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榮聖
- 即聲請人
- 選任辯護人
- 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榮聖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王榮聖(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事實上足認有有逃亡之虞、勾串證人之虞,及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於民國106年1月9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106年4月8日;復本院於同年3月31日裁定自106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茲被告王榮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乙節,查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於106年4月26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在案,足認被告雖仍有上開羈押事由,惟其如可提出相當之保證金,當已足擔保日後到案執行,而無羈押之必要,故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