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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87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巫淑芳林佳瑩陳航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炳賢
選任辯護人
陳昭勳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亮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戴孟婷律師
被告
陳泰霖
被告
李勝峰
被告
陳玠宇
被告
洪哲民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殷世律師
被告
劉建良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炳賢、陳泰霖、李勝峰、陳玠宇、洪哲民、劉建良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陳炳賢、陳泰霖、李勝峰、陳玠宇、洪哲民、劉建良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扣案電腦、鑑識資料、教戰守則附卷可參,足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發起及參與組織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自民國106年5、6月間起,即著手實施詐騙犯行,迄至同年8月9日為警查獲止,業已運作數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於106年12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7年3月4日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陳炳賢等6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佳瑩

法 官 陳航代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87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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