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 告 福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清 被 告 林鴻彰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