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 原告
- 森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皓偉
- 被告
- 陳茂庚
廖進銈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6年度訴字第646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陳茂庚、廖進銈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5千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陳茂庚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10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