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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吳幸芬鍾堯航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原告
福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清
被告
林鴻彰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林慧欣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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