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8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 字第1566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融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賴俊文」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柏融(綽號「阿虎」)於民國105年2月11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北屯路與進化北路口,拾獲賴俊文於104年5月8日 前數日在不詳地點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竟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將該拾獲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予以侵占入己。 (二)陳柏融欲租車使用,復各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日期,攜帶上開拾獲之賴俊文 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億崑公司)及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富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 稱富來公司),在億崑公司及富來公司之「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暨汽車出租單」(下稱租賃契約書)上「親筆簽章」欄偽造「賴俊文」之簽名及捺指印後,持以向億崑公司及富來公司之承辦人員行使,表明係賴俊文本人欲承租小客車之意,並提供賴俊文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影本,而承租如附表所示之租賃小客車,足以生損害於賴俊文、億崑公司及富來公司對於承租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附表編號4、5、7及10部分,陳柏融尚有分 別邀約不知情之薛竣豪、洪上恩擔任保證人)。嗣因賴俊文接獲如附表編號1、3、4及9部分租賃小客車交通違規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察覺有異乃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知上情(按陳柏融另於105年4月26日出借賴俊文之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予王韋翔及陳博清,供渠2 人承租小客車之用,王韋翔及陳博清涉嫌侵占遺失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06年度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陳博清經警方通 知到案說明時,提出賴俊文之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供警方扣押,並於105年5月23日發還賴俊文)。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柏融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為認罪之陳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賴俊文、證人阮夙薇、陳榮桔、薛峻豪、洪上恩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王韋翔、陳博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非供述證據部分: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紀錄表(指認人:陳博 清)(警卷第17頁)。 2.陳博清提供朋友阿虎的照片(警卷第18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紀錄表(指認人:洪上恩)(警卷第27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紀錄表(指認人:阮夙薇)(警卷第31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警卷第35-36頁、第39頁)。 6.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第38頁)。 7.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5年5月2日中市交裁管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含採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警卷第40、41頁)。 8.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5年4月26日中市交裁管字第00 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含採證照片、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警卷第42-44頁)。 9.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5年4月26日中市交裁管字第00 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含採證照片、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警卷第45-48頁)。 10.被告10次承租小客車之租賃契約書、被告承租時提供之 賴俊文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影本(警卷第49-65頁)。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證物採驗報告(含採證照片 )(警卷第67-70頁)。 1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8月25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影本(警卷第71頁正反面)。 1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1號不起訴處分書(106偵21卷第33-34頁反面)。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7條之 侵占遺失物罪。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10次承租小客車之租賃契約書上「親筆簽章」欄偽簽「賴俊文」之簽名及捺指印,其偽造署押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再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1次侵占遺失物罪 及10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有工作能力,本應知端正行止,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自身所需,謀圖不勞而獲,竟趁拾獲告訴人賴俊文之上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之機會,圖私利侵占入己,並持以多次假冒賴俊文本人承租車輛使用,獲取不法利益,所為不僅造成告訴人賴俊文受有損害,亦影響億崑公司及富來公司對於承租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嚴重破壞社會交易秩序,法治觀念顯有不足,兼衡被告之素行(參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7至10頁反面)、五專前三年肄業之教育程度(見 本院卷第6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其所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各該租賃契約書之「親筆簽章」欄上偽造之「賴俊文」署押(含簽名及捺指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 │ │ │ │承租人│偽造「賴俊│ │編號│日 期 │車行│車 號├───┤文」之署押│ │ │ │ │ │保證人│ │ ├──┼──────┼──┼────┼───┼─────┤ │ 1 │105年2月12日│億崑│RAT-9237│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無 │ │ ├──┼──────┼──┼────┼───┼─────┤ │ 2 │105年2月21日│億崑│RAT-9676│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無 │ │ ├──┼──────┼──┼────┼───┼─────┤ │ 3 │105年2月25日│富來│RAF-5995│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無 │ │ ├──┼──────┼──┼────┼───┼─────┤ │ 4 │105年2月27日│富來│RAN-1052│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薛竣豪│ │ ├──┼──────┼──┼────┼───┼─────┤ │ 5 │105年2月28日│億崑│AQH-3227│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薛竣豪│ │ ├──┼──────┼──┼────┼───┼─────┤ │ 6 │105年3月3日 │億崑│RAT-9837│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無 │ │ ├──┼──────┼──┼────┼───┼─────┤ │ 7 │105年3月12日│富來│RAF-5529│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洪上恩│ │ ├──┼──────┼──┼────┼───┼─────┤ │ 8 │105年3月15日│億崑│ACD-9981│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無 │ │ ├──┼──────┼──┼────┼───┼─────┤ │ 9 │105年3月17日│富來│RAN-1052│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無 │ │ ├──┼──────┼──┼────┼───┼─────┤ │ 10 │105年3月21日│億崑│AKV-9899│陳柏融│簽名2枚 │ │ │ │ │ ├───┤指印2枚 │ │ │ │ │ │薛竣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