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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4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高思大楊萬益湯有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44號

原告
富永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源
原告
富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源
被告
陳秋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01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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