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8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炳賢
- 選任辯護人
- 陳昭勳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亮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戴孟婷律師
- 被告
- 陳泰霖
- 被告
- 李勝峰
- 被告
- 陳玠宇
- 被告
- 洪哲民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殷世律師
- 被告
- 劉建良
- 選任辯護人
- 王品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炳賢、陳泰霖、李勝峰、陳玠宇、洪哲民、劉建良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陳炳賢、陳泰霖、李勝峰、陳玠宇、洪哲民、劉建良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扣案電腦、鑑識資料、教戰守則附卷可參,足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發起及參與組織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自民國106年5、6月間起,即著手實施詐騙犯行,迄至同年8月9日為警查獲止,業已運作數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於106年12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7年3月4日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陳炳賢等6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