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原 告 富永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源 原 告 富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源 被 告 陳秋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01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