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3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30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繼云
- 選任辯護人
- 楊振芳律師
施中川律師
劉燕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之部分,原係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739號偵查,再簽併同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214號偵查案;又被告另有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797號偵結起訴(即另案起訴案號),由本院於96年7月16日繫屬分案96年度訴字第2401號審理(後改分案號為97年度訴緝字第58號),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214號偵查案認兩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遂於97年3月3日函送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58號案件併辦審判,本院因而予合併審判於97年4月8日為科刑判決之諭知,該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經該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於99年3月29日判決諭知被告無罪,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214號偵查案函送併辦部分則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嗣於99年8月2日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偵查(99年度偵字第17746號,即本案偵查案號),於99年10月13日偵結另行起訴,由本院於99年11月11日繫屬分案99年度訴字第3321號審理(後改分106年度訴緝字第306號,即本案案號),而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判決,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047號以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改分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審理,復認定被告涉犯違反藥事法犯行,經檢察官另行起訴由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21號審理之部分「即本案犯罪事實一(二)之部分」,與該案犯罪事實「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案件犯罪事實一(一)之部分」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因該案起訴繫屬在前(96年7月16日),而檢察官另行起訴由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21號審理部分「即本案犯罪事實一(二)之部分」,時間在後(99年11月11日),因此後起訴之上開犯罪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亦由該院一併審判。嗣該院判決被告共同連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後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偵查及審判卷宗屬實。是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之部分,與前開案件犯罪事實一
(一)之部分,關於犯罪時間、地點、人數、手法等情節均完全相同,應為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之同一案件。則被告共同連續製造偽藥之犯行,既已經前案判決確定在先,即應為該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則為免國家刑罰權對於法律上之同一案件重複行使,本院即無從再為實體之審究,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四、至被告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之犯罪事實,則由本院另為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17746號
被 告 胡繼云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街00號14樓
現住臺中市○○區○○00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繼云與李素華(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9月19
日以97年度訴字第330號判決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訴字第338號審理中
)為夫妻,均係原址設於臺中市○區○○路00號13樓之3「
威而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6月2日解散,下
稱威而柔生技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李素華)之實際負責人;
均明知「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即屬藥
事法第6條第3款所稱之藥品,且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
係屬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稱之「偽藥」,不得製造、販賣
,亦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
款所稱之「禁藥」,竟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輸入禁藥販賣或
製造偽藥販賣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一)、自90年間起,胡繼云、李素華共同基於輸入禁藥而轉賣
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核准,擅自從日本輸入含有「
Sidenafil」西藥成分之「蟻力神」產品多次,再自92
年間起,由胡繼云以威而柔生技公司業務員身分,至中
南部各藥局推銷販售,共計販售予如附表所示不知情之
藥局,再由各該藥局轉販售予不特定之購買者。
(二)、胡繼云、李素華另行起意,共同基於輸入禁藥進而製造
成偽藥販售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6月間某日,先自
中國大陸HANGZHOUHETALSMINE TALS MACHINERYA ND
CHEMICALSIMP&E XP.CO 公司進口含有屬於禁藥之「威
而鋼類緣物」(Sildena fil analogue、Hydroxyhomos
ildenaf il)之西藥成分原料藥1批,於93年10月間,
向吉春興業有限公司購買「養身茶粉」一批,將二者混
合後,於93年12月14日,委由不知情之「昱源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昱源公司),在臺中縣○○鄉○○路
0段000巷0號工廠內,打錠製造成「虎力雄威錠」(錠
劑)及「雙享樂樂透錠」(膠囊)偽藥產品一批;再於
94年3月20日,將上開製成之偽藥產品販售與徐正祥負
責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幸福
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幸福源生物科技公司),
由徐正祥另行印製外盒包裝對外以食品名義包裝出賣給
不特定人及全省各地之不知情藥商(徐正祥違反藥事法
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7年9月19日以97年度
訴字第330號判決有期徒刑)。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犯罪事實一之一部分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另案被告李素華之供述 │伊係威而柔生技公司負責│
│ │ │人,扣案「蟻力神」系列│
│ │ │產品均係伊於90年間起陸│
│ │ │續自日本進口之事實,惟│
│ │ │先係辯稱「蟻力神」產品│
│ │ │係伊自行服用以治療腰痛│
│ │ │,並未販賣云云(臺灣臺│
│ │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
│ │ │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3頁 │
│ │ │至第8頁95年10月13日詢 │
│ │ │問筆錄、第11頁至第14頁│
│ │ │95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
│ │ │,後又辯稱「蟻力神」產│
│ │ │品係情趣用品,非口服藥│
│ │ │品云云(臺灣臺南地方法│
│ │ │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
│ │ │3號卷四第209頁至第213 │
│ │ │頁95年11月27日詢問筆錄│
│ │ │、第371頁至第373頁95年│
│ │ │12月4日偵訊筆錄) │
│ │ │ │
│ │ │ │
├──┼───────────┼───────────┤
│ 二 │證人即威而柔生技公司員│伊係威而柔生技公司、睿│
│ │工康麗珍之證述(臺灣臺│翔國際有限公司員工,威│
│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而柔生技公司有販售扣案│
│ │偵字第1535號卷四第139 │「蟻力神」產品,且相關│
│ │頁至第142頁詢問筆錄、 │出貨業務均由共犯李素華│
│ │第165頁至第168頁95年11│負責處理等語 │
│ │月15日偵訊筆錄) │ │
├──┼───────────┼───────────┤
│ 三 │證人即臺南縣永康市中華│威而柔生技公司之業務,│
│ │路907號「邱藥局」負責 │即被告胡繼云有於92年間│
│ │人邱煌燈之證述(臺灣臺│,至「邱藥局」推銷販售│
│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蟻力神」產品5盒,又 │
│ │偵字第1535號卷四第442 │「蟻力神」係屬口服膠囊│
│ │頁至第443頁95年12月6日│之事實 │
│ │偵訊筆錄) │ │
├──┼───────────┼───────────┤
│ 四 │證人即臺南市北區公園路│威而柔生技公司「胡姓」│
│ │697號「鄭成西藥局」負 │業務員有於92年間,至「│
│ │責人林春霞之證述(臺灣│鄭成西藥局」推銷販售「│
│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蟻力神」產品,又「蟻力│
│ │度偵字第1535號卷四第 │神」係屬口服膠囊之事實│
│ │446頁至第447頁95年12月│ │
│ │6日偵訊筆錄) │ │
├──┼───────────┼───────────┤
│ 五 │證人即屏東恆春鎮新興路│威而柔生技公司不詳業務│
│ │34號「東榮藥局」負責人│員有至「東榮藥局」推銷│
│ │王文豐之證述(臺灣臺南│販售「蟻力神」產品,又│
│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蟻力神」係屬男性壯陽│
│ │字第1535號卷五第62頁95│產品之事實 │
│ │年12月26日偵訊筆錄) │ │
├──┼───────────┼───────────┤
│ 六 │證人即屏東縣恆洲鎮建基│威而柔生技公司不詳業務│
│ │路167號「振隆西藥局」 │員有至「振隆西藥局」推│
│ │實際負責人李俊逸之證述│銷販售「蟻力神」產品,│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又「蟻力神」係屬助性產│
│ │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品之事實 │
│ │五第62頁至第63頁95年12│ │
│ │月26日偵訊筆錄) │ │
├──┼───────────┼───────────┤
│ 七 │證人即屏東縣潮洲鎮新生│威而柔生技公司不詳業務│
│ │路147號「健銘藥局」負 │員有至「振隆西藥局」推│
│ │責人吳肇鍾之證述(臺灣│銷販售「蟻力神」產品,│
│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又「蟻力神」係屬男性壯│
│ │度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63│陽產品之事實 │
│ │頁至第64頁95年12月26日│ │
│ │偵訊筆錄) │ │
├──┼───────────┼───────────┤
│ 八 │證人即屏東縣恆春鎮南門│威而柔生技公司不詳業務│
│ │路51之1號「伸一藥局」 │員有至「振隆西藥局」推│
│ │負責人鄭伸一之證述(臺│銷販售「蟻力神」產品,│
│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又「蟻力神」係屬口服膠│
│ │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囊之事實 │
│ │64頁至第65頁95年12月26│ │
│ │日偵訊筆錄) │ │
├──┼───────────┼───────────┤
│ 九 │證人即屏東縣恆春鎮中正│威而柔生技公司不詳業務│
│ │路73號「勝鑫藥局」負責│員有至「振隆西藥局」推│
│ │人郭新添之證述(臺灣臺│銷販售「蟻力神」產品,│
│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又「蟻力神」係屬口服膠│
│ │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65頁│囊之事實 │
│ │至第66頁95年12月26日偵│ │
│ │訊筆錄) │ │
├──┼───────────┼───────────┤
│ 十 │證人即高雄市鼓山區華榮│威而柔生技公司業務員即│
│ │路562號「奇奇藥局」負 │被告胡繼云有至「振隆西│
│ │責人陳美吟之證述(臺灣│藥局」推銷販售「蟻力神│
│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產品之事實 │
│ │度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81│ │
│ │頁至82頁95年12月26日偵│ │
│ │訊筆錄) │ │
├──┼───────────┼───────────┤
│十一│證人即高雄市苓雅區武慶│威而柔生技公司不詳業務│
│ │三路92號「凱登藥局」負│員有至「凱登藥局」推銷│
│ │責人蘇志峰之證述(臺灣│販售「蟻力神」產品,又│
│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蟻力神」係屬男性壯陽│
│ │度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82│產品之事實 │
│ │頁至第83頁95年12月26日│ │
│ │偵訊筆錄) │ │
├──┼───────────┼───────────┤
│十二│證人即高雄縣鳳山市新富│威而柔生技公司不詳業務│
│ │路414號「新怡安藥局」 │員有至「振隆西藥局」推│
│ │負責人姚芳怡之證述(臺│銷販售「蟻力神」產品,│
│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又「蟻力神」係屬男性壯│
│ │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陽產品之事實 │
│ │83頁至第84頁) │ │
├──┼───────────┼───────────┤
│十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共犯李素華為威而柔生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
│ │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 │
│ │第82頁) │ │
├──┼───────────┼───────────┤
│十四│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驗局95年12月7日藥檢參 │95年10月13日在共犯李素│
│ │字第0950301336號函送之│華位於臺中市西屯區華19│
│ │95年12月7日藥檢參字第 │街153號1樓睿翔國際股份│
│ │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有限公司所在地內,搜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扣得之蟻力神產品,經行│
│ │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
│ │三第248頁) │局檢驗結果,含有 │
│ │ │Sildenafil西藥成分之事│
│ │ │實 │
├──┼───────────┼───────────┤
│十五│威而柔生技公司請款單(│被告胡繼云與共犯李素華│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有自92年1月間起至92年 │
│ │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四│7月間止,以威而柔生技 │
│ │第223頁至第230頁、第 │公司名義,販售「蟻力神│
│ │385頁、第451頁、第453 │」產品與中南部不特定藥│
│ │頁至第455頁、94年度偵 │局之事實 │
│ │字第1535號卷五第74頁至│ │
│ │第79頁、第88頁至第92頁│ │
│ │) │ │
├──┼───────────┼───────────┤
│十六│扣案蟻力神產品、產品照│蟻力神產品包裝上註明產│
│ │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品功能為「改善男性早期│
│ │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射精、勃起減退、性慾缺│
│ │卷四第391頁、臺灣臺南 │乏」之事實。 │
│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 │
│ │字第1535號卷五第167頁 │ │
│ │、第170頁) │ │
│ │ │ │
└──┴───────────┴───────────┘
犯罪事實一之二部分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同案被告李素華之供述 │一伊係威而柔生技公司、│
│ │ │ 睿翔國際有限公司負責│
│ │ │ 人,有於93年10月間向│
│ │ │ 吉春興業有限公司購買│
│ │ │ 「養身茶粉」原料並自│
│ │ │ 大陸HANGZHOU HETALS │
│ │ │ MINETALS MACHINERY │
│ │ │ AND CHEMICALS │
│ │ │ IMP&EXP.CO公司進口原│
│ │ │ 料交由吉春興業有限公│
│ │ │ 司混合後,提供與昱源│
│ │ │ 公司代工製造「虎力雄│
│ │ │ 威錠」、「雙享樂樂透│
│ │ │ 錠」,再販售與被告徐│
│ │ │ 正祥行銷販售之事實(│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94年度他字第435號 │
│ │ │ 卷第84頁至第86頁94年│
│ │ │ 7月26日偵訊筆錄、第 │
│ │ │ 100頁至第101頁94年8 │
│ │ │ 月17日偵訊筆錄、第 │
│ │ │ 104頁呈報狀、臺灣臺 │
│ │ │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 │ │ 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
│ │ │ 3頁至第8頁95年10月13│
│ │ │ 日詢問筆錄、第11頁至│
│ │ │ 第14頁95年10月14日偵│
│ │ │ 訊筆錄) │
│ │ │二伊委託昱源公司代工製│
│ │ │ 造「虎力雄威錠」、「│
│ │ │ 雙享樂樂透錠」等產品│
│ │ │ 原料均係天然食品,且│
│ │ │ 有經昱源公司將產品原│
│ │ │ 料送華友科技顧問公司│
│ │ │ 檢驗,檢驗項目由昱源│
│ │ │ 公司指定,檢驗費用則│
│ │ │ 由伊支付,檢驗結果並│
│ │ │ 無含有西藥成分,伊不│
│ │ │ 知道「虎力雄威錠」、│
│ │ │ 「雙享樂樂透錠」含有│
│ │ │ 西藥成分云云(臺灣臺│
│ │ │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 │ │ 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
│ │ │ 11頁至第14頁93年10月│
│ │ │ 14日偵訊筆錄、臺灣臺│
│ │ │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 │ │ 度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
│ │ │ 51頁至第54頁95年12月│
│ │ │ 21日偵訊筆錄) │
│ │ │三有關Sildenafil │
│ │ │ analogue緣物項目並未│
│ │ │ 列載在管制藥品管理條│
│ │ │ 例第3條所定之管制藥 │
│ │ │ 品分級及品項中,且未│
│ │ │ 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
│ │ │ 管制或監視藥品,應非│
│ │ │ 屬藥物云云(臺灣臺南│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
│ │ │ 偵字第1535號卷五第55│
│ │ │ 頁至第56頁答辯狀) │
├──┼───────────┼───────────┤
│ 二 │證人即吉春興業有限公司│伊有於93年10月間販「養│
│ │負責人蕭吉成之證述(臺│身茶粉」原料1批與威而 │
│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柔公司,原料成分僅係人│
│ │年度他字第435號卷第90 │參、冬蟲夏草、刺五加、│
│ │頁至第91頁) │淮山、黃耆等中藥材,並│
│ │ │不具特殊療效,威而柔公│
│ │ │司事後所為與伊無關等語│
├──┼───────────┼───────────┤
│ 三 │證人即昱源公司經理蔡順│一伊係昱源公司經理,有│
│ │凱之證述 │ 於93年12月間起,受威│
│ │ │ 而柔生技公司之委託並│
│ │ │ 由威而柔生技公司提供│
│ │ │ 原料,代工製造「龍抬│
│ │ │ 頭虎力雄威錠」錠劑1 │
│ │ │ 批(約7萬粒)及「雙 │
│ │ │ 享樂樂透錠」膠囊1批 │
│ │ │ (約5萬粒),產品代 │
│ │ │ 工完成後直接寄交另案│
│ │ │ 被告徐正祥販售行銷之│
│ │ │ 事實(臺灣臺南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
│ │ │ 435號卷第63頁至第65 │
│ │ │ 頁94年7月14日偵訊筆 │
│ │ │ 錄、94年度偵字第1535│
│ │ │ 號卷三第31頁至第34頁│
│ │ │ 95年10月13日詢問筆錄│
│ │ │ 、第98頁至第101頁95 │
│ │ │ 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
│ │ │二威而柔生技公司委託昱│
│ │ │ 源公司代工生產「龍抬│
│ │ │ 頭虎力雄威錠」、「雙│
│ │ │ 享樂樂透錠」時,係被│
│ │ │ 告胡繼云及共犯李素華│
│ │ │ 負責與伊接洽,昱源公│
│ │ │ 司有將產品原料送華友│
│ │ │ 科技顧問公司檢驗是否│
│ │ │ 含有西藥成分而由威而│
│ │ │ 柔生技公司負擔檢驗費│
│ │ │ 用,然並未針對類緣物│
│ │ │ 項目檢驗等語(94年度│
│ │ │ 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31│
│ │ │ 頁至第34頁95年10月13│
│ │ │ 日詢問筆錄、第98頁至│
│ │ │ 第101頁95年10月13日 │
│ │ │ 偵訊筆錄) │
│ │ │三昱源公司收到的華友科│
│ │ │ 技顧問公司檢驗報告僅│
│ │ │ 有11份,並無編號 │
│ │ │ 93F0000-000-00號檢驗│
│ │ │ 結果含有威而鋼類緣物│
│ │ │ 之檢驗報告,經伊向華│
│ │ │ 友科技顧問公司查證,│
│ │ │ 方得知係共犯李素華要│
│ │ │ 求華友科技顧問公司將│
│ │ │ 檢驗報告先行寄送給威│
│ │ │ 而柔生技公司,伊所有│
│ │ │ 之檢驗報告則係來自共│
│ │ │ 犯李素華之傳真,共犯│
│ │ │ 李素華刻意隱匿上開檢│
│ │ │ 驗結果含有西藥成分之│
│ │ │ 檢驗報告,而要求昱源│
│ │ │ 公司幫忙代工等語(94│
│ │ │ 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五│
│ │ │ 第51頁至第54頁9年12 │
│ │ │ 月21日偵訊筆錄、第98│
│ │ │ 頁至第99頁95年12月28│
│ │ │ 日偵訊筆錄) │
├──┼───────────┼───────────┤
│ 四 │證人徐正祥之證述 │被告胡繼云及共犯李素華│
│ │ │及有於94年1月間,代表 │
│ │ │威而柔生技公司與龍抬頭│
│ │ │生物科技公司簽約,販售│
│ │ │「龍抬頭虎力雄威錠」、│
│ │ │「雙享樂樂透錠」產品予│
│ │ │龍抬頭生物科技公司之事│
│ │ │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 │ │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
│ │ │卷二第61頁至第66頁95年│
│ │ │8月22日偵訊筆錄) │
├──┼───────────┼───────────┤
│ 五 │證人即威而柔生技公司員│伊係威而柔生技公司、睿│
│ │工康麗珍之證述(臺灣臺│翔國際有限公司員工,威│
│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而柔生技公司有製造「虎│
│ │偵字第1535號卷四第139 │力雄威錠」產品販售與徐│
│ │頁至第142頁年月日詢問 │正祥行銷,又臺灣臺南地│
│ │筆錄、第165頁至第168頁│方法院檢察署95年10月13│
│ │95年11月15日偵訊筆錄)│日在睿翔國際有限公司位│
│ │ │於臺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九│
│ │ │街153號公司所在地搜索 │
│ │ │扣得之「龍抬頭虎力雄威│
│ │ │錠」產品,係徐正祥退貨│
│ │ │產品之事實 │
├──┼───────────┼───────────┤
│ 六 │證人即行政院衛生署藥政│一藥品與食品管理程序不│
│ │處科長戴雪詠、審查員莊│ 同,藥品上市前需先向│
│ │麗惠、藥物食品檢驗局技│ 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核准│
│ │正曾木全、林美智之證述│ ,食品則不需事前申請│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核准,如以食品名義生│
│ │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 產之產品經檢驗結果卻│
│ │四第400頁至第405頁95年│ 含有西藥成分即屬偽禁│
│ │12月5日偵訊筆錄) │ 藥之事實 │
│ │ │二所謂「類緣物」係指與│
│ │ │ 西藥主要結構類似,只│
│ │ │ 有在側鍊有添加或修正│
│ │ │ 之化學結構。因類緣物│
│ │ │ 與藥品主結構類似,故│
│ │ │ 會有相同的生理作用,│
│ │ │ 而依照藥事法第6條第3│
│ │ │ 款「其他足以影響人類│
│ │ │ 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
│ │ │ 藥品」之規定,即屬藥│
│ │ │ 事法所稱之藥品,不以│
│ │ │ 公告為限,且行政院衛│
│ │ │ 生署實際上也沒有針對│
│ │ │ 類緣物在做公告,故是│
│ │ │ 否公告並不影響類緣物│
│ │ │ 係屬藥品之認定 │
│ │ │三依照目前文獻資料,類│
│ │ │ 緣物並無法從天然食品│
│ │ │ 中提煉之事實 │
│ │ │四類緣物對人體會產生與│
│ │ │ 藥品相同之影響,如有│
│ │ │ 廠商以「食品」名義販│
│ │ │ 售,造成消費者不知為│
│ │ │ 藥品而服用,將會產生│
│ │ │ 食用過量之情況。又目│
│ │ │ 前威而鋼、犀利力、樂│
│ │ │ 威壯等均屬處方藥,心│
│ │ │ 血管疾病者如不知食品│
│ │ │ 中含有該等藥物類緣物│
│ │ │ ,在服用含有該等藥物│
│ │ │ 類緣物之產品後併服高│
│ │ │ 血壓用藥,將有致命危│
│ │ │ 險,影響人體健康甚鉅│
│ │ │ 等語 │
├──┼───────────┼───────────┤
│ 七 │證人即華友科技顧問公司│一伊係華友科技顧問公司│
│ │負責人莊清堯之證述(臺│ 負責人,華友科技顧問│
│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公司係87年間成立,主│
│ │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四第│ 要營業項目係從事藥物│
│ │41頁至第43頁95年11月7 │ 食品檢驗 │
│ │日偵訊筆錄) │二華友科技顧問公司檢驗│
│ │ │ 項目係由送檢驗者自行│
│ │ │ 指定。又威而剛、犀利│
│ │ │ 士、樂威壯等藥品之檢│
│ │ │ 驗類別與該等藥物之「│
│ │ │ 類緣物」檢驗類別不同│
│ │ │ ,故檢驗報告雖表示不│
│ │ │ 含威而剛、犀利士、樂│
│ │ │ 威壯成分,但並不代表│
│ │ │ 即不含該等藥物之「類│
│ │ │ 緣物」成分 │
│ │ │三所謂「類緣物」是指某│
│ │ │ 藥物之類似衍生物,本│
│ │ │ 身亦屬化學合成物,不│
│ │ │ 可能從天然食品中提煉│
│ │ │ 。如有廠商主張產品原│
│ │ │ 料為天然食品卻經行政│
│ │ │ 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
│ │ │ 局檢驗出含有藥物成分│
│ │ │ ,應請其提出是以哪些│
│ │ │ 食品提煉出該產品,而│
│ │ │ 以該食品實際做檢驗,│
│ │ │ 以查明該等食品中是否│
│ │ │ 確實含有藥品成分 │
│ │ │四至廠商雖有將產品樣品│
│ │ │ 送華友科技顧問公司檢│
│ │ │ 驗且檢驗結果為陰性,│
│ │ │ 然因華友科技顧問公司│
│ │ │ 無法保證該等廠商事後│
│ │ │ 所販售之產品與送檢樣│
│ │ │ 品相同,故如該等廠商│
│ │ │ 販售之產品經行政院衛│
│ │ │ 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
│ │ │ 驗含有藥物成分,亦無│
│ │ │ 法以華友科技顧問公司│
│ │ │ 之檢驗報告主張免責,│
│ │ │ 且華友科技顧問公司接│
│ │ │ 受檢驗時即有強調檢驗│
│ │ │ 報告不能做為廣告使用│
│ │ │ 等語 │
├──┼───────────┼───────────┤
│ 八 │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共犯李素華為威而柔生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
│ │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 │
│ │一第82頁) │ │
├──┼───────────┼───────────┤
│ 九 │吉春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發│威而柔生技公司有於93年│
│ │票(94年度他字第435號 │6月間,自中國大陸進口 │
│ │卷第95頁)、臺中關稅局│原料並於93年11月間向吉│
│ │進口報單(臺灣臺南地方│春興業有限公司購買「養│
│ │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身茶粉」原料1批,作為 │
│ │1535號卷五第122頁) │製造「龍抬頭虎力雄威錠│
│ │ │」、「雙享樂樂透錠」產│
│ │ │品原料之事實 │
├──┼───────────┼───────────┤
│ 十 │威而柔生技公司與昱源公│威而柔生技公司有於93年│
│ │司「食品委託加工契約書│12月14日,與昱源公司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約,提供原料委託昱源公│
│ │察署94年度他字第435號 │司加工製造「虎力雄威錠│
│ │卷第68頁) │」錠劑1批之事實 │
│ ├───────────┼───────────┤
│ │威而柔生技公司與昱源公│威而柔生技公司有於93年│
│ │司「食品委託加工契約書│12月14日,與昱源公司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簽約,提供原料委託昱源│
│ │察署94年度他字第435號 │公司加工生產「雙享樂」│
│ │卷第69頁) │膠囊1批之事實 │
│ │ │ │
├──┼───────────┼───────────┤
│十一│威而柔生技公司與龍抬頭│威而柔生技生技公司有於│
│ │生物科技公司「買賣及商│94年3月20日,與龍抬頭 │
│ │標使用合約書」(94年度│生物科技公司簽約,販售│
│ │他字第1127號卷第40頁至│「虎力雄威錠」產品1批 │
│ │第42頁) │之事實 │
│ ├───────────┼───────────┤
│ │威而柔生技公司與幸福源│威而柔生技公司有於94年│
│ │生物科技公司「買賣及商│3月20日,與幸福源生物 │
│ │標使用合約書」(臺灣臺│科技公司簽約,販售「樂│
│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透錠」產品1批之事實 │
│ │他字第435號卷第25頁至 │ │
│ │第27頁、94年度他字第 │ │
│ │1581號卷第9頁至第11頁 │ │
│ │) │ │
│ │ │ │
├──┼───────────┼───────────┤
│十二│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高雄縣政府衛生局在高雄│
│ │驗局94年4月27日藥檢參 │縣茄萣鄉嘉泰村茄萣路二│
│ │字第0949410661號檢驗成│段79號「邱信安藥局」抽│
│ │績書、高雄縣政府衛生局│檢之威而柔生技公司製造│
│ │藥物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而由龍抬頭生物科技公司│
│ │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行銷之「龍抬頭虎力雄威│
│ │察署94年度他字第1127號│錠」產品,經行政院衛生│
│ │卷頁至第8頁、第20頁至 │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結│
│ │第21頁、94年度偵字第 │果,含有 │
│ │1535號卷一第167頁) │Hydroxyhomosildendfil │
│ │ │西藥成分之事實 │
│ │ │ │
│ ├───────────┼───────────┤
│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在澎湖│
│ │驗局94年4月27日藥檢參 │縣○○市○○路00號「資│
│ │字第0949410669號檢驗成│生西藥房」抽檢之威而柔│
│ │績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生技公司製造而由龍抬頭│
│ │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1127│生物科技公司行銷之「龍│
│ │號卷第3頁、第26頁、94 │抬頭虎力雄威錠」產品,│
│ │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
│ │166頁) │檢驗局檢驗結果,含有 │
│ │ │Hydroxyhomosildendfil │
│ │ │西藥成分之事實 │
│ ├───────────┼───────────┤
│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證人即昱源公司經理蔡順│
│ │驗局94年8月26日藥檢參 │凱庭呈之威而柔生技公司│
│ │字第0949421997號檢驗成│委託製造銷之「龍抬頭虎│
│ │績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力雄威錠」產品,經本署│
│ │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435 │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
│ │號卷第64頁、第106頁、 │檢驗局檢驗結果,含有 │
│ │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Hydroxyhomosildendfil │
│ │第168頁) │西藥成分之事實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95年10月23日南檢惟土 │95年10月13日在共犯李素│
│ │95偵字第6739字第74704 │華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大墩│
│ │號函附檢體編號對照表(│十九街153號1樓睿翔國際│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內,│
│ │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搜索扣得之「龍抬頭虎力│
│ │第241頁至第245頁)、行│雄威錠」(送檢編號41、│
│ │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
│ │局95年12月28日藥檢參字│-66)、「虎力雄威錠」 │
│ │第0000000000號函送之藥│(送檢編號60、原扣押物│
│ │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檢│品目錄表編號6-12),經│
│ │驗報告書(臺灣臺南地方│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
│ │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驗局檢驗結果,均含有 │
│ │1535號卷三第255頁正面 │HydroxyhomoSildenafil │
│ │、背面、第258頁正面、 │西藥成分之事實 │
│ │背面) │ │
│ │ │ │
│ ├───────────┼───────────┤
│ │ │綜上,足證被告胡繼云及│
│ │ │共犯李素華製造、販售之│
│ │ │「龍抬頭虎力雄威錠」產│
│ │ │品,含有 │
│ │ │Hydroxyhomosildendfil │
│ │ │西藥成分之事實 │
├──┼───────────┼───────────┤
│十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94年│
│ │驗局94年4月12日藥檢參 │3月14日在臺南市東平路 │
│ │字第0949406756號檢驗成│13號「小太陽藥局」抽檢│
│ │績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威而柔生技公司製造而│
│ │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435 │由幸福源生物科技公司行│
│ │號卷第18頁、臺灣臺南地│銷之「雙享樂樂透錠」產│
│ │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品,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
│ │第1581號卷第6頁、臺灣 │食品檢驗局檢驗結果,含│
│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有Sildenafil analogue │
│ │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 │西藥成分之事實 │
│ │171頁)、臺南市衛生局 │ │
│ │94年3月14日食品檢查現 │ │
│ │場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 │
│ │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 │
│ │1581號卷第4頁) │ │
│ │ │ │
│ │ │ │
│ ├───────────┼───────────┤
│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在臺中│
│ │驗局94年4月15日藥檢參 │市○區○○路○段000號 │
│ │字第0949408233號檢驗成│「十全藥局藥局」抽檢之│
│ │績書(94年度他字第 │威而柔生技公司製造而由│
│ │435號卷第19頁、94年度 │幸福源生物科技公司行銷│
│ │他字第1581號卷第8頁、 │之「雙享樂樂透錠」產品│
│ │95年度偵字第7214號卷附│,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
│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品檢驗局檢驗結果,含有│
│ │站調查卷宗第5頁、第15 │Sildenafil analogue西 │
│ │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藥成分之事實 │
│ │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5號│ │
│ │卷一第170頁) │ │
│ │ │ │
│ ├───────────┼───────────┤
│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證人即昱源公司經理蔡順│
│ │驗局94年8月26日藥檢參 │凱庭呈威而柔公司委託製│
│ │字第0949421997號檢驗成│造之「雙享樂樂透錠」產│
│ │績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品,經本署送行政院衛生│
│ │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435 │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結│
│ │號卷第64頁、第106頁) │果,含有 │
│ │ │Hydroxyhomosildendfil │
│ │ │西藥成分之事實 │
│ ├───────────┼───────────┤
│ │ │綜上,足證被告李素華製│
│ │ │造、販售之「雙享樂樂透│
│ │ │錠」產品,含有 │
│ │ │Sildenafil analogue或 │
│ │ │Hydroxyhomosildendfil │
│ │ │西藥成分之事實 │
├──┼───────────┼───────────┤
│十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95年10月23日南檢惟土95│95年10月13日在被告李素│
│ │偵字第6739字第74704號 │華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大墩│
│ │函附檢體編號對照表(臺│十九街153號1樓睿翔國際│
│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
│ │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內,搜索扣得之原物料1 │
│ │241頁至第245頁)、行政│批,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藥│
│ │院藥物食品檢驗局95年12│物食品檢驗局檢驗,其中│
│ │月28日藥檢參字第095002│送檢編號3、4、6(原扣 │
│ │2100號函送之95年12月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均為6 │
│ │28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1)之中藥原物料及送檢│
│ │0號檢驗報告書(臺灣臺 │編號11、12(原扣押物品│
│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目錄表編號均為6-50)、│
│ │偵字第1535號卷三第250 │13(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頁至第258頁)、扣押物 │號6-53)、56(扣押物品│
│ │品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法│目錄表編號為6-79)之原│
│ │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 │物料,檢驗結果均含有 │
│ │1535號卷五第139頁至第 │Hydroxyhomosildendfil │
│ │183頁) │西藥成分;送檢編號17(│
│ │ │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
│ │ │-55)之原物料,檢驗結 │
│ │ │果含有Sildenafil │
│ │ │analogue西藥成分;送檢│
│ │ │編號25(原扣押物品目錄│
│ │ │表編號6-61)之不明藥物│
│ │ │,檢驗結果含有 │
│ │ │Sildenafil西藥成分之事│
│ │ │實。足認被告李素華、胡│
│ │ │繼云確實持有西藥原料之│
│ │ │事實 │
├──┼───────────┼───────────┤
│十五│華友科技顧問公司95年12│委託檢驗樣品名稱「龍抬│
│ │月12日(95)華字第 │頭」之委託單位係昱源公│
│ │00000000號函暨函送之昱│司,檢驗費用則由威而柔│
│ │源公司樣品委託收樣表、│公司以電匯方式支付。又│
│ │編號第93F0000-000-00號│檢驗結果相關檢驗報告共│
│ │至第93F0000-000-00號檢│12頁(編號第93F0879-00│
│ │驗報告(94年度偵字第 │1-01號至第93F0000-000-│
│ │1535號卷四第284頁、第 │12號),其中第93F0879-│
│ │306頁至第318頁)、華友│001-04號檢驗報告有檢驗│
│ │科技顧問公司96年12月28│出Viagra(威而鋼)有效│
│ │日(95)華公字第951228│成分Sildenafil之類緣物│
│ │01號函(94年度偵字第 │,且威而柔生技公司有來│
│ │1535號卷五第104頁) │電要求檢驗報告正本寄送│
│ │ │至臺中市○區○○路00號│
│ │ │B棟13樓之3。足認被告李│
│ │ │素華、胡繼云在委託昱源│
│ │ │公司製造「龍抬頭虎力雄│
│ │ │威錠」、「雙享樂樂透錠│
│ │ │」產品時,即已知悉產品│
│ │ │內含有西藥成分之事實 │
├──┼───────────┼───────────┤
│十六│行政院衛生署94年3月10 │一某一成分之主結構與 │
│ │日衛署藥字第0940008067│ Sildenafil之主結構相│
│ │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同,稱之為Sildenafil│
│ │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1127│ analogue。經查世界相│
│ │號卷第12頁、第13頁、94│ 關文獻,與Sildenafil│
│ │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一第│ 主結構相似,皆會有與│
│ │79頁至第80頁、臺灣臺南│ Sildenafil相同之作用│
│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只是程度有差異而已│
│ │字第7214號卷附法務部調│二成分物質具有類似結構│
│ │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調查卷│ 即有類似物理生物活性│
│ │宗第15頁背面、第16頁正│ ,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
│ │面) │ 構及生理機能,而成分│
│ │ │ 足以影響人體生理功能│
│ │ │ 者,即符合藥事法第6 │
│ │ │ 條第3款「足以影響人 │
│ │ │ 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
│ │ │ 之藥品」規定 │
│ │ │三觀諸一個已上市藥品的│
│ │ │ 產生,在其研發過程,│
│ │ │ 須合成大量類似化合物│
│ │ │ (即analogue),然該│
│ │ │ 等類似化合物亦足以影│
│ │ │ 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
│ │ │ 機能,復以該類似化合│
│ │ │ 物,其毒性可能較其產│
│ │ │ 生之醫療效能為大,因│
│ │ │ 更具危險性而未予上市│
│ │ │ ,非本署得予以逐項公│
│ │ │ 告周知,倘任其添加於│
│ │ │ 消費者隨意可價購之食│
│ │ │ 品,此不知情、甚或有│
│ │ │ 心臟血管疾病之消費者│
│ │ │ 誤用及濫用,將嚴重戕│
│ │ │ 害國民身心健康 │
└──┴───────────┴───────────┘
二、核被告胡繼云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等罪嫌
;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
藥及製造偽藥罪嫌、以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偽藥而
販賣罪嫌。被告與李素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又被告前後多次違反藥事法犯行,犯罪時間緊接,
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請依修正施行
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
被告所犯之上開3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產連關係,請依修
正施行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藍獻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庶鳳
所犯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藥局名稱 │負責人│地址 │
├──┼─────┼───┼────────────┤
│一 │邱藥局 │邱煌燈│臺南縣○○市○○路000號 │
├──┼─────┼───┼────────────┤
│二 │鄭成西藥局│林春霞│臺南市○區○○路000號 │
├──┼─────┼───┼────────────┤
│三 │東榮藥局 │王文豐│屏東縣○○鎮○○路00號 │
├──┼─────┼───┼────────────┤
│四 │振隆西藥局│李俊逸│屏東縣○○鎮○○路000號 │
├──┼─────┼───┼────────────┤
│五 │健銘藥局 │吳肇鍾│屏東縣○○鎮○○路000號 │
├──┼─────┼───┼────────────┤
│六 │伸一藥局 │鄭伸一│屏東縣恆春鎮南門路51之1 │
│ │ │ │號 │
├──┼─────┼───┼────────────┤
│七 │勝鑫藥局 │郭新添│屏東縣○○鎮○○路00號 │
├──┼─────┼───┼────────────┤
│八 │奇奇藥局 │陳美吟│高雄市○○區○○路000號 │
├──┼─────┼───┼────────────┤
│九 │凱登藥局 │蘇志峰│高雄市○○區○○○路00號│
├──┼─────┼───┼────────────┤
│十 │新怡安藥局│姚芳怡│高雄縣○○市○○路00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