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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李秋娟周莉菁許月馨

原告
森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皓偉
被告
陳茂庚

      廖進銈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6年度訴字第646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陳茂庚、廖進銈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5千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陳茂庚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10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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