯款入詐│ │ │ │【起訴書所載之│ 郵局帳戶開戶資料│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106 年5 月14日│ 、客戶歷史交易清│ │ │ │ │如右揭所示。 │ │ │ │①17時18分27秒│ 單(陳幼尊部分)│ │ │ │ │ │ │ │ │提領20,000元;│ (鹽埕分局第70至│ │ │ │ │ │ │ │ │②17時19分33秒│ 72頁) │ │ │ │ │ │ │ │ │提領20,000元;│4.監視器行動電話畫│ │ │ │ │ │ │ │ │③17時20分35秒│ 面翻拍照片2 張(│ │ │ │ │ │ │ │ │提領10,000元。│ 鄧禮偉提款、人頭│ │ │ │ │ │ │ │ │(臺中市東區進│ 帳戶:陳平、被害│ │ │ │ │ │ │ │ │化路170 號,統│ 人:陳幼尊)(鹽│ │ │ │ │ │ │ │ │一福明超商),│ 埕分局第24頁) │ │ │ │ │ │ │ │ │告訴人尚未匯入│ │ │ │ │ │ │ │ │ │款項,應予刪除│ │ │ │ │ │ │ │ │ │】 │ │ │ ├──┼─┼────────┼────┼────┼────┼───────┼─────────┼──────────┤ │92 │吳│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9,480 元│鍾林宇凡│鄧禮偉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吳秉│共計提領9,000 元。 │ │ │秉│6 年5 月14日20時│月14日20│【起訴書│之玉山銀│: │ 勳於警詢之證述(│鄧禮偉:9,000 │ │ │勳│許,假冒「馬克的│時42分25│誤載為9,│行烏日分│106 年5 月14日│ 鹽埕分局第56至58│ │ │ │ │由」購物網站撥打│秒 │497 元】│行帳號13│20時51分04秒 │ 頁) │ │ │ │ │電話給吳秉勳,並│ │ │999790 │提領9,000 元 │2.告訴人吳秉勳提出│ │ │ │ │佯稱:因其前網路│ │ │94534 號│(雲林縣古坑鄉│ 之行郵政自動櫃員│ │ │ │ │購物時,內部人員│ │ │帳戶 │崁腳村新興100 │ 機交易明細表(鹽│ │ │ │ │疏失,誤設為分期│ │ │ │號,古坑服務區│ 埕分局第59頁) │ │ │ │ │付款,要解除訂單│ │ │ │ ) │3.鐘林宇帆帳號(80│ │ │ │ │,需按指示至ATM │ │ │ │【起訴書所載之│ 8 )000000000000│ │ │ │ │前操作云云,並以│ │ │ │107 年5 月14日│ 4 號玉山銀行帳戶│ │ │ │ │確認帳戶未被扣款│ │ │ │20時41分7 秒 │ 開戶資料、交易明│ │ │ │ │、是否為本人帳戶│ │ │ │提領6,000 元(│ 細表(吳秉勳、林│ │ │ │ │、取消訂單、將帳│ │ │ │雲林縣古坑鄉崁│ 晉翰部分)(鹽埕│ │ │ │ │戶內款項提出避免│ │ │ │腳村新興100 號│ 分局第74至75頁)│ │ │ │ │被扣款等要求吳秉│ │ │ │,古坑服務區)│4.監視器行動電話畫│ │ │ │ │勳前往ATM 操作,│ │ │ │,告訴人尚未匯│ 面翻拍照片2 張(│ │ │ │ │致吳秉勳陷於錯誤│ │ │ │入款項,應予刪│ 鄧禮偉提款、人頭│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員│ │ │ │除】 │ 帳戶:鐘林宇帆、│ │ │ │ │指示匯款入詐欺集│ │ │ │ │ 被害人:吳秉勳、│ │ │ │ │團指定之帳戶如右│ │ │ │ │ 林晉翰)(鹽埕分│ │ │ │ │揭所示。 │ │ │ │ │ 局第25頁) │ │ ├──┼─┼────────┼────┼────┤ ├───────┼─────────┼──────────┤ │93 │林│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1,985元│ │鄧禮偉前往提款│1.證人即告訴人林晉│共計提領7,000 元。 │ │ │晉│6 年5 月14日19時│月14日20│【起訴書│ │:106 年5 月14│ 翰於警詢之證述(│鄧禮偉:7,000 │ │ │翰│59分許,假冒「可│時53分03│誤載為22│ │日20時59分51 │ 鹽埕分局第60至62│ │ │ │ │樂旅遊」購物網站│秒 │,477元】│ │秒 │ 頁) │ │ │ │ │撥打電話給林晉翰│ │ │ │ 提領7,000 元│2.鐘林宇帆帳號(80│ │ │ │ │,並佯稱:因其前│ │ │ │(雲林縣古坑鄉│ 8 )000000000000│ │ │ │ │網路訂票時,當下│ │ │ │崁腳村新興100 │ 4 號玉山銀行帳戶│ │ │ │ │輸入成會員,以後│ │ │ │號,古坑服務區│ 開戶資料、交易明│ │ │ │ │會每個月扣1 萬多│ │ │ │ ) │ 細表(吳秉勳、林│ │ │ │ │元,要解除訂單,│ │ │ │ │ 晉翰部分)(鹽埕│ │ │ │ │需按銀行客服人員│ │ │ │ │ 分局第74至75頁)│ │ │ │ │指示至ATM 前操作│ │ │ │ │3.監視器行動電話畫│ │ │ │ │云云,林晉翰隨即│ │ │ │ │ 面翻拍照片2 張(│ │ │ │ │接獲假冒銀行客服│ │ │ │ │ 鄧禮偉提款、人頭│ │ │ │ │人員來電,並以確│ │ │ │ │ 帳戶:鐘林宇帆、│ │ │ │ │認帳戶未被扣款、│ │ │ │ │ 被害人:吳秉勳、│ │ │ │ │是否為本人帳戶、│ │ │ │ │ 林晉翰)(鹽埕分│ │ │ │ │取消訂單、將帳戶│ │ │ │ │ 局第25頁) │ │ │ │ │內款項提出避免被│ │ │ │ │ │ │ │ │ │扣款等要求林晉翰│ │ │ │ │ │ │ │ │ │前往ATM 操作,致│ │ │ │ │ │ │ │ │ │林晉翰陷於錯誤而│ │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 │示匯款入詐欺集團│ │ │ │ │ │ │ │ │ │指定之帳戶如右揭│ │ │ │ │ │ │ │ │ │所示。 │ │ │ │ │ │ │ └──┴─┴────────┴────┴────┴────┴───────┴─────────┴──────────┘ ┌─────────────────────────────────────────────────────────┐ │附表一:107 年度訴字第1328號(H 案)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24555 號追加起訴書 │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均以檢察官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 ├──┬─┬────────┬────┬────┬────┬───────┬─────────┬──────────┤ │編號│被│詐欺方式(新臺幣│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人、時間、│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犯罪所得 │ │ │害│) │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 │ │ │人│ │ │) │ │、地點 │ │ │ ├──┼─┼────────┼────┼────┼────┼───────┼─────────┼──────────┤ │ 94 │李│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29,985元│廖師宇之│楊定襦 │1.證人即告訴人李亞│(與附表一編號22相同│ │(即│亞│6 年5 月7 日14時│月7 日15│29,985元│合作金庫│106 年5 月7 日│ 庭警詢證述(烏日│,重複起訴) │ │追加│庭│20分許,假冒「蝦│時10分29│11,714元│商業銀行│①15時16分17秒│ 分局881 卷P30-31│ │ │起訴│ │皮」購物網站客服│秒、12分│1,061 元│帳號(00│提領20,000元;│ ) │ │ │書附│ │人員撥打電話給李│44秒、18│26,985元│6)12107│②15時16分56秒│2.告訴人李亞庭提出│ │ │表一│ │亞庭,並佯稱:因│分39秒、│合計: │00000000│提領20,000元;│ 之台灣銀行自動櫃│ │ │編號│ │其前網路購物時,│20分29秒│99,685元│號帳戶 │③15時17分55秒│ 員機交易明細1 張│ │ │1) │ │因作業人員疏失,│、37分19│(追加起│ │提領19,000元;│ 、臺灣銀行存摺影│ │ │ │ │導致交易變成分12│秒 │訴書誤載│ │④15時19分13秒│ 本1 頁(烏日分局│ │ │ │ │期分期約定轉帳,│ │為99,760│ │提領10,000元;│ 881 卷P32-35) │ │ │ │ │將通知郵局人員協│ │元) │ │⑤15時19分50秒│3.告訴人李亞庭之第│ │ │ │ │助取消訂單云云,│ │ │ │提領20,000元;│ 一銀行、合作金庫│ │ │ │ │嗣李亞庭隨即接獲│ │ │ │⑥15時20分29秒│ 銀行存摺影本各1 │ │ │ │ │假冒郵局之詐欺集│ │ │ │提領5,000 元 │ 頁(烏日分局881 │ │ │ │ │團成員以電話聯絡│ │ │ │(臺中市北屯區│ 卷P35 反面-36 )│ │ │ │ │,告知需至ATM 前│ │ │ │進化北路37之1 │4.廖師宇帳號121076│ │ │ │ │依指示操作,致李│ │ │ │號,臺中北屯郵│ 0000000 號之查詢│ │ │ │ │亞庭陷於錯誤而依│ │ │ │局); │ 資料(偵24555 卷│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⑦16時8 分26秒│ P33 ) │ │ │ │ │匯款入詐騙集團指│ │ │ │提領20,000元;│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定之帳戶如右揭所│ │ │ │⑧16時9 分11秒│ 帳號000000000000│ │ │ │ │示。 │ │ │ │提領12,000元;│ 1 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臺中市東區進│ (李亞庭、廖羿婷│ │ │ │ │ │ │ │ │化路184 、186 │ 、楊琰心)(烏日│ │ │ │ │ │ │ │ │號,臺中進化路│ 分局881 卷P25 正│ │ │ │ │ │ │ │ │郵局); │ 反面)、(偵1514│ │ │ │ │ │ │ │ │⑨16時27分10秒│ 0 卷P36 正反面)│ │ │ │ │ │ │ │ │提領2,000 元 │6.提款機監視器畫面│ │ │ │ │ │ │ │ │(臺中市北區興│ 翻拍照片4 張(楊│ │ │ │ │ │ │ │ │進路60號,統一│ 定襦提款、李亞庭│ │ │ │ │ │ │ │ │超商嘟嘟門市)│ 、廖羿婷、楊琰心│ │ │ │ │ │ │ │ │; │ )(偵15140 卷P3│ │ │ │ │ │ │ │ │⑩17時0 分47秒│ 4 正反面) │ │ ├──┼─┼────────┼────┼────┤ │提領15,000元 ├─────────┼──────────┤ │95 │廖│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3,985元 │ │(臺中市中區平│1.證人即告訴人廖羿│(與附表一編號25相同│ │(即│羿│6 年5 月7 日14時│月7 日15│1,984元 │ │等街139 號,澄│ 婷警詢證述(烏日│,重複起訴) │ │追加│婷│12分許,假冒「An│時35分12│9,985元 │ │清醫院平等分院│ 分局881 卷P37 至│ │ │起訴│ │den Hud 」會計部│秒、16時│合計: │ │) │ -38正、反面 ) │ │ │書附│ │門人員撥打電話給│23分49秒│15,954元│ │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表一│ │廖羿婷,並佯稱:│、51分40│ │ │ │ 帳號000000000000│ │ │編號│ │因其前網路購物時│秒 │ │ │ │ 1 號帳戶交易明細│ │ │2) │ │,因作業人員疏失│ │ │ │ │ (李亞庭、廖羿婷│ │ │ │ │誤設定為批發商多│ │ │ │ │ 、楊琰心)(烏日│ │ │ │ │了12筆訂單,將通│ │ │ │ │ 分局881 卷P25 正│ │ │ │ │知中國信託銀行人│ │ │ │ │ 反面)、(偵1514│ │ │ │ │員協助取消訂單云│ │ │ │ │ 0 卷P36 正反面)│ │ │ │ │云,嗣廖羿婷隨即│ │ │ │ │3.提款機監視器畫面│ │ │ │ │接獲假冒中國信託│ │ │ │ │ 翻拍照片4 張(楊│ │ │ │ │銀行之詐欺集團成│ │ │ │ │ 定襦提款、李亞庭│ │ │ │ │員以電話聯絡,告│ │ │ │ │ 、廖羿婷、楊琰心│ │ │ │ │知需至ATM 前依指│ │ │ │ │ )(偵15140 卷P3│ │ │ │ │示操作,致廖羿婷│ │ │ │ │ 4 正反面)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 │ │ │ │4.廖師宇帳號121076│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0000000 號之查詢│ │ │ │ │入詐騙集團指定之│ │ │ │ │ 資料(偵24555 卷│ │ │ │ │帳戶如右揭所示。│ │ │ │ │ P33 ) │ │ ├──┼─┼────────┼────┼────┤ │ ├─────────┼──────────┤ │96 │楊│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4,788元 │ │ │1.證人即告訴人楊琰│(與附表一編號26相同│ │(即│琰│6 年5 月7 日16時│月7 日16│(追加起│ │ │ 心警詢證述(烏日│,重複起訴) │ │追加│心│18分許,假冒購物│時53分53│訴書誤載│ │ │ 分局881 卷P42 至│ │ │起訴│ │網站客服人員撥打│秒 │為9,803 │ │ │ -43正、反面) │ │ │書附│ │電話給楊琰心,並│ │元) │ │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表一│ │佯稱:因其前網路│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編號│ │購物時,填寫訂購│ │ │ │ │ 1 號帳戶交易明細│ │ │3) │ │單時上傳為12筆而│ │ │ │ │ (李亞庭、廖羿婷│ │ │ │ │出錯,將通知玉山│ │ │ │ │ 、楊琰心)(烏日│ │ │ │ │銀行人員協助取消│ │ │ │ │ 分局881 卷P25 正│ │ │ │ │訂單云云,嗣楊琰│ │ │ │ │ 反面)、(偵1514│ │ │ │ │心隨即接獲假冒玉│ │ │ │ │ 0 卷P36 正反面)│ │ │ │ │山銀行之詐欺集團│ │ │ │ │3.提款機監視器畫面│ │ │ │ │成員以電話聯絡,│ │ │ │ │ 翻拍照片4 張(楊│ │ │ │ │告知需至ATM 前依│ │ │ │ │ 定襦提款、李亞庭│ │ │ │ │指示操作,致楊琰│ │ │ │ │ 、廖羿婷、楊琰心│ │ │ │ │心陷於錯誤而依詐│ │ │ │ │ )(偵15140 卷P3│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 │ │ │ │ 4 正反面) │ │ │ │ │款入詐騙集團指定│ │ │ │ │4.廖師宇帳號121076│ │ │ │ │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 │ │ │ 0000000 號之查詢│ │ │ │ │。 │ │ │ │ │ 資料(偵24555 卷│ │ │ │ │ │ │ │ │ │ P33 ) │ │ └──┴─┴────────┴────┴────┴────┴───────┴─────────┴──────────┘ ┌────────────────────────────────────────────────────┐ │附表二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編│犯罪事實│主文 │ │號│ │ │ ├─┼────┼─────────────────────────────────────────────┤ │1 │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編號1 所│,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楊定鑐、杜祐豪均無罪。 │ ├─┼────┼─────────────────────────────────────────────┤ │2 │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編號2 所│,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杜祐豪均無罪。 │ ├─┼────┼─────────────────────────────────────────────┤ │3 │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元│ │ │編號3 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杜祐豪無罪。 │ ├─┼────┼─────────────────────────────────────────────┤ │4 │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編號4 所│,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杜祐豪無罪。 │ ├─┼────┼─────────────────────────────────────────────┤ │5 │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編號5 所│,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杜祐豪無罪。 │ ├─┼────┼─────────────────────────────────────────────┤ │6 │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編號6 所│,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杜佑豪無罪。 │ ├─┼────┼─────────────────────────────────────────────┤ │7 │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零│ │ │編號7 所│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杜祐豪無罪。 │ ├─┼────┼─────────────────────────────────────────────┤ │8 │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肆拾元│ │ │編號8 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杜祐豪無罪。 │ ├─┼────┼─────────────────────────────────────────────┤ │9 │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 │ │編號9 所│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杜祐豪無罪。 │ ├─┼────┼─────────────────────────────────────────────┤ │10│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捌拾│ │ │編號10所│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杜祐豪無罪。 │ ├─┼────┼─────────────────────────────────────────────┤ │11│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 │編號11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杜祐豪無罪。 │ ├─┼────┼─────────────────────────────────────────────┤ │12│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 │ │編號12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杜祐豪無罪。 │ ├─┼────┼─────────────────────────────────────────────┤ │13│如附表一│張書豪、林彥鎔、楊定襦、杜祐豪均無罪。 │ │ │編號13所│鄧禮偉免訴。 │ │ │示 │ │ ├─┼────┼─────────────────────────────────────────────┤ │14│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 │編號14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杜祐豪均無罪。 │ ├─┼────┼─────────────────────────────────────────────┤ │15│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 │ │編號15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杜祐豪均無罪。 │ ├─┼────┼─────────────────────────────────────────────┤ │16│如附表一│周廷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 │編號16所│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魯冠志均無罪。 │ ├─┼────┼─────────────────────────────────────────────┤ │17│如附表一│周廷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 │ │編號17所│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魯冠志均無罪。 │ ├─┼────┼─────────────────────────────────────────────┤ │18│如附表一│周廷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 │ │編號18所│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張書豪、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魯冠志均無罪。 │ ├─┼────┼─────────────────────────────────────────────┤ │19│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玖拾│ │ │編號19所│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魯冠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玖拾貳元│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周廷諭均無罪。 │ ├─┼────┼─────────────────────────────────────────────┤ │20│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 │ │編號20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楊定襦無罪。 │ ├─┼────┼─────────────────────────────────────────────┤ │21│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編號21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 │ │ │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免訴。 │ ├─┼────┼─────────────────────────────────────────────┤ │22│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 │ │編號22所│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23│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零肆元│ │ │編號23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貳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24│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壹│ │ │編號24所│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捌元│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25│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玖│ │ │編號25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26│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肆│ │ │編號26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7│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編號27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28│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編號28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29│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編號29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0│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柒│ │ │編號30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1│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玖拾元│ │ │編號31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32│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柒│ │ │編號32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33│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貳│ │ │編號33所│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捌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34│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編號34所│,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5│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編號35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6│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柒│ │ │編號36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伍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7│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編號37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8│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肆│ │ │編號38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39│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玖│ │ │編號39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免訴。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40│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伍│ │ │編號40所│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41│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玖佰柒│ │ │編號41所│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42│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柒│ │ │編號42所│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43│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 │ │編號43所│,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4│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捌│ │ │編號44所│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45│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捌│ │ │編號45所│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46│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 │編號46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免訴。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47│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 │編號47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8│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陸佰元│ │ │編號48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49│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 │編號49所│,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50│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玖佰元│ │ │編號50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51│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 │ │編號51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52│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貳│ │ │編號52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鄧│ │ │ │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53│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壹│ │ │編號53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54│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編號54所│,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55│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柒│ │ │編號55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叁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叁拾捌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56│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捌│ │ │編號56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玖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57│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 │ │編號57所│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58│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捌│ │ │編號58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玖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59│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陸佰元│ │ │編號59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60│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編號60所│,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1│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叁拾肆│ │ │編號61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貳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62│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陸│ │ │編號62所│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玖拾捌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63│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肆│ │ │編號63所│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壹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4│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貳│ │ │編號64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貳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65│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玖│ │ │編號65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66│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 │ │編號66所│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7│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玖拾元│ │ │編號67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68│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叁拾貳│ │ │編號68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69│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元│ │ │編號69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70│如附表一│張書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捌│ │ │編號70所│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71│如附表一│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 │ │編號71所│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張書豪、林彥鎔、楊定襦均無罪。 │ ├─┼────┼─────────────────────────────────────────────┤ │72│如附表一│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沒│ │ │編號72所│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張書豪、林彥鎔、楊定襦均無罪。 │ ├─┼────┼─────────────────────────────────────────────┤ │73│如附表一│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 │編號73所│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張書豪、林彥鎔、楊定襦均無罪。 │ ├─┼────┼─────────────────────────────────────────────┤ │74│如附表一│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編號74所│張書豪、林彥鎔、楊定襦均無罪。 │ │ │示 │ │ ├─┼────┼─────────────────────────────────────────────┤ │75│如附表一│張書豪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編號75所│幣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 │ ├─┼────┼─────────────────────────────────────────────┤ │76│如附表一│張書豪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編號76所│ │ │ │示 │ │ ├─┼────┼─────────────────────────────────────────────┤ │77│如附表一│張書豪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編號77所│ │ │ │示 │ │ ├─┼────┼─────────────────────────────────────────────┤ │78│如附表一│張書豪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編號78所│ │ │ │示 │ │ ├─┼────┼─────────────────────────────────────────────┤ │79│如附表一│張書豪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編號79所│ │ │ │示 │ │ ├─┼────┼─────────────────────────────────────────────┤ │80│如附表一│張書豪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編號80所│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 │ ├─┼────┼─────────────────────────────────────────────┤ │81│如附表一│林彥鎔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 │ │編號81所│,沒收之。 │ │ │示 │ │ ├─┼────┼─────────────────────────────────────────────┤ │82│如附表一│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均公訴不受理。 │ │ │編號82所│ │ │ │示 │ │ ├─┼────┼─────────────────────────────────────────────┤ │83│如附表一│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編號83所│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示 │。 │ │ │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84│如附表一│林彥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未│ │ │編號84所│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楊定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85│如附表一│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均公訴不受理。 │ │ │編號85所│ │ │ │示 │ │ ├─┼────┼─────────────────────────────────────────────┤ │86│如附表一│魯冠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零肆元沒收,│ │ │編號86所│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 │ ├─┼────┼─────────────────────────────────────────────┤ │87│如附表一│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沒收,│ │ │編號87所│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 │ ├─┼────┼─────────────────────────────────────────────┤ │88│如附表一│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 │ │編號88所│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 │ ├─┼────┼─────────────────────────────────────────────┤ │89│如附表一│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 │ │編號89所│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 │ ├─┼────┼─────────────────────────────────────────────┤ │90│如附表一│周廷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 │ │編號90所│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 │ ├─┼────┼─────────────────────────────────────────────┤ │91│如附表一│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零玖│ │ │編號91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張書豪無罪。 │ ├─┼────┼─────────────────────────────────────────────┤ │92│如附表一│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 │ │編號92所│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張書豪無罪。 │ ├─┼────┼─────────────────────────────────────────────┤ │93│如附表一│鄧禮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 │ │編號93所│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示 │張書豪無罪。 │ ├─┼────┼─────────────────────────────────────────────┤ │94│如附表一│楊定襦公訴不受理。 │ │ │編號94所│ │ │ │示 │ │ ├─┼────┼─────────────────────────────────────────────┤ │95│如附表一│楊定襦公訴不受理。 │ │ │編號95所│ │ │ │示 │ │ ├─┼────┼─────────────────────────────────────────────┤ │96│如附表一│楊定襦公訴不受理。 │ │ │編號96所│ │ │ │示 │ │ └─┴────┴─────────────────────────────────────────────┘ ┌───────────────────────────────────────────┐ │附表三:本案被告查獲之扣案物 │ ├─┬────────────────────┬───┬───┬────────────┤ │編│名稱 │數量 │所有人│本院保管字號 │ │號│ │ │ │ │ │ │ │ │ │ │ ├─┼────────────────────┼───┼───┼────────────┤ │1 │電子產品(手機、蘋果牌、含SIM 卡1 張) │1支 │楊定襦│106 年度院保字第1939號 │ ├─┼────────────────────┼───┼───┼────────────┤ │2 │記事本 │1本 │楊定襦│106 年度院保字第1939號 │ ├─┼────────────────────┼───┼───┼────────────┤ │3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1張 │楊定襦│106 年度院保字第1939號 │ ├─┼────────────────────┼───┼───┼────────────┤ │4 │中華郵政金融卡(戶名:張彩羚;帳號:0001│1張 │楊定襦│106 年度院保字第1939號 │ │ │0000000000號) │ │ │ │ ├─┼────────────────────┼───┼───┼────────────┤ │5 │華南銀行提款卡(戶名:吳昱芳;帳號:6212│1張 │楊定襦│106 年度院保字第1939號 │ │ │00000000號 │ │ │ │ ├─┼────────────────────┼───┼───┼────────────┤ │6 │電子產品(蘋果牌手機、含SIM 卡1 張、密碼│1支 │林彥鎔│106 年度院保字第1939號 │ │ │850603) │ │ │ │ ├─┼────────────────────┼───┼───┼────────────┤ │7 │臺中銀行金融卡(戶名:林尚銘;帳號053-07│1張 │周廷諭│107 年度院保字第169 號 │ │ │0000000000 號) │ │ │ │ ├─┼────────────────────┼───┼───┼────────────┤ │8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1張 │周廷諭│107 年度院保字第169 號 │ ├─┼────────────────────┼───┼───┼────────────┤ │9 │電子產品(三星牌手機、不含SIM 卡) │1支 │葉富貴│107 年度院保字第276 號 │ ├─┼────────────────────┼───┼───┼────────────┤ │10│電子產品(蘋果牌手機、不含SIM 卡) │1支 │葉富貴│107 年度院保字第276 號 │ ├─┼────────────────────┼───┼───┼────────────┤ │11│贓款(新臺幣) │377710│葉富貴│107 年度院保字第276 號 │ │ │ │元 │ │ │ ├─┼────────────────────┼───┼───┼────────────┤ │12│金戒指(重量:7.54錢) │3個 │葉富貴│107 年度院貴保字第6 號 │ ├─┼────────────────────┼───┼───┼────────────┤ │13│電子產品(armanni 手錶) │1支 │葉富貴│107 年度院貴保字第6 號 │ └─┴────────────────────┴───┴───┴────────────┘ ┌─────────────────────────────────────────┐ │附表四: │ ├──┬───────────┬────┬────┬────────────────┤ │編號│調解案號(出處頁碼) │告訴人 │被告 │履行情形(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頁碼)│ ├──┼───────────┼────┼────┼────────────────┤ │1 │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吳沇哲 │鄧禮偉 │調解成立金額26,700元,已履行完畢│ │ │5054號調解筆錄(本院訴│(附表一│ │(本院訴2781號卷二第178 頁) │ │ │2781號卷二第34頁) │編號33)│ │ │ ├──┼───────────┼────┼────┼────────────────┤ │2 │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張珈瑜 │鄧禮偉 │調解成立金額29,100元,已履行完畢│ │ │5066號調解筆錄(本院訴│(附表一│ │(本院訴2781號卷二第179 頁) │ │ │2781號卷二第42頁) │編號40)│ │ │ ├──┼───────────┼────┼────┼────────────────┤ │3 │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陳怡伶 │鄧禮偉 │調解成立金額4,500 元,已履行完畢│ │ │5069號調解筆錄(本院訴│(附表一│ │(本院訴2781號卷二第180 頁) │ │ │2781號卷二第44頁) │編號39)│ │ │ ├──┼───────────┼────┼────┼────────────────┤ │4 │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羅心妤 │鄧禮偉 │調解成立金額21,500元,已履行完畢│ │ │5063號調解筆錄(本院訴│(附表一│ │(本院訴2781號卷二第181 頁) │ │ │2781號卷二第39頁) │編號30)│ │ │ ├──┼───────────┼────┼────┼────────────────┤ │5 │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陳玉錚 │鄧禮偉 │調解成立金額14,700元,已履行完畢│ │ │5057號調解筆錄(本院訴│(附表一│ │(本院訴2781號卷二第183 頁) │ │ │2781號卷二第45頁) │編號44)│ │ │ ├──┼───────────┼────┼────┼────────────────┤ │6 │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許慈容 │鄧禮偉 │調解成立金額14,700元,已履行完畢│ │ │5062號調解筆錄(本院訴│(附表一│ │(本院訴2781號卷二第184 頁) │ │ │2781號卷二第38頁) │編號45)│ │ │ ├──┼───────────┼────┼────┼────────────────┤ │7 │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林柏丞 │鄧禮偉 │調解成立金額15,000元,已履行完畢│ │ │5060號調解筆錄(本院訴│(附表一│ │(本院訴2781號卷二第185 頁) │ │ │2781號卷二第37頁) │編號35)│ │ │ ├──┼───────────┼────┼────┼────────────────┤ │8 │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蘇郁雅 │鄧禮偉 │調解成立金額6,900 元,已履行完畢│ │ │5059號調解筆錄(本院訴│(附表一│ │(本院訴2781號卷二第186 頁) │ │ │2781號卷二第36頁) │編號68)│ │ │ ├──┼───────────┼────┼────┼────────────────┤ │9 │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游千欣 │鄧禮偉 │調解成立金額24,600元,已履行完畢│ │ │5056號調解筆錄(本院訴│(附表一│ │(本院訴2781號卷二第187 頁) │ │ │2781號卷二第35頁) │編號34)│ │ │ ├──┼───────────┼────┼────┼────────────────┤ │10 │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張浚騰 │鄧禮偉 │調解成立金額7,200 元,已履行完畢│ │ │5065號調解筆錄(本院訴│(附表一│ │(本院訴2781號卷二第188 頁) │ │ │2781號卷二第41頁) │編號72)│ │ │ ├──┼───────────┼────┼────┼────────────────┤ │11 │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宋啟瑞 │鄧禮偉 │調解成立金額24,000元,已履行完畢│ │ │5064號調解筆錄(本院訴│(附表一│ │(本院訴2781號卷二第189 頁) │ │ │2781號卷二第40頁) │編號20)│ │ │ ├──┼───────────┼────┼────┼────────────────┤ │12 │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王詩瑜 │鄧禮偉 │調解成立金額3,900 元,已履行完畢│ │ │5067號調解筆錄(本院訴│(附表一│ │(本院訴2781號卷二第190 頁) │ │ │2781號卷二第43頁) │編號67)│ │ │ ├──┼───────────┼────┼────┼────────────────┤ │13 │本院108 年度中司調字第│甘錦熙 │簡崇安 │僅履行一期5,000 元(本院訴82號卷│ │ │20號調解筆錄(本院訴82│(附表一│ │二第189 頁) │ │ │號卷二第105頁) │編號16)│ │ │ ├──┼───────────┼────┼────┼────────────────┤ │14 │本院108 年度中司調字第│陳淑玲 │簡崇安 │僅履行一期5,000 元(本院訴2654號│ │ │19號調解筆錄(本院訴26│(附表一│ │卷第52頁) │ │ │54號卷第29頁) │編號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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