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劉柏駿、高增泓、黃杰
- 法定代理人許安邦
- 原告晶葉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玫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 告 晶葉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安邦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許涪閔律師 被 告 王玫琇 張登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0號違反公司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王玫琇、張登豪因違反公司法案件(106年度訴字第50 號),經原告晶葉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 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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