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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劉柏駿高增泓黃杰

原告
晶葉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安邦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涪閔律師
被告
王玫琇

      張登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0號違反公司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上列被告王玫琇、張登豪因違反公司法案件(106年度訴字第50號),經原告晶葉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 杰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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